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
行政法的内容太多了?看到眼花缭乱了吗?那就来结合一下这张图来学习吧,这里有一张行政法思维导图,是根据李佳老师的精讲书和法考视频整理出来的,希望可以帮你更快更好的掌握行政法哦。
编辑于2020-07-07 21:34:23行政法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体系
行政法的制度精髓在于控权二字
行政的概念
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命令 服从
行政法的控权方式
行政法对行政组织的控权方式主要是“合法行政”
合法行政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基础)
宪法
立法系统
法律(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公布的法律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
省法规
市法规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系统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下属部委制定)
地方规章
省政府 (设区的市政府)
省规章
市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司法系统
两高制定的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和协定
行政法学的基本体系
两个主体 一个行为 三个救济
行政主体:行政机关 行政组织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关人
救济: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地位
首要原则,其他原则是其延伸 是依法行政原则的一部分
形式法治
基本内涵
法律优先
消极意义的合法行政:依法行政,不得抵触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法律保留
积极意义的合法行政: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无授权,无活动; 有授权,有行政
合理行政
实质法治
三个原则
公平共正原则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不同情况差别对待(比如老弱病残孕)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只考虑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比例原则
目的性
符合公共利益
适当性
结果与措施之间存在正当性
损害最小
当事人权利损害最小
递进关系
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国家秘密(绝对不)‘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原则上不)
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过程,行为结果要公开
公众参与
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行政行为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
决定中
听取陈述申辩,听证会等多种方式
决定后
说明采纳或不采纳某观点的理由
公务回避
利害回避
与管理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如亲属)
保证中立而回避
参与审查许可材料的人员不担任听证会的主持人
参与行政处罚调查的人员不担任听证主持人
贯穿全程
高效便民
行政效率原则
便利当事人原则
诚实守信
别撒谎,别反悔
诚
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信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确需变更 撤销的,法定程序进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受到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
合法补偿;违法赔偿
权责统一
权
行政效能原则
法律法规赋予相应的执法手段
责
行政责任原则
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权是责的前提,责是权的归宿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行政主体
概述
对外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职能并 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只要该主体在某个法律关系中居于不平等的地位,对外开展行政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实质上是公法意义上的法人
对内吸收公务员和内设机构的人格,对外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 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
政府:国省市县乡(直辖市四级)
区 县 县级市一个等级; 地级市叫设区的市
专门行政机关
政府中具体负责某项管理事务的职能部门 如教育局
国省市县有;乡没有
专门行政机关不包括政府的内设机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管理职能,没有主体资格; 不包括议事协调机构;不包括临时机构
组成部门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 直属机构主管某项专门业务; 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 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主管特定业务
正式行政机关 派出机关和派出所
正式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属于此
派出机关
不考
派出机构
原则上不是行政主体
其本质是派出机构
例外:派出所——警告,500以下的罚款
开展行政活动的其他组织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区别
区别
后果
被授权者有行政主体资格
被委托者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以委托机关名义)
作出主体
法律 法规 规章的授予
行政主体
对象
无行政权能的组织 机构
机关 机构 组织 个体
⚠️
规章不能授权 处罚 许可 强制措施权
委托的本质是找个帮手
行政主体的判定
行政主体=行政诉讼被告
权的标准
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最基本的要素
12类行政主体是宪法 各级组织法笼统授权的主体
国省市县乡五级一般权限政府
国省市县下属的四级专门机关
三类派出机关(区公所 街道办 地区行署)
越权情况下依然是行政主体, 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无行政权能的组织
授权能成为行政主体 如:派出所
小祸自己扛(幅度越权)
大祸爹来挡(种类越权)
名的标准
谁的名义谁来担责
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编制的内涵
编制: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人——经费)
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制定的原则
适时调整,科学合理,精简(财政供养能力)
国务院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编制决定权(一高一低留中间)
国务院组成部门(部级)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生死
国务院其他级别机构
国务院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
该部委自己决定
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国务院批准的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省级政府呈报)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同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国务院审批)
地方的事业单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地方省级政府发布
上一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变动
本级政府提出方案,经上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批准
县级以上报本级人常备案
本级人民政府
同区域同级部门之间调整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之间对机构划分有异议
协商一致,编委备案
协商未果,本级政府定
本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生死
公务员法
公务员的基本要素
公务员的范围和内涵
公务员的范围
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法院的工作人员;检察院的工作人员 ; 民主党派的工作人员
内涵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编制,由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执行国家职能及政治体系管理职能的人员
公务员一定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从事公务的人员不一定是公务员
公务员的身份 职责 职级和级别
身份就是公职
职务专指领导职务
当官的
职级,非领导职务
不当官的
有青铜白银之分,青铜还有1234级
级别,级别决定了公务员的工资
引咎辞职辞去的是领导职务,依然具有公务员身份,行政级别也不受影响
公务员的进转出
公职的取得制度
录用委任制(初次进入,担任一级科员)
试用期1年,期满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
取消录用≠不予录用(政审体检巴拉巴拉不合格)
录用条件
不得录用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不包括行政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
开除公职包括开除公务员的公职和和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职务
受刑和开除无时间限制
录用的方式
考试和考核
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简化程序或其他方法
体检项目和标准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选任制公务员(领导职务)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的方式任免
聘任制公务员(钱)
专业性较强 辅助性的职位实行聘任制
订立合同
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聘任
合同期限
1-5年,约定1-12个月的试用期,协议工资制
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具体行政部门批准
公开选拔委任制(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
职级公务员不适用
提前是本机关无合适的人选
总结
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 委任制 和 聘任制;职级实行委任和聘任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可聘任
到具体岗位时都要遵循委任程序
录用前——不予录用;录用后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合格后——开除或辞退
省级以上批准:简化录用程序,聘任制和变通任职回避
公职的交流制度
转任
不同职位 不同地区 不同部门之间的变动
内部兜圈圈
调任
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长 和 爽)
从外到内
公职的退出制度
辞去公职
辞去公职后不再是公务员
不得辞
未满国家规定的服务年限
不满脱密期限的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dei你来
正在接受审计 纪律检查 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未终结
其他
退休
达到法定年龄(男60,女55)or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法定退休与强制退休
工作年限满30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满20年
自愿申请提前退休
辞退
能力不行 态度不佳
≠开除,开除是因为违纪违法
应予辞退
连续两年评为不称职
1年定期考核不称职 要降职(职务/职级层次)如降为副局长,连续2年才能辞退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安排
机关调整,拒绝安排
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不宜开除的
旷工或请假期满无理由超15天不归or2年内累积超30天
不得辞退
因公致残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
女性在孕期 产假哺乳期内
其他
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
回避制度
执行公务回避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
涉及配偶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的利害关系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情况
地域回避
担任乡县市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正职)的
主要指祖籍地和成长地
近亲属回避
回避对象
夫妻,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的利害关系
回避事项
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职务
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不得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 人事 纪检 监察 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 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主管部门担任领导职务
其他特情,经省级以上人事部门同意,可变通回避规定
任职禁止制度
在职禁止
原则上不得对外兼职
因工作需要兼职,经批准不得领报酬
离职禁止
针对辞职和退休的
期限
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为离职3年内;
其他离职2年内
禁止事项
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
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服从制度
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担责
一般违法抵抗免责;严重抵抗也没用
考核与升降制度
平时考核
专项考核
定期考核
结果书面通知本人
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不称职的,降职级/职务
连续2年,辞退
优秀 称职的,享受年终奖
工资 福利和保险制度
不考
奖励制度
不考
惩戒制度(处分)
公务员个人严重违法违纪而由有权机关给予惩罚
条件
需要追究纪律责任
被处分人具有公务员身份
个人对违法违纪有责任
种类
警告
6个月
记过
12个月
记大过
18个月
不影响现有职务 职级 级别和工资档次
降级
24个月
撤职
24个月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 职级 级别和工资档次,例外——警告处分期间可涨工资
开除
自处分生效之日起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终身不得担任公务员
处分规则
并处规则(数个违法违纪)
吸收原则
种类不同,重的吸收轻的
相加原则
相同种类,一个之上 多个以下决定
处分期内新处分(漏的或新的)
吸收规则
从重且并科
先减后并
处分程序
初步调查
立案
处分机关的负责人同意
不宜继续履职的,可以暂停履行职务
注意前提是不宜履职,如重婚不影响 所以不用停职
不得交流 出境 辞职 退休
进一步调查
听取申辩和陈述
讨论决定
通知
处分决定由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特情不过12个月
处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作出之日起生效
主动交代+有效避免=减轻处分; 缺一=从轻处分
违纪轻微,批评教育改正,可免于处罚
处分前已退休的不再处分,但可以降低或取消待遇(退休金)
刑罚和处分双管齐下,公务员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处分解除
应当解除
开除以外处分+悔改,无违法违纪+期满
解除效果
解除降级 撤职处分的不得恢复原级别 职务
公务员的申诉程序
公务员(自知道之日起30日)
原机关复核(30日)
自接到之日起15日
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原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60/90日)
申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再申诉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概念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 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
VS 具体行政行为约束对象特定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立项
国务院下属部门有权报请立项
国务院法制机构拟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制定项目建议
国务院法制机构拟定的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 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起草
主体
国务院的一个/几个部门or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起草
起草部门的工作应当按要求上报国务院;上报国务院之前应当与国务院法制机构沟通
不能直接上报
程序
上
起草部门应当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 方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下
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应当进行论证咨询
召开听证会 座谈会 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可以吸收专家参与起草工作,or委托有关专家 科学教研单位 社会组织起草
左右
起草部门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 行政许可 财政支持 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 财政 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
结果
提交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几个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签署
审查
主体
国务院法制机构——司法部
程序
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
司法部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听取意见(论证会 听证会 座谈会等形式)
涉及重大利益调整or存在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权利义务影响较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
可以听证
可以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有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
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司法部可以委托有关专家 教学科研单位 社会组织 评估
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司法部 起草部门应当及时报国务院领导协调,或者报国务院决定
结果
送审稿不过关
缓办或者退回
送审稿过关
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决定
方式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司法部或起草部门作说明
国务院传阅审批(传批)
公布
签署
司法部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
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
可由国务院总理 中央军委主席共同签署,以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公布载体
国务院公报
文本为标准文本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施行
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涉及国家安全 外汇汇率 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备案
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常备案
解释
条文本身
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制定后出现新情况的,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报国务院解释
由国务院公布或者国务院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行政法规解释与行政法规同等效力
具体应用问题
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报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规章制定程序
规章制定程序
没有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政治类的及时报告党中央或同级党委
经济类的不用报告党中央
部门规章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
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签署发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 序号
规章以上的文件才称“令”
程序参照行政法规
规章监督程序
部门规章
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司法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地方政府规章
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司法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向本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省 自治区的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程序处理
规章清理和立法后评估程序
评估结果作为修改 废止有关规章的参考
规章与行政法规的区别
报告制度
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同级党委(党组); 经济社会方面的,应当报告同级党委(党组)
政治方面的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制定经社文生等方面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草案或涉及的重大问题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制定机关
国务院部门 省政府 地级市政府
国务院
名称
办法 规定
条例 办法 规定
报请事项
部门规章为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 地方规章为下级政府或所属部门
国务院部门
立项公布
本部门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党中央 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立法计划
草案公布
保密除外,其他向社会公布
向社会公布,除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
决定
部门规章为部门会议(如农业部)或(委员会会议(如国家发改委); 地方政府规章为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常务会议或传批
文本公布载体
部门规章在国务院公报或部门公报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 地方政府规章在本级政府公报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本区域内发行的报纸上
国务院公报或部门公报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
标准文本
公报
公报
备案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报请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报请备案
立法后评估
国务院部门 省政府 设区的市政府组织评估
司法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估
停止制度
无
国务院可决定调整或停止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就特定的事项对特定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面行政职权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判断标准
排除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约束对象是不特定的
暴力侵权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柔性,随意接受,无责任 调解 重复处理行为 过程性行政行为
内部行为
国家行为 仲裁行为 行政协助执行行为 刑事司法行为
注意
1.不在于行政行为的名称,而在于行为的内容; 2.不在于人数的多寡,在于特定的人能否在特定的时间段内确定下来(辅助标准:面向未来可反复实施)
特定性
属于事实行为,不可以复议和诉讼,可申请国家赔偿; 属于事实行为,要区分行政指导和假行政指导(迫使相对人服从); 区分调解行为和假调解行为(强制); 重复处理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的改变; 准备性 阶段性的活动不可诉
处分性——内外看身份
内外看身份
外部性
判断标准:(客观看授权,主观看目的) 1.法律授权:必须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不能是《刑法》的授权或其他法律授权 2.行为目的:行为目的究竟是侦查还是滥用职权(如干预经济纠纷)
行政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启动条件
依职权
如处罚 征收
依申请
如行政许可
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约束的严格程度
羁束的
严格按照规定
裁量的
根据实际情况裁量,有选择空间(作不作,做啥)
可调解;涉及合理性
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授益的
为当事人授予权力 利益或免除义务 (如:行政许可 行政给付)
负担的
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剥夺其权益 (如:处罚 强制 征收)
是否须具备法定形式
要式的
书面
不要式的
可口头
现场发现,口头传唤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起诉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时间,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的时间起点
成立 (有没有)
主体
实施者是行政主体+实施人员意志健全
内容
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
程序
作为的成立
按照法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当场 公告 留置 邮寄)
不作为的成立
积极不作为
拒绝之日该行为成立
消极不作为
有法定履行期限的,该期满成立
无履行期限的,2个月期满即成立
情况紧急的当场成立
行政机关期限届满未作出意思表示, 视为默示拒绝,行为成立
生效
原则
一经成立即生效
例外
若存在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则自始无效
附生效条件的行政行为,待条件成就后发生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拘束力
一经生效即产生
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根源)
其他国家机关彼此尊重
确定力
争议期过后产生
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再争议 不得更改的效力
不可再通过争讼的救济途径更改 撤销
执行力
履行期过后产生
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安排
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5要素
主体违法
无权限
纵向越权
横向越权
地域越权
事实依据违法
法律依据违法
违反法定程序
明显不合理
显失公平
滥用职权
不正当的考虑
故意迟延和不作为
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
畸轻畸重
5个要素均符合才是合法的 缺一行政行为就违法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 撤销和废止
无效
条件
具体行政公行为明显且重大违法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法律后果
实体法上
自始无效 当然无效 确定无效;相对人不受拘束
利害关系人可在任何时候主张无效; 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告无效
有权机关包括:行政机关自身,上级机关,法院,被越权机关
可撤销
条件
具体行政行为一般违法
法律后果
实体法上
撤销前行为合法有效;撤销后溯及既往失去效力
程序法上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期和复议期向有权机关申请撤销
带来损失的可获得赔偿
但因当事人行贿 瞒报等自身违法而导致被撤销的不赔偿
废止
条件
行为合法啊,情况变了
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 规章 政策,已经修改 废止或撤销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存在
行政行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无继续存在的必要
法律后果
被废止的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
造成损失的,给予必要的补偿
常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对于实施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剥夺或限制一定权利,加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裁决
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分进行审查并作出裁断的具体行政行为
类型
自然资源权属纠纷的解决
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的裁决
劳动工资 经济赔偿 补偿纠纷的裁决
区分
与行政调解的区分
行政裁决具有处分性,当事人必须服从,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影响
行政调解没有处分性
与行政确认的区分
裁决中以第三方中立的主体身份出现
确认中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
行政给付
是指政府提供必须的生存条件 防范生活风险和社会共同生活条件的行政义务
表现
向公民提供生活物质保障和防范风险保障
为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向个人或企业提供的特定物质支持
行政征收 征用
行政征收
税费征收
强制无偿
财产征收
所有权
补偿
行政征用
财产的使用权
补偿
行政确认
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 关系或状态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并且予以证明
既存性
宣示性和保护性
证据性
如 房屋许可证 婚姻登记证
行政不作为
当为
能为
不为
行政许可
概念
是指根据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给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核心——一般禁止的解除
特征
依申请性
授益性
要式性
书面形式
外部性
内外看身份
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或法律状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并且予以证明的行政行为
判断是否具有赋权性
是否具有责任性
是否有溯及力
行政确认主要针对过去
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
行政登记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而是一种行为形式
区分:着眼于内容和特征
行政许可的类型
法律分类
一般许可
范围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 经济宏观调控 生态环境保护 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与财产安全的事项
程序
形式审查1人
实质审查2人以上
特许
范围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程序
招 投标等竞争方式
认可
范围
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 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 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
程序
公民考试,不得强制培训 指定教材资料
组织考核
核准
范围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 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 设施的设计 建造 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的特定产品 物品的检验 检疫
程序
专业人员的检测 检疫,2人以上,5日内进行
不予准许,书面说明标准 规范
登记
范围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程序
通常只作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
需要实质审查,2人以上
其他分类
可否转让
可转让的许可
比如,采矿证
不可转让的许可
比如,律师证
发放数量
有数量限制的许可
特许,竞争方式,谁优谁得
一般许可,原则根据受理原则,先到先得
无数量限制的许可
有效期限
不附期限许可
附期限许可
当事人要求变更or延续的应当申请
须延续的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申请,但法律 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行政机关应在许可有效期满前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
可以设定
可以不设定
能够自主决定的
市场能够调节
能够自律管理
能够事后监督
行政许可设定和具体规定
设定权(从无到有)
经常性许可
可由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设定
临时性许可
国务院决定可设定全国性临时性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
实在有必要的时候
实施后,除了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以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制定行政法规
省规章可设定地方性临时性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
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许可的限制性条件
设定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
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设定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
规定权(从粗到细)
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
起草的程序
听取意见
向制定机关说明
评价程序
设定机关应当定期评估
实施机关的适时评估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许可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
停止实施
实体条件
该许可由行政法规设定
属于“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
主要指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提供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行政许可
该许可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能自主决定 市场调节 行业自律 事后监督等方式解决的
程序条件
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后决定
行政许可的实施
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实施
授权实施
根据 法律 法规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许可(授权其他行政机关)
委托实施
依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
本质是找帮手,没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
委托实施许可应当公告
被委托者不得转委托
办公方式改革
一个机关
一个窗口对外
多个机关
权利所有权转移:集中许可
权利所有权不转移
一站式审批(许可大厅 联合许可)
并联式审批(统一许可)
作出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申请
可委托申请,但应亲自到场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提供格式文本义务(需采用格式文本的才采用,非必须),申请书格式文本中得不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内容,格式文本不得收费(没有例外)
受理
行政机关受理与不受理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可以当场更正错误材料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审查
实质审查,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
决定
能当场作出的应当场作出
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
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规章不可以)
统一办理与联合集中办理的,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法律法规另规除外,(规章不行)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建议 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另算
书面决定; 准予许可的公开许可决定,公众有权查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公开;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颁发许可证 加盖印章 标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 送达许可证 加贴标签 加盖印章
不是所有的行政许可都要颁发许可证
行政许可实施的听证程序
听证启动
依职权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依申请
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的,应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有全要求听证
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听证期限
当事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行政机关在20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主持人回避
事先已参加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不担任听证的主持人
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的主持人
公开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除外
听证笔录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笔录,作出许可决定
听证笔录的排他效力
费用
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手段
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的产品等检查
检查作记录,公众有权查阅
不得妨碍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等等
监督检查的后果
发现当事人在实施许可中存在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行政强制措施)
限期责令改正
立即改正
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
实施许可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
发现当事人在获得许可中存在违法行为
撤销
被撤销的后果
行政许可溯及既往失去效力
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赔偿
被许可人自己违法,即欺骗 贿赂获得许可
既遂
许可撤销,不赔偿
对被许可人进行处罚
若取得许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 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禁止3年内申请该许可
未遂
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
警告
若取得许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 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禁止1年内申请该许可
发现因公共利益变化需要废止许可
撤回
适用情形
合法取得,情形变了
法律效果
自许可撤回之日起失去效力
造成损失应予补偿
补偿程序
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当事人不服补偿决定的可以复议或诉讼
法院审理行政许可补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具体程序参照行政赔偿的调解
补偿标准
法定标准
实际损失标准
无法定,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
实际投入标准
特许被撤回的,按照当事人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发现许可无法继续其效力的情形
注销
证不能用了,如律师死了
程序性行为,不可诉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对于实施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剥夺或限制其一定权利,加以惩戒的行为
一般见到公安 警察 派出所用《治安管理法》 见到司法局 药监局 税务局等用《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的特征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
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外部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
内外看身份
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是惩罚犯罪啊
行政处罚实际执行完毕后有折抵刑期
行政拘留折抵相应的拘役或有期徒刑
行政罚款折抵相应的刑罚罚金
处罚的惩戒性
惩戒的目的
方式是给当事人增加负担
非处罚行为
滞纳金
收费行为
如排污费 社会抚养费,性质属于社会征收(社会管理目的)
行政许可的撤销 撤回和注销也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命题人认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不具有惩戒性
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
名誉罚
区分警告与通报批评
警告是书面的
送达当事人,范围不公开
通报批评是特殊处罚类型
罚款
财产罚
罚款是行政处罚;罚金属于刑罚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财产罚
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财物+属于本人所有
责令停产停业
能力罚
区别于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强制措施,核心在于纠错和教育
关键看当事人的营业活动有没有“停”下来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能力罚
行政拘留
自由罚
拘留只能由法律来设定 只能由公安决定和执行
单个违法行为拘留最长15日
2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决定 合并执行,最长不过20日
其他种类的处罚
其他种类的处罚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设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
限期出境 驱逐出境(外国人)
行政处罚的设定
设定权
法律
可设定各种类型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杀死法人) 其他种类(新花样)的处罚以外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可设定警告 一定数量的罚款(国务院规定上限)
地方规章
可设定警告 一定数量罚款(省人大常委会规定上限)
规定权
上位法有设定的,下位法不得再设定; 但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为 种类 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
实施主体
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对比
集中实施
1.主体:国务院或其他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集中处罚,该综合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领域具有主体资格 2.事项:国家垂直领导机关的处罚权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不得被集中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授权实施
1.该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2.法律 法规的明文授权(规章不可)
1.该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2.法律 法规的明文授权
委托实施
对象要求:被委托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被委托组织有专业工作人员; 需要技术检查鉴定的,应当具备相应条件
1.对象要求:被委托组织是行政机关 2.程序要求: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内容予以公告
管辖原则
级别管辖
县级以上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例外:治安管理处罚法
派出所:500以下罚款和警告
地域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违法行为实施地
相关行为实施地
直接违法结果发生地
实施程序
一般程序
调查
执法人数
不得少于2人
证据登记保存
条件——证据可能灭失or以后难以取得的
程序——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期限——7日
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审核
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决定
原则: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例外:重大复杂,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当事人在场的——当场送达(当面送达)
当事人不在场——应在7日内送达
简易程序
条件
一般罚
公民50以下,法人1000以下罚款or警告
治安罚
公民200以下罚款or警告
程序
一人执法
当场处罚,当场送达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对比
听证范围
1.只有依申请的听证 2.法定听证的情形(应当告知): 行政处罚法——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吊这大款】 治安处罚法——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以下罚款【吊两千】 3.约定听证:建立在官民双方自愿约定的情况下
依职权 依申请
组织程序
1.当事人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 2.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会时间无具体规定 3.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时间地点
1.当事人被告知后5日内提出申请 2.行政机关20日内组织听证会 3.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案卷排他制度
无规定
有
听证公开
有(法定要求)
有(法定要求)
听证主持人回避
有
有
委托代理人
可
可
收费
不收费
不收费
行政处罚的一般实施规则
不处罚情形
不予处罚
不满14岁的人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精神病人
不罚小孩精神病,情节轻微已纠正
处罚时效
起止时间
从违法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处于连续状态的,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连续和继续指的是违法行为本身
期限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治安罚是6个月)
税收处罚是5年内
只有行政处罚有时效制度
一事不再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裁量情节
从轻减轻处罚
满了14未18,被迫无奈违法啊, 配合查处把功立,消减后果表现佳
责令改正
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申辩不加重
折抵制度
已经执行的行政拘留折抵拘役 有期徒刑
已经执行的罚款折抵刑罚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决定
警告和500以下的罚款派出所可决定
实施程序
调查
必然前提程序
传唤
对象:违法行为人
受害人 证人用通知
经办案负责人的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现场口头传唤:出示工作证件+笔录中注明
传唤原因 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可强制传唤
询问
对象:违法行为人 ,证人,受害人
违反治安管理的,询问不过8H; 可能适用拘留的不过24H
不满16周岁的,通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
笔录确认无误后被询问人和警察签字 必要时警察可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被侵害人或证人,可在其单位或住处进行 必要时可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检查
对象: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 物品 人身
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
原则上应出示工作证+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 特情出示工作证件可当场检查
检查公民处所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身体,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检查笔录检查人 被检查人 见证人签字;被检查人拒绝签字 在笔录上注明
扣押
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对被侵害人或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决定
决定的证据
孤证不定案
听证证据
吊两千,应当告知违法人有权申请听证
经申请及时举行听证
简易程序
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处以警告or200一下罚款的,可以当场决定+24H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决定的期限
受理之日起不过30日;重大复杂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延长30日;鉴定期不计入
30+30
决定的送达
宣告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
无法当场交付的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VS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
决定给予拘留的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受害人的案件,抄送其送达书副本
调解程序
实体规则
不处罚
无责任能力者不处罚
小孩(不满14)精神病不处罚
满14未18,从轻或减轻处罚
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常时违法,处罚
过时效者不处罚
治安管理法6个月;一般法2年
从轻 减轻处罚
应当减轻
情节特别轻微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
出于他人胁迫或诱骗
主动投案
立功表现的
可以从轻 减轻
盲人or又聋又哑的人违法的
VS一般法——满了14未18,被迫违法无奈啊,配合查处把功立,消减后果表现佳
从重处罚
后果较为严重
教唆 诱骗 胁迫 他人违反治安管理法的
对报案人 控告人 举报人 证人 打击报复的
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行政处罚的执行
包括:行政处罚的履行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罚款的执行
原则:罚执分离
罚款的强制执行
执行罚——每日加处罚款数额的3%
强制执行——查扣冻 拍卖等
拘留的执行
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合并执行不过20日
暂缓执行
当事人依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主动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提供人保或物保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概述
行政强制执行
概念
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特点
强制性
依附性
以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基础决定为为前提
目的的执行性
实现“基础决定”为当事人确定的权利义务
行政强制措施
概念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 防止证据毁损灭失 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控制危险的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生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其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预防性
特点
强制性
限制人生自由或改变财产物理性状态的效果
目的的非惩罚性
维护行政秩序,“控制住场面”,对违法行为当场制止,避免危险发生和控制危险扩大
面向未来具有预防性
防止证据毁损灭失 实现证据的固定与保存
行为的暂时性
行政性
行政强制措施VS行政强制执行
目的
实现基础决定的内容
预防和控制以及获取证据
基础决定
有
无
时间长短
永久的
临时的
发生阶段
行政决定作出后
行政决定作出前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目的
惩戒
预防和控制
期限
时间是确定的,行为作出时确定处罚期限
无法确定
行政行为流程: 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强制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查封场所 设施和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 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执行的种类
直接强制执行
划拨
拍卖
强拆
间接强制执行
代履行
行政机关自己或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履行后向义务人收取一定费用
执行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金钱类义务
增加新的财产给付义务,催促其执行的一种方式
滞纳金和加处罚款两种形式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设定权限比较
法律
所有种类
所有种类
所有种类
所有种类
行政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处罚
经常性行政许可
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 冻结 以外的强制措施
不得
地方性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其他类型的处罚 之外的处罚
本地经常性行政许可
可以设定查封 扣押
不得
规章
警告和罚款
省级规章可以设定1年以下的临时性许可
不得设定
不得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行政行为实施主体对比表
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
权力来源:法律 法规 授权后果:被授权主体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授权对象:无行政权能组织
委托后果:受委托对象无独立行政主体资格 受托对象:事业组织
主体: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机关行使一个机关的处罚权 权限: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和 国家垂直领导的处罚权不得被集中
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
权力来源:法律 法规 授权后果:被授权主体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授权对象:无行政权能组织
委托后果:委托对象无独立行政主体资格 受托对象:行政机关
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权限:无权限限制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
权力来源:法律 行政法规 授权后果:被授权主体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授权对象:无行政权能组织
禁止委托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 法规 规定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报批
实施前需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特情不事先报批
紧急情况限制财产,24H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紧急情况限制人身自由,告知家属,返回机关后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表明身份
2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禁止临时工执法)
通知
通知当事人到场
告知
当场告知理由 依据 权利
听取陈述申辩
笔录
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字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到场,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须签字或盖章
只有在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有听证,行政强制措施没有听证程序
行政行为听证程序总结
启动方式
依申请
依申请 依职权
无
无
依申请 依职权
听证范围
一般罚:吊这大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数额较大的罚款) 治安罚:吊两千(吊销许可证,2000以上的罚款)
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
/
重大 复杂案件
查封 扣押 的特别程序
实施对象
限于涉案的场所 设施 或 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 设施或财物
不得查封 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不得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 设施或财物
形式要求
当场交付决定书以及一式两份清单,决定书载明行政机关的名称 印章和日期
实施期限
一般期限
30+30;法律另规除外
扣除期限
查封 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疫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
实施费用
检测 检验 检疫或技术鉴定的费用和因查封 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都由行政机关承担
财物保管
行政机关保管
委托第三人 保管,若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后续处置
没收 销毁或划拨:当事人违法,依法应当没收 销毁或划拨
解除强制措施:无违法;对象与违法行为无关;查扣期限已届满
解除查封 扣押后应立即退还财物,已经将鲜活物品或不易保存的物品拍卖或变卖的应退还所得价款,买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给予补偿
冻结的特别程序
实施对象
冻结存款 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冻结程序
应当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身份证件,制作笔录,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
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冻结期限
30+30
后续处置
划拨:违法且被冻结款项应当依法收缴
解除冻结:无违法,对象与违法行为无关;冻结期限已满
逾期作出处理或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间接强制执行 (代履行 执行罚)
主体
所有行政机关
手段
执行罚
执行罚分为滞纳金和加处罚款
限制
告知义务:标准告知当事人
数额上限:不得超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期限上限: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超30日,经催告当事人不履行的,只能转为拍卖或划拨
代履行
适用情形
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 造成环境污染 和 破坏自然资源
代履行主体
行政机关自己or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程序
送达
代履行前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催告
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即停止代履行
派员监督
签章确认
收费
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不得采用暴力 胁迫以及其他方法
一般代履行与立即代履行
一般代履行
有
有
有
行政机关或无利害关系第三人
立即代履行
无
无
无
行政机关
直接强制执行
法律赋予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原则上应当自行实施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职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双轨制
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公安局 国安局
将被处罚人送达拘留所执行
税务局
扣缴存款 抵扣税款或罚款(划拨)
海关
扣缴存款 抵扣税款(划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拆除违反规划法的建筑物
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例外:不复议 不诉讼 经催告不履行
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折抵罚款
注意
查封扣押必须发生在处罚之前
拍卖抵扣的只能是罚款
只能是拍卖
山穷水尽疑无路 扣的货物抵罚款
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一般程序
条件
当事人在义务履行期内不履行义务
基本步骤
一催
书面形式;并载明义务履行期限 方式 ; 涉及金钱给付的明确金额和方式;有陈述申辩权
催告期间,有转移迹象的,立即强制执行
阶段性行为不可诉
二辩
当事人有权申辩和陈述
三执行
可诉
比例限制
协议执行内容
约定分阶段履行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恢复强制执行
执行时间的限制
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象行政强制措施,但情况紧急的除外
执行手段的限制
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 供电 供热 供燃气的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对法人和其他单位可以
执行标的的限制
标的是建筑物 构筑物 设施
应先予以公告期限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 不诉讼 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强拆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条件
主体
无直接强制权的机关以及特别法规定的既可以自行强制执行又可以申请法院非讼执行的行政机关(税务 海关)
时间
当事人不复议 不诉讼 不履行,可自期满后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程序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催告后10日内当事人仍未履行的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裁决所确定的权利人,应当在行政机关的申请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提出
管辖
申请机关所在地法院,执行不动产的是不动产所在地,一般是基层法院管辖
申请
申请书+行政决定书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意见以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执行标的的情况+其他法定材料
受理
法院5日内受理
不予受理的,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审查
法院的行政庭负责审查
书面方式审查
书面审查;符合条件的7日内裁定执行
听取意见方式审查
法院发现明显违法的,转入实质审查听取被执行人和执行机关意见,30日内裁定是否执行
紧急情况
可以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应当在作出裁定后5日内执行
收费
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合理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的含义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行政机关
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首次接触原则
派出机构 内设机构
对外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
共同制作的信息
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牵头制作的机关受到公开申请后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相关机关15日内提出意见
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同意公开
被授权组织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公开为原则,法定不公开为例外
涉及国家秘密 三安全一稳定的信息一律不公开
国家秘密 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 经济安全 社会稳定
涉及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原则上不公开
例外
权利人同意
公共利益
程序规则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15日内提出意见
逾期未提出意见,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公开
不同意+正当理由=不公开
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影响公共利益的,可决定公开,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和理由告知第三方
内部信息不公开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包括人事 后勤 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行政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过程性信息不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 过程稿 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公开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主动公开
一般规定+重点列举
对涉及公共利益调整 需要公众广泛知悉或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注意
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的依据和条件 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环境保护 公共卫生 安全生产 食品药品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 名额 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取结果
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不再属于重点公开的信息
方式
场所
法定公开场所
各级国家档案馆 公共图书馆
选择公开场所
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设立的城所 设施
程序
公开指南
公开目录
公开信息文本本身
期限
应当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保密审查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局确定
依申请公开
申请
可口头
其他可以口头的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条件
申请人的名称 姓名 身份证明 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 文号或其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描述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途径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无需说明申请信息的用途
答复
起点
当面提交政府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申请之日
邮寄方式,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之日/双方确认之日
终点(答复时限)
当场答复
非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20+20
时限扣除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要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答复方式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收到之日起7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作出补正
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计算
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经检索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不存在
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负责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能够确定负责该信息的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名称和联系方式
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处理
所申请的信息属于工商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
所申请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 途径和时间
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信息的,区分处理
提供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 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
不收费
但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 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的转化
多人申请+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
可主动公开
申请人认为涉及公共利益调整 需要公众广泛知悉或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主动公开‘
行政机关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力条款
数量 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
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 理由不成立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 投诉 举报等活动
申请需要加工 分析的情形
信息更正程序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不准确
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
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监督和保障
举报
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不公开 公开信息属于个人隐私 拒绝更正错误信息和公开形式不符合要求)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主动监督
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每年1月31日前
政府每年3月31日前
行政争议法总论
行政争议法总论概述
行政诉讼
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
行政复议
行政行为合法性 适当性审查
行政复议本质是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同
目的——控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
产生行政争议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
争议结构基本同
行政诉讼
法院居中,原被告
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居中,申请人 被申请人
裁决主体不同,复议是上级机关,诉讼是法院; 两者在审查强度 处理权限以及裁判方式等内容有差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关系
复议 诉讼自由选择
当事人既诉讼又复议,先立案的机关管辖
同时立案的,当事人选择
已经诉讼,不得复议;已经复议,暂缓诉讼
例外
省部级行政机关的行为,原机关复议
诉讼
向国务院申请复议
复议前置但不终局
侵犯既得自然资源权利案件
自然资源所有权 使用权受到侵犯
当事人认为其已经取得自然资源权利受到侵犯
必须是行政确认侵害了自然资源
给了别人
同时满足
纳税争议案件
一般复议前置
例外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反倾销税
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反垄断法》
复议终局
省级政府作出的自然资源终局裁决
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
认为已经取得
给了别人
复议前置
省级政府复议
根据特定法律规范
前置且终局
针对外国人 和其他境外人员的限制人身自由决定
决定依据:《出入境管理法》
盘问 拘留审查 限制活动范围 遣送出境措施
行政诉讼参加人
被告
直接起诉时被告的确定 行为主体——被告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该行政机关
法律 法规 规章授权的组织
法律 法规 规章授权的组织
法律 法规和规章有普通权利的授权资格; 法律 法规有许可和处罚权的授权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能授权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执行无授权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委托的行政机关
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继续履行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无继续履行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
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临时组建的机构
组建机关
判断“有名有实”
共同行为
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列为第三人)
假共同行为
其中的行政主体是被告,非行政主体列为第三人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
诉讼看名义
内设机构 派出机构
以所属机关的名义
所属机关
以自己的名义
一般被告为内设机构和派出机关
例外,在“种类越权”时,被告为其所属机关
小祸自己扛 大祸爹来挡
开发区管理机构
国务院 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 (本质是派出机关)
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对各自行为均可独立作被告
非国务院 省级政府批准设立,取得有效授权
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非国务院 省级政府批准设立,未取得有效授权
设立该机构的地方政府为被告
房屋征收补偿行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
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
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复议后再起诉被告的确定
复议改变(行为结果改变)
复议机关
复议改变只包括改变结果
复议维持(审过+结果没变)
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共同告
复议机关不作为(没审过)
对复议机关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对原行政行为不服,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择一告
做题两步走:1.审过了吗(排除不作为) 2.结果变了吗(复议改变/复议维持)
原告
原告资格的判断
原告
公民 法人 或其他组织
认为受到行政行为的侵犯
侵犯是指 实体其权利受到影响
权利被剥夺
必然限制
当事人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
合法权益
判断
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行政相对人必然具有原告资格
行政相关人具有原告资格的情形
侵权关系
侵权关系的受害人有原告资格
行政机关不予处理
处罚了,受害人认为处罚轻
亲属关系
仅事实上的利害关系×
物权关系
相邻权人
农村土地使用权人
所有权人
公平竞争关系
合同关系
有民诉,没行政;没民诉就有行政
组织的原告资格判断
合伙组织的原告资格
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没有的,全体合伙人为原告
全体合伙人可推选代表,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个体工商户的原告资格
有字号,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没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
同民诉
非营利法人的原告确认
出资人 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 非营利法人的名义
业主共有利益的原告确认
业主委员或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or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起诉
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
股东大会 股东会 董事会和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起诉
3+1,以企业的名义
投资人的原告资格
投资人可以自己名义起诉
非国有企业法人资格消亡后的原告
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有权起诉
原告资格的转移
自然人死亡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
继承 继受
程序
诉讼中止,满90终结诉讼
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二人以上
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行政争议
必要共同诉讼
同类行政行为+法人认为可合并审理+当事人同意
普通共同诉讼
追加共同被告
通知原告追加被告
原告不追加,列为第三人
追加共同原告
同意法院追加,作共同原告
不参加诉讼+不同意追加为原告
放弃实体权利,不参加诉讼
不放弃,追加为第三人
第三人
公民 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的确认
原告型第三人
“民”有诉权的公民没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与原告利益一致的利害关系人
首先考虑作共同原告
当事人不同意的,追加为第三人
与原告利益相反的利害关系人
直接追加为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
“官”
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 利害关系的被告型第三人
在先行决定中署名的非行政主体
原告起诉时遗漏的行政主体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 利害关系的被告型第三人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的相矛盾的行政行为, 非被告的行政机关是第三人
复议改变后再起诉
被告是复议机关,原机关作第三人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具有独立的诉讼利益,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
=原被告
参讼时间
诉讼程序已开始,一审判决未作出
参讼途径
申请/通知
应当通知
同一个行政行为,影响到若干人的利益
可以通知
同一类行政行为
诉讼代表人
同案原告人数须为10人以上
行政诉讼代表人的总数限为2-5人
复议依然是1-5人
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推选产生
推选不出,法院指定
法院的裁判效力
及于诉讼代表人以及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范围
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证据:缴纳社保的证明+领取工资凭证+其他
当事人所在社区 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条件严格
委托1-2人
方式
书面委托
他人代书+你摁印
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近亲属可委托
当事人解除或变更委托的,书面报告法院
行政诉讼的管辖
先定本案的被告,再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再地域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第一审行政诉讼
中级法院
级别高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门为被告
不包括政府的工作部门,公安局啥的
性质特
海关处理的案件 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
人数多
重大共同诉讼案件
有涉外
涉港澳台外案件 (含国际贸易案件 部分反倾销税案件 部分反补贴案件)
注意
复议维持后,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作为共同被告
就低原则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不动产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不动产案件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案件
经复议的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or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原告所在地or被告所在地法院
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又行政处罚不服的
注意
关了的人起诉,才会有双重管辖
诉讼请求中须包含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 经常居住地 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管辖恒定原则
立案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就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等变更的影响
跨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法可以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共同管辖
原告选择
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协商管辖或指定管辖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当事人启动
中级法院7日内处理
指定本辖区内其他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
自己审
管辖权转移
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处理(原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启动
中级法院7日内处理
指定本辖区内其他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
自己审
管辖权转移
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处理(原法院)
中级法院启动
自己审
本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审
管辖权异议
一审提出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 专属管辖的除外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可受案
受理的案件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许可类行为
行政确认案件
行政征收 征用案件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
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的案件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行政给付案件
特别法规定的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反倾销 案件
反补贴案件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不受理的案件
内部行政行为
国家行为
公安 国安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
行政机关的调解 和仲裁行为
行政指导
重复处理行为
过程性行为
行政机关最终裁决
国务院的复议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
针对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的强制措施的行政复议决定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有关普通签证 外国人拘留决定为最终决定
行政协助执行行为
信访行为
行政合同可受案
行政合同属于行政行为,但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是双方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的
遵守 “民告官”的诉讼格局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可附带性受案
起诉条件
方式
附带性(不可单独 直接起诉)
对象
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
规范性文件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关联性
时间
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管辖法院
由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决定管辖法院
审查程序
法院在审查的过程中,发现文件可能不合法的
听取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
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法院应当准许
行政机关未陈述意见或提供相关材料的,不能阻止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
内容
是否超越权限
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
法院处理结果
文件合法
法院应当将该规范性文件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文件违法
不适用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不作为法院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阐明
提建议
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主办机关或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
告领导
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处理结果的执行
接收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在6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情况紧急的,法院可建议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
处理结果备案
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法院进行备案
涉及国务院部门 省级政府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法 高级法备案
再审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发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识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最高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 裁定,上级法对下级法,发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人是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再审
同民诉
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 (可口头)
起诉的一般条件
有原告资格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不构成重复起诉
不事不再理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
起诉的程序条件
复议前置或终局,当事人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起诉的时间条件
诉讼时效
民法中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即案件可受理,当事人不能胜诉
行政法中超过起诉期,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丧失了起诉权
当事人没有立案机会
经复议才起诉的案件
复议作为,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起诉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当事人可在复议期 (60日)满15日内起诉
直接起诉行政不作为的案件
积极不作为
行政行为当场成立,行政机关明确拒绝之日,就是起诉期6个月的起点
消极不作为
法律规定了履行期限,该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无履行期限,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期满之日起6个月
紧急情况下,当场成立,可当即起诉
直接起诉作为类行政行为的案件
全知道
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
知一半
知道诉权或起诉期之日起6个月内+知道内容1年内
全不知
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6个月内+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动产20年内)
受理
立案登记制(一律接收起诉状)
处理方式
当场或7日内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
登记立案
当场能够判断不符合起诉条件
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理由
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先接受起诉状,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7日内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材料存在欠缺
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
一次性全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材料和期限
后续处理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符合起诉条件
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
退回起诉状并记录在案
主当事人拒绝补正或经补正人不符合起诉条件+坚持起诉
裁定不予立案+载明不立案理由
救济途径
不立案的救济
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受理瑕疵的救济
救济范围
不接受起诉状
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
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
救济途径
向上级法院投诉
责令改正,对直接和其他责任人处分
不立不裁的救济
救济范围
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
救济途径
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 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其他下级法院立案 审理
审理
一审普通审理程序
庭前程序
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交换诉状
法院将原告起诉状副本5日内发被告
被告收到15日内提交答辩状
法院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原告
在开庭3日前传票传唤当事人
注意
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法院的审理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行政赔偿可以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
对当事人用传票传唤 证 翻 鉴 通知书通知
审理对象
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审理方式
必须开庭审理
采取言词审理的方式
公开审理为原则
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绝对不公开,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
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
审理期限
6个月;
需延长,高院批;高院审的,最高院批
一审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法定简易
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
标的额2000以下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约定简易
一审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排除适用
二审案件 发回重审案件 再审案件
不同于民诉,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只要求一审,对法院级别没有要求
审理期限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无延长
民诉3个月内审结,应当当庭宣判
审理方式
独任制
通知方式
法院可以口头通知 电话 短信 传真 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 通知证人 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举证期限
由法院确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经法院准许,不得超15日
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捺印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缩短举证期限的 答辩期间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确定近期开庭
程序转化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简转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审理期限自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民诉简易程序VS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法院
一审基层
一审
审限
3个月
45天
判决
原则上当庭宣判
无规定
二审程序
上诉主体
原被告 法院判决承担义务或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以及法定代理人 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都上诉的,都叫上诉人
上诉期
判15 裁10
审理方式
原则上开庭审理
没有提出新的事实 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家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审理对象
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审理期限
3个月;需延长报高院批,高院审的报最高院批
特殊制度
撤诉制度
自愿(主动)撤诉
过程
一变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
实质改变
改变被诉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改变被诉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撤销 部分撤销或变更被诉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视为改变
被告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先更被诉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被告采取可相应的补救 补偿等措施
行政裁决案件中,被告书面认可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
时间:一审 二审 再审都可改变
二撤
原告申请撤诉
三裁定
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裁定是否准予撤诉的审查条件
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公序良俗/他人利益
被告已经改变或决定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书面告知法院
第三人无异议
审查结果
准予撤诉
不予撤诉
不能即时履行或一次性履行的,可以裁定准许撤诉or中止审理
新行为审不审看诉没诉 旧行为审不审看撤没撤
视为(被动)撤诉
原告不来的
原告中途先走
重新起诉,不予立案
原告不交钱的
可重新起诉
缺席判决制度
条件
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对被告的缺席判决
后果
不来或先走的情况予以公告
向监察机关或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除外
对原告的缺席判决
后果
一般视为撤诉
但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不准+原告不来
缺席判决
简易程序中,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收到,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第三人
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行政首长出庭制
行政首长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出庭
可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被告席上是3人
不能出庭的 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
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
不能出庭
书面说明,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拒绝说明理由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法院向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调解制度
调解范围
行政赔偿 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行为
调解书
都要制作调解书
形式要件
审判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公开制度
调解过程不公开
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调解结果不公开
涉及国家利益 等等法院认为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第三人参与调解
依申请or依职权
调解不成,及时判决
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
诉讼保全
诉中保全
情形
行政行为或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难以执行的案件
法院主动or当事人申请
担保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时限
法院接受申请后,情况紧急的,48H作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
救济
当事人对裁定保全的不服的,可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解除保全
涉及财产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诉前保全
利害关系人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担保
应当提供担保
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时限
48H做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
救济
解除保全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
涉及财产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先予执行
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抚恤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 医疗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
当事人申请
法院不能主动
不要求提供担保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申请复议一次(司法复议)
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制度
不停止执行为原则
停止执行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停止不损害国家 社会利益的
法院人为执行会造成国家 社会利益重大损失的
其他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裁定不服可复议一次
延期审理 诉讼中止 与诉讼终结制度
延期审理
临时障碍,庭审无法如期进行,诉讼仍要继续
诉讼中止
较大障碍,诉讼是否要进行,谁继续诉讼,诉讼如何进行存在不确定因素
诉讼终结
诉讼中发生永久障碍,诉讼无法继续进行
原告死了
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满90日无人继续诉讼
法人没了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制度
强制措施
训诫
责令具结悔过
拘留——15日以下
罚款——一万以下
经院长批准
回避制度
参前不参后,发回重审 回来不限
申请时间
开始审理时提出; 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院应当在3日内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
无理取闹,当庭驳回
救济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
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交叉的案件
行政诉讼和刑诉交叉
犯罪行为与行政机关之前认定的行政违法行为
有相关性
法院中止行政诉讼
等刑事案件审结确认是否是犯罪, 再恢复行政程序
没有相关性
继续审
行政诉讼和民诉交叉
分别处理
应当分别立案
当事人不要求合并或法院认为不宜合并
合并审理
适用前提
仅限于5个可能与民事纠纷关联的行为
许可 登记 征收 征用 裁决
当事人在一审开庭前提出
正当理由,法庭调查中可提出
法院发现行政纠纷以民事纠纷解决为前提的
告知当事人一并申请解决
民事已经立案的,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
行政案件尚未超过起诉期
若超了
民事案件尚未立案,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案件立案了,原审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行政纠纷 民事纠纷可独立立案+同一法院管辖
救济途径
不予准许一并审理的决定,可申请复议一次
应当分别立案
行政 民事两部分分别立案,但行政裁决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除外
可以合并审理
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应当分别裁判
撤诉
原告在宣判前撤诉的,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撤行不撤民,继续审民
注意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
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的标准分别收费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含义
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以及法院决定参照的规章具体运用各种行政案件,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规则
法律 法规
必须适用,不能拒绝
依据
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直接适用上位法, 但不能在判决书中作出合宪性 合法性判断
依据
规章
选择适用
参照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参考
WTO规则
转化成国内法才能适用
转化适用
司法解释
如果行政审判适用司法解释,在裁判文书中说明
援引
主动性法律适用和被动性法律适用
主动性法律适用
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主动地进行审查判断的制度
主动适用法律规则的过程
被动性法律适用
又称申请附带性审查
依申请
国务院决定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的裁判与执行
一审判决
判决形式
合法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违法
作为
能撤销就撤销
不能撤销则确认
撤销会给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诉讼中被诉行为已经被撤销 改变
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确认违法
无效行政行为
确认无效
可撤可变
处罚显失公平 其他行为涉及款额有误
不作为
能作为就作为
履行判决(行为) 给付判决(给钱)
知道做啥
重新处理
(尚需被告调查或裁量,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不能作为则确认(作为没意义)
一审判决的特殊适用
撤销判决的特殊适用
撤销判决类型
全部撤销
部分撤销
撤销判决的补充判决:重作判决
具体要求
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为
但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的除外
违法后果
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
按照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效判决时的执行手段强制执行
撤销判决与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
诉什么 审什么 判什么
复议机关重作
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复议维持
对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一并作出裁判
原行为和复议决定一并撤销
可判决原机关重作决定
撤销复议决定
判决原机关履行或给付
原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法(程序)
确认复议决定违法或撤销
判决驳回原告对院机关的起诉
原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起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维持
裁定驳回对原机关和复议机关的起诉
撤销判决与确认无效判决的转化
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法院认为无效的
作出确认无效判决
原告请求确认无效,法院认为属于可撤销的
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的
继续审作出相应判决
拒绝变更
驳回诉讼请求
变更判决的特殊适用
不得作出对当事人更为不利的判决
例外
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行政程序中未处罚的人,法院不得在诉讼程序中直接处罚
确认违法或无效的特殊适用
同时判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
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
先调解
调解不成,一并判
也可告知其另行起诉
法院不主动
二审判决
原判正确
维持原判
啥都对
原判错误
撤销原判,直接改判
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法规适用错误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违反程序
可改可发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清后可改可发
驳回起诉
一审作出实体判决后,二审认为不应受理
裁定错误
撤销裁定,指令受理或继续受理
一审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裁定有错
同民诉
遗漏了赔偿请求
普通诉讼请求
先调解;不成 发回重审
行政赔偿请求
审理认为不赔的
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审理认为要赔
确认违法+调解
不成,发回
执行
执行主体
第一审法院执行
特情,可报请二审法院执行
二审法院可自己来,也可决定一审法院来
申请期限
2年
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没规定履行期的
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执行依据
法院的裁判和调解协议等
执行措施
被告败诉
钱不履行直接划拨
对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加处罚款
每日50-100
公告
向被告上一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社会影响恶劣的,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败诉
被告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自己执行
没有的申请法院执行
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致
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与被申请人
基本同行政诉讼被告
差异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
批准机关
行政复议
上级机关
诉讼“看名义” 复议直接告上级
共同行为 告漏了
行政诉讼
告知追加,不追加,列为第三人
行政复议
列为共同被告
行政复议第三人
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和处理结果没有利害关系
地位相当于复议申请人
没有应当通知
区别
行政诉讼
同一个——应当通知
同一类——可以通知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
复议代表人和代理人
复议代理人
申请人 第三人可委托1-2名,书面授权委托书
特情,公民可以口头委托
复议代表人
复议案件中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5名代表人
VS诉讼中过10,推选2-5人
行政复议程序
一般程序
申请
作为案件
知道/应当知道该行为
不作为案件(履行期满/60日满/当时
60日申请复议(法律可规定更长)
≥60日
受理
5日内决定
受理
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
5日内告知补正后受理
不受理
向上级机关继续申请
督促
责令/直接
审理
有权处理
由2名义上复议人员审理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听证
决定
60日审理完毕(法律规定可更短)
案件复杂经负责人批准再延长30日
特别程序
撤回申请
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自愿撤回的,经复议机构同意 可以撤回
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提出复议申请
但能证明撤回申请违意愿的除外
不是复议前置+在起诉期内=可起诉
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
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申请人因此撤回申请的除外
行政复议中的和解
针对法律 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赔偿和补偿事项,也可以和解
行政复议中的调解
调解范围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行政赔偿 补偿案件
调解程序
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
制作复议调解书
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未达成调解协议或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的执行力
原则
复议不停止执行
例外可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的中止和终结
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终结
注意
转中
自然人或法人死亡,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的继受者
行转刑
诉讼
中止
复议
终止
行政复议的证据和法律适用制度
行政复议的证据制度
与行政诉讼高度一致
不同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不履行,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律适用制度
包括法律 法规 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
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和一审判决的差异
行政行为合法
维持决定
行政诉讼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驳回复议请求决定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审查认为无法定职责或已经履行了
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等规定的受理条件
变更决定
法院变更判决
对象
行政处罚 或其他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有误
情形
显失公平(明显不当) 款额的认定有误
复议变更决定
对象
所有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情形
明显不当
适用依据错误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行政赔偿
申请人提出
可同时决定
申请人没提
依职权同时决定
诉讼——不诉不理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审查的复议决定
依申请的附带性审查
审查方式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
审查范围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除国务院决定)
申请时间
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
复议时尚不知的,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提出
审查结果
能管就管,不管再转
管30日
转60日
依职权的附带性审查
审查对象
法律 法规 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复议的执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
行政复议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不履行 也不起诉
维持决定
原行政机关强执或申请法院
改变决定
复议机关强执或申请法院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复议意见书
被申请人或其他下级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
复议建议书
法律 法规 规章实施中普遍性的问题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
概念
国家责任 机关赔偿
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部分
司法赔偿是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承担的赔偿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
事实行为
“过错”的判定以理性第三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为标准
结果归责
错捕 错判
“不看事中看事后,没罪关了就要赔”
违法刑事拘留,适用违法归责
超期拘留,适用结果归责
违法归责
除事实行为 错捕 错判以外,其他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行为种类
判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构成要件
同民法侵权
举证责任
谁主张 谁举证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期间,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后果, 赔偿义务机关举证
行政赔偿
概念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范围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行政拘留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和强制措施) 非法拘禁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虐待 殴打 放纵牢头狱霸打人
违法使用器械 武器
其他违法行为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违法实施强制措施
违法征收财物 摊派费用等
造成财产损害的请他违法行为
不作为的赔偿责任
因行政机关不履行 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作为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国家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权人
赔偿请求人
受害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请求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权利承受人有权请求
转移
赔偿义务机关
共同侵权机关
共同赔偿机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授权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委托机关
实施侵权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
继续行使被撤销机关职能的行政机关或撤销决定的机关
复议机关作出的侵害行为
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进行赔偿
按份责任
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所属行政机关
混合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
原告或第三人的过错+行政机关的违法共同造成=因果关系 作用大小确定行政机关应当赔的
行政赔偿程序
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知道或应当知道2年内 口头或书面提出
先行处理程序 2月内作出行政赔偿协议或决定书
满意
执行
不满意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审 二审)
执行
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行政复议
申请 60天,书面or口头
受理 60天,书面审理
赔偿决定
行政诉讼
直接起诉 6个月,书面or口头
起诉 7日内受理
第一审程序 6个月
二审程序 3个月
执行程序
行政追偿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司法赔偿
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
刑事拘留——逮捕——一审判决——二审判决
范围
人身自由权
违法拘留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拘留
合法拘留+超期羁押+被拘留人无罪=赔
错捕 错判
没罪关了就要赔,有罪关了也白关(结果责任)
没罪
公民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公民实施了违法犯罪
关
指的是拘役 有期 无期徒刑等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构成实际羁押的刑事行为,不包括减刑期间 保外就医期间 有期徒刑缓刑期执行和管制等
例外
免罪关了分前后,赔后不赔前
免罪
包括违法的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和显著轻 过时效 特赦告诉和死掉
前后
以判决生效为界限区分前后
判决生效前的羁押,不赔
判决生效之后
如果还有羁押,赔
财产权
违法查扣冻或追缴等措施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 ,原判罚金 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生命健康权
对有罪的公民不应判死刑给判了且已经执行了
刑讯逼供 殴打 虐待(自己或唆使 放纵他人)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 器械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不予赔偿
公民故意作虚假陈述,或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被判处刑罚的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公民自伤 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请求人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死了
其继承人 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同一顺位有数人,申请效力及于全体
权利继受者有权请求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
原则
谁做谁赔
例外
赔偿义务机关后置
谁最后做有罪决定 谁赔
错拘:决定拘留的机关(公 检)
错捕:决定逮捕的机关(法 检)
错拘又错捕——决定逮捕的机关赔偿
一审有罪,二审改判无罪
一审有罪,二审发回重审,一审改判无罪
一审有罪,二审发回重审,检察院要求撤诉
一审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退回检察院补侦,检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
一审法院
再审改判无罪
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
赔偿程序
赔偿义务机关非法院的司法赔偿程序
三步走
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的司法赔偿程序
两步走
国家赔偿方式 标准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