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戴鹏民诉
真的是自己非常用心整理的了,觉得用mindmaster把知识点作成思维导图是一件非常舒服的事情
编辑于2020-07-24 11:06:54民诉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
实质:利用国家审判权解决平等主体之间人身、财产权利义务纠纷
审判程序
诉讼程序(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一审
二审
再审
非讼程序(不解决民事纠纷)
特别程序(选民资格除外)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纠纷解决
和解
私力救济
调解
仲裁
社会救济
诉讼
公力救济
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基本法:根据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
部门法:根据民事诉讼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
程序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来看
公法: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来看
民诉法效力:凡是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国民事诉讼法
诉的基本理论
诉的要素
主体
当事人
诉讼标的
概念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
vs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而请求法院所作出的特定裁判
诉的理由
原告起诉以及提出的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诉的分类
分类
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给付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
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如解除合同、离婚、变更合同)
注意点⚠️
诉的分类的前提是诉,而一个非诉案件的程序则谈不上诉的分类问题
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只要原告提出了给付或者变更、消灭的请求,就是给付之诉或者形成之诉,不再是确认之诉,因为确认之诉只要求确认,不能有给付、变更、消灭的请求
消极的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的区分:原有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有效
诉的分类的唯一依据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的答辩意见无关
变更之诉考点提示⚠️‼️三者变其一为变更之诉
主体:如张三起诉李四要求将婚生子张小三判归自己抚养
客体:离婚、解除合同(将此种法律关系从有变为无)
内容:离婚诉请子女生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到每月2000元
反诉
概念: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的反请求
构成
主体
主体的同一性→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相同
牵连关系
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因果关系/相同事实(❗️并不要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时间
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二审反诉
可调,调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除外
管辖
牵连管辖
独立的诉
反诉VS反驳
区别
独立的诉VS一种防御主张
判断技巧:做题时去掉原告的主张,被告就自己的主张能否单独直接向法院起诉
被告的主张是被告基于什么法律关系主张什么权利,而不能看该种主张导致的结果。即不能看“抵销”、“折抵”等字眼
反诉虽然以本诉为前提,但是独立于本诉存在,不因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权利义务相同/相对应
单说相同×
同等、对等原则
仅针对外国人、无国籍人
同等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参加民诉享有和中国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
以其人之道 还治其人之身
辩论原则
主体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证人没有辩论权)
时间
整个诉讼过程中
适用范围
诉讼程序适用辩论原则,执行程序和非讼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处分权不是无限的
❗️违反处分原则的判断: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为违反处分原则
判断处分原则与(约束性)辩论原则
裁判超事实:违反辩论原则
裁判超请求:违反处分原则
即超事实又超请求,两者都违反(二审判离婚一并处理财产问题)
诚实信用原则
对处分原则的限制
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约束当事人,同时也约束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考点延伸: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不是裁定驳回起诉),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监督原则
监督对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为
监督方式
抗诉,是要求启动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再审,必须满足再审条件(如特别程序不适用再审)
检察建议
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再审,必须满足再审条件
可以对法院或法官的某个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适用比较灵活)
基本制度
合议制
合议庭适用范围
一审、二审、再审、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
独任庭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重大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
审级: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再审)
性质:诉讼程序,特别程序中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合议庭评议规则
适用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计入笔录(不能用判决书上的签名来追究责任)
合议庭形不成多数意见时,由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对于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考点提示
独任职不等于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制,但是适用独任制的并不一定是简易程序)如: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合议制不等于普通程序(普通程序适用合议制,但是适用合议制的并不一定是普通程序)
回避制度
适用的对象
我们期望“他”保持中立的人‼️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法定原因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有不当行为:法官有权会见当事人,必须仅限于合规的会见
参与过前序程序,但是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定回避
申请程序
可口头、可书面
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在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申请的效力‼️
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应当暂停本案的工作,但是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一般是指制止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回避的决定‼️
台上的院长定
审判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台下的审判长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救济
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被申请人不得提起复议,因为属于内部工作安排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工作❗️
公开审判制度
法定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其他案件
申请不公开
离婚诉讼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考点提示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审判一律公开进行;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得公开
⚠️开庭时未成年应当不公开×——刑诉规定不要混
两审终审制度
一审终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调解书
一般的裁定书;但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仅仅指的是确认婚姻有效、无效;非离婚诉讼)
主管与管辖
主管
&人民调解
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只能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而不能就原纠纷向法院起诉
没有既判力(禁止再诉的效力)
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仲裁委员会(见仲裁专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行政仲裁,不需要仲裁协议就可以管;且非一裁终局,可以起诉
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即未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民商事仲裁不等于劳动仲裁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纠纷应当先行调解
管辖概述
管辖权恒定原则
指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不因当事人住所地变化而影响,也不因行政区划的变化而影响管辖权)
专门法院管辖
范围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管辖
‼️中级法院管辖
重大涉外案件,并不是所有涉外案件都由中院管辖,涉外和重大两个要素缺一不可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范围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归海事海商法院管辖,其级别相当于中院
公益诉讼的案件
专利纠纷的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上海、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
看见仲裁找中院
仅国内仲裁的证据、财产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
高级法院的管辖: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有且仅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审理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上原告就被告
双方情况一样
特殊情况被告就原告
被告一方有特殊情况
非国内+身份关系
下落不明/宣告失踪+身份关系
仅限于身份关系
失去自由(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
被注销户籍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原告被告地均可
被告就原告也是一般地域管辖,并非特殊地域管辖
所在地判断
第一步:确定是否有经常居住地(两步走)
起诉时仍居住于此(先判断)
连续居住满1年
第二步: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以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为该公民所在地
第三步:没有经常居住地,又没有住所地的(即户籍迁出还未落户),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侵权纠纷
一般
侵权行为地(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
特殊
产品、服务侵权/信息网络侵权沾边就可
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约定履行地为一方住所地
被住和约定地均可
约定履行地非双方住所地
only被住
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有约定履行地
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即使约定与实际不符)
无约定
法定情形
交付货币
接收货币一方
交付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交付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财产租赁/融资租赁
租赁物使用地
信息网络方式
通过信息网络交付
买受人住所地
其他方式交付
收货地
其他
总结
共同海损、海难救助、公司诉讼、三个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作业、遗产继承)——被住无管辖权
公司诉讼
公司住所地法院
保险合同
一般
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特殊
保险物为运输工具or运输中的货物
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被住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可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运输侵权纠纷
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或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运输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法院
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类案件
只需知道被告住所地无权管辖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情形
不动产物权纠纷(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再适用
港口作业
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涉外专属管辖
在中国履行的三类涉外合资、合作、及开发合同本身❗️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中外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纠纷适用一般管辖
协议管辖
适用范围
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的一审案件,不包括人身关系纠纷
形式
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管辖协议无效
选择范围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限制
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
协议约定两个以上地点,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纠纷管辖权判断的解决思路
步骤一:判断是否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优先
步骤二:协议管辖,存在有效的协议管辖由协议选择的法院管辖,没有(包括没有和无效)则进入第三步
步骤三:法定管辖
一看合同是否已经履行
二看合同履行——被告住所地和约定履行地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对法院而言,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为共同管辖
对当事人而言,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有选择权为选择管辖
‼️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时,最先立案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后立案的法院将不再有管辖权,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最先立案的法院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性质
本质为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
单方行为,不需要受移送法院同意,哪怕是上一级法院
同级之间/上下级之间均可
应当移送(有错)
当事人答辩期未应诉答辩,一审开庭前法院发现管辖错误
共同管辖后立案法院
被告管辖权异议法院认为成立
不得移送
管辖权恒定
共同管辖先立案
应诉管辖
纠错不得反复
❗️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再有问题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关于集中管辖问题
按照正常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确定管辖法院
若为互联网纠纷,按照第一步确定的某一基层法院所在地设有互联网法院,则将该基层法院替换为该市的互联网法院即可
指定管辖
情形
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中,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关于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性质
实质❗️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个别调整
only上下级
提审
上可审下
下主动想让上审可以申请
上交下审
确有必要(破产/人数众多/最高院确定)+上级的上级同意
应由上级审,下级不可报请审理(即上级法院给你的,你接着;上级法院没有给你的,不准伸手要)
移送管辖VS管辖权转移
看本质是错误(应当移送)还是变通调整(需要)
管辖权异议
主体
当事人,实践中一般为被告
不论有独第三人or无独第三人都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时间
提交答辩状期间(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15日内)
应诉管辖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应诉答辩的,视为应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除外
对于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象
一审(地域+级别)
对异议的处理
成立——裁定移送
不成立——裁定驳回
救济
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民诉中可以上诉的裁定有三——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
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准予撤诉,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当事人
诉讼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
判断
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注销而不是解散、撤销)
其他组织❗️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组织
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的金融机构
诉讼行为能力
非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同生同灭
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无、限民
有诉讼行为能力人
完民(含16+劳动)
当事人适格
概念
是指针对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也称正当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是当事人适格的基础和前提
前者是具体案件当事人资格,后者是抽象~
前者解决关不关你的事,后者解决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
判断
原则
本案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的主体即为本案适格当事人
例外
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享有确认利益的人(如确认不存在侵权关系)
意定或法定依法对他人~享有管理权的主体(如财产代管人)(以自己名义)
公益诉讼中,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组织
常考
合伙
个人合伙:未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全体合伙人为当事人
合伙企业: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该企业名义起诉、应诉
个体工商户
如果有字号,直接以字号为当事人,列明经营者信息即可
如果没有字号,则以经营者为当事人,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列为共同被告
无限侵权
其与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无、限在幼儿园被侵权,侵权人担责,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权利人主张幼儿园承担责任,幼儿园做共同被告)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挂靠
挂靠人为被告,当事人请求(前提)则被挂靠人为共同被告
职务行为
该组织为当事人。‼️工作人员不能是当事人(原告、被告、有独三or无独三),最多是个证人
提供劳务侵权
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法人终止
注销前
以法人名义(无论撤销、清算),清算组织等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
注销后
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前提),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当事人
劳务派遣
用工单位为被告,要求(前提)则用人单位为共同被告
担保
一般保证
起诉债务人,以债务人为被告
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为共同被告,但法院判决时必须明确执行顺序
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
起诉债务人,以债务人为被告
起诉保证人,以保证人为被告
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死者近亲属
可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
安保义务人
受害人受到第三人侵害,侵权人担责,安保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
当事人变更
自然人死亡
由其继承人继承其诉讼权利义务,进行诉讼
人身专属性的除外(如离婚诉讼)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
由合并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诉讼权利、义务,进行诉讼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转移
原则当事人恒定主义
例外诉讼承继主义
法院同意发生承继,不同意无独三
共同诉讼
特征
两人以上
标的同一/同种类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普通共诉)/必须合并审理(必要共诉)
当事人也同意(必要共诉不需要)
普通共诉
特征
诉讼标的同种类
本质上是数个可分之诉(独立的诉),只是为了实现诉讼经济而合并审理
是否合并需要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
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各共同诉讼人之间行为独立,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效力
必要共诉
特征
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人以上
诉讼标的同一,也即只有一个诉讼标的
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为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生效。并不要求其行为相同
判断标准
共同诉讼人之间对争议的诉讼标的依据实体法规定有无共同或者连带关系
常考必要共讼
常考
挂靠、个体工商实际经营者与名义不一样、个人合伙、企业分立、未经清算注销、无限侵权、劳务派遣、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共有、连带保证、共同侵权等连带责任
重点
追索赡养费
应当将所有赡养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
遗产继承
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不愿意参加但是放弃实体权利不列为共同原告
诉讼代表人制度
概念
二五一十
权限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程序性行为)
代表人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全体同意,并非半数同意)(委托诉代不需要许可,仅为一般程序权利)
分类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当事人人数确定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当事人人数不确定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考点
特征
起诉时,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人数确定
共同诉讼形式
可以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
代表人确定‼️
全体/部分当事人推选共同代表人
选不出
必要共同诉讼自己参诉
普通共同诉讼自己另行起诉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考点
特征
起诉时人数不确定
⭐️共同诉讼的形式
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
代表人的确定‼️
推选代表人:全体选全体,部分选部分
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
❗️不同意法院指定的代表人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特殊程序
判决具有预决效力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概念
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特征
被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的委托授权
代理权限
全权代理(所有诉讼行为)
与当事人诉讼行为产生相同法律效果
法定代理人VS当事人
诉讼地位不同,当事人VS诉代。法定代理人只能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起诉
裁判针对的对象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
诉讼中发生的事件效果不同(但是行为效力相同)如死亡
委托代理人
概念
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特征
代理权的取得:基于当事人、法定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授权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授权
范围
可以
律师(三证)等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员工、社区单位等公民代理
不OK
无限等
代理权限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涉及实体性权利)
一般授权:只能行使程序性权利,不得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特别授权的每一项授权都需要明确、具体,在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没有具体授权的,视为一般授权‼️
法律效果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一般有了委托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后,当事人本人可以不亲自出庭,但是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外,仍然应出庭;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庭,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三人
有独三
参加理由
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为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将原告和被告一并作为被告,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
诉讼地位
相当于原告(有独三之诉的原告)
参诉方式
提起诉讼(法院不得追加)
参诉时间
案件受理后,辩论终结前
⭐️有独三二审参诉
予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漏人)‼️
无独三
概念
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参诉理由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参诉方式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或者法院依职权追加‼️
权利
附条件的权利
判决担责无独三有权上诉,不担责无独三并不妨碍其成为被上诉人‼️也
调解无独三需承担义务则需无独三同意,调解书应送达签收,签收前反悔调解书不生效
无权
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有独三也无权撤诉)
但可以承认诉讼请求
撤销之诉第三人
性质
形成(变更)之诉
起诉条件
有作为本案无独三或者有独三的资格,但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起诉时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
管辖法院
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并非一审法院❗️
法院处理
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审理与救济
适用一审程序,不服可上诉
共同原告、共同被告辨别
第一步:找到原告、被告
第二步:找原告和被告的法律关系‼️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法律关系不一样
第三步:把某人套进去,套的进去那个法律关系就是共同原告or共同被告;套不进去为有独三or无独三
证据
种类
当事人陈述
法院可以要求签署保证书
不签不必然导致事实不被认定,还需“承担证明责任”
书证物证
区别
所载内容/思想(书证)VS物品外在特征(物证)
书证规则
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公文书证规则
公文书证推定真实,但可举证推翻
最佳证据规则
应当原件,确有困难除外
文书提出命令
对方控制,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真实⭐️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恶意毁灭书证等,⭐️法院可以推定真实,并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视听资料
其传播离不开实物载体
电子数据
本质特征
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电子信息(包括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与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明显区别
电子数据可以实现精准复制
电子数据可以在虚拟空间内快速传播,可以离开实物载体
电子数据极易实现剪辑、修改
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的区别
书证用传统的刻画写印刷等方式,形成于实物表面,读取直观
视听资料形成于特殊介质之上,读取方式不直观,需要借助播放设备
电子数据形成于特殊的电子数据介质,读取内容必须借助电子计算机技术
证人证言
证人资格
不适用回避制度,故利害关系的人OK,只是证明力较小,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能否作为证人要看其能否正确表达意思
证人出庭‼️新修
程序
依申请(举证期限内)/依职权
未经通知不得出庭,双方同意+准许除外
视为出庭
组织交换证据时出庭陈述
证人不出庭
情形
双方同意+法院准许
确有客观原因(不可抗力、身体健康、路途遥远)
方式
符合条件可以用书面证言、视听传播等方式(传来证据)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新修)
费用补助
补助范围
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刑诉无误工费)
承担
由败诉方承担
如实作证义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即不签署保证书也可以作证)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鉴定意见
启动
依申请(举证期限内)/依职权
前序准备
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保证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
鉴定意见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盖章+附资格证明委托机构进行鉴定的,鉴定机构盖章+鉴定人签名
多人共鉴,不同意见如实注明,不得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具有可代替性,适用回避制度
鉴定人出庭
情形
当事人有异议/法院认为应当出庭(刑诉是并的关系)
后果
鉴定人应当出庭
不考虑是否有正当理由
拒不出庭不得作为认定依据,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有专门知识的人
程序
申请(举证期限内),由法院通知1~2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作用
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拟制为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拟制为当事人陈述(故为法定证据之一)
只能依申请,不能依职权
费用应当由申请人承担(VS证人)
不适用回避制度(VS鉴定人)
勘验笔录
分类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等中间传播环节的证据
传来证据: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传播环节的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区分关键:在于内容的完整性,与证据的来源、证明力大小无关
直接证据完整的证明的待证事实
间接证据只能证明待证事实的一个部分、片段,需要它证补充
本证与反证
标准
承担证明责任一方提供证据为本证,相反为反证
与原告、被告无关
判断步骤
证据待证事实是什么
谁承担证明责任
承担证明责任一方提供证据为本证,相反为反证
证明
证明对象
免证事实
1、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包括专业领域内经验法则)所推定事实
可反驳(动摇即可)
5、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确认的事实
可推翻(程度要求更高)
自认制度⚠️
范围
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法院应依职权查明
表述为与身份有关的案件不适用自认制度,表述错误,仅限于与身份有关的事实不适用自认
效果
免除对方举证责任,法院应当以自认事实作为裁判依据(不一定败诉)
注意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
自认认诺
自认针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一定败诉,体现辩论原则
认诺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导致对方诉讼请求成立自己败诉,体现处分原则
调解/和解自认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但是法定/双方认可除外【做题技巧:常见表述为…法院依法组织调解,被告承认**,但是因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将这一句直接在题中划去】
方式
明示
默示
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充分说明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视为对该事实承认
委托代理人的承认
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认诺则需要特别授权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共同诉讼中部分人自认
普通共诉中,仅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对其他人不发生效力
必要共诉中,其他人予以否认不发生自认的效力;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视为全体自认
自认的撤销❗️(新修)(辩论终结前)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法院准许应当作出口头或书面裁定
证明责任
本质
不利的风险承担
注意
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
当事人是证明责任的主体,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针对单一诉讼请求所涉及的事实,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否则将导致法院无法裁判
证明责任由谁承担是由法律和司法解释预先确定的,在诉讼中不存在证明责任在原被告之间转移的问题
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积极行使举证权利(此时是反证)
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或假定,可能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相符合
证明责任分配⚡️
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
侵权
原告
四要件(注意无过错、倒置情形)
被告
免责事由
无过错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产品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动物(动物园以外)致人损害
举证责任倒置
因果关系倒置
环境侵权、共同危险
过错推定(过错倒置)
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
做题技巧
第一步: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第二步:判断归责原则(是否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步:判断是否存在三个倒置问题
证明标准
标准
实体
一般标准--高度可能性
特殊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胁迫、欺诈、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予
程序
标准
较大可能性
适用
保全、回避等
案例步骤
1.找出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证明责任的前提
自认就不需要讨论证明责任
2.探讨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是证明标准的前提(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无关乎证明标准)
3.证明标准、本证、反证
证据保全
诉讼中证据保全
适用: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
启动方式: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采取
申请时间:举证期限届满前
管辖法院:受理案件的法院
担保:诉讼中证据保全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提供担保
诉讼前证据保全
适用: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或申请仲裁前申请证据保全
启动方式:only依申请
管辖法院: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应当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程序:法院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解除:申请人自保全之日起30日内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解除保全措施
担保:应当责令提供担保
证明程序
举证
及时举证
举证期限
确定
法院审理前确定(一审≥15日)/双方协商经法院准许
延长
确有困难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
期限计算
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逾期提供
客观原因/对方未提出异议——视为未逾期
故意/重大过失法院不予采纳。但与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采纳+训诫、罚款
非因故意/重大过失,法院应当采纳+训诫
其他效力
提供证据、申请期限延长、申请证人出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诉中保全、申请鉴定、申请专门知识的人、责令书证提交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依职权
性质
需严格限制——约束性辩论原则
情形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的事实
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
程序性事实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无需质证,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意见
依申请
情形
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当事人/诉代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
申请程序
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
质证方式
视为申请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2019新规定:申请法院收集证据,法院不予准许,不可以申请复议。但是如果就该法院收集,法院不收集,可以以该理由申请对生效判决的再审
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由双方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庭前交换证据
审前准备/法庭调查询问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已被质证
证人审前准备/法庭调查询问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证据认定
非法证据排除
严重才排
偷拍、偷录的证据一般不是非法证据,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不得单独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注意
只是证明力弱,但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并非都是间接证据
种类
当事人的陈述
无、限民与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保全与先予执行
保全
诉前保全
适用情形: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启动方式:只能依当事人申请
担保: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是必须的)
管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裁定:人民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起诉期:在诉前申请保全的,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未在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应当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诉中保全
适用情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启动方式:依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
担保: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担保不是必需的,是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
管辖:受理案件的法院;上诉案件中,二审法院收到报送案件前,由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裁定: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执行前的保全
申请时间:法律文书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前
管辖法院:执行法院(一审法院或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解除: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否则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担保:执行前的保全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程度不断降低)
共同问题
保全财产代管
一般财产的保全: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保全,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对质押物、留置物的保全: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救济
对保全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解除变更
财产纠纷案件(仅限财产),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解除
先予执行
适用情形
适用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等案件
追索劳动报酬
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
适用条件
当事人申请
程序
申请: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采取
担保: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不提供的,驳回申请(担保不是必需的,法院自由裁量)
处理和救济:法院对于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该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同级复议),复议不停止原执行
强制措施
拘传
适用对象:必须到庭的当事人(负有抚养、抚育、赡养义务和不到庭将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程序: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院长签发拘传票
罚款与拘留
程序:院长批准;拘留24小时内通知家属
救济:上级复议,不停止执行
期限限额
罚款:15内
罚款:个人10万下,单位5-100万
对单位的措施
情形
拒绝协助
措施
单位罚款、负责人罚款/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期间与送达
期间
分类
法定期间
绝对不可变期(如上诉期)
相对不可变期(特殊事由,可以依法变更,如审限)
指定期间(遇到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
计算方法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不论某某之日或某某之次日)
届满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间开始或者期间中有节假日的不能扣除)
在途期间不包括在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但是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时间是要计算在期间内)
耽误顺延
因为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间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同意,由法院决定
需要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顺延期限
送达
直接送达
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离婚诉讼中不能交由另一方当事人)
可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后拒绝签署回证视为送达(并非留置送达)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拒绝签署可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
直接送达文书,拒绝签字,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记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后视为送达,也可用拍照等方式记录过程,视为送达
‼️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必须要经过受送达人同意,且确认其能收悉
但是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only法院)代为送达❗️
转交送达
only军队、监狱、强制性教育机构
邮寄送达
一律以邮局挂号信回执记载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
情形: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法均无法送达
时间:国内60,涉外3月
不适用
支付令
简易程序
调解
概念
专指诉讼中的调解,即法院调解(可以强制执行)
非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强制执行力)
原则
自愿原则(❗️一律以自愿为原则)
合法原则
适用范围
积极
对于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应当调解
对于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婚姻确认案件不调解)
简易程序应当先调情形
婚姻继承、劳动合同、交通/工伤+权利义务明确损赔案件
宅基地、相邻关系、合伙协议、标的额较小
消极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非诉)的案件不能调解
婚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及依性质不能调解的不调解(不可处分)(仅限于婚姻、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其他离婚案件应当先调解)
适用阶段
适用
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程序)
不适用
执行程序和非诉程序不能调解
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公益诉讼的调解、和解要公开)
考点❗️
调解协议超出诉讼请求的,可以准许(判决书不能超出诉讼请求—处分原则)
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不予确认
调解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条款,不予准许(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调解书的制作&生效
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经签收后生效,拒签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可以不制作
程序
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四种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情形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旧事休提家庭和谐
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
不涉及执行
其他不需要制作的情形
二审、再审调解书必须制作调解书,没有例外(定纷止争)
其他注意点
书与协议不一致以调解协议为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予以更正
调解协议不生效时,法院应当及时审理作出判决
调解可以邀请案外人参加调解
调解协议可以直接送达,但是不可以留置送达
请求制作判决书
原则
达成调节协议后要求制作判决书不予支持
例外
无民离婚,法代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
涉外民诉,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特殊问题
担保
协议可以约定另一方或第三人担保。担保人拒不签收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担保在符合《担保法》规定时生效,与是否签署调解书无关
无独三
担责无独三,调解书应当送达,拒不签收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无独三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生效
双方当事人签收生效(送达含签收之意)
诉讼和解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结案方式
撤诉,撤回起诉,撤回起诉后案件未经过实体处理,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only两种,没有裁定终止、制作判决书等方式
一审
起诉受理
起诉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诉讼权利能力+原告适格(直接利害)
有明确的被告(如已注销/死亡则裁定驳回)
只要求明确,不要求正确或者适合❗️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不要求正确(实体审判考虑的事情)
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主管:人民调解、仲裁、劳动仲裁前置)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处理
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登记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受理前不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该裁定可上诉)
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可上诉)
两者+管辖权异议三个可上诉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可以再上诉,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
起诉状
形式:书面为原则,但是允许口头起诉
内容:双方基本情况、诉讼请求、证据与证据来源
‼️起诉状没有案由这一要求
难点
一事不再理
实质是案件已经经过法院的实体处理,原告再次起诉,不予受理
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撤诉(未经实体处理)再次起诉应予受理
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裁判生效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对于离婚没离成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应予受理
6月后
新情况新理由
被告起诉
重复起诉
实质
防止出现相同或相冲突的判决
要件
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含部分)(或后诉否定前诉)相同
诉讼标的
诉讼请求(或后诉否定前诉)(变更、给付之诉蕴含确认之诉)
后果
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
管辖
非属管辖,告知另诉,坚持起诉,不予受理
受理后发现非属管辖,移送管辖
仲裁协议
有效仲裁不得受理
诉讼时效
超期起诉,应予受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起诉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
受理(不是起诉)的法律效果
法院取得对案件的审判权,有权对案件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
法院对案件形成排他管辖权(它院不得重复受理)
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产生具体的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分别取得原告或者被告的诉讼地位,并享有各自不同的诉讼权利,承担各自不同的诉讼义务
程序
庭前分流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证人在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出席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质证只能发生在庭审之中,在开庭之前进行的只能是证据交换
撤诉和缺席判决
撤诉
主体
原告(包括有独三和反诉原告)
视为撤诉
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不预交受理费
包括无民法代可以按撤诉处理
后果
诉讼程序终结、时效重算、原告仍可起诉(离婚有例外)
缺席审判
对象
非必须到庭被告、无独三、反诉被告、不予撤诉原告
条件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
包括无民法代可以缺席审判
诉讼障碍
延期审理
情形:出现了障碍,临时性障碍,但问题不大,换个时间继续开庭
诉讼文书:决定❗️
大白话:法官内心对于诉讼的继续是有谱的,即知道诉讼仍然要继续、仍由本案的当事人继续,换个时间开庭即可
诉讼中止
情形:出现了障碍,问题较大,之后要不要继续、何时开始均不确定(⚠️注意一个情形: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诉讼文书:裁定❗️
大白话:对于诉讼何去何从,法官内心是没谱的
诉讼终结
诉讼文书:裁定
情形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继承人下落不明则裁定中止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义务继承人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一律终结,即使涉及财产继承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情形总结
不需要继承(没有继承人、继承人放弃权利、没有遗产也没有义务继承人)
无法继承(身份关系)
死亡处理
诉前死亡
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诉中死亡
身份关系
直接裁定终止
继承
继承人且愿意
变更当事人继续
没有/弃权
裁定终止
审限
立案之日起6月审结,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延长6月
文书公开
查阅的范围: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不允许公开查阅
限于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尚未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不允许公众查阅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判决、裁定不允许公众查阅
当事人查阅范围不受限制,唯一的限制在于合议庭评议笔录不能查阅
判决裁定决定
判决
判决宣告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判
离婚诉讼宣告一审判决时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当庭宣判10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当庭发给判决书
判决错误纠正
瑕疵(笔误、文字错误、计算错误)
下达裁定补正
实质错误
当事人上诉的,原审法院可以提出有误意见报送二审法院,由二审程序予以纠正
当事人不上诉的,判决生效,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裁定
裁定拘束力
通常只及于当事人、诉参、审判人员
可上诉
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
不可上诉
见精讲192
决定
处理程序性事项(如回避、延期审理等)
处理有关回避和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罚款、拘留),可以复议,其中驳回回避申请为原级复议,罚款、拘留为上级复议
简易程序
适用前提
积极条件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审级)
仅指一审本身,不等于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
消极条件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简易程序不能公告送达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发回重审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
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无法送达
原告提供准确地址,但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应转普通程序(此时被告明确)
原告不能提供准确送达地址,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以被告不明确裁定驳回起诉
适用程序
职权适用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
协议适用
双方约定,开庭前提出,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普通可以约定为简易,但是简易不可以协议为普通
特点
传唤、送达方式简单
可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裁判文书不适用‼️)
用简易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必须确保收到,否则不得缺席判决
审判组织简单
独任庭 【简易程序不等于独任制、普通程序不等于合议制】
举证期限和答辩期灵活
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协商+准许,但≤15天
庭审方式灵活
简便方式进行庭审前准备
开庭方式可以采用视听等多种方法
审限较短
3个月审限,延长后不得超过6个月
注重调解
六类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涉及家庭、邻里纠纷、要么争议小、标的额小(含小额诉讼)
受理、送达、审理、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但是庭审笔录不可以简化
在一审程序中,不论简易还是普通,必须开庭审理
当庭宣判
除不宜当庭审判外,应当当庭宣判
程序转换
普转易
已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换为简易程序
易转普
应当裁定(❗️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
法院认为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
当事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普通程序的审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节约时间)
小额诉讼
适用情形
简易程序情形+标的额小
海商事法院符合条件也可审(特殊情形)
不得适用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但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纠纷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涉外民事纠纷
知识产权纠纷
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其他不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如不适用简易程序×5)
举证答辩
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当事人协商+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
到庭当事人表示不需举证与答辩期间,可立即开庭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一审终审:所有的判决、裁定,包括实体判决、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均为一审终审
裁判文书中可以省略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部分
举证期限小结
普通
约定/指定,指定≥15
简易
约定/指定,≤15
小额
约定/指定,一般≤7日,最长15
公益诉讼程序
一般公益诉讼
起诉主体
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领域法定机关与组织
起诉条件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有社会公益受损的初步证据
属于法院主管+管辖
减少了被告适格增加了初步证据
管辖
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中院管辖
污染海洋环境,由发生地/结果地/采取预防措施的海事法院管辖
因同一侵权行为向多个法院起诉,最先立案者管辖,必要时共同上级指定
告知程序
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部门依法履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院释明
法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等诉讼请求(是否增加还由原告决定,并未侵犯处分权)
其他机关/组织参诉
受理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主体可在开庭前申请参诉,准许则列为共同原告
开庭前没申请,裁判生效后另行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准许,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和解调解
可以和解/调解。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必须公告(≥30日)
人民法院经审查,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人民法院经审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和解、调解后只有一种结案方式,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结案,不允许原告撤诉而结案(防止私下交易)
❗️公益诉讼中允许原告撤诉,但不允许因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起诉
公益诉讼不允许提出反诉,被告反诉法院不予受理
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受害人依法起诉。但其不能对公益诉讼生效裁判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
补充性
法定主体没有提起公益诉讼,检查机关才上
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诉前公告
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公告30天。公告期满,法定主体不起诉,检察院可起诉
起诉主体管辖法院
由市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中级法院管辖(地位类似原告)
上诉与二审
检察院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由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庭(并非必须)
启动二审方式为上诉非抗诉;上诉理由为不服一审判决非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
三撤之诉
起诉受理
起诉条件
有独三、无独三+不可归责本人+有证据+6个月
性质
新的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审查
5日内送交原审当事人,对第三人与原审当事人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询问
处理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普通程序7日)内立案/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
有特殊救济方法
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
保护再婚利益
财产分割部分可提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
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不得书面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不得适用独任制
当事人诉讼地位
应当以起诉第三人作为原告
以原审原告、被告、有独三为共同被告
原审无独三担责共同被告,不担责为第三人
中止执行
(未停止执行)提起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驳回
受理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判决结果
请求成立+民事权利主张全部/部分成立,改变原内容错误部分
请求成立+但民事权利主张不成立/未提出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内容错误部分
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原内容未改变/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救济
不服可上诉(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只能有一个(原则再审优先)
三撤之诉审理期间,法院裁定再审的,受理三撤之诉的法院应裁定将三撤并入再审
可证明原审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法院应先行审理三撤之诉,再审诉讼裁定中止
三撤之诉并入再审
再审按一审可并,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再审按二审(注意提审),法院可调,调不成发回一审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保护上诉权)
案外人一般不能申请再审,案外人申请再审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为前置程序
二审程序
上诉提起
主体
原告、被告、有独三、担责无独三(代位权债务人是无责无独三)
委托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才能代为提起上诉
对象
一审判决和三类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一审终审
最高法一审
调解书
一般的裁定书(三个除外)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仅仅指的是确认婚姻有效、无效;非离婚诉讼)
上诉期
起算
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期限
判决15日,裁定10日(行政诉同民诉,刑诉判决10日裁定5日)
形式
必须提交书面上诉状,口头上诉无效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原则
谁上诉谁是上诉人;对谁不满,谁是被上诉人;都上诉,都是上诉人,没有被上诉人
判断
第一步:逐项划出一审判决
第二步:逐项划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第三步:将上诉请求和一审判决对比,谁会受到损失(包括权利义的减少或者义务的增加),谁就是被上诉人。而不会受到损失的人按照原审地位列明
二审程序
审判组织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必须合议制,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
审理范围
原则: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
但一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处分权&严肃性
注意同刑诉全民审理原则不一样
审查范围
上诉请求有关事实与法律适用(事实审+法律审)
审理形式
开庭审理为原则
但是经过阅卷/调查/询问,没有提出新东西,合议庭可以不开庭
二审结案
二审裁判
裁判方式
维持原判
事实+法律OK(原是判决判决驳回,原是裁定裁定驳回)
改判/撤销/变更
事实/法律错误
或改或撤
基本事实不ok,查清可改判,查不清裁定撤销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漏人、违法缺席判决),不得改判(维护两审制)
考点提示
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不得适用独任制
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全体回避),适用一审程序重新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原审保全等措施并不当然时效,举证期限可酌情确定
二审调解
达成协议必须制作调解书(再审同样必须制作)(一审离婚、收养、及时履行可以不制作)
调解书签收后,原判决视为撤销‼️二审调解书中不能有撤销原判等表述
调解书的效力不仅在于解决纠纷,还在于明确一审判决的效力,即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撤回起诉我不告了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二审撤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审/再审撤诉不能重复起诉,一审可以)
上诉撤回我服了
二审判决宣告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裁定
自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可依一审判决强制执行)
两审终审贯彻
一审法院或多或少存在一定过错的,调解不成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不存在过错的,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情形
漏事漏人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一审不准离,二审判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原告新增诉讼请求或二审反诉
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同意一并审理ok
审判监督程序
概述
程序
启动程序
审理程序
再审对象
判决书
特别程序、非讼程序的判决书不适用再审
解除婚姻关系不得申请再审(也不能三撤之诉)(保护再婚权,防止重婚)
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可申请再审(故离婚诉讼均不能再审/三撤×)
裁定书: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再审
调解书:法定情形
法院启动再审--调解书确有错误
当事人申请再审--调解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检察院抗诉或者提起检察建议--调解书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启动
主体
法院/检察院(当事人申请只是启动材料来源之一)
法院启动
生效法、及以上
检察院启动
法定情形
生效判决事实、证据、程序、法律等不OK
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管辖权错误不再是再审的法定理由
方式
抗诉和检察建议
程序
上对下,同级抗(最高检对下级所有,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
同级检only向同级法提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备案,或者提请上级检向同级法抗诉
最高检发现最高法有法定情形,直接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法律效果
抗诉
法院应在30内直接作出再审裁定,不能审查,不能作出不再审的裁定
检察建议
法院收到后,应组合议庭3月内审查
确有错误裁定再审
不予再审书面回复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情形
同上
调解书违背自愿或合法原则
管辖
原则
应当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例外
人数众多/双方均为公民
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便民)
原审和上级均申请,无法一致,原审法院受理
申请期限
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特殊情况(严重情形)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不予受理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法院只处理一次,可以找检察院
在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抗诉决定后又申请的(检察院的处理具有终局性)
申请效果
不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维护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
法院3月内审查,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延长
符合法定情形,裁定再审
不符合法定情形,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检察院申请
法定情形
法院驳回申请
法院逾期不作裁定
再审裁判明显错误
性质
断后性:必须先找法院再找检察院
终局性:检察院决定应当具有终局性
审查处理
检察院3月内审查,期间可以向相关人调查核实案情
驳回不得再次申请
审理
审理法院
法院启动的再审(谁启动谁来审)
本院启动本院审,上级启动上级审(提审)
检察院启动再审
原则上由接受抗诉的法院提审(接受抗诉的法院是原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
证据问题,可以交给下一级法院审理,但是经下级法再审审过除外
当事人申请
原则接收申请的上级法院提审(中院以上)
但多人/双方公民向原审法院申请原审法院直接审(含基层)
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可交由原审法院或其同级法院再审
再审程序
中止执行
原则:决定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切记例外)
例外: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
重组合议庭:再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程序
性质
无独立审理程序,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程序
(首先判断)上级法院提审按二审,为终审(大部分为提审)
原审一审按一审,可上诉
原审二审按二审,为终审
再审范围
再审范围有限原则,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
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不予受理(不用调解)
符合另行起诉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诉讼请求
原审(一审、二审、二审发回重审)可增加、变更、反诉
一审应在辩论终结前
二审先调,调不成另行起诉(同意一并审理除外)
再审(适用一审、适用二审、适用二审发回重审)均不能~,直接不予受理
注意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发回重审VS二审中发回重审(可以调解、反诉)
再审结案
裁判
情形
维持原判
改判、撤销、变更
事实/法律错误
发回重审
仅存在于适合二审的再审(原一审事实、程序、漏人漏请求)
驳回起诉
不符起诉条件/应不予受理,应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
注意
只有作出裁判时,才能决定原审裁判是否撤销,而不是裁定再审时决定
调解
必须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视为撤销(同二审)
撤回起诉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终结再审
达成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应当裁定终结审查或者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再审权利的除外
原一审、二审裁定诉讼终结时并不存在生效的裁判文书,终结裁定作出后,诉讼程序结束
再审中作出裁定终结后,仅仅结束再审,并不影响原生效判决的效力以及执行程序的继续进行(此时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将会产生执行和解的相关效力)
总结
审理方式
一审必须开庭审理,二审原则上开庭,也可以不开庭
调解
三个都可调(身份关系确认除外),调解书一审可以不制作,二审再审必须做
撤诉
一审可再次起诉,二审再审不可
时间轴
裁定再审
裁定前原裁判有效,故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裁定后原裁判仍然有效,但应裁定中止执行
作出新判决
只有作出新判决时原裁判效力才会改变,之前均有效
小额诉讼程序再审
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裁定法院为原审法院
裁定再审应组成合议庭适用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再审不适用简易程序)
上诉
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无异议,以其他法定情形为由申请再审的,判决一审终审
以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为由申请再审的,不再适用一审终审规定,可以上诉
特别程序
概说
适用范围×6
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失踪、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注意点
特别程序不解决争议,特别程序不是诉讼案件‼️一定不能表达为特别程序都是非讼程序,因为选民资格案件既不是诉讼程序也不是非讼程序
特别程序不适用调解制度
特别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特别程序中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共同特点
管辖
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无例外,即使标的额特别大
审判组织
原则独任庭,唯有选民资格/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
一审终审
判决书送达就生效
不适用审监
有错误可提异议。法院经审查
异议成立作出新的+撤销/改变原的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调解/担保当事人15内异议,利害人6个月异议
立案之日/公告期满起30日审结,院长批准可以延长;选民资格必须选举日前审结
公告
需要公告
诉讼
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公益诉讼调解/和解协议、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出马提前公告、公告送达(简易、支付令no)
非讼
宣告失踪/死亡、认定财产无助、公示催告(两次公告)
不需公告
确认无限等
选民资格案件
❗️申诉前置
公民不服选民名单应当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才能起诉
起诉时间
选举日5日前
管辖
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
审理时间
选民资格必须选举日前审结
起诉人范围
可以是自己的选民资格受到侵犯,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即不要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必须参加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宣告失踪死亡
启动
利害关系人申请
管辖
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处理
判决宣告失踪、死亡/判决驳回申请;如果宣告失踪应同时指定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代管人申请变更,依特别程序❗️有关规定审理
理由成立裁定撤销另行指定
不成立裁定驳回
其他利害人申请变更,应告知其以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亡者归来
本人/利害人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认定公民无限
启动
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不可以依职权
管辖
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
裁判撤销
经申请,无限原因已消除
认定财产无主
启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
管辖
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受理&判决
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公告期间有异议,应裁定终结程序,告知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判决撤销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此处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出的调解
‼️启动
双方当事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申请(口头或书面均可)
管辖
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与之前的级别管辖、专属管辖(不动产经常混淆)没有关系
不予受理
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处理&救济
肯定性裁决(可申请强制)
当事人/利害人可异议(期限同上)
否定性裁决
可以通过和解、重调、诉讼等方式解决原纠纷
实现担保物权
启动
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申请
管辖
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
审查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组成合议庭(仍是基层)(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视为特别程序中重大、疑难案件)
处理
人民法院形式审查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有部分有实质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想办法解决纠纷即可,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救济
裁定准许——异议
裁定驳回——诉讼等解决
督促程序
概说
债权人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15日内履行债务,债务人有异议可在15日内书面异议,15日内不履行+不异议的,支付令取得强制执行效力。
如果经过审查异议成立应终结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基于处分原则,申请人不同意起诉的除外)
程序
申请条件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无其他债务纠纷
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可以留置送达,但是不能公告送达)
对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不得对担保人适用支付令
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法院审查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裁定终结
效力
已经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失效
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诉讼与督促不能同时进行,督促程序以假定不存在争议为前提)
担保债务中,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支付令,债务人起诉担保公司还款同样失效
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公告送达×)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效力
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产生催促履行/提出异议效力,15日内不异议+不履行,取得强制执行效力
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内清偿债务,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异议
异议效力
形式审查
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起诉的除外
如申请一方不同意起诉,应自收到终结裁定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转入诉讼程序,其申请支付令的时间视为起诉时间
异议处理
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延缓清偿期限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异议要求书面,口头异议无效
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但是如果是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将会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公示催告程序
适用条件
情形
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应对交易工具的更新换代)
启动
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申请
管辖
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
止付通知
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支付人收到通知后应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行为无效
法律后果
利害人的申报权利
利害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延伸至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的,法院应当通知权利人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查看票据
如果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一致,则申报成立,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和申报人可以通过起诉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则申报不成立,法院裁定驳回申报
除权判决
适用
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
除权判决只能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不能依职权
效力
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不能宣告有效)
判决应当公告,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支付人拒不支付的,申请人有权起诉
审理组织
公示催告阶段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利害人救济
因正当理由未在判决前申报的,自知/应知判决公告之日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即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双方就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非讼总结
共同特点
不解决纠纷
首先由相关申请人申请
法院经过形式审查
不存在纠纷(无异议/无人申报)+符合条件
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文书
存在纠纷(有异议/有人申报)
直接终结,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执行开始
概说
‼️审判并非是执行的前提(如仲裁),也不能说执行是审判的继续
执行无纠纷,不适用辩论原则+调解
裁定再审时应裁定中止执行,而不是终止执行
执行根据
法院制作生效法律文书
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
其他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法院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书
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执行管辖
管辖
法院裁判
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
一审法院/同级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共同管辖
立案后发现它院先立案的,应撤销案件;已采取措施的,应当将财产移交先立案法院⚠️
管辖异议
异议提出
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
异议处理
成立:裁定撤销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不成立:裁定驳回
救济
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效果
管辖权异议审查、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VS诉讼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
相同
后立案处理
诉讼法院裁定移送管辖VS执行裁定撤销案件
提出异议时间
诉讼提交答辩状期间VS收到执行通知书10日内
异议成立
诉讼裁定移送管辖VS执行裁定撤销案件
异议救济
诉讼上诉VS执行上级复议
变更管辖法院
情形
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
程序
执行申请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处理
裁定由本院执行
裁定指令辖区内其他法院执行
作出督促执行令,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
执行启动
移送执行
原则当事人申请执行,例外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
审判庭直接移送
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权利人为弱势群体)
民事制裁决定书(罚款决定书)
刑事附民文书(刑事案件的受害人)
公益诉讼
申请执行
条件
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和明确的给付内容
申请人是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承受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去申请)
2年内申请
时效,非除斥期间,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超期申请,应予受理,除非被执行人时效抗辩
超期被执行人已履行反悔不予支持
执行通知
执行员应当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委托执行
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执行阻却
执行担保
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之前法院不能采取措施)
法律后果
暂缓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担保人不当行为的,法院可依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担保人保障
执行范围限制
以担保人义务为限
担保期间的限制
担保期间届满后担保人自由
追偿权
执行和解
性质
程序上产生中止执行的法律效果
协议履行完毕则实体债权债务消灭,程序上执行终结
执行中不允许调解,故亦不允许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效果
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法律后果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裁定执行终结
但是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拒不履行协议
二选一
恢复执行
申请人申请,裁定不服可向上级法院复议一次
就和解协议起诉
由执行法院管辖;法院受理后,裁定终结执行
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自动转为诉讼查封、扣押、冻结
就协议起诉
可直接要求履行(给付之诉)
可确认无效(确认之诉)/撤销(形成之诉)后申请恢复执行
以物抵债和解协议法院不得下达以物抵债裁定(和解协议不能有强制力)
协议有担保,可申请法院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
三种诉讼总结
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造成损失可另行起诉赔偿
和解协议
给付之诉
确认之诉/形成之诉(无效、撤销)
执行外和解
概念
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共同将协议提交法院/一方提交另一方不予认可
效果
仅产生实体效力。要想产生程序效果,被执行人必须以执行行为异议的方式向法院提出
执行异议
协议履行完毕
裁定终结
协议正在履行
执行中止(等待协议履行)
不履行/协议无效未生效
驳回异议(继续执行)
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撤销的,法院应当责令取得财产人返还
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行为异议
主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质疑,要求变更或停止执行
程序
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处理
15日内审查,异议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救济
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上诉&复议
上诉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复议
同级复议
申请回避、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保全、申请先予执行
上级复议
罚款、拘留、执行管辖异议、执行行为异议
两者区别
上诉期文书不生效,复议期生效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 执行标的异议
主体
案外人
理由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程序
书面异议,法院15日内审查
审查结果
异议成立裁定中止
申请人发起许可执行之诉/审监
不成立裁定驳回
案外人发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监
均是临时性措施,能否继续需要等待诉讼程序(审监与执行异议之诉)
后续处理
审监处理
前提
裁判确有错误(判啥执行啥,执行内容即为判决所指向对象)
自执行异议送达之日起6月内,向作出原裁判法院申请再审
只能通过审监程序救济,不能发起三撤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
前提
与原裁判无关(判与执行相异,判决对象无错,归属纠纷应诉讼解决)
类型
许可执行之诉
目的
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人申请继续
主体
申请人原告,案外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共同被告,不反对可第三人
效果
起诉期满未起诉,法院解除/撤销执行措施
诉讼请求
成立判决准许执行
不成立判决驳回
案外人 异议之诉
目的
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起诉阻止执行继续
主体
案外人原告,申请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共同被告,不反对可第三人
效果
诉讼请求
成立判决不准许执行
不成立判决驳回
期限
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程序
都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两种类型均由案外人承担证明责任
案外人一般不能直接申请再审,即案外人申请再审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为前置程序
执行措施
代位申请执行
条件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
履行通知效力
次债务人应当收到通知后15天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如果有异议,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
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法院可以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第三人的异议
原则上要求书面,但是允许口头
提出部分异议的,没有异议部分可执行;提出异议部分,不审查,不能强制执行
15日内异议的,不能强制执行,法院对异议不审查❗️
不属异议
自己没有履行能力
自己与被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
❗️第三人提出自己与被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是典型的异议(注意表述)
第三人的强制措施
强制执行
15日内不异议不履行
第三人收到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履行财产不能追回,第三人应在已履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可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
不得再代为执行
第三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务强制执行
参与分配
适用条件
被申请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法人不适用(破产制度)
多名申请人有到期债权+执行依据
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或者已经转换为金钱请求权的债权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提出
注意
优先权人、担保物权人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后债务人仍需继续清偿,但破产程序后剩余债务不予清偿
程序
法院制作分配方案,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情形一
如果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情形二
如果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提出异议,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不反对的,依照异议人异议方案修正后分配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反对的,异议人以提出反对意见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起诉(分配异议之诉)
具体措施
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拒不履行法院可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不执行后果
公告/登报、迟延履行金、罚款、拘留
执行特定物
应执行原物,原物over双方同意可折价赔偿
不能协商则裁定终结(执行无纠纷),申请人可另行起诉
执行共有物
共有财产可以查封,只需及时通知共有人
执行保留所有权
被执行人出卖
可以扣押
第三人交付余款后(给法院)解除
被执行人购买
只有申请人支付剩余款项/第三人同意才可扣押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应当解除,第三人应当返还价款
执行保障措施
加倍支付利息
针对金钱给付义务
迟延履行金
针对行为债务
造成损失双倍补偿
没有损失法院确定
报告财产
报告范围
收到通知前一年财务状况
后果
拒绝或虚假,可追究妨碍诉讼责任
终结
履行全部义务,裁定终结
限制出境
适用
原则依申请必要依职权
对象
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解除
履行义务/担保/申请人同意
限制高消费
征信系统记录、媒体公布信息
执行结束
执行承担
公民死亡遗产偿还债务
同意继承,变更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执行
不同意继承,直接执行遗产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变更追加
公民死亡
继承者
法人合并
合并组织
法人分立
分立组织
个人独资
投资人
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
上级复议
合伙企业
未足额出资+有限合伙
企业法人
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股东、出资人
一人公司
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
公司注销
未经清算+股东、董事
另行起诉法院判断
中止终结
执行中止
临时性
申请人表示可延期、案外人异议、一方死亡等待继承人
执行终结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申请人撤销申请(时效内可再申请)
执行依据被撤销
公民死亡无遗产+义务承担人
公民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
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
执行
只考虑执行依据与执行必要性、可能性
权利人死亡终结,义务人死亡不一定
诉讼
要考虑诉讼标的
任一方死亡均要裁定终结
死亡总结
起诉前
没有明确被告,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起诉中
一般案件
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示是否继续——裁定中止
一方死亡没有继承人/放弃权利——裁定终结
身份关系
一方死亡即裁终结
执行中
一般案件
一方死亡需等待继承人——执行中止
被执行人死亡裁定中止
由继承人变更
没有直接执行遗产
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
权利人死亡终结
义务人死亡同一般案件
涉外民诉
原则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仅仅禁止外国律师以律师身份担任代理人,并不紧止外国人担任代理人(外国政府发的证我们不认)
管辖
牵连关系
因财产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可以由任意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仅适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可以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针对在中国履行的三类涉外合资、合作、及开发合同本身❗️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中外管辖竞合
外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中国法院依然可以受理
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做了判决,以中国的为准,此时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不予准许
外国判决经中国法院承认后在我国有效,此时当事人再就同一纠纷向中国法院起诉不予受理
期间
❗️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的,答辩期为收到副本后30日
❗️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上诉期30日,被上诉人答辩期为收到副本后30天
适用
以上两个特殊规定仅适用国内无住所当事人(注意有住所外国人)
审限
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受一审、二审审限的限制(没有例外,不再看住所)
送达
只看住所不看国籍,只要在国内没有住所,无论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
注意外国人在国内有住所的情况!
总结
审限
所有涉外均适用,不看住所
送达、上诉期、答辩期、被上诉人答辩期特殊规定仅适用于无住所当事人,只看住所不看国籍
判决/仲裁承认执行
外国在国内执行
裁判
可以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按照我国与外国间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向我国法院申请
仲裁裁决
只能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的中级法院申请
国内在域外执行
裁判
当事人向外国管辖权法院申请/由中国法院按照~向外国法院申请
仲裁裁决
只能~
仲裁概述
仲裁委级别
最低级别为地级市,区县无仲裁委
仲裁范围
适用
财产纠纷
不适用
收养、婚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劳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非此仲裁
原则制度
原则
自愿原则
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预,仲裁委员会之间独立,没有隶属关系
制度
协议仲裁
仲裁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没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
或裁或审
有效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只有没有协议或协议无效时,法院才可管辖
一裁终局
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起诉,不予受理
仲裁&诉讼
具有给付内容均具有强制执行力
均可申请财产保全,不过仲裁委应将申请交由法院裁定
仲裁原则上需开庭审理,当事人可协议不开庭书面审理
判决书不同意见可在合议笔录注明但要在判决上签名,而仲裁员可拒绝签名
仲裁协议
概述
仲裁与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就没有有效的仲裁
形式类型
形式
only书面,口头无效
类型
合同仲裁条款、单独仲裁协议等
协议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明确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
提交仲裁的事项应当具有可仲裁性(身份关系等不可约定)
仲裁委
明确、具体、唯一
约定两个以上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不能达成一致的,协议无效(表述为当然无效错误)
约定某地机构+该地仅一个(两个以上同上),该机构视为约定机构
约定即可仲裁也可起诉,协议无效;但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首次开庭前内提出异议除外
协议效力
体现
当事人
只能仲裁不得起诉
仲裁委员会
授予其仲裁管辖权,并限定其仲裁范围
法院
排除了法院对司法管辖权,这是或裁或审原则的体现
原则达成协议后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法院应诉管辖
首次开庭前未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协议效力独立
合同效力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条款效力扩张
协议后合并、分立的,协议对继受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协议后死亡的,协议对承继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债务转让的,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受让时受让人明确反对/不知协议除外
协议效力确认
确认机关
仲裁委决定(仲裁庭决定应有仲裁委授权)
法院裁定
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协议签订地、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确认优先
一方请求仲裁委,一方请求法院,仲裁先于法院受理+决定,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接受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委中止仲裁
异议时间
效力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提出异议,而后向法院申请确认效力,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出撤销,不予支持
对仲裁委员会有权仲裁,之后不允许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也不允许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司法与仲裁
仲裁裁决执行
仲裁裁决是具有强制执行力文书,属于执行根据
启动程序
当事人申请
管辖法院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
申请期限
2年
一方申请执行一方申请撤销
应裁定中止执行
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裁定驳回申请的,裁定恢复执行
撤销仲裁裁决
启动方式
原则依申请、公共利益依职权
依申请
申请主体
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
申请时间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
管辖权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院管辖(仲裁协议确认管辖法院有很多)
⚠️法定情形
程序
没有仲裁协议的
裁决事项不属协议范围/仲裁委无权仲裁
仲裁庭组成/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证据
所依据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隐瞒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证据不足不是撤销法定理由
仲裁员违法
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组成合议庭
审查结果
驳回申请
没有发现撤销理由的,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该裁定不能上诉,驳回后,原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撤销仲裁
裁决发现法定撤销理由的,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超载情形,且超载部分与其他部分裁决可分的,可以撤销超载部分裁决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证据伪造/隐瞒证据,法院可通知重新仲裁,同时中止程序,通知重裁理由
仲裁庭可采可拒
采纳重裁,法院裁定终结撤销程序
拒绝,法院恢复撤销程序
重裁不必重新组成仲裁庭
撤销后果
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已有实体仲裁,故撤销后原协议失效)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情形
与撤销情形一致
不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法院不予支持(根本不审查)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决后果
不能救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也可以起诉(已有实体仲裁,故撤销后原协议失效)
纠纷处理总结
有效仲裁协议
情形
撤回仲裁申请
后果
仍可按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无效仲裁协议
情形
约定或裁或审
约定地级市以下仲裁委
约定两个以上仲裁委
约定非财产纠纷(身份关系等)
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后果
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或者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