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初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
聚焦初级会计《经济法》,根据教材归纳整理第一章总论的重要知识点。主要内容为法律基础、民事争议纠纷、行政争议纠纷。思维逻辑清晰,简单易懂,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编辑于2020-07-02 17:57:38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
法律基础
法和法律
概念
国家制定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本质
“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如古代不可能有《网约车法律》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特征
国家意志性
国家强制性
规范性
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法律关系
构成要素
主体
类型
自然人
组织
法人
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等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合作社、居委会
非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带“人”字企业
国家
主体资格
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参加某种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参加某种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岁及以上自然人,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16岁及以上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
客体: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物
自然物
人造物
货币及有价证券
有体物(可以是固定形态的,也可以是没有固定形态的,如天然气、电力)
无体物(如权利,数据等)
人身人格
生命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各种人身权利
“活人”整个身体不能作为法律上的物,但是人的器官,人身上的一部分可以
精神产品
知识产品
道德产品
行为
人为达成一定目的的有意识活动
内容
法律义务(必须执行或必须不执行)
法律权利(权利可放弃)
法律事实
概念
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类型(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标准)
法律事件(不按当事人的意志而转移)
绝对事件(自然事件)
如地震,生老病死,意外事故
相对事件(社会事件)
如战争,改革
法律行为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指行为是否自己想要的)
意思表示行为,如签合同,意思转行动
非表示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葬物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
多方行为,是指两个及以上多方的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行为,如签合同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指是否需要经过特定形式)
要式行为,如向银行借钱,必须走程序
非要式行为,如向朋友借钱,无需经过特定形式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法的形式
形式
宪法—国家根本大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效力等级:第一,最高法律效力,有最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法律
命名特征:XX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极其常务委员会
效力等级:第二,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
命名特征: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效力等级:第三,仅次于宪法与法律
地方性法规
命名特征:XX地名+条例
制定机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极其常务委员会
效力等级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
部门规章
命名特征: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不带地名
制定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与其相抵触
地方政府规章
命名特征:地名+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制定机关:地方人民政府
效力等级:同上,且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发生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效力原则
上位法>下位法
特别法>一般法
新法>旧法
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殊法
法律之间:由全国人大极其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机关裁决
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法和旧的特殊法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认为应适用权利机关颁布的,直接适用法律
认为应适用行政机关的,则邀请全国人大极其常委会裁决
法的分类
根本法和普通法:即宪法和除宪法以外的法律
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劳动法
程序法是指为了保障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
国际法和国内法
公法和私法
公法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如宪法,刑法
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如民法,商法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民事争议纠纷(公民与公民之间)
仲裁
要素或特征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仲裁的适用范围
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的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等人身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不能通过《仲裁法》解决的
劳动争议的仲裁,应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农村集体经济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应用《农业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厅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后,人民法院与仲裁委员会不再受理
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仲裁协议
形式:书面形式
内容
对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补充协议,达不成协议,仲裁协议无效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效力
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对仲裁协议的异议: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裁决程序
开庭前
仲裁庭的选定及组成
可3名仲裁员 可1名仲裁员
1名: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庭选定
3名:双方各选定或委托1名,第3名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 第3名为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的回避
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厉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和解:双方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
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以后不可再申请仲裁)
撤回仲裁申请(以后可以重新申请仲裁)
调解:在仲裁庭的调解下和解
达成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签收前后悔,仲裁庭作出裁决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开庭
仲裁不公开,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
一般少数服从多数,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服从首席仲裁员
开庭后
作出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概念
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适用范围
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诉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督促程序审理,公式催告程序审理)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四级法院:最高,高级,中级,基层
大多数民事案件归基层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跟人走
一般情况 被告所住地法院
1.原告就被告,被告人所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常居住地>所住地(户籍地)
特殊情况(被告都是人) 原告所住地法院
1.被告不在境内居住,提起关于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2.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3.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对其民事诉讼
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
不排除一般管辖,均可由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类纠纷
合同纠纷
管辖法院: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
管辖法院: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运输合同纠纷
管辖法院: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票据纠纷
管辖法院:票据支付地
侵权行为
网络侵权
管辖法院:实施地,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所在地
管辖法院: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所住地
管辖法院: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
其他侵权
管辖法院: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交通事故请求赔偿
管辖法院:事故所在地、最先到达地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 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管辖法院:公司所在地
专属管辖
概念
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
三类
不动产纠纷
管辖法院: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
管辖法院: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纠纷
管辖法院:被继承人死亡地人民法院,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协议管辖
适用范围
在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人民法院,
可选择的管辖法院
1.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如被告所住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2.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中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共同管辖
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谁先立案谁有管辖权
诉讼时效
概念
1.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2.上面提到的法定期间就是诉讼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期届满的后果
从义务人的角度,
1.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2.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不能反悔
3.如义务人已履行义务,不能反悔
从权利人的角度,
任然有起诉权,但丧失胜诉权
4.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可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审判(不能提醒已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起算的时点和时长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3年,法律另有约定地按照其规定
2.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按到期早的算
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客观原因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或者 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恢复:障碍在最后六个月内发生,障碍消失后重新开始六个月。如果障碍没有到最后六个月的时点就发生,到第六个月的时点还没有消失,则从六个月的那一天开始暂停。
中断
有下列主观原因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清零,之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3.义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审判制度及判决
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有不服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
例外情况:一审终审制
1.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裁定,因为没有上一级法院了,所以为最终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告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对终审的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合议制度
人数
3人以上的单数
一般案件一审: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重大案件一审及二审: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例外情况: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回避制度
涵盖的人员范围(不包括证人)
审判人员
书记员
翻译人员
鉴定人
勘验人
应自行回避,或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什么情形需要回避: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平审理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公开审判制度
审判结果一律公开,没有例外。
审判过程一般公开,两例类外
依法不公开: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
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申请不公开。
判决和执行
调解
一般民事案件:自愿原则,可调解,一方不愿意调解的应及时裁判
特殊情况
必须调解的:离婚
不得调解的: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如两个老婆),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
调解成功:除特别情况外,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益。
判决
上诉期:一审判决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生效判决不可上诉,生效判决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时未上诉一审判决
二审终审判决
执行及强制执行(当事人必须履行)
民事判决,裁定: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所住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争议纠纷(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
行政复议
概念: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社会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一方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由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作出具体政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一种行政监督活动
几个“人”
行政管理主体: 行政机关
行政管理相对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谁提出申请? 行政管理相对人
向谁申请?谁审查并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基本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适用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处罚不服
侵犯权益
违法犯罪
没有履行职责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行政机关的人事,内部管理)
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非具体行政行为,如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某项政策不服,不可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第七章内容) 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经过行政复议。
强制性,先复议再诉讼
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代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非强制性,可诉讼可复议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处罚行为: 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开具,出具完税凭证;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资格认定行为
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
申请人:你我他
被申请人: 你不服的行政机关
第三人: 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行政复议机关
一般情况下复议机关的确定(找上一级)
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转送
自己是最高级: 找自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都找自己。)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 1.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有一个上一级:找上一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找上一级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找该派出机关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施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垂直领导只找上一级主管部门
有两个上一级:找谁都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找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税务行政复议中的具体规定(第七章内容) 特点:不找人民政府,找税务机关
一般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找国家税务总局,对复议不满,可以 1.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裁决为最终裁决。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找国家税务局
各级税务局——找上级税务局
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找所属税务局
特殊规定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做的税务行政行为——找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找共同上一级的行政机关
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找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不服的——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申请人
申请
申请时点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已经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第七章)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形式:可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费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撤回申请(第七章)
撤回时点: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
受理
受理期限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
不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
未按期做出不受理决定——视为受理
对于必须先复议,再诉讼的: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查
形式
书面审查
听政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或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等,视为无证据。
审查人员: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依据”处理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置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决定
决定时点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规定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30日
决定类型
当具体行政行为被认定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时,决定维持。
当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当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适用依据错误的违法犯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要求:
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
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应当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决定生效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益
行政诉讼
适用范围
法院 受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提起的行政诉讼。
不受理的事项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管辖权
级别管辖
一般情况: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包括: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作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我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
普通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规定
跨区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管辖行政案件
跟着被告或者原告走: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与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程序
起诉
必须复议的先复议,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直接起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紧急情况下的请求提起诉讼,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起诉期限的特殊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起诉形式: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立案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受理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受起诉状并出具证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审理和判决
形式:公开。下列情况除外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回避制度:影响公正审判的回避
不适用调解,除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审理依据
可作为依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
可作为参照的:其他规章。
不服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声誉罚:警告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人身罚: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最严厉的责任形式)
主刑
管制: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3个月以上 2年以下,最高3年,
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高1年。
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无期徒刑
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
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之后作为主刑的补充,同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数罪并罚
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依然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