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婚姻家庭法—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主要内容总结 摘自黑龙江大学的网课
编辑于2020-07-01 12:22:59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
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的条件,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是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遗产分配原则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是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意志的继承方式
特征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法定继承具有限制遗嘱继承的特点
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或扶养关系确定的
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强行性
适用范围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的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定继承人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法定继承人范围是指哪些人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人
配偶
不同立法例
规定配偶为当然继承人
规定配偶具有固定的继承顺序
前提是一方死亡时,两者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有继承权
已履行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夫妻间有继承权
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婚姻关系被宣告为无效、可撤销的,如果其中一方是在婚姻撤销之前就已经死亡,那么另一方可以以配偶的身份主张继承权
子女及其直系晚辈血亲
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
婚生子女
合法的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生育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
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生育的子女
养子女
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与养父母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
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
隔代收养的“养孙子女”与养祖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
“过继”子女继承权问题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妻子与前夫或者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
继子女以及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
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
父母
对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生父母对亲生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不论该子女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
养父母对养子女遗产的继承权因抚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也可因抚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养父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享有对养子女遗产的继承权的同时 ,也享有对自己亲生子女遗产的继承权。
继父母基于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抚养关系而享有对继子女遗产的继承权,继父母既可以继承继子女的遗产,也可以继承他的亲生子女的遗产。
兄弟姐妹
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可分为有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和拟制血缘的兄弟姐妹
全血缘的兄弟姐妹是指同一父母所生的兄弟姐妹,又称同胞兄弟姐妹,全血缘的兄弟姐妹,有着全血缘关系,相互间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半血缘的兄弟姐妹是指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兄弟姐妹有着父方或母方的血缘关系。
若干意见第23条——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他的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是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并不当然地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
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如提供经济帮助,日常生活中的照料。
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不影响子女的代位继承
不受再婚的限制
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
酌分遗产人
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
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被继承人对其没有法定义务
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在被继承人死后生活发生困难
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遗产酌给请求权
独立权利
可分得遗产的人享有的可要求取得遗产的权利称为遗产酌给请求权。可分得遗产的人要求分得适当遗产的遗产酌给请求权。可分得遗产的人可自己行使权利,也可以通过代理人行使其权利
不属于继承权
可分得遗产的人只有权要求分得遗产,而无义务清偿遗产债务。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各国立法顺序比较
相同
均以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为标准,近者优先,并考虑传统习惯予以确定
子女作为第一顺序
多数国家将配偶作为第一顺序
大多数国家将父母作为第二顺序
不同
配偶的继承顺序
不列入某一固定的继承顺序,但规定与不同顺序的继承人同时参加遗产分配时,享有不同的份额
列入固定的继承顺序,但不规定具体份额
列如固定的继承顺序,还享有特定的份额
父母的继承顺序
将父母列入第一顺序
大多数国家将父母列入第二顺序
列入第三顺序
兄弟姐妹的继承顺序
第二顺序
第三顺序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继承顺序
第二顺序
第三顺序
第四顺序
我国
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特点
继承顺序少,同一顺序的继承人较多
确定继承顺序,较重视扶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扶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在一定条件下发生扶养义务
较重视配偶的继承顺序:第一顺序
将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现实意义
法定继承顺序是指在继承开始后,各个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顺序参与继承,只有前一继承顺序继承人都不存在了,或者前一顺序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或放弃了继承权,后顺序的继承人才能参加遗产的继承
代位继承
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
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的制度
法定继承中的制度
在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下的一种继承方式
被继承人子女或兄弟姐妹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制度
代位继承人 代为继承 被代位继承人应继份额的制度
性质
固有权利说
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自己本身固有的权利,代位继承人是基于自己的权利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并不以被代位人是否有继承权为转移
代表权利说
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是基于自己本身固有的权利,而是代表被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也就是说代位继承人是以被代位人的地位,而取得被代位人的应继份额的
我国采取代表权说
条件
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应继份额
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 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
法定继承份额
概念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在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如何确定各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理论观点
均分说
主张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平均分配遗产
不均等说
主张按照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的多少来确定其应继承的份额
折中说
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以均等为原则,具体份额确定时考虑尽义务的情况,发生纠纷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我国现行法
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
非继承人对遗产的取得
法定继承中,除依法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外,具备法定条件的其他人也有权取得一定的遗产
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酌分遗产人的份额
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应以被继承人的扶养情况而定,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为限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只有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才能分得适当遗产。酌分的份额是与继承人相比,不宜多于继承人,而非遗产范围之酌分
独立权利
可自己行使,也可通过代理人行使
不属于继承权
可分得遗产的人只有权要求分得遗产,而无义务清偿遗产债务
遗产酌给请求权
性质
债权
权利主体
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义务主体
遗产的法定继承人
遗产管理人
诉讼时效
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