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总则
根据钟秀勇2020年6月新书整理而成,是最喜欢的老师没错了
编辑于2020-07-31 17:47:29民法总则
民事法律关系
概述
民法内容
逻辑结构
如果,那么——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民法适用
涵摄(三段论)
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高空坠狗案
大前提(渊源)
动物侵权致人损害(1245)、高空抛物公平责任(1254)、物件脱落致人损害(1253)
小前提(民事法律事实)
坠狗并非狗危险的实现,故并非动物侵权;加害人确定故不能为公平责任
虽然宠物狗并非建筑物组成部分或者搁置物、悬挂物,但最为接近,可类推适用
结论
故建筑物管理人、所有人、使用人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渊源(大前提)(10)
直接渊源
制定法、习惯法
《民法总则》取消“国家政策”
间接渊源
学理、学界通说、国家政策等
民事法律事实
分类
状态
近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恶意等
事件
绝对事件
地震、时间经过等
相对事件
行为
表示行为
法律行为
需要意思表示
合同、合伙协议、遗嘱等
准法律行为
有一定的意思表示,但是变动效果由法律规定
意思通知、观念表示、情感表示
非表示行为
事实行为
不需意思表示
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合法创造房屋、创作作品、先占、加工等
期限
概说
我国民法典仅规定了期间,未规定期日
期日
期间的计量单位
法定计量单位×4
年、月、日、小时(200)
约定计量单位
期间的计算方法
历法计算法、自然计算法
以小时为单位的期间的计算规则
法定或约定的小时计入(刑诉不计入)(201)
以年月日为单位的期间的计算规则
起算点
开始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201)
终止点
按照年、月计算,到期日对应日为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月末日为最后一日(202)
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假期结束次日为最后一日(203)
最后一日截止时间为24小时;有业务时间的下班时为截止时间(203)
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好意施惠关系
法律效果
不产生合同关系
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法理
双方约定不具有财产价值(如约定考上法考送书则为赠与约定)
如若答应,则必须要办到,则不会有人再承诺
法外空间
日出、刮风下雨、散步、读报、起床、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
例外
爱情(情感是否破裂)在离婚时是民事法律事实
婚约
我国并非法律事实,德国、台湾将其认定为身份合同
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如约定不生小孩合同、摸彩小组案都是民法不予调整的领域
忠诚协议并未违背婚姻伦理,故可为民法调整
民事法律关系类型
人身法律关系
身份权法律关系
人格权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物权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
占有保护请求权法律关系
债
侵权、合同、不当、无因、缔约过失、单方允诺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要素
主体
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法人(公法人、私法人)
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等)
国家
内容
包括权利、义务、风险、权能、法律约束等(但以权利、义务为核心)
客体
客体即为标的,标的≠标的物
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
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身体、肖像、姓名等)
身份权法律关系:身份利益(同居、忠实、抚养等)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无形财产(作品、技术方案等)
债权法律关系:给付(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四权
支配权
概念
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范围
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个人信息权、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
特征
主体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内容
支配性、排他性、优先性、直接性(无需积极行为)、公示性
客体
特定的利益
至迟于支配权行使时需特定,如动产浮动抵押权
时间
不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是一个例外)
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无存续期间的限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例外)
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间的限制
地役权、担保物权均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请求权
概念
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范围
支配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235、236)、人格权请求权(995)、身份权请求权(1001)、知产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462)
债权请求权
意定之债
合同、单方允诺、多方法律行为
法定之债
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特征
主体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内容
请求性、非排他性、平等性、合作性、非公示性、请求权皆基于一定的基础权利产生
客体
请求权的客体为义务人的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所有的请求权都是行为请求权
时间
支配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有例外 196条:基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所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三年的普通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462)
原则上,债权均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但有若干例外)
请求权&债权&债权请求权
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包含关系
债权>债权请求权
债权有受领、撤销等多种权能
支配权相关两种权利
支配权请求权
无需过错、无需损害只需侵害、不适用诉讼时效
支配权遭受损害而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般需过错、须有损害、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
概念
只针对请求权人的请求,得以拒绝给付的权利
范围
一时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687)/混合担保中第三人(392)的先诉抗辩权、同时(525)/顺序(526)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527、528)
永久抗辩
时效经过抗辩权(188);民间借贷自然债务抗辩权(两线三区24%、36%)
特征
抗辩权法定
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
抗辩权&狭义抗辩
民法抗辩=抗辩权+狭义抗辩
狭义抗辩又称为“否定权”,否定请求权本身的存在,如主张合同不成立、债权已消灭等
区别
法院是否可主动援引
形成权
概念
指依照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导致某一既存的法律关系变动的权利
特征
客体为民事法律关系;无对应义务;具有从属性,依附于基础法律关系
正当性来源
双方约定(如约定解除权)/法定(如法定解除权)
范围
财产
物权法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303)、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305)
债法
(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145、171)+善相人撤销权(145、171)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152)
(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515)
法定抵销权(568)
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562、563等)
(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638)
(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926)
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726)
身份
继承法
遗嘱撤回权与变更权(1142)、遗产分割请求权(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
婚姻法
(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1052、1053)、离婚请求权(1079)、收养关系解除权(1114、1115)
辨析
单纯形成权&形成诉权
权利行使方式
前者多种,后者只能诉讼
形成力产生时间
前者通知到达对方时,后者胜诉判决生效时
胜诉判决类型
前者确认判决、后者形成(变更)判决
离婚请求权(1079)
离婚请求权与起诉离婚的权利不同,前者为形成权,需感情破裂才享有,后者均享有
行使
单方法律行为。可采用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
适用除斥期间
例外: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不适用
条件/期限
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例外
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条件或期限
如约定3月3日不交房租,合同届时解除
不属于
债权人撤销权(538、539)(综合性权利)、效力待定合同催告权(145、171)
权利其他分类
绝对权与相对权(权利效力所及范围)
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的实现要件是否齐备)
期待权仅两类
保留所有权买卖买受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期待权、附生效条件/始期合同
继承权并非期待权,故父母财产损害,儿女不得以期待权受损为由维权
主权利与从权利(能否独立存在)
财产权、人身权与综合性权利(权利标的之属性)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法条
132
类型
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行使权利
行使权利违反公共利益
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行使权利
法律效果
不产生行使权力的固有效果
但还可行使其他法律允许的权利(如损害赔偿权)
失权(权利失效)
(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承担侵权责任
(防止专利人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
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4)
开始
始于出生
原则(13)
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15)
例外
有其他证据(如接生婆的证言)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15)
胎儿权利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16)
终止
终于死亡
原则(13)
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15)
例外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15)
生理死亡顺序推定
前提
死亡顺序无法确定
继承法
没有继承人的先死,均有继承人的长辈先死,辈分相同同时死亡(1121)
保险法
受益人、被保险人同死,推定前者先死,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保险法42)
宣告死亡死亡时间认定
宣告判决之日;意外事件则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日期(48)
宣告、生理不一致
原则
拟制主义——仅举证活着上不足推翻宣告死亡的效果,须申请撤销判决才可
例外
不影响自然人在宣死期间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49)
死者特殊利益的保护
见人格权编
民事行为能力
完民
范围
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17)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民(18)
效果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不会因为行为能力方面的欠缺而具有效力瑕疵(18)
限民
范围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民(19)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民(22)
效果
未经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
纯获法律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19、22)
如获得代理权,对其发出的要约生效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19、22)
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无效
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法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无效
无民
范围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20)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21)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21)
效果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1)
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纯获法律利益的法律行为),一律无效(144)
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34、35)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若以被监护人名义则为无权代理,以自己名义则为无权处分
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其有能力独立处理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担任被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与进行诉讼(23)
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1188)
委托监护、临时监护都不会转移监护职责
不履行职责或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类型
民法典五类监护
法定监护(27、28、32)、遗嘱监护(29)、协议监护(30)、指定监护(31)、意定监护(33)
未成年人法定监护(27)
父母为当然监护人(离婚不影响)
父母死亡/失去监护能力
顺序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个人或组织
没有符合资格的人
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担任(32)
无民/限民成年人法定监护(28)
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个人或组织
没有符合资格的人
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担任(32)
遗嘱监护(29)
成立条件
遗嘱应符合实质+形式要件(1134-1139)
适用对象适用未成年子女和限民/无民成年子女
只能由被监护人的父母做出
由最后行使监护权的一方父母作出
一审稿意见如此(德国、台湾观点)
二审稿改为征求被监护人意见
三审稿因争议过大未做出规定
但学界通说为一审稿观点
效力
遗嘱监护优于法定监护
(通过协议确定的)协议监护(30 )
有监护责任的人协议确定监护人
多数观点认为有监护资格的人包括法定监护、意定监护、遗嘱监护人
指定监护(31)
程序
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指定(民法典之前为必经前置程序)
也可直接由法院裁定
指定限制
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应遵循被监护人意愿以及其利益
临时监护
指定之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临时监护
效果
擅自变更不免除监护责任;接收变更的新监护人违反职责担责
意定监护(33)
可通过书面协议为自己设定监护人——应对老龄化,大幅度扩大监护人范围,也可解决同性伴侣问题
效力
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也优于遗嘱监护
监护资格的撤销与终止
撤销(36、37)
情形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怠于履行职责,或无法履行+拒绝委托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其他严重行为
程序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各种组织,民政部门兜底有权提出申请
效果
撤销后仍然应该承担抚养、赡养等义务(37)
恢复(38)
父母/子女+除故意犯罪外,确有悔改,经申请可恢复
终止(39)
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民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其他情形
终止后,被监护人仍需监护,法院需另行指定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条件(40)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须经法院依法宣告(公告期为3个月)
法律效果
财产代管人
人选(42)
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均无,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变更(44)
代管人不履行或丧失能力,失踪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变更
法院变更,变更后代管人有权要求原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代管人有正当理由可申请变更
赔偿责任(43)
代管人故意/过失应赔偿
债务之履行与受领履行(43)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也有权受领被宣告失踪人的债务人的履行
宣告失踪人的重新出现(45)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宣告死亡
条件(46)
须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
原则上须下落不明满四年;意外事件满两年,确定不可生存为不受两年限制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有人申请失踪,有人申请死亡,符合死亡宣告死亡(47)
虽未明文规定是否有顺位限制,但47条推定出无顺位限制(47)
须经法院依法宣告
公告1年,意外事件3月
法律效果
拟制死亡
仅作出反证不足推翻,只有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才可
判决作出之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48)
没有真死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49)
权利变动
身份关系
婚姻关系自宣告之日起解除(51)
财产关系
变为遗产按照继承办理
宣告撤销
条件
重新出现+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依法撤销(50)
法律效果
身份关系
夫妻关系自撤销之日起恢复,但再婚或不愿恢复的除外(51)
子女已被收养,不得以未经自己同意为由主张无效(52)
财产关系
请求返还财产,无法财产折价补偿(53)
损害赔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情况造成损失应当赔偿(53)
法人
人格否认
法条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连带责任(民法典83、公司法20)
一人公司股东需证明自身独立,否则连带(公司法63)
九民纪要详细列出了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三种具体情形及诉讼架构
要件及法律效果
构成要件
控制股东实施滥用行为
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
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主要是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因果关系
主观故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恶意
法律效果
连带责任
并非消灭公司,法人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案一否定
诉讼架构
债权人债权已经裁判确认,另提人格否认之诉,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九民纪要)
债权人确定债权同时提起否认之诉,列公司与股东为共同被告(九民纪要)
债权人债权尚未确定就提否认之诉,法院应释明追加股东为共同被告,不追加应驳回起诉(九民纪要)
人格混同认定
认定标准
公司财产是否与股东财产出现混同且无法区分,经常表现为业务混同、员工混同、住所混同等
是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并不是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关系
认定情形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不作记载
股东用公司资金偿还自己债务或将公司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记载
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
股东与公司收益不分
公司财产记载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过度支配与控制认定
母子公司/子公司之间利益输送
母子公司/子公司之间,收益归一方。损失归另一方
抽走资金另立公司
解散公司另立公司逃避债务
资本显著不足认定
含义
股东实际投入与公司隐含风险不相匹配
认定
要和其他因素综合判断,避免与公司“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搞混
横向否认
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输送,可相互否认独立性,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合并破产/重整
出现高度混同等情形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各关联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归于消灭,财产合并为统一的破产财产,各债权人按法定顺序受偿
合并进行破产的,破产程序终结后各成员均应予以注销;进行和解或重整的,应合并为一个企业,按照和解与重整计划应当保持独立的,按照企业分立进行
上述观点为最高院会议纪要观点,答题可回答否定答案,原因有法无明文规定、对债权人不公平,有其他解决途径三个
反向否认
股东为自己利益寻求法院否认公司独立
分类
学理分类
设立依据
公法人、私法人
成立基础(私法人再分类)
社团法人
公司、企业、合作社等
财团法人
基金会、慈善组织、寺院等
设立目的
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立法分类
营利法人(76-86)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87-95)
事业单位法人(88)
社会团体法人(90)
捐助法人(92)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特别法人(96-101)
机关法人(97)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99)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100)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101)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立法类型归属
营利法人
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捐助法人
私法人、财团法人、公益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私(或公)法人、财团法人、公益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私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或中间法人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公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私法人、社团法人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私法人、社团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私法人、社团法人
特别规则
营利法人(85)
撤销事由,决议内容仅限于违反“法人章程”,若决议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无效
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人为“出资人”
捐助法人
法人目的变更(基金会管理条例15)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行为违反章程(94)
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主管机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但与善三人的民事关系不受影响
非营利法人(95)
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财产;剩余财产应按照章程或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或由主管机关转给类似法人
成立与终止
成立
意义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各类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时点
营利法人
经依法登记(或批准+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事业单位法人
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
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
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
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均要分情况讨论
捐助法人
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
机关法人
自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终止
意义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到法人终止时消失
原因
法人解散、法人被宣告破产、其他原因
时点
私法人被解散
清算终结,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清算终结时,法人终止
私法人破产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财产清算病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机关法人被撤销
法人终止,其民事责任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机关法人承担
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机关法人的,由撤销该机关法人的机关法人承担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
指使法人成为民法上的人,享有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点
受自身性质限制,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生命权、身体权、精神损害赔偿权等)
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
受目的范围的限制
始终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失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即权利能力受限制)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指法人独立实施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实现
特点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有”或“无”的问题,而不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产生与消灭的时点一致
原则上,营利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受目的范围的限制;但是营利法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或者禁止经营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民事活动时,无民事权利能力
始终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责任归属规范
法定代表人
法律行为(61)
代表行为
法代以法人名义行使行为法律后果归属法人
表见代表
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内部限制善意直接推定,法律限制(如内部担保)相对人则需要举证善意
侵权行为(62)
法代执行公务造成他人损害,法人担责
法人担责后,可依章程或法律规定向过错法代追偿
其他工作人员
法律行为(170)
职权范围内事项,以法人/非法人组织名义实施,组织担责
内部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侵权行为(1191)
因执行公务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担责,但可向过错员工追偿
真人假章与假人真章
真人假章合同效力
章的意义
表明以法人名义,若不是以私人名义
加盖真章是否真实无关紧要
规范内容
不一致同样法人担责
假人真章合同效力
构成表见代理法人承受
不构成表见代理法人不承受
法人机关
概念
指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无需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
特征
法人机关依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设立
法人机关无独立的人格
车后面做得是中石油,不是董事长,由中石油所占有
法人机关无须法人的授权行为即可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作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
类型
意思机关、执行机关、法定代表人、监督机关
两点注意
设立法人所负债务的承担
设立人以法人名义法人承担,法人未成立连带责任(75)
设立人以自己名义,第三人可选择设立人或法人承担(75)
法人登记事项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如法代变更),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64)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65)
法定代表人变更生效是决议作出之时
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理论
意思表示要素
内心意思
行为意思
概念
受意志控制之有意实施行为的意思
意思表示瑕疵
缺乏行为意思,不存在意思表示
例子
睡梦中动作、疾病、物理强制
精神强制(如被胁迫)成立意思表示,但可撤销
表示意思
概念
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民法上的意义
意思表示瑕疵
缺乏表示意思,须经解释确定意思表示是否成立
解释规则(142)(有相对人)
原则
表示主义
理性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后有理由相信表意人具有表示意思,则成立意思表示
但表意人可主张类推适用重大误解
若理性人尽到合理义务应当认为表意人无表示意思,不成立意思表示
例外
意思主义
受领人明知表意人内心欠缺表示意思或具有可归责性,则不成立意思表示
案例
法考通过相约旅游案
无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仅构成好意施惠
老教授开讲座卖书案
特里尔葡萄酒拍卖案
效果意思
概念
行为所追求的特定法律效果之意识
意思表示瑕疵
欠缺效果意思,须经解释确定意思表示是否成立
解释规则(142)
表示解释为不包含效果意思,则不成立意思表示
交易“好东东“案
如果好东东在两者之间特有所指,则存在意思表示
若并非特有所指,要约内容不确定,故不成立意思表示
表示解释为包含效果意思,成立意思表示。表意人可主张类推适用重大误解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同葡萄酒拍卖案
表意人内心为A意思,表达为B意思,则成立B内容的意思表示,可以重大误解撤销
6000少零卖手机案
表示行为(140)
明示
默示
自动售货机
法条
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视为追认(503)
沉默
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140)
法条
限民订立合同催告法定代理人,30日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145)
狭义无权代理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171)
试用期满未作表示视为购买(638)
转租6月未表示视为同意转租(718)
放弃继承需书面表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1124)
受遗赠人未作出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1124)
意思表示类型
是否需要受领
无相对人(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
遗嘱、捐助、抛弃动产所有权、悬赏广告
遗嘱详析
无须向相对人作出在特定条件满足时即可生效,如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自动生效,无须继承人得知遗嘱内容
立法者认为特定人知悉内容并作出相应反应的利益不需保护,就会定义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知晓自己是否继承遗产并不值得保护,故立法者定为无相对人的~
德沃金——孙子毒杀爷爷案
有相对人(需受领的)意思表示
要约、承诺、解除合同、抵销、免除债务等
受领人是否同步受领
对在场者的意思表示(对话的意思表示)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对不在场者的意思表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口头形式
书面(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公告形式
分类意义
生效规则与解释规则均不同
意思表示生效规则
无相对人
原则
表示完成时生效(138)
例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38);如遗嘱须于遗嘱人死亡时方可生效
有相对人
了解主义(137)
对话方式
到达主义(137)
非对话方式、口头形式、数据电文以外的书面形式
数据电文
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电文进入特定系统时生效
作出主义(139)
公告
注意
使者传达
表示使者
使者实际传达给相对人时生效
原则使者应认定为表示使者
受领使者
能够期待受领使者传达给相对人时生效
例外方可认定为受领使者
相对人明示或默认授予使者受领权限
相对人未授予,但根据交易习惯使者具有权限,如管家、妻子、秘书等
甲买乙羊案
甲让乙的3岁儿子代为传达同意交易,儿子忘却,意思表示未生效
甲让乙的当家妻子代位传达同意交易,妻子忘却,意思表示生效
有相对人的“作出”
常见流程
作成→作出→到达→了解
至少应作出后才能生效
未经作出不能生效
交易合同未发出偷看同意案
交易合同未发出妻子不知帮忙发出案
合同成立,但可以重大误解撤销,但需承担缔约过失
表意瑕疵只看作出之时
发出要约后要约死亡,要约仍可生效(草案本有规定,后来删去)
生效特别规则
无民到达法定代理人或被法代了解时生效
限民到达法定代理人或被法代了解时生效,但纯获利益/相适应/法代事先同意则到达限民本人或被其理解时生效
到达相对人代理人或被其了解时生效
意思表示解释
解释原则(142)
温和表示主义
原则
表示主义
有相对人时原则均应采表示主义
例外
意思主义
无相对人
如遗嘱内外不一致,自然按遗嘱人真实意思为准
有相对人
受领人明知或应知而不知(可归责性)
学说变迁
意思主义→表示主义
解释方法(466)
整体解释
特别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
协商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合同(498)
手写>打字>印刷
案例
替父还债租房未约租期案
目的解释
案例
约定公证合同生效但已实际履行案
公平解释
案例
2元停车费豪车被盗案
交易习惯解释
包含行业习惯和与相对人交易的历史习惯
诚信解释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双方、多方、决议
单方法律行为
概念
指仅由一方的一个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种类
物权法
抛弃所有权、抛弃他物权、请求分割共有物
债权法
债务免除、债务法定抵销、合同解除、效力待定追认、撤销权放弃
代理权变动
委托代理权授予与撤销
婚姻继承
订立、撤回、变更遗嘱;继承权、受遗赠权抛弃;婚姻撤销
其他法律效果
捐助行为
借款合同为单务合同
自然人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所以债权人借款为先合同义务
合同生效后,仅债务人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故属于单务合同
双方法律行为
异向的一致
多方法律行为
同向的一致
两人以上也可以是双方法律行为,两人合伙协议也是多方法律行为
决议
134
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
无因行为
我国只承认票据行为、委托代理授予无因性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
指使某人负担给付义务并为他人创设一项或多项请求权的法律行为
处分行为
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成立与生效
法律行为的成立
一般成立要件
当事人
标的
意思表示
单方一个,双方异向多个,多方同向多个
特殊成立要件
遗嘱
除意思表示外,还需满足1134-1139规定的法定形式
实践合同
除意思表示外,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
种类
定金合同
保管合同
借用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注意
代物清偿协议正式变为诺成合同
法律行为的生效
原则(136)
自成立时生效
例外
成立但未生效
附生效条件、附始期的合同
效力待定、无效
一般有效要件(143)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自由
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效力瑕疵
可撤销
效力待定
无效
意思表示有意不真实
可撤销
概念与类型(147-152)
类型×4
效力状况
撤销前法律行为成立并生效
自撤销权人胜诉判决法律文书生效时溯及自始无效
仅特定人享有撤销权
误解方、受害人、受有不利益一方
当代理人重大误解等时,被代理人享有撤销权
行使撤销权方式、被告
方式
only起诉/仲裁
被告
有相对人
相对人为被告
无相对人
获得利益者为被告
双重除斥期间限制(152)
最长除斥期间
五年
起算
发生之日
短期除斥期间
原则
一年
例外
重大误解为90日
起算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遭受胁迫自胁迫终止之日起计算
撤销权的抛弃(152)
明示或默示抛弃
撤销后法律效果
自撤销权人胜诉判决法律文书生效时溯及自始无效
财产返还,不能返还折价补偿;过错一方应赔偿损失,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157)
重大误解(147)
构成要件
表意人意思表示时对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了具有交易上重要性的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
法律行为性质
买卖要约误认为赠与要约
人的特征
年龄、性别、宗教等
标的物性质和数量
误传、误写、误说
客观重要性
是否具有交易上重大误解,应就典型交易目的加以认定
514/517房号案
主观重要性偏差表不成立误解
表意人因该错误无意(非有意)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内心为A,表达为B,A与B有重大差异
“解释先行于错误”规则
含义
虽有表面错误,但经由解释双方未达成合意,合同未成立,无重大误解问题
dollar一词多义案
虽有表面错误,但经由解释,内外一致,误载不害真意,不成立重大误解
按照意思表示规则进行解释,内外不一致,构成重大误解
案例
住客误认酒水赠送案
按表示主义,住客饮酒行为属于默示承诺,合同成立
但住客属于重大误解
理由有二
法律性质认识错误
买卖误认赠与
解释住客表达行为规范意思与内心真意不符
住客有权撤销,但应赔偿缔约过失损失
故只因赔偿市价,而非售价
特别提示
错误发生阶段
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时
内心意思形成阶段
动机错误原则上不成立重大误解
购买钻戒发现女友已婚案
欲使动机产生法律意义,应当约定为合同生效条件(求婚成功则合同生效)或解除条件(求婚失败则合同解除)
决定用何种符号表示意思的阶段
内容错误可构成重大误解
一直以为汉堡包叫做三明治点餐案
意思表达阶段
表示错误可构成重大误解
说错了话、打错了字、标错了价等
意思表示的运送阶段
传送错误
使者过失传递错误,可成立重大误解
使者故意传递错误,合同不成立,不成立重大误解
性质错误与价值错误
性质错误可成立重大误解
张大千爱好者误购齐白石画案
价值错误不成立重大误解
价值系基于供求关系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具有主观性,可任意撤销将影响交易安全
估价错误高价购买名画案
成立重大误解但排除解除权
错误对表意人更为有利
11万误写成12万案
受领人知悉真意后仍愿购买
不可因自身错误令其法律地位较之未出现错误时更优,有违诚实信用
11万误写成10万,涨价为13万案
典型风险排除重大误解
如担保公司、购买古董打眼都属于行业典型风险
计算错误与重大误解
隐藏的计算错误
交易只说总数,内心计算错误,传达没有错误
不成立重大误解
公开的计算错误
刚开始已经约定了具体的计费规则,但是最后汇总时计算错误
误载不害真意
共同的计算错误
汇率双方同时错误案
“法律行为主观基础不存在”,对合同调整为正常汇率
欺诈(148、149)
构成要件
基于“双重欺诈故意”故意告知虚假事实/隐瞒真实事实
积极欺骗(虚构)+消极欺骗(隐瞒)
无需说明的事实虚假陈述并非欺诈
法律问题虚假陈述并非欺诈——推定人人知法
双重欺诈故意
希望陷入认识错误+希望基于认识错误作出意思表示
过失陈述不成立欺诈
案例
记者虚构自己有黑料威胁校长廉价买房案
只成立胁迫,因为欺诈只有第一层故意,没有第二层故意
无法说服自己,这题感觉有问题,刑法角度肯定成立诈骗罪
丑老钟虚构范冰冰追随自己学员报班案
丑老钟虚构希望学员陷入认识错误,但他并不希望因此报班
相对人因欺诈行为陷入/维持/加深认识错误(因果)
相对人没有陷入认识错误不构成欺诈
知假买假
仅有食品、药品支持惩罚性赔偿
相对人陷入认识错误与欺诈行为具有因果——合理信赖规则
显著造假古董案
不具有信赖合理性,不具有因果
可以显失公平撤销
刑法是否构成诈骗与民事问题无关
纪念品商店兵马俑购买案
兵马俑属于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物,游客不具有信赖合理性,不属于欺诈
不属于重大误解,因为没有误解可能也不应该误解
故游客无权要求撤销合同
基于认识错误作出意思表示(因果)
欺骗着的欺骗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不正当性
超出法律、道德、交易习惯允许的限度
须对“事实”虚假陈述,仅对个人意见或个人观点虚假陈述不算
售货员连夸顾客好看案
故意抽象夸大宣传,但未对商品具体性质虚假陈述并非欺诈
洗衣粉增白力超强案
不成立欺诈
洗衣粉非碱性实际碱性案
成立欺诈
重大误解&欺诈
差异
引起错误的原因不同
前者自发的错误,后者引起的错误
动机错误的地位不同
狭义动机错误不成立重大误解,因为为真实意思表示,无需矫正,但有可能成立欺诈
竞合
一般是排斥关系,但有时是竞合关系(消极欺诈与重大误解)
二手车隐瞒实际里程案,重大误解&欺诈均构成
第三人欺诈(149)
特别限制
第三人欺诈+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利益第三人合同
利益第三人(如保险受益人)或者相对人知道可撤销
案例
甲欠乙钱,丁受丙欺骗无偿承继甲之债务,此时甲为利益第三人,乙为相对人,若甲或乙知情,则可撤销,若均不知情,则不可撤销
胁迫(150)
构成要件
基于“胁迫双重故意”对相对人故意预告实施危害
因威胁陷入恐惧(因果)
主观标准>客观标准
少数民族风俗扎小人威胁买房案
成立胁迫
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因果)
威胁具有不正当性
种类
手段不正当
裸照威胁案
目的不正当
举报吸毒威胁公开赌场案
手段与目的结合不正当
举报贪污威胁租房案
行使权利相威胁不成立胁迫
酒驾车祸受害人威胁报案要求私了
不成立胁迫
第三人胁迫(150)
不受特别限制
凡受胁迫,不论是相对人还是第三人均可要求撤销
显失公平(151)
构成要件
典型双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保险合同、射幸合同不成立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发生在法律行为成立之时
卖房后拆迁案
原因系利用一方不利困境,是对方无意思表示形成的自由
领导原价卖老车案
有意不真实
概念与类型
有意的不真实
指表意人于意思表示时知道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内心真意不一致
包括
真意保留
戏谑行为
双方虚假行为
隐藏行为
无意的不真实
指表意人于意思表示时不知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内心真意不一致。重大误解属之。
真意保留
概念
又称单独虚伪表示(单方虚假行为),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须有意思表示
表示与内心真意不一致
须表意人明知其表示与真意不符
效力
原则
有效
例外
其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者,无效(注意:此点对结婚不适用)。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戏谑行为
概念
戏谑行为的意思表示者,期待对方不至于产生误认
要件
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属于真意保留
表意人有理由期待,对方明白自己内心的真意,其不一致的意思表示不至于被对方误解
效力
戏谑行为的意思表示一律无效
若相对人对戏谑行为行以为真,戏谑者有义务不迟延地向对方澄清误会,避免对方遭受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
虚伪行为(146)
概念
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要件
须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须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
效力
在当事人间无效
虚伪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甲为逃债将房屋虚假转移至乙名下,乙以较低价卖给善三人丙,此案不适用善意取得,但仍可被“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保护,此种保护更为周全
隐藏行为(146)
概念
指隐藏于虚伪表示中依其真意所欲发生的法律行为
构成要件
表意人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
表意人另外做成虚伪行为
以虚伪行为隐藏真实的意思表示
效力
被隐藏行为不因被隐藏的事实而无效
隐藏行为的效力,适用法律关于该隐藏行为的效力规则判断
效力待定
类型
限民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145)
效力转化
转化为自始无效的合同
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的
法定代理人自收到相对人的催告通知起一个月内未做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撤销效力待定合同的
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溯及合同成立时自始有效,自追认生效时,效力待定的合同溯及合同成立时自始有效
注意
追认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既可以是限民,也可以是限民交易的相对人
相对人的保护
相对人(无论善意恶意)享有催告权
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171、503)
171
171.1
无权代理未追认不发生效力
171.2
30日不追认默认拒绝追认。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撤销
171.3
未被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害,但赔偿不能超过“履行利益”
171.4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503
被代理人已经履行或者接受对方履行,视为追认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VS效力待定合同善意相对人撤销权
时间限制
前者受一年或90日限制,后者在追认前行使
撤销方式
前者为形成诉权,后者为单纯形成权
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法条
597.1
因无权处分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
597.2
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转让的,依其规定
规范内容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
但如有其他法定效力瑕疵事项则依照其他规定
如悖俗等无效内容
合同有效,因无权处分所有权无法转移,可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
597条虽规定于买卖合同一章,但因647条可参照适用所有类型合同
但597并不适用于无权处分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处分他人财产,遗嘱应认定无效
案例
甲借相机于乙,丙恶意购买案
乙虽无权处分,但乙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
丙为恶意,故不成立善意取得这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只有符合224“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才可取得物权,即甲追认
甲未追认,则丙可依597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但因混合过错,乙可依592减少赔偿
甲瞒妻卖房,丙善意购买案
依1062条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丈夫系无权处分,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丙受“善意取得”制度保护
若甲低价出售,则丙不符合善意取得
只能待乙追认后方可物权变动
不追认丙可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
甲借乙,乙卖恶意丙,丙卖善意丁
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故即使丁相对丙为有权占有
但相对甲为无权占有,甲可主张返还原物并无需赔偿,丁只能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擅自出租他人事物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法条
723.1
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收益的,可主张减少或免收租金
723.2
第三人主张权利,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
规范内容
723.1蕴含擅自出租不影响租赁合同之意
719+717间接得出擅自转租不影响转租合同效力,但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相对于出租人而言,次承租人为无权占有人
无权处分VS无权代理
所无之权不同
前者欠缺通过实施法律行为对某一项既有权利施加影响的权利
后者欠缺所独立实施之法律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的权能
名义不同
前者以自己名义,后者以被代理人名义
效力不同
前者不影响合同效力,后者效力待定
受让人保护
无权处分受让人由“善意取得”制度保护
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
无权代理受让人由“表见代理”制度保护
无效
特点
法律行为自始、当然、确定无效
不能按照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时的意愿发生其追求、希望的法律效果
对法律行为无效有过错的当事人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返还原物、不当得利返还或者侵权责任
法律行为无效事由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范(153.1)
效力性强制规范
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
交易标的禁止买卖
违反特许经营
交易方式严重违法
违反招投标
交易场所违法
期货交易
合同违反部门规章
原则
不影响合同效力
例外
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
违背公序良俗(153.2)
主要类型
违反性道德
代孕合同、换妻合同、包二奶合同
为约束婚外性关系的分手费,有效
违反婚姻伦理
妨害婚姻自由,预设离婚协议
忠诚协议有效
违反家庭伦理
断绝父子关系,子女私下预立分割父母遗产,与父母签订不赡养协议
贬低人格尊严
搜身条款
过度限制自由
生育自由、职业自由
践踏宪法权利
工伤生死条款、职工单身条款
违反公平竞争
串通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
特许之外射幸合同
恶意串通(154)
要件
客观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当事人双方主观有意思联络(串通)
“意思主义的恶意”
不仅意识到将造成损害,且追求损害发生
一房二卖,价高者得案
后出价者虽明知会损害他人,但这不属于恶意,资源稀缺价高者得法律无法管控
部分无效&免责无效
部分无效(156)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效力的,其他依然有效
合同免责无效(506)
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合同效力规定
法定批准生效合同(502)
法定批准生效合同未经批准仅成立未生效
批准前合同对当事人不具有实质拘束力,不产生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法律效力
但具有形式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合同
待批准后,既有形式拘束力,也有实质拘束力
报批义务条款单独生效
民法典502、九民纪要38均作出规定
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另一方可请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已被废止
其规定报批义务为先合同义务,仅可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504)
法条
除相对人知或应知其越权外,代表行为有效
规范内容
善意/恶意
善意
归属法人承受,法人可向法代追偿
恶意
未经法人追认,不能归属法人,可类推适用狭义无权代理
善意举证
法代超过意定限制
相对人推定善意,无需举证
法代超过法定限制
相对人需举证自己善意
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505)
原则上不影响合同效力,只能依照其他规定认定效力瑕疵
附条件&附期限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58)
种类
公益上不许附条件者
如结婚、离婚、收养等身份行为
维护公序良俗
基于私益上不许附条件者
如形成权一般不得附条件
维持法律关系的确定性
登记行为不得附条件
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其他如票据行为不得附条件
继承(或受遗赠)的接受与放弃不得附条件
效果
不可一概而论
如协议离婚以支付一笔钱为生效条件
若无法将离婚协议与金钱支付分离,则身份关系系于不确定事实,违反善良风俗,离婚协议无效
若能够分离,则有效
条件的构成
须为将来的事实
须为不确定的事实
VS附期限(确定事实,如死后)
事实须可能发生
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为生效条件,法律行为不生效;为解除条件,视为未附条件
须为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事实
必须合法
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无效果意思,法律行为不生效
如“如果乙拒绝接受,则赠与合同生效”
条件成就与条件落空的法律效果
附条件合同债权人期待权保护
若相对人刻意毁损,则当事人有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主张损害赔偿(德、台规定,我国学界通说)
条件与负担
条件
“赠与合同自乙通过法考时生效”
负担
“赠与汽车一辆,但乙必须通过法考”
赠与合同直接生效,被赠与人有好好学习的义务,赠与人有督促学习通过法考的债权请求权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期限的构成
用作确定期限的事实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非法定的
始期与终期
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代理
概念与类型
概述
功能
无民、限民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理得到补充,完民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委托代理得到延长
适用限制
事实行为(占有、先占等)与侵权行为不适用代理,其法律效果法定
准法律行为可类推适用代理
不得代理(161)
法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结婚、离婚的意思表示,不得代理
离婚有一例外:无民离婚允许变更监护后代理
收养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遗嘱,不得代理
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依照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其他身份行为(除结婚、离婚、收养之外)
与人格权或人格利益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器官捐献
类型
代理权发生的原因
委托代理(代理权由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产生)
法定代理(代理权由法律规定产生)
是否显名
直接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为了本人计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代理人由谁选任
本代理(由本人选人代理人或者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
复代理(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有无代理权
有权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代理人无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享有行使一个代理权的人数
单独代理(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代理权由数人共同享有、共同行使的代理权)
特征
三方结构
代理内部关系
授权关系
代理外部关系
代理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独立做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
法律效果归属关系
直接代理
显名
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法律效果(162)
“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
间接代理
见后
VS使者、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VS使者
是否能独立为意思表示
代理人需要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无民no);使者不需要,无民也可
意思表示是否发生错误看代理人;后者看本人
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代理不生效;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仍可通过使者传达
代理人VS代表
三方结构+代理人独立;后者双方结构+代表无独立人格
委托代理须有独立授权行为;后者不需要
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超越代表权限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法定代理权产生与消灭
产生
基于法律规定
无民、限民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23)
法定代理权内容法定
法代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163.2)
终止
同法定监护
委托代理权产生与消灭
产生
单方性
独立性
雇佣童工买菜
劳动合同无效,但童工依然有代理权
无因性
基础关系作用
通过基础关系才能给委托代理人设立义务
授予委托代理权的方式
明示
默示
职务授权(170)
170.1
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效果归属组织
170.2
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消灭
原则(173)
期满/事务完成;取消委托/辞去委托;代理人丧失能力;代理人/被代理人死亡
例外(174)
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行为仍有效
代理人不知+不应知被代理人死亡
继承人承认
授权明确代理事物完成时终止
死亡前实施,为了继承人利益继续代理
代理权的滥用
自己代理(168.1)
原则
无权代理,追认有效
例外
特别法允许
956行纪人介入权
法定代理人实施的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的
仅限于对被代理人履行债务
双方代理(168.2)
无权代理,必须双方都追认才可,一方不行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164.2)
无效+连带
复代理
复任权
本代理人须有复任权,否则复代理人为无权代理人,本代理人需为复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法定代理人
始终有复任权
委托代理人
原则
无复任权
例外
本人事先同意
本人事后追认
紧急情况为维护本人利益
复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复代理人造成损失
复代理人过错责任
无偿委托,只有重大过失或故意才担责
本代理人过错责任
仅选任或指示具有过错才担责
转委托不明
本代理人肯定过错担责;复代理人如果有过错也担责,连带责任
狭义的无权代理
171、503
171
171.1
无权代理未追认不发生效力
171.2
30日不追认默认拒绝追认。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撤销
171.3
未被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害,但赔偿不能超过“履行利益”
171.4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503
被代理人已经履行或者接受对方履行,视为追认
概念与特征
概念
指行为人无代理权,并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且不构成表见代理的行为
特征
行为人欠缺代理权
除欠缺代理权外,无权代理人的行为符合代理的其他特征
冒名未形成三方结构,不属于无权代理
除欠缺代理权外,无其他无效事由,若有其他无效事由,则为无效代理
法律效力
效力
效力未定
单方法律行为无效,但有例外
被代理人追认权
相对人保护
相对人催告权
催告后30日沉默视为拒绝
一经催告,此前代理人向被代理人作出的追认与否的表示归于无效,法律行为重回效力未定,被代理人只能向相对人作出追认与否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撤销权应在追认生效之前行使,一旦追认生效,撤销权取消
一经撤销,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转化为确定无效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VS善意相对人撤销权
时间限制
前者受一年或90日限制,后者在追认前行使
撤销方式
前者为形成诉权,后者为单纯形成权
拒绝追认
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
无权代理人的替代履行责任
或者要求损害赔偿,但是赔偿不得超过履行利益
恶意相对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由相对人和代理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冒名行为
冒名行为并非三方机构,因此并非无权代理
法律效果
相对人不注重“被冒名者”的特征
冒名行为有效,在冒名行为者与相对人之间有效
相对人注重“被冒名者”的特征
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则
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无权代理
有权利外观
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须权利外观的形成可归责与被代理人
不可归责
伪造;遗失或被盗后已公告或通知
效力
相对人有权主张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即合同自始有效)
相对人享有选择权
相对人既可以主张有权代理的效果
亦可在被代理人的追认生效前,行使撤销权,撤销与本人之间的合同
间接代理
显名间接代理(925)
虽未显名,但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明确约定可例外
隐名间接代理(926)
第三人不知道,该合同直接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只有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时,才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
诉讼时效
适用对象
仅适用于请求权
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支配权存在本身即为存在目的
例外:抵押权受其担保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
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以及部分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不适用的请求权
《民法典》196条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未登记动产适用3年短期时效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
其他
《民法典》995、1001
人格权请求权(995)
身份权请求权(1001)
《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
瑕疵股东缴付出资
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抽逃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环境侵权解释》第17条
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学理
占有
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1年除斥期间(46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知识产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VS除斥期间
适用对象
请求权VS形成权
期间性质
可变期间VS不变期间
期间起算
短期自知或应知,长期自权利被侵害之日VS自知或应知
期间经过
义务人获得抗辩权VS权利消灭
法律功能
保护新形成的法律关系VS维持过去的法律关系
类型及起算
类型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188)
原则
20年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例外
10年
自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普通短期时效期间(188)
3年
自权利人知或应知损害+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特殊短期时效期间
4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
5年
人寿保险合同,自其知或应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短期时效期间起算
一般规则
起算点
自权利人知或应知损害+义务人之日起计算(188)
普通短期时效与特殊短期时效起算点相同
法律规定次日开始起算(201)
具体规则
人身损害
伤害明显
受伤+知道义务人之日
伤害当时未曾发现
伤势确诊+知道义务人之日
分期履行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融资租赁
租赁届满之日
无民/限民VS法代
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未成年性侵
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
未约定履行期限债务
510、511可确定,从届满之日起算
不能确定,从宽限期届满之日
但从第一次主张后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则从表示不履行之日起
合同撤销后返还不当得利等
合同撤销之日
持续侵权
侵权行为终了之日
不作为债权请求权
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
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第三人责任性质+责任数额确定之日
时效经过
对债权人
债权效力减损为自然权利
请求权能减损
债务人主张时效抗辩,不能强制执行
抵销权能消灭
代位权能和撤销权能消灭
义务人获得抗辩权
受领权依然存在
起诉权依然存在
受理后
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未提出抗辩,判决债权人胜诉
对债务人
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192)
抗辩权发生说
行使时间
一审程序,二审只有基于新的证据可主张
必须债务人自己主张,法院不可主动援引
义务人有权抛弃时效利益
明示抛弃
债务人仅“承认债务”而非“同意履行”,并非抛弃
法律效果
时效重新起算
默示抛弃
自动履行+不提抗辩
法律效果
自愿履行不得请求返还
明示抛弃VS时效中断
相同
时效均要重新起算
不同
发生时点
前者在时效经过之后,后者在期间内
发生原因
前者原因仅限于“债务人同意履行”,后者包括起诉、主张权利、承认债务三种
重新起算点
制度性质
法律依据
强制性规范,当事人约定无效,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197)
规范内容
当事人排除诉讼时效适用的约定无效
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约定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债务人不得预先处分时效利益
时效中断
概述
概念
时效中断,指在普通短期时效期间或者特殊短期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时效期间于“中断是由消除后”重新起算的制度
范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断
普通短期时效期间和特殊短期时效期间发生中断,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普通货特殊短期时效可以多次中断,没有次数限制
效力
发生中断后,自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原来长度的诉讼时效期间
从中断事由消失之日,而不是从中断之日,两者不必然重合
特殊情形中断具有涉他效力
对部分债权主张权利,中断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明确放弃的除外
对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中断,及于全部
中断法定事由(195)
权利人主张权利
文书送达、金融机构扣收本息、下落不明采用公告
债权转让,自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提起又撤回的,视为未起诉,不发生中断效力
权利人实施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行为
支付令、报案、控告等
时效终止
概念
指在普通或者特殊短期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发生了债权人不能主张债权的客观障碍(法定终止事由),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一律继续计算六个月的时效期间
中止法定事由(194)
不可抗力
无民/限民没有法代/法代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特殊关系
夫妻之间或者家庭成员之间因特殊关系不能行使请求权(如婚内偷卖家产离婚时才控诉)
其他
法律效果
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待中止的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足六个月的,一律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