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经济法-物权法笔记
2020注册会计师考试专业阶段经济法考试复习笔记
编辑于2020-06-23 14:30:07物权法
物权法概述
物与物权
物
特征
有体性
可支配性
非人格性
分类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文物、黄金、药品为限制流通物;国家所有的为禁止流通。
动产、不动产
海域
可替代物、不可替代物
消费(耗)物、非消费(耗)物
房屋、汽车
可分物、不可分物
主物、从物
原物、孳息
孳息要与原物分离
物权
概念
体系
自物权(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分类
设定在动产之上还是不动产之上
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
能否独立存在
独立物权
所有权、土地使用权
从物权
地役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物权法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物权变动
取得、变更、消灭
含义
物权的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原因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原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相对无需公示、再处分不动产时就必须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
法律文书、征收决定
因法律文书、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自法院或仲裁委的法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事实行为
因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继承or受遗赠
因继承或受遗赠导致的物权变动,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公示方法
不动产-登记
首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
变更登记
主体不变、内容变化
转移登记
内容不变、主体变化
更正登记
内容错误
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不可阻却物权变动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可以阻却物权变动
动产-交付
现实交付
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直接将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时发生效力。即转让协议生效时。
具体规则
所有权的转移
动产:合同+交付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特殊动产:合同+交付,登记对抗
不动产:合同+登记
用益物权的设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登记
担保物权的设定
抵押权
动产:合同
登记对抗
不动产:合同+登记
质押权
动产:合同+交付
交付方式唯独不适用占有改定
权利:合同+交付or登记
能交付的交付,不能交付的登记
有价证券: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存单
其他权利: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应收账款
物权变动的分离原则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相分离:物权是否变动与合同效力无关
担保物权
流质、流押条款无效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抵押或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所有,这种约定无效。
概念
类型
意定担保物权
抵押权
特点
不转移占有的担保
第三人提供的抵押
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转让
债务转让,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可抵押的财产范围
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
例外1:乡镇村办企业厂房抵押时,其占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一并抵押
例外2:经过发包方同意,以公开方式取得的荒地承包经营权
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非公益财产为自身债务抵押
权属有争议的
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抵押在先的,抵押有效
违法、违章建筑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
地上已有建筑物: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尚未建成建筑物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地上尚未建成建筑物的,房地产整体处分,但建筑物拍卖所得价款,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抵押权的效力仅及与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效力
抵押物的转让和限制
抵押物的出租
现出租后抵押,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先抵押后出租,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权的保全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
非因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权人不能行使“保全请求权”,但可以就抵押人因此获得的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实现的顺序
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登记在先的优先于登记在后的
同一天登记或都未登记,按债权比例
特殊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使登记,也不可对抗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质权
类型与特点
动产质押:转移占有的担保
权利质押:交付或登记
效力
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条件
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债权人事先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之发生与动产之占有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企业之间留置除外
当事人直接未约定不得留置
行使
特点
从属性: 随主债权转让、消灭
优先受偿性: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附条件性
用益物权
概念
类型
建设用地使用权
取得
无偿划拨
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
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国家机关、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用地
有偿出让
转让
划拨-转让
报有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出让-转让
按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建成的,应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禁止转让
不符合出让-转让条件的
查封or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共有,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权属有争议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期限
划拨:无期限限制
出让
住宅:7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其他:50年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所有权
概念
类型
共有
按份共有
内部关系
处分
各自的份额处分
自由转让,其他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
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
以交易为前提
继承、遗赠
共有人之间互相转让
行使期限
通知载明的日期
送达之日起15日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
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数人主张
协商-转让时各自的份额比例
不具排他效力
只能主张赔偿损失,不得要求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共有物整体处分
经2/3份额以上共有人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
管理
保存行为:共有人都有权利
重大修缮行为:经2/3份额以上共有人同意
管理费用:按份额分担
分割:随时请求分割
外部关系:连带债务、连带债权
共同共有
家庭关系
产生情形
夫妻共有
家庭共有
内部关系
处分: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
管理
保存行为:共有人都有权利
重大修缮行为: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分割:原则不允许,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外部关系: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特殊取得
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处分人无权处分
遗失物、盗赃物不适用
受让人是善意的
善意
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
时间:动产交付时、不动产登记时
以合理价格转让
不要求现实交付完毕
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机动交通工具交付即可善意取得
法律后果
取得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
拾得遗失物
拾得人
主动返还
上交政府相关部门
所有权人
返还请求权
赔偿请求权
先占、添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