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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
概念和种类
原则
处罚法定
1. (设定法定)必须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
法律——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行政处罚
规章——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2. (主体法定)必须由税务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
主体
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
税务所
省级以下税务局稽查局
要求
A. 不得逾越税务主管权限
B. 不得逾越法律的特别授权规定
C. 不得逾越管辖权
3. (依据法定)必须有法定依据
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
4. (程序法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处罚公正、公开
公正
以事实为依据
1. 事实
2. 性质
3. 情节
4. 社会危害程度
公开
1. 依据
2. 过程
3. 结果
过罚相当
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当事人适用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当事人的4个方面相当
1. 违法过错
2. 违法性质
3. 违法程度
4. 情节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监督、制约
1. 税务机关内部
2. 其他国家机关
3. 司法
4. 社会
种类
按属性分类
申诫罚
警告
通报批评
财产罚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
设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征管法》
国务院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制定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处罚的行政处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同时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实施
主体和处罚相对人
政府机关
法律法规组织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各级税务局
税务分局
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处罚相对人
对象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
缴费人
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
权利
知情权
陈述权和申辩权
申请听证权
拒绝不正当的检查和处罚权
其他法定权利
回避申请权
提供证据的权利
检举控告权
管辖
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共同管辖和制定管辖
移送管辖
问题
避免重复处罚的问题
对税务相对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问题
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可以不予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其他
税务行政处罚时效问题
《税收征管法》
5年
违法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处罚法》
2年
其他违法行为
税务行政处罚中的行政裁量权问题
基本程序
听证程序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子主题
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自动缴纳罚款
停止出口退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