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篇第七章 泡沫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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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07-22 23:20:34第三篇第七章 泡沫灭火系统
第一节 系统灭火机理
1、灭火机理
隔氧窒息(泡沫储存温度为0~40℃)
吸热冷却
辐射热阻隔
2、相关知识
水溶性
必须用抗溶性泡沫液
应采用液上和半液下,禁止液下
非水溶性
液上
蛋白、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水成膜
液下
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水成膜
第二节 系统组成和分类
组成
泡沫液储罐
泡沫消防泵
泡沫比例混合器
泡沫产生装置
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
控制阀门及管道
分类
按喷射方式
液上
可使用廉价普通蛋白,可用固定、半固定、移动式都行
液下
固定式和半固定式
半液下
按系统结构
固定式
固定的泡沫消防泵或泡沫混合液泵
半固定式
固定的泡沫产生器与部分连接管道
移动式
按发泡倍数
低倍数
<20倍,甲乙丙类液体石油化工装置首选!
中倍数
20~200倍,实际应用较少,多用作辅助灭火设施
高倍数
>200倍
按系统形式
全淹没系统
封闭和被围栏的防护区用
局部应用系统
不完全封闭
移动系统
移动式高倍数
可作为固定系统的辅助设施,也可独立应用
移动式中倍数
适用于发生火灾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
流淌面积S≤100m2的液体流淌火灾
泡沫-水,喷淋系统
组成
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等
在发生火灾时按预定时间与攻击强度向被保护区喷洒泡沫和水
泡沫喷雾系统
采用泡沫喷雾喷头
第三节 系统型式的选择
系统选择的基本要求
甲乙丙液体储罐宜选用低倍数泡沫
油罐中倍数泡沫系统宜为固定式
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液下、半液下喷射系统
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应选用液上或半液下系统
内浮顶和外浮顶储罐应选择液上喷射系统
禁用泡沫炮
非水溶性液体外浮顶储罐
内浮顶储罐
直径D>18m的固定顶储罐
水溶性液体的立式储罐
禁用泡沫枪
高度h>7m的固定顶
直径D>9m的固定顶
使用场所
全淹没
高倍
封闭空间
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场所
中倍
小型封闭场所
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小型场所
局部应用
高倍
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和B类火灾(固体和液体火灾)
天然液化站与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
中倍
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
限定位置的流散B类火灾
固定位置S≤100m2的流淌B类火灾
移动式
高倍
难以确定或难以接近火灾部位的
流淌的B类火灾
需要排烟、降温、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
中倍
难以确定或难以靠近的较小火灾场所
流散的B类火灾
S≤100m2的流淌B类火灾
泡沫—水喷淋系统
非水溶性液体泄漏危险的室内场所
存量≤25L/m2,或>25L/m2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
泡沫喷雾系统
独立变电站的油浸电力变压器
S≤200m2的非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
第四节 系统设计要求
低倍数系统
基本要求
扑救一次的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固定式系统应配置用于扑救流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每支枪流量应≥240L/min即4L/s
固定式系统的储罐区,沿防火堤外均匀不知泡沫消防栓,且间距应≤60m
当固定式系统的混合液流量≥100L/s时,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储罐区固定式系统应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
从启泵到泡沫保护对象没时间应≤5min
固定顶储罐
固定顶的保护面积应按储罐的横截面积计算
水溶性液体
水溶性的泡沫储罐应设泡沫缓冲装置
非水溶性液体
液上
子主题
液下或半液下
强度≥5.0L/(min.m2),连续供应时间应≥40min
外浮顶储罐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外浮顶保护面积,储罐与泡沫堰板之间环形面积确定
非水溶性
强度≥12.5L/min.m2,连续供应时间≥30min
泡沫堰板
喷射口
设在罐壁顶部上方、密封圈或挡雨板上方时
堰板高出密封圈0.2m
设在罐壁顶部(浮顶上)时
应配泡沫导流罩,堰板与罐壁间距应(宜)≥0.6m
设在金属挡雨板下部时
堰板高度应≥0.3m
应在堰板最低部位设排水孔,排水孔开孔面积宜280mm2/m2,排水孔高宜≤9mm
内浮顶储罐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应按环形面积去顶,其他内浮顶应按固定顶对待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
堰板与罐壁距离应≥0.55m,高度应≥0.5m;
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应≤24m
非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12.5L/min.m2,连续供给时间应≥30min
高、中倍数系统
全淹没系统
围挡
围挡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能力
考虑人员撤离,门窗等低于淹没深度的开口应在泡沫喷放前或同时关闭,不能关闭的开口,应对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体设窗口时,宜在窗口设网孔≤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防护区应设排水设施
利用防护区外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排气口,排气速度宜≤5m/s
高倍数淹没深度
当扑救A类固体火灾时
淹没深度最低 ≥ 1.1倍最高保护对象,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0.6m
泡沫液和水连续供应时间应≥25min
当扑救B类液体火灾时
汽煤柴和苯类的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
泡沫液和水的供应时间应≥15min
高倍数,系统自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时间应≤1min
A类固体火灾单独使用时,淹没体积保持时间应>60min;高倍数和自喷联合使用时,淹没体积保持时间应>30min
局部应用系统
局部系统高倍数泡沫供给速率
达到规定覆盖厚度时间应≤2min
淹没A类固体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应≥0.6m
对于汽煤柴或苯,覆盖起火部位厚度应≥2m
局部高倍数泡沫系统扑救A类和B类火灾时,连续供应时间应≥12min
高倍数系统设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时,符合
应选择固定式系统,且应设置导泡筒
宜采用发泡倍数为300~500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
供应强度缺乏数据时,以7.2L/(min.m2)
泡沫和水连续供应时间,宜≥40min
对A类固体场所,中倍数应符合:
覆盖保护对象时间应≤2min
连续供应时间应≥12min
对于流淌B类火灾或S≤100m2的流淌B类火灾,中倍数应符合:
沸点≥45℃的非水溶性液体,供给强度应>4L/min.m2
室内供应最小供应时间≥10min
室外供应时间≥15min
移动式系统
对于流淌B类火灾或S≤100m2的流淌B类火灾,或沸点≥45℃的非水溶性液体,供给强度应>4L/min.m2
油罐中倍数泡沫系统
固定顶和内浮顶油罐保护面积应为横截面积
系统泡沫供给强度应≥4L/min.m2,连续供应时间应≥30min
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剂应采用特制8%型氟蛋白泡沫液
泡沫-水喷淋系统和泡沫喷雾系统
基本要求:泡沫混合液连续供应时间应≥10min,泡沫和水的连续供应时间之和应≥60min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供给强度应≥6.5L/min.m2
泡沫-水喷淋系统自雨淋阀开启至系统各喷头达到设计喷洒流量时间应≤60s
泡沫喷雾系统
保护油浸电力变压器时,强度应≥8L/min.m2,连续供给时间应≥15min
保护非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时,强度≥6.5L/min.m2,时间≥10min
自动控制状态下,响应时间应≤60s
第五节 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泡沫消防泵
泡沫液泵应耐受时长≤10min的空载运转
比例混合器
环泵式
适用范围:建有独立泡沫消防站的场所,尤其适用于储罐规格较单一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入口应低于储罐最低液面1m
压力式
适用范围:1、适用于低倍数;集中控制流量基本不变的全淹没高倍数和局部应用高倍数系统 2、全厂统一采用高压或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石油化工企业,尤其是分散设置的独立泡沫站的石油化工装置区
压力式比例混合器的单罐容积宜≤10m3
平衡式
精度高,分体式和一体式两种
适用范围:范围广,若干独立泡沫站的大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多采用水力驱动式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管线式
精度不高,利用文丘里管的原理形成负压
比例混合器直接安装在主管线上
主要用于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产生装置
低倍数泡沫产生器
高倍压泡沫产生器
发泡倍数应 2≤n≤4
中倍数泡沫产生器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