导图社区 合伙企业法
2020年法考生必备干货思维导图!本思维导图是对商经法之合伙企业法的总结,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合伙企业法。喜欢的小伙伴可以点个赞哦!
编辑于2020-06-01 20:24:232020年法考鄢梦萱商经法之票据法,广义的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范。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干货满满,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2020年法考复习必备资料!下面的这一份思维导图梳理了债务人财产、破产债权、破产费用与共益债权、债权人会议、管理人等知识要点,值得收藏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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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
普通合伙企业
概念与特征∶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内部规则
设立
合伙人
一般要求
2个以上合伙人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自然人
必须是完人,无人限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创始合伙人也不能成为普合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公务员等)
法人、其他组织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合(但可以成为有合)
其他类型企业无限制
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必须要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无需工商登记)
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资
出资规则
无限制、无数额、无形式、无期限
对比→公司股东“所有权换股权”;且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等作价出资
出资违约
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普通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财产、财产份额转让、出质
财产
概念∶合伙企业财产,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管理
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除外(退伙)
内部协议不对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财产份额
概念→基于出资形成,确定合伙人的身份与资格
内转→通知其他合伙人
外转→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离婚→对比外转
前提∶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一致同意→获得
不同意→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不同意转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退伙的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可以对退还财产进行分割
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 视为同意
出质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比→有限公司股权出质→书面登记+登记生效(工商局)
事务执行
事务执行方式
共同执行→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联名)
单独执行→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执行→即委托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委托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事务执行人的性质
对外代表合伙组织
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事务执行中的权利
代表权→事务执行人
监督权→非执行人的其他合伙人
查阅权→全体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撤销权→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企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异议权→执行人之间提出异议权
合伙事务执行中的禁、限行为
禁止同业竞争
禁止自我交易
决议规则
一般事项→一人一票过半数
重大事项→全体同意(改名改地改范围,卖地卖人卖担保)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与第三人关系
与善意第三人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的,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与债权人关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不能清偿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补充性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个人债务清偿
二不可→禁抵销禁代位
二可→可用收益清偿,可被强执(法院通知→生效判决)
入伙、退伙
入伙
程序
一致同意+书面协议(协议优先)
原合伙人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后,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后果
取得合伙人资格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前债务→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声明退伙
单方退伙→法定理由出现(有期限)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通知退伙→提前30日通知走人(无期限)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
人死财空
人疯或转或退
合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继承问题
一致同意→取得资格
继承人为无人或限人→或转或退
继承人不愿意/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的→退还
生效日→退伙事由发生之日起为退伙生效日
除名退伙
过错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书面通知
有异议→接到除名通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退伙的后果
结算→退还财产份额
扣减赔偿数额
可退货币也可实物
资不抵债→负担亏损
退伙前的原因→债务→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概念∶专业知识技能+有偿专业服务机构
债务承担的特殊规则
企业财产担责
企业财产不足时
有过错的合伙人→无限连带
无过错的合伙人→财产份额为限
都无过错→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概念∶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的合伙企业形式
内部规则
设立、出资
设立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由一个普通合伙人(1+1)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但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责任大,无限责任)
例外规定→有限合伙人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一致同意)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代表诉讼)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有限合伙人权利、义务
自我交易→自由,约定除外
同业竞争→自由,约定除外
财产份额的外部转让
按照协议约定转让,提前30天通知(单向)
其他合伙人无优先购买权
财产份额的出质→自由,约定除外
表见代理合伙→对外承担责任∶该有限合伙人(该笔交易)+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间的转换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合→普合∶无限连带责任
普合→有合∶作为普合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为无限连带责任
普合疯→有合∶一致同意→有合企业
普合继承人疯→有合
一致同意→有合
不同意→退还财产份额
解散或转普合(无法人性)→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合人,应当解散(不能直接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有合企业仅剩普合人的,转为普合企业
与第三人关系
企业债务清偿
企业全部财产偿还
不足→普合人∶无限连带责任;有合人∶认缴的出资额
个人债务清偿
分取的收益清偿
法院强制执行→法院通知→有优先购买权
有合人的入伙、退伙
入伙∶新入伙的有合人对入伙前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当然退伙
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布破产
丧失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的必备资格
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限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不得退伙
知识扩展
财产类型
以现金或明确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所有权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以使用权出资的→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
解散事由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在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清算规则
清算人组成
全体合伙人担任
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清算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债权保护10日内通知+60日内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30日内)/公告之日(45日内→申报债权)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 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清偿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债权→税→债→合伙人分配
清算结束∶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过去,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注销后债务的承担
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破产→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