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破产流程图
自企业法人出现破产原因后,申请破产程序的时间、期限以及注意事项。
编辑于2020-06-03 17:28:03出现破产原因
破产清算
债权人申请
法院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
通知债务人
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
提出异议
异议期满日起10日内
受理期限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债务人/清算人申请
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
受理期限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法院裁定
受理
指定管理人
送达
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
债务人
裁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
提交有关文件
申请人
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
债权人申报债权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
宣告破产
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
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予以公告
管理人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通过
未通过
人民法院裁定通过
管理人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职工债权
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15日内
裁定终结,予以公告
管理人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
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裁定终结,予以公告
管理人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
破产程序终结
驳回申请
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
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清算转重整
债务人申请清算转和解
不受理
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
送达申请人及理由
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
破产重整
债务人/出资人后续申请
债务人直接申请
法院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
受理期限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债权人直接申请
法院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
通知债务人
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
提出异议
异议期满日起10日内
受理期限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法院裁定
重整
指定管理人
送达
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
债务人
裁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
提交有关文件
申请人
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
债权人申报债权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
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
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
分组讨论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职工债权
债务人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
组内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均通过
法院裁定
批准重整
10日;30日
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企业执行重整计划
执行顺利
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执行不能
宣告破产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未批准重整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宣告破产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个表决组未通过
在该表决组协商后再表决一次
通过
未通过
申请法院强行批准
第八十七条【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与重整程序终止】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批准
未获批准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宣告破产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拒绝再表决
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宣告破产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驳回申请
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
不重整
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
送达申请人及理由
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
破产和解
债务人申请
债务人后续申请
法院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
法院裁定
受理
送达
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
债务人
裁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
提交有关文件
申请人
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
债权人申报债权
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通过和解协议
法院裁定
认可
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完毕
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法人资格延续
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执行不能
宣告破产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未认可
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未通过和解协议
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驳回申请
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
不受理
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
送达申请人及理由
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
无可逆转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管理人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未通过
通过
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管理人执行
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可复议
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