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1)半推半就也视为自动投案: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注意:必须犯罪人有一定的自愿性。如果犯罪人完全是被迫投案,不算自首 (2)仅仅因形迹可疑,稍加盘查,就如实交待的算自动投案 (3)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视为自动投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0 年 12 月 22 日
发布)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第一,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第二,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5)自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认为是自首;逃跑后又跑回来的,视为自首
特别自首(余罪的自首):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服刑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非同种罪行)的行为
共同犯罪自首认定;数罪自首认定;过失犯罪自首成立,单位犯罪认定;自首与坦白区别,看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