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京教计[2007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高中思想政治人教版章节导图,讲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政治与法制、哲学与文化、法律与生活、逻辑与思维等。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暂无相关模板推荐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京教计[2007]27号
定义: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
设置条件:十二条
举办者
校长
经费
办学场地
办学设备、器材、图书等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特殊要求
决策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
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
办学章程、教学计划或方案
2名以上的财务人员
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
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
设置申请
凡申请举办卫生、体育、保安等内容的教育机构,须先经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办学申办报告
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办学场地证明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
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
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
教学计划
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联合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
变更与终止
监督管理
办理法人登记
办理法人代码证书
银行开设帐号
办理税务登记
将刻制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审批机关备案
每年的年检材料五个材料
评议审批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和集中评议
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并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名称一般应为“XX培训 (专修、研修、自修、补习、辅导)学校或中心”, 不得称做 “XX学院”,名称前须冠以“XX区(县)”的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