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第十章:量刑知识总结
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 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客体是犯罪人,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更多内容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编辑于2019-03-28 13:49:43刑法第十章量刑
量刑概念和原则
量刑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量刑特征:人民法院主体,内容是对犯罪人确定刑法,是刑事司法活动
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
法定减轻处罚
酌定减轻处罚:须经最高法院核准
低于法定最低刑
免予处罚
法定刑限度之内
酌定情节
犯罪动机
犯罪手段
犯罪的时间地点
犯罪侵害的对象
犯罪造成的损害后果
罪犯的一贯表现
犯罪后的态度
1认定酌定情节性质,从宽或从严;2全面把握酌定情节内容 3合理协调酌定和法定情节的关系;4公正适用酌定情节
量刑制度
累犯(故意犯罪)
一般累犯
概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 年以内再犯应 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条件: (1)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后罪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后 5 年以内。 (4)已满 18 周岁。
刑法执行完毕:附加刑除外
特别累犯
1.概念: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条件: (1)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间。 不要求前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前罪必须被判处刑罚,被免予刑罚或缓刑的不构成累犯; 刑事责任:(1)应当从重处罚;(2)不得缓刑;(3)不得假释;(4)被判处死缓的可以限制减刑
自首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1)半推半就也视为自动投案: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注意:必须犯罪人有一定的自愿性。如果犯罪人完全是被迫投案,不算自首 (2)仅仅因形迹可疑,稍加盘查,就如实交待的算自动投案 (3)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视为自动投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0 年 12 月 22 日 发布)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第一,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第二,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5)自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认为是自首;逃跑后又跑回来的,视为自首
特别自首(余罪的自首):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服刑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非同种罪行)的行为
共同犯罪自首认定;数罪自首认定;过失犯罪自首成立,单位犯罪认定;自首与坦白区别,看书
立功
概念: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从未侦破其他案件的等行为(重大立功比一般立功多一个重大)
贪污渎职,立功必须是本人实施的行为,亲友揭发不算
数罪并罚
并科原则(绝对相加)
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 不同的,分别执行(罚金与没收财产并科)
吸收原则(重邢吸收轻邢)
限制加重原则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我国采用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漏罪先并后减;
新罪先减后并(更重)
缓刑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 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应当宣告缓刑: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缓刑考验期:拘役原判以上一年以下,不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原判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一年
缓刑的考察:守法,报告,会客,离迁,禁止令。比管制少一个限权
缓刑的法律后果;战时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