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0法考:行政法(李佳)-讲义大纲20200209
2020年备战行政法李佳最全司考笔记分享之
编辑于2020-07-18 10:13:29行政法
专题一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及体系
行政的概念
行政法控权的方式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
专题二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机关
开展行政活动的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的判定
行政主体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专题三 公务员法
公务员的基本要素
公务员的进、转、出制度
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申诉
专题四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制定权限
制定程序
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
规章制定机关
规章制定程序
规章监督程序
规章清理和立法后评估程序
专题五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常见的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行政确认
行政不作为
专题六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概述
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的特征
行政许可和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许可类型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具体规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具体规定概述
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范围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具体规定的权限范围
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
行政许可的实施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一)行政机关实施
(二)授权实施
(三)委托实施
被委托者必须是行政机关
委托实施许可应当公告
被委托者不得再将许可事务转委托于他人实施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
(四)办公方式改革
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
可以委托
港澳通行证必须本人到场
格式文本
(二)受理
1.受理
2.补正后受理
3.不受理
(三)审查
(四)决定
书面决定
准予许可的公开许决定,不予公开的决定不公开
一般是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个别的不是
(五)办法许可证、加盖印章、标签
不是所有的许可都要颁证
子主题
行政许可实施的听证程序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手段
抽样检查
监督检查
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许可人的财务
监督检查的后果
(一)发现当事人在实施许可中存在违法行为
1.责令改正
电梯、锅炉、观光索道等设备检验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改正
2.吊销许可证
属于行政处罚
(二)发现当事人在获得许可中存在违法行为:撤销
1.有权撤销的机关
2.撤销理由
3.许可撤消后的处理
行政许可溯及既往失去效力
赔偿
(三)发现因公共利益变化需要废止许可:撤回
适用情形
法律效果
(四)发现许可无法继续其效力的情形:注销
(五)c撤销、吊销、撤回和注销的区别
许可实施与监督检查的收费
一般不收费,除另有规定
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上缴国库
专题七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的概念
涉及到两个
见到公安、派出所就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特别法)
其它行政处罚法(一般法)
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
是国家行政机关行驶国家惩罚权的活动
针对的是外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不同于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 人员的行政处分
相比较刑罚,社会危害程度低
折抵制度
行政拘留和有期徒刑的刑期相折抵
行政处罚折抵相应的刑罚罚金
处罚的惩戒性
惩戒的目的
给当事人增加负担
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
书面
送达本人,不公开
罚款
没收
违法所得
从事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财产性利益
非法财物
用于违法行为
属于本人
责令停产停业区别责令限期改正
看是否让当事人停下了
有没有给当事人增加负担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主体
合并执行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20日
其他种类的处罚
需要重点了解的是
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只能由全国人大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设定
撤销、吊销、注销
撤销不是处罚
吊销是处罚
注销不是处罚
看是不是为当事人增加了新的负担
看是不是惩戒性行为
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具体规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具体规定概述
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
不能改变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
不能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类
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具体规定(图)
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一)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本质是找帮手
主要注意: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应当符合特定条件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
受委托组织的法律义务
行政处罚和行政可实施主体对比
管辖规则
(一)级别管辖
(二)地狱管辖
(三)指定管辖
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一)一般程序
调查
决定
送达
思维导图
(二)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特殊规则
思维导图
(三)听证程序
1.适用条件
2.程序要求
(1)期限
(2)回避
(3)费用
(4)代理
(5)笔录
(6)公开
和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对比图
行政处罚的一般实施规则
(一)不处罚情形
无责任能力者不处罚
情节轻微者不处罚
超过处罚时效不处罚
(二)一事不再罚
(三)裁量情节
(四)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实施规则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主体
一般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警告与500以下罚款可由派出所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程序
(一)调查
1.传唤
2.询问
3.检查
(二)决定
1.决定的证据
2.听证程序
3.简易程序
4.决定的期限
5.决定的送达
6.调解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体规则
(一)不处罚
(二)从轻、减轻处罚
(三)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
罚款的执行
(一)罚款执行的基本原理
(二)罚款的强制执行
拘留的执行
(一)拘留的执行主体和场所
由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二)拘留的合并执行
(三)拘留的暂缓执行
(四)拘留的不执行
14-16周岁
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70周岁以上的
怀孕或者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
三个具体法:
许可
处罚
强制
执行
措施
专题八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概述
分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不履行行政决定
(一)强制性
(二)依附性
(三)目的的执行性
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预防
(一)强制性
(二)目的的非惩罚性
(三)行为的暂时性
(四)行政性
强制检查、强制传唤、强制扣押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一)目的不同
(二)有无基础决定
执行先说后做
措施说做合一
(三)时间长度不同
执行是永久的
措施是暂时的临时的
(四)发生阶段不同
早——中——晚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核心看目的
措施是预防性的
处罚是惩戒性
其次看行为期限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强制的种类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具体规定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规定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和具体规定
(四)设定的论证和评价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一)行政机关实施
(二)集中实施
(三)授权实施
(四)委托实施
行政措施不得委托
对比表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査封、扣押的程序(特别程序)
(一)适用对象
(二)实施程序
(三)实施期限
(四)保管及费用
(五)后续措施
特别程序
冻结的程序(特别程序)
(一)实施主体
(二)针对对象
(三)实施程序
(四)冻结期限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间接强制执行
(一)主体
(二)手段之一——执行罚
(三)手段之二——代履行
直接强制执行主体
(一)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二)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不诉讼、不复议、不履行(条件)
法院执行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则
(一)一般程序
一崔
崔告不可诉
二辨
三执行
执行了就可诉了
(二)一般程序的两个例外
当事人不诉讼、不复议的情况下,才可以拍卖
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需要拆除的
公告
在法定期限(60天),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
(三)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特殊规则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则
(一)非诉执行的条件
税务、海关(有特别法)
执行前,还要有催告的10天
(二)非诉执行的申请人
(三)非诉执行的管辖
(四)非诉执行的申请、受理、审查与裁定
非诉执行程序
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判决生效,强制执行
非诉执行
专题九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政府信息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以储存形式无关
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
(一)行政机关
谁制作,谁公开
谁保存,谁公开
对于既制作、既保存的情况
首次接触原则
(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
(三)共同制作的信息
公开主体
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带头大哥)
内部程序
征求其他单位意见
15日
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四)被授权组织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涉及国家秘密不公开
三安全一稳定
(二)涉及商业秘密(重点)不公开
程序规则
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公共利益
(三)内部信息不公开
可以不公开
(四)过程性信息不公开(容易导致混乱)
一旦公开过早容易造成混乱
(五)公开审查机制
审核是不是国家秘密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主动公开的范围
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
15条
基层政府
(二)主动公开的方式和场所
方式
(三)主动公开程序
20日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重点)
申请
允许口头
答复
起点
收到之日
终点
20+20
(五)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的转化
(六)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条款
信息更正程序
监督和保障
举报
提起行政争诉
主动监督
公开年度报告
政府是3.31
部门是1.31
专题十 行政争议法总论
行政争议法(行为救济)概述
(一)行政诉讼
可以收钱
(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一)目的相同
(二)产生的基础相同
(三)争议结构基本相同
(四)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
(五)审理的程序基本相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关系
(一)诉讼、复议自由选择
(二)复议前置但不终局
(三)复议终局
专题十一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被告
被告的概念
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后,被告资格的确认
经过复议后再起诉,被告的确定
复议机关不作为告1个
复议维持被告2个
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维持行为不可诉
复议改变被告1个
行政诉讼原告
原告的概念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为”
侵犯
其
合法权益
原告资格的判断(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判断)
(一)行政相对人必然具有原告资格
(二)行政相关人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原告资格
在于判断他的权益是否受到该行政行为的实质影响
侵权关系的受害人乙具有原告资格
亲属关系
仅凭亲属关系是没有的
如果后天获得伤害继承
物权关系
公平竞争关系
同一条竞争许可线
合同关系
看两个标准
是否考虑乙的利益
只能告政府
有民诉没行政
没民诉有行政
组织的原告资格问题
股份制企业
股东个人不行
股东大会
股东会
董事会
法定代表人
合伙组织
个体工商户
非营利法人
业主共有利益
投资人
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诉
原告资格的转移
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概念
原告2人以上
共同诉讼的类型
必要
必要、同一行政行为
普通
非必要、同类型行政行为
追加共同被告(考点)
告漏了
第三人
追加共同原告
三种情况
漏掉了
如果不想成为原告但又不肯放弃实体权利,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
第三人的概念
第三人的确认
原告型
只要是老百姓统称为原告型第三人
与原告利益相反是第三人
与原告利益相同,如果不愿意成为共同原告,则列为第三人
被告型
与被诉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非行政主体
在行政决定中署名的非行政主体
原告起诉时遗漏的行政主体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被告型第三人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做出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是第三人
复议改变后再起诉,被告为复议机关,原机关为第三人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参加诉讼时间
参加诉讼途径
申请参加
通知参加
应当通知
同一个行政行为
可以通知
同一类行政行为
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
范围
1-2名
方式
授权委托书
近亲属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 该公民的名义提起公诉
代理人的权利
专题十二 行政诉讼的管辖
管辖的一般原理
管辖的概念
先定被告再定法院
级别管辖
四级法院
基层法院
中院
级别高
国务院部门为被告的案件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为被告
性质特
海关处理的
证交所为被告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涉外或者港澳台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不负责行政(海事、知识产权)
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特别注意:复议维持后,以做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就低原则指的是当地的低级别法院
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被告所在地法院
不动产案件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专属管辖
因行政行为
经复议案件
复议改变
可以向院机关所在地法院,也可以向复议机关地域法院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
基于同一违法事实:关了人去诉关了的事=原告和被告所在地法院
必须是“被限制人身自由”
原告所在地
户籍地
经常居住地
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被告所在地
做题顺序
第一步先确定被告
第二部先级别后地域
第三步地域管辖
管辖恒定原则
管辖法院是恒定的
跨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跨区
共同管辖
两个含两个以上法院都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
管辖权异议
15日
专题十三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概述
受案范围的概念
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核心确定标准是行为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可受案 (重点)
应予受理的案件
(一)行政处罚案件
(二)行政强制案件
(三)行政许可案件
(四)行政确权案件
(五)征收、征用案件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七)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案件
(八)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案件
(九)违法要求履行案件
(十一)特别法规定其他可以受理的案件
不予受案的范围
(一)内部行政行为
(二)国家行为
(三)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
(四)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五)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六)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七)过程性行政行为
(八)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1.国务院的复议决定
2。省级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有关普通签证
4.针对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的强制措施的行政复议决定
(九)行政协助执行行为
(十)信访行为
一次处理,可诉
(十一)特别法规定不可受案的其他案件
小结
行政合同可受案
行政合同可受案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协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受案范围外的考点
(一)起诉期和缴费标准
(二)管辖法院和法律适用
(三)判决形式
特点
民告官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附带性受案
审查方式
审查对象
申请审查时间
管辖法院
审查程序和实体要求
(一)审查程序
(二)审查内容
申请审查结果
对于法院审查权的监督制度
(一)备案
(二)再审
专题十四 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和受理
起诉
(一)起诉的一般条件
(二)起诉的程序条件
(三)起诉的时间条件
(四)起诉方式
受理
(一)受理的概念
(二)对起诉的审查和处理
(三)起诉人的救济途径
行政诉讼审理程序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一)一审普通程序
庭前程序
行政赔偿在庭审前提出不是判决
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庭审程序
审理对象
审理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当事人行为不能作为审理对象
复议维持
复议维持审理对象可以为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复议改变和不作为是告一个
审理方式
1、言辞审理不允许书面
2、以公开审理为原则
3、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
4、拒绝陈述视为放弃陈述权利
5、当事人恶意串通,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驳回
裁驳
判驳
审理期限
6个月
(二)一审简易程序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不是特别重要)
(一)上诉
(二)二审案件的审理
1.审理方式(会考)
允许书面、允许不开庭
法院合议庭说了算
2、审理对象
3、审理期限
上诉之日起3个月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行政诉讼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撤诉制度
(一)撤诉的概念
(二)自愿撤诉(第一种)的过程
特别情况的处理
新行为审不审看诉没诉,旧行为审不审看撤不撤
不诉不立
(三)视为撤诉(第三种)
(四)撤诉的法律后果
(五)撤诉错误的纠错制度
再审制度
缺席判决制度
(一)对被告的缺席审判
后果
予以公告
司法建议
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二)对原告的缺席审判
第三人缺席或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审理效果
行政首长出庭制
(一)制度背景
(二)具体要求
负责人原则上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出庭的还可以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三)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四、调解制度
(一)调解制度
调解范围
(二)调解书
内容和形式
生效要件
调解公开制度
第三人参与调解
及时判决
调解协议不能成为判决依据
五、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制度
六、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
七、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制度
八、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制度
回避制度
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交叉案件
行政与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
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
专题十五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特点
有证在先 不利被告
证据的概念和要求
真实性
关联性
合法性
证据种类
书证
纸质形状
物证
视听资料
介质磁带
电子数据
介质是U盘
证人证言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人代为取证
复议维持 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都有举证责任
复议改变 复议机关承担
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罚单、证明我自己没闹事
不作为原告举证责任
赔偿、补偿原告需要证明损害结果的
因被告的原因,无法取证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超出市场价值范围的,由原告负责举证
证据补充
一审补充(重点)
被告原则上禁止,例外时可以
原告第三人原则上可以补充,例外时禁止
证据调取和责令提交证据
(一)证据调取
(二)责令提交证据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证据的审核认定
专题十六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
主动性法律适用与被动性法律适用的区别
专题十七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一审判决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时的判决形式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的判决形式
几种类型判决的特别说明
宣判制度
二审判决
行政诉讼的裁定和决定
行政诉讼裁定
行政诉讼决定
行政诉讼的执行
执行机关
执行措施
执行程序
专题十八 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管辖法院
诉讼程序
证据制度
一审判决和执行
专题十九 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机关
复议代理人和代表人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的一般程序
行政复议的特别程序
行政复议的证据和法律适用制度
行政复议证据制度
行政复议法律适用制度
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的决定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附带性审查的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的执行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专题二十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总论
国家赔偿的概念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程序概述
行政追偿的概念和条件
司法赔偿
司法赔偿的概念
司法赔偿范围
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司法赔偿程序
赔偿委员会重新处理程序
司法追偿程序
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
国家赔偿方式和标准的含义
侵犯人身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侵犯财产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
这是老百姓的口头 和行政机关的口头有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