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自己整理,欢迎指正
编辑于2020-06-25 11:48:53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和法律事实
概念
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民法总则》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通过赋予当事人自由意志以法律效力,使当事人能够自主安排自己的事务,从而实现民法主要作为任意法的功能
特征
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通过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
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分类
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发生效力的不同为条件
单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
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
又称共同法律行为。它是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以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
有偿法律行为
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的同时,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等均为有偿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而对方当事人不需要负担对待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合同、无偿的保管合同等均为
以民事法律行为的2成立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还需一定物的交付为标准
诺成性法律行为
指仅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也称不要物行为。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签署便成立,至于物品是否交给买家,这是后续履行问题;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只有借的款给了,这个合同才成立
实践性法律行为
要物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作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例如借用合同、小件的保管合同等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采取法定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
主行为
从行为
法律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准
独立的法律行为
辅助的法律行为
以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
有因行为: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无因行为: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概念
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构成
客观要件
在客观上可以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如以传真订购书籍,停车于收费停车场
意思存在于内心,
主观要件
指内心意思。可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
分类
要式表示和非要式表示
健全的意思表示和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健全的:行为人出于真心以及自由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意思表示 不健全:行为人并非出于行为人真意的或者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如欺诈,胁迫等
意思表示不一致
单独虚伪表示
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
同谋虚伪表示
表意人与相对人同谋而虚假的意思表示
重大误解
意思表示的不自由
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口头形式
指以谈话的形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谈话”的外延包括电话交谈、托人带口信、当众宣示自己的意思
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文字记载形式,不需要国家有关机关认可
特殊书面形式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获得国家有关机关承认的文字记载形式(1)公证形式(2)鉴证形式(3)审核登记形式
推定形式
指当事人通过由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沉默形式
指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采用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意思表示一致,也可以基于单方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协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成立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就产生拘束力。只要当事人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原则上即产生法律效力
成立要件
一般性要件
行为人、确定的标的、意思表示
特别成立要件
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一般有效要件
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特别有效要件
在特殊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除具备一般有效要件外,还需具备特别有效要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可以是法律规定的,如遗嘱:需要遗嘱人死亡
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欠缺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因而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特点
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
民事行为当然不发生效力
民事行为确定无效
民事行为完全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从广义上来说,指与民法规范相抵触的行为,包括侵权、违约、无效以及其他民法所不认可的行为。如滥用权力、拒不返还不当得利。狭义上来说,主要指侵权和违约行为。无效和违法行为区别
判定的依据不同
无效: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违法:是否侵犯他人权利或不履行义务
法律意义不同
无效: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行为人行为的目的不能实现;违法:产生民事责任,行为人受到法律的制裁
类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民事行为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仍然暂时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赋予一方当事人可撤销权,如果当事人行使此权利,则民事法律行为将归于无效,如果不行使,则原来的效力不变
特征
与无效相比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发生法律效力,而且未经撤销效力不消失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消灭,必须有撤销行为,仅有可撤销事由而无可撤销行为时,可撤销行为的效力不消灭
是否使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撤销权以外的人不得主张撤销
撤销权人对撤销权的行使有选择的自由,既可行使其撤销权使效力归于消灭;也可以抛弃撤销权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至行为成立之时,被撤销的效力自始归于消灭
分类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当事人一方享有的,能够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民事权利
撤销权人
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中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
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人应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其撤销权
撤销权的消灭
(1)撤销权的行使(2)撤销权的抛弃(3)除斥期间经过
民事法律行为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法总则第155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财产返还
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当折价赔偿
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如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相应的产生损失赔偿的责任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又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货币生效的民事行为
特征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效力状态,它并非未经过法律的效力判断,而是判断的结果即为效力待定
效力不确定,还需进一步确定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同意权或追认权的第三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过第三人追认或同意后,其效力发生溯及于行为成立时;被拒绝后,亦自始无效
种类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人因无权代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
无处分权人因无处分权而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
追认权的性质
追认权是权利人事后确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一种形成权。追认权人对需要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承认
追认权的行使
追认权人追认或拒绝承认的意思表示应向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为之,追认须在法定的催告期间内以明史的方式作出,否则,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中附设条款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发生或出现)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也就是说,这种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决定于将来一定客观事实(条件)的是否发生
法律对附条件的要求
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应是不确定的事实
条件在将来是否必然发生,行为人还不能肯定的
应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
只能是行为人双方协商议定的事实,是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能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决定的事实
应是合法的事实
分类
附延缓和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失去效力的事实,即法律行为的效力已经发生,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效力归于消失
附肯定和否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单一和复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使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而他方则负担义务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使当事人一方丧失权利,他方则解除义务或者回复权利
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其自然进程发生或不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施加影响,尤其是恶意施加影响
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法律视为条件不成就;恶意促使条件不成就的,法律视为条件已成就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概念
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
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期限是一种时间因素的表达方式,它可以是特定的日期或特定的期间,也可以是某种必然到来的事实出现的特定时刻或期间
期限必须是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尚未到来的时间
期限无论表现为特定的时间、期间或特定事实出现的时刻,其到来是必然的、肯定能够预知的
分类
延缓期限
解除期限
终期、失效期。如果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到来时消灭,这种期限即为解除期限
在附解除期限的情形下,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已按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期限到来,民事法律行为即失去效力,权利义务关系即归于消灭
区别
只要有发生可能的合法事实均可以作为条件;期限则纯粹是以一定的时间或期间的到来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起限制作用,所以,只有时间或能够表现时间因素的事实才能作为期限
作为条件的事实,其发生具有或然性,但期限的到来却具有必然性。因此,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哦,其效力能否发生或能否依条件而消灭,仅具有可能性,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其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是必然的,当事人仅仅是在时间上加以一定的限制而已
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完善 1、扩充内涵,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 2、增加了意思表示规则 3、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