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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基础知识的思维导图,旅游法规,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调整旅游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就是广义上的旅游法。
编辑于2023-09-19 14:57:20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法基础知识
旅游法规基本常识
旅游法规基本常识
旅游法植根于旅游活动的发展过程中,当旅游产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必然对上层建筑提出立法的要求,旅游法是旅游活动发展的必然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旅游法的重要渊源,制定、实施和学习旅游法规,都离不开对《宪法》的学习。
旅游法规的概念
旅游法规,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调整旅游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就是广义上的旅游法。
目前,我国旅游业没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专门规范旅游业的法 律,对旅游业的规范主要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因此,人们习惯上称旅游法为旅游法规。
旅游法规的体系
旅游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没有一 部专门规制旅游业的法律(狭义上的旅游法,即旅游基本法),但许多法律中的具体规范都 与旅游业相关联,这些规范也称之为旅游法律,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与旅游 业相关的规范。
旅游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 件。目前,我国规范旅游业的行政法规主要有《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
地方性旅游法规
地方性旅游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 据法定职权和程序,结合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都制定了旅游法规,如《xxx 省旅游管理条例》。
旅游管理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及有权的国务院直属机关依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部门规章称“规定”、“办法”或“规则”,以及“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等。
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旅游法规的特点
制定主体的法定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国家权力机关授权的管理机关行使委托立法权。
国务院依法行使行政立法权。
强制性
旅游法规是实现社会目标的手段,其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稳定性
旅游法规是长期实践经验的高度总结,具有较强的适应性,法规在效力终止前不随时间 的变迁而变更,更不随地点的不同而改变。
权威性和普遍的约束力
旅游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不能随意违反。
《宪法》基本知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它规定的是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 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等根本性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的政治制度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体)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 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这表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社会主义。
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重要特点。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实现中国共产党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 治生活中发扬人民民主,联系人民群众的一种重要形式。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性质的政体,能够充分反映和代表我国的国体,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当 家做主的权力。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 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 督。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 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国家统一、领土完整为前提。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内的一个行政区域,是中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自治机关是中 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
民族自治以聚居的民族区域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自治权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和标志。
特别行政区制度
(1)它是国家行政区域设置中的一种新类型。 (2)特别行政区保留原资本主义制度。 (3)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4)行政机关由当地人组成。
我国的经济制度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主义社会最基本的特征; 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实行按劳分配 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的经济形式的种类
全民所有制经济
*全民所有制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人民共同所有的所有制形式。 *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导形式,掌握着国民经济的命脉,在国民经济中起着决定社会主义方向的作用。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劳动群众集体制经济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经济形 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另一种形式。
劳动者个体经济
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依法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个人及其家庭 成员从事劳动为基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
私营经济
私营经济是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即“三资企业”),主要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过 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经济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也是一种平等互利 的国际经济合作形式。
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继承权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不因任何外在差别 而予以不同的对待。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批评、建议权
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取得赔偿权
社会经济权利
财产权
劳动权
休息权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物质帮助权
文化教育权利与自由
受教育权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生活的自由
特定主体的权利
妇女权利的保障
保障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
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 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国家的安全关系到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国家的荣誉和 利益关系到祖国的尊严。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是爱国主义的具体表现,也是每一 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因此,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 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义 务。这是维护国家独立和安全的需要,每一公民都必须自觉地依法履行这一义务。
依法纳税
计划生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