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侵权编
根据钟秀勇2020年6月份新书整理而成,是最喜欢的老师了,加油加油
编辑于2020-07-31 17:41:35侵权编
一般规定
过错责任(1165.1)
要件
违法加害行为+可救济的损害+因果关系+过错(故意/过失)
过错推定责任(1165.2)
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第1199条)
无民教育机构人损(1199)
医疗机构违规~病历资料(1222)
非法占有人占有的高度危险物,所有人、管理人的连带责任(1242)
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1248)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1253)
堆放的物品倒塌、滚落或者滑落(1255)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1256)
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1257)
地面施工或窖井等地下设施(1258)
仅1252建筑物倒塌是无过错责任(还有1254的高空抛物)
名言
霍姆斯
良好的政策应让损失停留于其所发生之处,除非有特别干预的理由存在
耶林
在过错责任中,使人承担责任的不是因为损害,而是因为过错,就好像使蜡烛燃烧的是氧,而不是光一样浅显明白
无过错责任(1166)
要件
法律明定+违法加害行为+可救济损害+因果关系
规定
无民/限民致人损害,监护人替代责任(1188)
用人者责任(1191、1192)
例外
劳务派遣单位(1191.2)
雇工过错致自己损害(1192)
因帮工致人损害/遭受损害(人赔13、14)
产品责任(对内过错追偿)(1203)
医疗产品责任(1223)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交76)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1229-1235)
高度危险责任(1236-1244)
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物转交他人所有人责任(1241)
非法占有人占有时所有人、管理人责任(1242)
动物侵权(1245)
动物园例外
建筑物倒塌(1252)
物件致人损害的唯一无过错责任
工伤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人赔11)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规定的情形可以主张过错责任,因为前者一般有限额
公平责任
要件构成
法律明定
可救济损害
无过错
不属于无过错侵权
所以一定要最后考虑,如道交发病撞人案、高空抛物确定三名扔酒瓶案
责任人与损害有法定牵连事由
责任内容
由法律规定的责任人(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可以部分补偿,也可以全部补偿
数额的主要考虑因素是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损害的严重程度
法定情形
紧急避险(182)
182.1
有引起险情的人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182.2
自然原因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182.3
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183)
有侵权人
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有顺位顺序)
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完民失控(1190)
1190.1
完民失控,有过错应当赔偿;无过错应适当补偿
1190.2
原因自由行为除外
案例
驾驶机动车突发疾病撞倒行人,不适用1190,而适用道交无过错责任
高空抛物(1254)
1254.1
确定具体侵权人
由侵权人担责
无法确定侵权人
除证明无责的外,可能加害人给予补偿,有权追偿
1254.2
物业责任
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1254.3
难以确定时,公安等机关应及时查清
案例
高空抛物确定三名扔酒瓶者案
不适用1254,适用1170共同危险行为
构成要件
违法加害行为
认定规则
结果不法
标准
加害人可通过免责事由免责
范围
直接侵害绝对权
行为不法
标准
加害行为需要违反了注意义务或者故意以悖俗方式实施加害
范围
间接侵害绝对权(产品缺陷致使第三人损害)
侵害绝对权之外的权益(债权、纯粹经济损失)
不作为侵权
案例
菜馆竞争雇人砸店案
侵害所有权,适用结果不法,存在不法性
菜馆竞争雇人点菜案
纯粹经济损失采行为不法说,没有违反注意义务,也没有恶意悖俗,不是侵权
菜馆竞争购买花圈案
故意悖俗,侵权
不作为侵权
同刑法
损害事实
范围
权利+权益(一般人格利益、个人信息、死者人格利益、占有、商业秘密)
纯粹经济损失
概念(Pure Economic Loss)
指加害人的加害行为虽未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但基于事物之间的联系,仍然给受害人造成的纯粹金钱上的损失
救济
合同法
违约救济
可以就纯粹救济损失(如履行利益)主张违约损害赔偿
缔约过失
部分纯粹经济损失,如因缔约支出的费用、丧失交易机会的损失
侵权法
原则
不赔偿
限制加害人的责任范围,防止加害人动辄得咎,防止打开诉讼泛滥的闸门
例外
法律明确规定(如证券欺诈)、故意行为
案例
投资顾问案
若雇佣一个投资顾问,亏损可以就合同要求违约赔偿;但若只是朋友建议,则不能赔偿
&附随经济损失
前者未侵害绝对权,而仅仅带来纯粹金钱上的损失;后者都有
案例
车祸致使公路大堵车,不赔他人堵车费用,但要赔偿被撞人误工费等
&侵害货币所有权
撕毁、抢夺他人货币,属于侵害货币所有权,侵权法可以救济
因果关系
判断方法
必要性+相当性
特殊规则
择一因果
两人同开枪但不知道谁打中案
刑法无罪,但民法共同危险行为要担责
聚合因果
独自均能致人死亡
均有因果
共同因果
均有因果
假设因果
不影响侵权成立;但是会影响责任范围(如死亡赔偿金、精赔等)
受害人特异体质
指导案例24号
主观过错
故意
明知+欲求
过失
合理谨慎人标准
打开水放置路上+倒行童子功案
均未尽合理谨慎义务,与有过失
免责事由
概述
法定×8
不可抗力(180)、正当防卫(181)、紧急避险(182)、受害人与有过失(1173)、受害人故意(1174)、第三人原因(1175)、 甘冒风险(1176)、自助行为(1177)
学理×3
受害人同意、意外事件、依法执行公务
受害人过错(1174)(1173)
成立
受害人过错+损害同一性(报复霸凌者案×)
受害人故意(1174)
原则
免除加害人责任
例外
双方均故意,只能减轻
动物侵权
未采取安全措施
只能减轻
烈性犬
不减轻不免除
与有过失(1173)
过错责任
加害人故意/重大过失+受害人一般过失
不减轻
无过错责任
只有受害人重大过失才能减轻
第三人原因(1175)
法条(1175)
损害第三人引起,第三人应当担责
不完整法条
理解
第三人唯一原因
第三人担责
第三人中断因果
第三人担责
法定连带责任
不能主张该免责事由
如累计因果侵权
法定按份责任
逆行致使路人掉坑案
共同因果,按份责任
法定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三人环境侵权、第三人动物侵权
法定补充责任
安保责任
不可抗力(180)
例外
民用核设施仅限于受害人故意以及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不包括海啸台风等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阻却过错,故只适用于过错责任
受害人同意
违法阻却,不成立侵权
甘冒风险(1176)
法条(1176)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1198-1201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要件
① 受害人明知参与一定的文体活动(如拳击、足球、棒球、马术、赛车等)或者其 他类似活动具有一定的固有风险
② 受害人自愿参与该风险活动
③ 活动过程中风险实现致受害人遭受损害(如因其他足球运动员的合理冲撞)
④ 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⑤ 风险活动的组织者既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亦未违反约定的保护义务
自助行为(1177)
要件
① 须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
仅限于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依其性质不能自力救济)
仅限于自己的请求权(保护他人的权利,仅可成立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
请求权附有抗辩权(如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或者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如提供劳务请求权)不可自助
②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并且若不实施自助行为势必导致请求权难以实 现或者无从实现
③ 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如果扣留财物即可达到目的,则不得毁损财物; 如毁损财物即可达到目的,则不得拘束其人身
无论如何,均不得伤害其身体。 自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构成侵权行为
④ 事后必须及时请求公力救济
自助后,如不及时请求公力救济,不发生自助的效 力,无违法阻却性,行为人可能须承担侵权责任
&留置
相同
请求权人可扣留债务人占有的动产
不同
自助,不要求扣留的动产归债务人所有,携带的他人财产亦可;后者若不属于债务人所有,则不成立留置权 (善意取得除外)
自助要求情况紧急;留置权无此要求
自助在特殊情况下可毁损债务人占有的动产;留置权无此权能
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概述
共同侵权
共同加害行为(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1168)
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共同故意)(1169)
共同危险行为(无共同故意,行为关联共同且加害人不明)(1170)
分别侵权
构成累积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1171)
连带
构成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1172)
按份>平均(不能确定责任大小)
共同加害行为(1168)
共同故意侵权
预谋共犯同样要担责
共同过失侵权
共抬重物登高案、相约飙车案、会诊案
教唆帮助侵权(1169)
教唆帮助人连带责任(1169.1)
无民/限民监护人过错责任(1169.2)
共同危险行为(1170)
构成要件
两个以上的人均实施了足以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其中一个行为或者部分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依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谁的行为实际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共同过失侵权
联系
共同危险行为主观上多表现为共同过失
区别
能否确定具体侵权人(能否证明因果关系)不同
共同过失能够证明均有因果
三人共同相约打猎同时击中案
免责事由不同
共同过失侵权不能通过证明其他共同过失加害人免责;共同危险则可
&共同故意侵权
主观共同故意只能适用共同故意侵权,不可能构成共同过失
责任承担规则
担责
连带责任
但若能确定实际加害人则免责
免责
半截子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采用因果推定
证明自己“未实施危险行为”,当然免责
责任免除不采因果推定
仅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无因果不行,要证明实际加害人
案例
三人扔石子花岗岩砸中案
仅主张自己是大理石不免责
三人扔石子不在场证明案
主张受伤时自己已经回家可以免责
累积因果分别侵权(1171)
法理
避免受害人获得双重救济+避免任何一人逃脱责任
构成要件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既无共同故意亦无共同过失,不成立共同侵权
其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同时造成在法律上不可分割的同一损害
在因果关系上,每个人的加害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聚合因果)
责任
连带责任
提示
“同一个损害”
放火+砸伤分别处理案
“同时性”
前面致死撞飞,落地碾人案
前车承担所有责任
共同因果共同侵权(1172)
构成要件
①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既无共同故意亦无共同过失,不成立共同侵权
② 其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同时或者先后造成在法律上不可分割的同一损害
③ 每个人的行为单独不足以造成损害,只有结合在一起才能共同造成损害后果(共同因果)
责任
按份责任
能够确定责任按份>平分(不能确定)
具体侵权行为
用人者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1191.1)
规定
执行公务用人单位担责
报偿理论
工作人员不对外承担责任
故意/重大过失可追偿
自己责任
理解
执行公务(人赔9.2)
(a)执行单位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工作任务
(b)虽然超出授权(指示)的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与执行工作任务具有内在联系(客观判断标准)
案例
长途运输途径老家案
有内在联系,仍然应该认定
用人单位范畴
只要有管理被管理关系,不管固定还是临时,不管公家还是私人,均是
劳务派遣致人损害(1191.2)
规定
用工单位承担责任;派遣单位过错责任
工作人员不对外承担责任+故意/重大过失可追偿
提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1192.1)
规定
同用人单位责任
提供个人劳务遭受损害(1192.2)
规定
因第三人
接收劳务者无过错,不担责
接收劳务者有过错,不真正连带,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非因第三人
双方根据过错承担责任,接收劳务者无过错无责任
承揽人致人损害&遭受损害
规定(1193)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 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 的责任
适用
诸多合同关系,如货物承运人、建设工程施工人、受托人、中介人等可类推适用
与用人者责任区别
看有没有形成从属性
网络侵权责任
法条
原则(1194)
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权,应当担责
通知规则(1195)
权利人通知删除权利与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义务(1195)
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此后损害连带责任
权利人错误通知赔偿责任(1195.3)
反通知规则(1196)
网络用户自证权利(1196.1)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
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服务提供者反通知与解除措施义务(1196.2)
转交后合理期限,未投诉或诉讼,应及时解除采取措施
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1197)
连带责任
区分“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本身具有网络用户身份,则直接侵权,不适用避风港原则
归责原则
无过错
停止侵害、删除侵权复制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过错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网络用户与服务提供者均适用,不过标准不同
责任倒置
“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等)有合法授权”类推适用著作权法53条由网络用户尽证明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法条(1198)
1198.1
直接侵权责任
1198.2
第三人侵权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
主体
(宾馆、商场、银行、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以及(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
(体育比赛、 会、灯会、招聘会、培训班等)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演唱
类型
义务人负有的不因自己的行为直接损害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义务人负有的防止或者制止第三人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安全保障义务
监护人替代责任
无民限民致人损害
监护人责任(1188)
1188.1
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责任
1188.2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监护人赔偿
委托监护(1189)
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委托监护期间,监护关系并未转移,仅代为履行部分职责
受托人过错责任
擅自变更指定监护人
民通意见31
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不免除被指定监护人责任
民通意见18
擅自变更的,新旧监护人均要承担监护人责任
无民限民遭受损害
无民在教育机构
原则(1199)
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伤,教育机构过错推定责任
时空范围
上学后、放学前√
上学前,放学后×
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春游、夏令营等)√
情形
非因机构外第三人(1199)
教育机构不能证明无过错,直接承担过错责任
机构外第三人(1201)
第三人全赔,教育机构不能证明无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案例
体育课小学生A将小学生B打伤案
①委托监护并不免除监护人责任(1189),监护人仍因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1188),故A家长担责
②学校有管理教育之则,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1199)
③A并非机构外第三人,过错推定教育机构直接承担责任(非补充责任)(1199)
④A家长与学校责任是按份责任,非连带责任
⑤体育老师虽有过错,但属于用人者责任(1191.1),老师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赔偿后可追偿
限民在教育机构
原则(1200)
普通过错责任
情形
第三人情形同上
概念界定
“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不包括
教育机构的老师和工作人员、教育机构的其他在校学生
非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
管理瑕疵、教学设施瑕疵、教育机构的老师或者工作人员造成 人身损害、其他在校学生造成人身损害
调整范围
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产品责任
概念
产品责任(1202)
指产品因缺陷致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
产品
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动产)
购买变质西瓜案
西瓜未经加工制作,故不适用1202-1207的产品责任,只适用于一般侵权或违约
西瓜汁变质案
可以要求承担产品责任
缺陷(≠瑕疵)
指产品具有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指示或警示缺陷
损害
指因缺陷造成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
因缺陷造成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不成立产品侵权,应通过违约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救济
案例
电瓶自燃全车着火案
关于电瓶本身违约救济,车辆其他部分的损失可以要求承担产品责任
一般规则
责任主体
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1203)
对缺陷的产生具有过错的仓储者、运输者、设计者等第三人不对外承担责任(1204)
归责方式(1203)
对外
生产者与销售者均承担无过错责任
对内
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全部最终责任
销售者有过错的,销售者承担全部最终责任
特别免责事由(产品质量法41)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开发风险抗辩”)
违反跟踪观察义务(1206)为例外!
为了符合关于产品的强制性法规所制造的产品具有缺陷的
违反跟踪观察义务的产品责任(1206)
1206.1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 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 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206.2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惩罚性赔偿责任(1207)
规定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釆取有效补救措施
性质
惩罚性赔偿的兜底规定,其他有明确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可以另行适用
食品药品缺陷致人损害
考点
《食品药品纠纷解释(2014)》2019年首次考到
基础规范
加害给付(186)
精神损害赔偿与违约责任(996)
产品责任(1203)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1207)
经营者欺诈(《消法》55.1)
价款3倍(≥500)
死亡健康损害(《消法》55.2)
明知缺陷+死亡健康损害
损失二倍以下的赔偿
不符标准食品(《食安法》148.2)
价款10倍/损失3倍(≥1000)
权利主体
赔偿权利人
消费者
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不受影响(解释3)
法律事实构成
附赠事实不影响责任承担(解释4)
加害给付
违约侵权有权选择其一,除此之外可以再主张惩罚性赔偿(解释4)
选择权
多种惩罚性赔偿竞合,可以选择(解释15)
责任主体
生产者和销售者(解释2)
成立违约并且消费者选择主张违约责任的,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相对性)
成立产品责任且消费者选择主张产品责任的,适用《民法典》1202-1207
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可以只列生产者为被告,也可以只列销售者为被告,还可以列生产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解释8)
责任主体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
加害行为
未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审查、检查、管理等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责任形态
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解释9)
责任主体
网络交易平台
网上商厦平台(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 B2C)
网上集市平台(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 C2C)
责任形式
不能提供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的,对 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其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 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无资质挂靠(解释10)
挂靠者与被挂靠者 承担连带责任
仅起诉挂靠者或者被挂靠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虚假广告者(解释11)
加害行为
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缺陷食品、缺陷药品遭受损害
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责任主体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代言人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解释12)
检验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检验机构过失出具不实检验报告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按份责任
食品认证机构(解释13)
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认证机构过失出具不实认证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按份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一般规定
概念界定
道交责任
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过程中,因不当驾驶活动或者意外事件直接或者 间接致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所生的侵权责任
道路
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责任确定(道交法76)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
过错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无过错责任
非机动车故意碰撞,可以免除
非机动车存在过失,适当减轻
机动车证明没有过错,担责不超10%
顺位规则(1213)
交强险>商业保险>侵权人
第一顺位责任主体
应当赔可以追偿情形
无证驾驶、醉驾、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致损也应赔偿(解释17)
投保人为车上人员除外
未投保(解释19)
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在限额范围内连带
案例
借车给朋友没有上保险案
不赔付
本车上人员
被保险人(侵权人)
故车主在车外被借车人撞倒,保险公司依然应赔付,因为被保险人是驾驶人
第二顺位责任主体
交强险赔付后,不足部分商业保险赔偿
保险先行支付制度(1216)
道路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随后有权追偿
责任主体
租赁、借用车辆(1209)
原则使用人担责,但是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对外承按份责任)
未办理登记买卖等转让车辆(1210)
受让人担责
包括出卖、赠与、保留所有权买卖、试用买卖、融资租赁交付
挂靠(1211)
连带责任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1212)
使用人担责,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如忘拔钥匙),承担相应责任
转让报废、组装车辆(1214)
连带责任
该种情况车辆不能投保,故没有交强险第一顺位
盗抢车辆(1215)
同一人担责,盗抢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连带责任
保险人有权拒付保险金(唯一法定免责事由),支付后有权追偿
好意同乘(1217)
应当减轻责任,使用人故意/重大过失除外
套牌机动车(解释5)
允许套牌连带,不知情被套牌者不担责
驾驶培训(解释7)
培训单位担责;学员不担责
车辆试乘造成试乘人损害(解释8)
提供试乘服务者(如4s店)担责;试乘人有过错,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医疗致人损害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概念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因医疗技术上的过错给患者造成人身(生命权、 健康权、身体权)损害
归责方式
一般过错责任(1218)
标准
客观标准:当时医疗水平
过错推定责任(1222)
①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②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③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责任主体
医院对外承担责任,医务人员不对外担责
特别免责事由(1224)
①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主要指不遵医嘱诊 疗,不遵医嘱用药)
若患者不遵医嘱是因为医疗机构未尽到告知义 务,则不能免责,医疗机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②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③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1219)
告知义务(1219)
一般告知义务
概念
负有以合理方式将患者的病情、应当采取的医疗措施告知患者(或其近亲属)并作说明
侵权表现
告知过晚导致病情恶化,夸大病情致病患神情恍惚等
责任
普通过错责任+医院替代责任
特殊告知义务
概念
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将相关情况告知,并取得病患或者其家人同意
责任
普通过错责任+医院替代责任
侵权表现
剖腹产发现子宫肿瘤未经通知去除肿瘤、做必做手术不告知并发症
纵使手术完美无缺并且符合患者利益,也依然应当担责
紧急处置权(1220)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 措施
医疗产品责任(1223)
归责方式
无过错责任
责任主体与责任方式
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提供者(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 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对受害人(赔偿权利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医 疗机构承担医疗产品责任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医疗产品提供者追偿
医疗产品责任与技术损害共同致损
归责方式
连带责任+医疗机构过错责任+产品提供者无过错责任
内部份额
按照原因力大小确定内部最终份额
环境侵权与生态破坏责任
责任成立与内容
责任形式
无过错责任
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损害后果
因果关系采因果关系推定规则(1230)
因果关系推定
受害人证明(解释6)
(a) 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b) 被侵权人的损害
(c) 具有关联性
加害人抗辩(解释7)
(a) 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b) 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
(c) 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
(d)其他情形
责任内容
支配权请求权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解释13)
环境修复责任(1234)
属于“恢复原状”的具体适用
不适用诉讼时效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人格权、财产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235)
惩罚性赔偿(1232)
违规故意污染+严重后果
第三人环境侵权(1233)
不真正连带责任
偷偷炸鱼致大坝毁损冲毁化工厂案
化工厂承担无过错责任,可追偿
多人分别侵权
适用共同侵权、分别侵权规则
部分累积、部分共同处理(解释3.3)
就“每个加害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的”损害部分,成立累积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各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就其中"仅部分加害行为足以造成的”损害部分,仅由该部 分加害行为人承担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概述
归责方式
原则
无过错责任
例外过错
高度危险物转交他人所有人责任(1241)
非法占有人占有时所有人、管理人责任(1242)
过错推定责任
免责事由
多有特别规定,很多一般免责事由无法适用
核设施(1237)
免责事由仅受害人故意+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
民用航空器(1238)
免责事由仅受害人故意
赔偿限制(1233)
法律规定限额的,依规定;但是行为人故意/重大过失的除外
高度危险作业
核设施(1237)
免责事由×2
受害人故意+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
不可抗力不是免责事由
民用航空器(1238)
免责事由×1
受害人故意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1240)
免责事由×3
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免责
重大过失减轻责任
高度危险物
占有、使用者责任(1239)
免责事由×3
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免责
重大过失减轻责任
所有人责任(1241)
交由他人管理期间,管理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遗失、抛弃
所有者无过错责任
交由他人管理
管理者无过错、所有者过错责任
非法占有(1242)
非法占有人无过错责任;所有人、管理人过错推定责任,不能证明尽到注意义务的,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区域(1243)
管理人证明已尽到安全和警示义务(即受害人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或者免责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概念界定
饲养的动物
不包括微生物(细菌、病毒)
一般上属于占有或者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也不包括野生动物
须为动物“固有的危险实现”
动物自主行为说
须因动物自主加害
人类指使属于人的加害行为
包括间接致人损害
如狗追人掉河淹死
一般规范(1245)
责任形式
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仅限于挑动),可以减轻或免除
明知恶犬绕道参观案
纵有过错,但非挑动,不能免责
2岁小孩单独在家被鸡啄伤案
监护不当,但不免责
绝对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1246)
仅受害人故意可减轻,重大过失挑动不能免责
饲养烈性犬(1247)
绝对无过错责任
动物园(1248)
过错推定
饲养动物逃逸、遗弃(1249)
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若放放还大自然,则不属于遗弃或者逃逸
如将毒蛇专门放到大山深处
第三人过错(1205)
不真正连带责任
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概述
除建筑物倒塌和高空抛物外,其他均为过错推定责任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1252)
质量缺陷倒塌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无过错连带责任
追偿
勘查、设计、监理、验收等单位具有过错的,不对外承担责任
质量以外原因(1252.2)
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谁引起谁担责)
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1253)
责任主体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谁负有维修、管理、维护义务就由 谁承担责任)
第三人过错
可以追偿
2015年学界后普遍认为这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三人仍然需要承担对外责任
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1256)
责任主体
(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行为人(堆放、倾倒、遗撒者)与(不 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公共道路管理人承担按份责任
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1255)
地面施工、嘗井等地下设施(1258)
地面施工(1258.1)
责任主体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发包单位不担责)
免责
明显标志+采取安全措施(二者缺一不可)
窖井等地下设施(1258.2)
责任主体
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