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注册城乡规划师-法规-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知识专篇
2022年通过了实务、相关、原理三门,2023年法规估分65左右,思维导图总结了KB、JW等机构老师PPT及课堂笔记,并画老师讲的重点,下载后可编辑
编辑于2023-09-20 22:55:22 湖北省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知识
政策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一、重大意义
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1.主体功能区规划、2.土地利用规划、3.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各级各类空间规划在支撑城镇化快速发展、促进国土空间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规划类型过多、内容重叠冲突,审批流程复杂、周期过长,地方规划朝令夕改等问题。建立全国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整体谋划新时代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综合考虑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三空间不是三线),是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关键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建设美好家园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国家战略有效实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做好国土空间规划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国家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1.体现战略性、2.提高科学性、3.强化权威性(编制没有权威性)、4.加强协调性、5.注重操作性,实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逐步建立“多规合一”的规划1.编制审批体系、2.实施监督体系(流程体系)、3.法规政策体系和4.技术标准体系(支撑体系);基本完成市县以上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初步形成全国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
到2025年,健全国土空间规划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国土空间监测预警和绩效考核机制;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到2035年,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基本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安全和谐、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
重大意义
建立全国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措施
整体谋划新时代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综合考虑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
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三生空间
意义
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关键举措;
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建设美好家园的重要手段;
是保障国家战略有效实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指导思想
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基础性作用,为国家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
各类开发保护的依据体现了基础性作用
五位一体
经济建设
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
政治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
四个全面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全面依法治国(核心)
全面从严治党
全面深化改革
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要体现五个特点
体现战略性——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
提高科学性——生态、绿色、区域协调等
强化权威性
编制要求——没有权威性,和制度有关系
加强协调性——强调基础作用
注重操作性——谁编制谁实施,谁审批谁监督
主要目标
2020 年,基本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逐步建立“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完成市县以上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初步形成全国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
流程体系
规划编制审批体系
如改成(编制或审批)体系是不完整的
实施监督体系
支撑体系
法规政策体系
技术标准体系
四体系
2025 年,健全国土空间规划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国土空间监测预警和绩效考核机制;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2035年,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基本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安全和谐、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
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
五级
三、总体框架
(三)分级分类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国家、省、市县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地结合实际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总体规划的细化)、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约束性没有详细规划强,不违背强制性内容);相关专项规划要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四) 明确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重点。全国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全国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国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侧重战略性,由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由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印发。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的落实,指导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侧重协调性,由省级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是本级政府对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细化落实,是对本行政区域开发保护作出的具体安排,侧重实施性。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省级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市县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明确规划编制审批内容和程序要求。各地可因地制宜,将市县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2020)
(五)强化对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
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及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所在区域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如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相关专项规划可在国家、省和市县层级编制,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专项规划可结合实际选择编制的类型和精度。
(六)在市县及以下编制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概述
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三类
总体规划
编制层级(真题2020)
国家、省、市县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四级必编)
各地结合实际(可不编)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
市县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
编制办法及重点
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对全国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国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侧重战略性(2020)
1.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并非资源部编制,只是牵头)2.由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印发。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对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的落实,指导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侧重协调性(2020)
1.省级政府组织编制,2.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3.报国务院审批
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是本级政府对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细化落实,是对本行政区域开发保护作出的具体安排,侧重实施性
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1.由市政府组织编制,2.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3.报送省级政府,4.省级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市县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明确规划编制审批内容和程序要求。不确定编制流程
详细规划
概述与作用
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
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编制层级
在市县及以下编制详细规划
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国家级、省级
编制办法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相关专项规划(真题2020、2021)
编制层级(2021)
相关专项规划可在国家、省和市县层级编制(对应总体规划四级,乡镇可编可不编制)
概述
相关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真题2020)
编制办法
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及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
跨区域的——1.所在区域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2.报同级政府审批
不跨区域的——1.所在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2.报同级政府审批
某一领域专项规划——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
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没明确谁来审批,之前的专项规划)
各类规划的关系(真题2020、2021)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
相关专项规划要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四、编制要求
编制要求无权威性,要听取公众意见专家意见
(七)体现战略性。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体现国家意志和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性,自上而下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不是科学性),对空间发展作出战略性系统性安排。落实国家安全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明确空间发展目标,优化城镇化格局、农业生产格局、生态保护格局,确定空间发展策略,转变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式,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质量和效率。
(九)加强协调性。
强化国家发展规划的统领作用,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不是权威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统筹和综合平衡各相关专项领域的空间需求。详细规划要依据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和修改。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都是相互之间的关系)
(十)注重操作性。
按照谁组织编制、谁负责实施的原则,明确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的要点。明确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同时提出指导性要求(不是科学性)。制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提出下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分解落实要求,健全规划实施传导机制,确保规划能用、管用、好用。
(八)提高科学性。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和城乡发展规律,因地制宜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强化底线约束,为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治,量水而行,保护生态屏障,构建生态廊道和生态网络,推进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坚持陆海统筹、区域协调、城乡融合,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着力完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延续历史文脉,加强风貌管控,突出地域特色。坚持上下结合、社会协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发挥不同领域专家的作用。运用城市设计、乡村营造、大数据等手段,改进规划方法,提高规划编制水平。
编制要求
没有权威性
体现战略性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体现国家意志和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性,自上而下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对空间发展作出战略性系统性安排。
提高科学性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和城乡发展规律,因地制宜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加强协调性
强化国家发展规划的统领作用,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统筹和综合平衡相关专项领域的空间需求。
详细规划要依据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和修改。
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
注重操作性
按照谁组织编制、谁负责实施的原则,明确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的要点。
五、实施与监管
强化规划权威
规划一经批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防止出现换一届党委和政府改一次规划;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
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坚持“多规合一”,不在国土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相关专项规划的有关技术标准应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
修改规划
国家重大战略调整
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必须国家级)
行政区划调整
经评估,原审批机关认为需要修改
先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改进规划审批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分级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审查备案制度。
精简规划审批内容,管什么就批什么,大幅缩减审批时间。
取消了编制大纲或叫编制纲要的审查环节,在规划正式成果上报前的中间审查环节,减少重复性审查,并不是不编制大纲
减少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数量,1.直辖市、2.计划单列市、3.省会城市、4.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相关专项规划在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应加强与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及“一张图”的核对,批复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不是所有都建立,只有市县及以上建立基础信息平台,乡镇级都不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健全用途管制制度
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建设——按照主导用途分区,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
分区准入:不同分区适用于相应的开发保护措施
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海域和海岛、重要水源地、文物等。
监督规划实施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各类管控边界、约束性指标等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内容。
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制度,结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规划定期评估结果,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完善
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
推进“放管服”改革。
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推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优化现行建设项目用地(海)预审、规划选址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和监管服务水平。
六、法规政策与技术保障
完善法规政策体系
研究制定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梳理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多规合一”改革涉及突破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条款,按程序报批,取得授权后施行,并做好过渡时期的法律法规衔接。完善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配套政策,保障国土空间规划有效实施。
完善技术标准体系
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由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构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修订完善国土资源现状调查和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制定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办法和技术规程。
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以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为基础,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整合各类空间关联数据,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为底板,结合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同步完成县级以上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
实现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各类空间管控要素精准落地,逐步形成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推进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以及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息交互。
七、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的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统领各类空间利用,把每一寸土地都规划得清清楚楚。
坚持底线思维,立足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加快构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
三线一单
生态保护红线
环境质量安全底线
自然资源利用上线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落实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主体责任
《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将三条控制线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夯实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基础。
基本原则
底线思维,保护优先
多规合一,协调落实
统筹推进,分类管控
科学有序划定三条控制性线
生态保护红线
概念
按照生态功能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划定办法
优先将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功能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
以及生态极敏感脆弱的水土流失、沙漠化、石漠化、海岸侵蚀等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对自然保护地进行调整优化,评估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应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发生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的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指的是自然保护区试验区)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不分核心区和一般区)
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
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
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
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
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
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
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2017
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
——国家公园;
——自然保护区;
自然公园(部分划入)
——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
——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
——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地然保护地体系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一一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水源涵养)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
——其他类型禁止开发区的核心保护区域。
对于上述禁止开发区域内的不同功能分区,应根据生态评估结果最终确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范围。位于生态空间以外或人文景观类的禁止开发区域,不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其他各类保护地
除上述禁止开发区域以外,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生态功能重要性,将有必要实施严格保护的各类保护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主要涵盖:
——极小种群物种分布的栖息(珍惜濒危野生动物)
——国家一级公益林
——重要湿地 (含滨海湿地)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地、
——自然岸线、
——雪山冰川、
——高原冻土等重要生态保护地
永久基本农田
概念
按照保质保量要求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是为保障国家粮 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
划定办法
依据耕地现状分布,根据耕地质量、粮食作物种植情况、土壤污染状况,在严守耕地红线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80%),将达到质量要求的耕地依法划入。
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中存在划定不实、违法占用、严重污染等问题的要全面梳理整改,确保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质量提升、布局稳定。
城镇开发边界
概述
按照集约适度、绿色发展要求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是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
划定办法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以城镇开发建设现状为基础,综合考虑资源承载能力、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城乡统筹、城镇发展阶段和发展潜力,框定总量,限定容量,防止城镇无序蔓延。
留白区(5%)
科学预留一定比例的留白区,为未来发展留有开发空间。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违法违规侵占河道、湖面、滩地
总体规划时候划定
协调解决冲突
统一数据基础
以目前客观的土地、海域及海岛调查数据为基础,形成统一的工作底数底图。
已形成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并经认定的,可直接作为工作底数底图。
相关调查数据存在冲突的,以过去 5 年真实情况为基础,根据功能合理性进行统一核定。
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实现三条控制线落地
国家明确三条控制线划定和管控原则及相关技术方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三条控制线总体格局和重点区域,提出下一级划定任务;
市、县组织统一划定三条控制线和乡村建设等各类空间实体边界。
跨区域划定冲突由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协调边界矛盾
条控制线出现矛盾时,生态保护红线要保证生态功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永久基本农田要保证适度合理的规模和稳定性,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城镇开发边界要避让重要生态功能,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
划入自然保护的其他性质用地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目前已划入的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逐步有序退出;
一般控制区
造成明显影响的逐步有序退出
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
协调过程中退出的永久基本农田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同步补划,确实无法补划的在市级行政区域内补划。
强化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保障
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地方督促指导。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三条控制线划定和管理工作负总责
严格实施管理
三条控制线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的,报国务院审批;
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由省级政府制定具体监管办法;
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报国土空间规划原审批机关审批。
《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自然保护地是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美丽中国的重要象征,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居于首要地位。
存在问题
重叠设置
多头管理
边界不清
权责不明
保护与发展矛盾突出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措施
以保护自然、服务人民、永续发展为目标
意义
确保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得到系统性保护,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二)基本原则(语境)
坚持严格保护,世代传承
坚持依法确权,分级管理
构建新型分类体系,实施自然保护地统一设置,分级管理、分区管控,实现依法有效保护。
坚持生态为民,科学利用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
坚持中国特色,国际接轨
(三)总体目标
建成中国特色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动各类自然保护地科学设置,建立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的新体制新机制新模式,建设健康稳定高效的自然生态系统,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筑牢基石,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生态根基。
2020
提出国家公园及各类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完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设立一批国家公园,完成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并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制定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负面清单,构建统一的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体制。
2025
健全国家公园体制,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法律法规、管理和监督制度,提升自然生态空间承载力,初步建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2035
显著提高自然保护地管理效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自然保护地规模和管理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全面建成中国特色自然保护地体系。自然保护地占陆域国土面积 18%以上。
十个试点公园
武夷山国家公园
三江源国家公园
东北虎豹国家公园
大熊猫国家公园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
五个批准的国家公园
神农架国家公园
浙江钱江源国家公园
南山国家公园
祁连山国家公园
普拉措国家公园
审批五个;试点五个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四)明确自然保护地功能定位。自然保护地是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建立自然保护地目的是守护自然生态,保育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与地质地貌景观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服务社会,为人民提供优质生态产品,为全社会提供科研、教育、体验、游憩等公共服务;维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并永续发展。
划定办法
将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系统脆弱、自然生态保护空缺的区域规划为重要的自然生态空间,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
要将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敏感脆弱以及其他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
科学划定自然保护地类型
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依据管理目标与效能并借鉴国际经验,将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依次分为 3 类。
国家公园(国家公园核心区是自然保护地的核心区,国家公园不一定自然保护地的是核心区)
——是指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域或海域,是我国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部分,保护范围大,生态过程完整,具有全球价值、国家象征,国民认同度高。
主体
自然保护区
——是指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的区域。具有较大面积,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安全,维持和恢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及赖以生存的栖息环境。
基础
自然公园
——是指保护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可持续利用的区域。确保森林、海洋、湿地、水域、冰川、草原、生物等珍贵自然资源,以及所承载的景观、地质地貌和文化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
补充
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划分
制定自然保护地分类划定标准,对现有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冰川公园、草原公园、沙漠公园、草原风景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自然保护小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开展综合评价,按照保护区域的自然属性、生态价值和管理目标进行梳理调整和归类,逐步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分类系统。
确立国家公园主体地位
做好顶层设计,科学合理确定国家公园建设数量和规模,在总结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设立标准和程序,划建国家公园。确立国家公园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关键区域中的首要地位,确保国家公园在保护最珍贵、最重要生物多样性集中分布区中的主导地位,确定国家公园保护价值和生态功能在全国自然保护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国家公园建立后,在相同区域一律不再保留或设立其他自然保护地类型。
整合交叉重叠的自然保护地
以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为原则,遵从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保护性质不改变的总体要求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整合设立国家公园,其他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同级别保护强度优先、不同级别低级别服从高级别的原则进行整合,做到一个保护地、一套机构、一块牌子
三、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
分级行使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责
中央直接管理
中央地方共同管理
中央直接管理和中央地方共同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由国家批准设 立
地方管理
由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管理主体由省级政府确定
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
每个自然保护地作为独立的登记单元
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行协议管理
实行自然保护地差别化管控
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自然公园(没有核心保护区)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
拓展(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开展或者允许开展下列活动:
(一)管护巡护、调查监测、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活动及必要的设施修筑,以及因有害生物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等开展的生态修复、病虫害动植物清理等活动;
(二)暂时不能搬迁的原住居民,可以在不扩大现有规模的前提下,开展生活必要的种植、放牧、采集、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修缮生产生活设施;
(三)国家特殊战略、国防和军队建设、军事行动等需要修筑设施、开展调查和勘查等相关活动;(四)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四、创新自然保护地建设发展机制
加强自然保护的建设
以自然恢复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分区分类开展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
分类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应实施有序搬迁,对暂时不能搬迁的,可以设立过渡期,允许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但不能再扩大发展。
依法清理整治探矿采矿、水电开发、工业建设等项目,通过分类处置方式有序退出;
依法依规对自然保护地内的耕地实施退田还林还草还湖还湿。
创新自然资源使用制度
全面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保护原住居民权益,实现各产权主体共建保护地、共享资源收益。
探索全民共享机制
在保护的前提下,在自然保护地控制区内划定适当区域开展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生态旅游等活动,构建高品质、多样化的生态产品体系
六、保障措施
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将自然保护地内的林木按规定纳入公益林管理,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林,地方可依法自主优先赎买;
加强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
承担生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社会参与和科研宣教等职责
当地政府
承担自然保护地内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
技术标准类
基础通用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技术指南(试行)》
前言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是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前提和基础。
是优化国土空间规划格局、完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划定三条控制线,确定用地用海等规划指标的参考依据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市县级及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的“双评价”工作。 评价范围与相应规划编制范围一致
2 术语和定义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基于特定1.发展阶段、2.经济技术水平、3.生产生活方式和4.生态保护目标(与这些因素有关),一定地域范围内资源环境要素能够支撑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等人类活动的最大合理规模。
土空间开发适宜性: 在维系生态系统健康和国土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资源环境等要素条件,特定国土空间进行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等人类活动的适宜程度。
3 评价目标
分析区域资源禀赋与环境条件,研判国土空间开发利用问题和风险,识别生态保护极重要区(含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极重要区和生态极脆弱区),明确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的最大合理规模和适宜空间,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完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划定三条控制线,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国土综合整治重大工程提供基础性依据,促进形成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4 评价原则
底线约束
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粮食安全等国土安全。在优先识别生态保护极重要区基础上,综合分析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的合理规模和适宜等级。
问题导向
充分考虑陆海全域水、土地、气候、生态、环境、灾害等资源环境要素,定性定量相结合,客观评价区域资源禀赋与环境条件,识别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现状中的问题和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因地制宜
充分体现不同空间尺度和区域差异,合理确定评价内容、技术方法和结果等级。下位评价应充分衔接上位评价成果,并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补充和深化评价。
简便实用
在保证科学性的基础上,抓住解决实际问题的本质和关键,选择代表性要素和指标,采用合理方法工具,结果表达简明扼要。紧密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强化操作导向,确保评价成果科学、权威,适用、管用、好用。
5 工作流程
5.1工作准备
要保证数据的1.权威性、2.准确性、3.时效性,数据时间与同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基期年(规划开始实施的前一年)保持一致,如缺失基期年相关数据,应采用最新年份数据,并结合实际进行适当修正。市县层面如缺乏优于省级精度数据,可直接应用省级评价结果。
评价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高斯一克吕格投影,陆域部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海域部分采用理论深度基准面高程基准。制图规范、精度等参考同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5.2本底评价
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应性作为有机整体,主要围绕水资源、土地资源、气候、生态、环境、灾害等要素,针对生态保护、农业生产(种植、畜牧、渔业)、城镇建设三大核心功能开展本底评价
5.2.1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
省级评价:从区域生态安全出发,在陆海全域,评价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以及水土流失、石漠化、土地沙化、海岸侵蚀、沙源流失等生态脆弱性,综合形成生态保护极重要区和重要区
市县级评价:在省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非独立),更具更高精度边界边界校核。从生态空间1.完整性、2.系统性、3.连通性出发,结合重要地下水补给、洪水调蓄、河湖岸防护、自然遗迹、自然景观等进行补充评价和修正
评价方法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
评价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取各项结果的最高等级作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等级。
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
降水量减去蒸发量和地表径流量得到的水源涵养量
将累积水源涵养量最高的前50%区域确定为水源涵养极重要区。
水土保持功能重要性
将坡度不小于25度(华北东北地区可降低)且植被覆盖率不小于80%的森林、灌木和草地确定为水土保持极重要区,将坡度不小于15度(华北东北地区可降低)且植被覆盖率不小于60%的森林、灌木和草地确定为水土保持重要区
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性
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性在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资源(考过)三个层次进行评价。
生态系统层次——将原真性和完整性高,需优先保护的森林、灌丛、草地、内陆湿地、荒漠、海洋等生态系统评定为生物多样性维护极重要区(参考附表A-1);其他需保护的生态系统评定为生物多样性维护重要区。
物种层次——参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世界自然保护联盟( IUCN)濒危物种及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确定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物种为保护目标,将极危、濒危物种的集中分布区域、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的主要分布区域,确定为生物多样性维护极重要区;将省级重点保护物种等其他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物种的集中分布区域,确定为生物多样性维护重要区。
遗传资源层次——将重要野生的农作物、水产、畜牧等种质资源的主要天然分布区域,确定为生物多样性维护极重要区。
防风固沙功能重要性
干旱、半干旱地区的生态系统类型、大风天数、植被覆盖率和土壤沙粒含量
壤砂粒含量不小于85%、大风天数不小于30天、植被覆盖度不小于15%(青藏高原可调整为30%)的森林、灌丛、草地生态系统确定为防风固沙极重要区;在此范围外,大风天数不小于20天、土壤砂粒含量不小于65%、植被覆盖度不小于10%(青藏高原可调整为20%)的森林、灌丛、草地生态系统确定为防风固沙重要区。
海岸防护功能重要性
通过识别沿海防护林、红树林、盐沼等生物防护区域以及基岩、砂质海岸等物理防护区域,评价海岸防护功能的相对重要程度。将原真性和完整性高、需优先保护的区域确定为海岸防护极重要区,区域范围自海岸线向陆缓冲一定距离,向海根据自然地理边界确定。
生态脆弱性
评价水土流失、石漠化、土地沙化、海岸侵蚀及沙源流失等生态脆弱性,取各项结果的最高等级作为生态脆弱性等级。
利用水土流失、石漠化、土地沙化专项调查监测的最新成果,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不同的脆弱性区域:水力侵蚀强度为剧烈和极强烈的区域确定为水土流失极脆弱区,强烈和中度的区域确定为脆弱区;石漠化监测成果为重度及以上的区域确定为石漠化极脆弱区,中度区域确定为脆弱区;风力侵蚀强度为剧烈和极强烈的区域确定为土地沙化极脆弱区,强烈和中度的区域确定为脆弱区。
海岸侵蚀及沙源流失脆弱性评价主要基于海岸底质类型、风暴潮增水、侵蚀速率等因素,识别极脆弱的原生及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形态的砂质、粉砂淤泥质海岸。区域范围自海岸线向陆缓冲一定距离,向海根据自然地理边界确定。砂质海岸外侧可补充划定沙源流失极脆弱区,区域范围自海岸线向陆缓冲一定距离,向海至波基面。
结果集成及校验
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和生态脆弱性评价结果的较高等级,作为生态保护重要性等级的初判结果。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极重要区和生态极脆弱区加总确定为生态保护极重要区,其余重要和脆弱区加总确定为生态保护重要区。
农业生产适宜性评价
省级评价:在生态保护极重要区以外的区域,开展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适宜性评价,识别农业生产适宜区和不适宜区。
市县评价:省级评价内容和精度已满足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需要的,可直接在省级评价结果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农业生产相关功能的要求,可进一步细化评价单元、提高评价精度、补充评价内容。可结合特色村落布局、重大农业基础设施配套、重要经济作物分布、特色农产品种植等,进一步识别优势农业空间。
评价方法
在生态保护极重要区以外的区域,开展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适宜性评价,识别农业生产适宜区和不适宜区。
种植业生产适宜性
以水、土、光、热组合条件为基础,结合土壤环境质量、气象灾害等因素,评价种植业生产适宜程度。一般地,水资源丰度越高,地势越平坦,土壤肥力越好,光热越充足,土壤环境质量越好,气象灾害风险越低,盐渍化程度越低,且地块规模和连片程度越高,越适宜种植业生产。各地可根据当地条件确定种植业生产适宜区的具体判别标准。
原则上,将干旱(多年平均降水量低于200mm,云贵高原等蒸散力较强的区域可根据干旱指数,西北等农业供水结构中过境水源占比较大的区域可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确定干旱程度),地形坡度大于25°(山区梯田可适当放宽),土壤肥力很差(粉砂含量大,或有机质少,或土壤厚度太薄难以耕种),光热条件不能满足作物一年一熟需要(大于等于0℃积温小于1500℃ ),土壤污染物含量大于风险管控值的区域,确定为种植业生产不适宜区。
畜牧业生产适宜性
畜牧业分为放牧为主的牧区畜牧业和舍饲为主的农区畜牧业。年降水量400mm 等值线或10℃以上积温3200℃等值线是牧区和农区的分界线。根据当地自然地理条件,确定其畜牧业类型并开展适宜性评价。
牧区畜牧业主要分布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受自然条件约束大。一般地,草原饲草生产能力越高(优质草原),雪灾、风灾等气象灾害风险越低,地势越平坦和相对集中连片,越适宜牧区畜牧业生产。
农区畜牧业主要分布在湿润、半湿润地区,受自然条件约束相对较小,主要制约因素是饲料供给能力、环境容量等。一般地,可将农区内种植业生产适宜区全部确定为畜牧业适宜区。
渔业生产适宜性
按渔业捕捞、渔业养殖两类(含淡水和海水)评价渔业生产适宜性。
渔业捕捞适宜程度主要取决于可捕获渔业资源、鱼卵和幼稚鱼数量、天然饵料供给能力等因素。一般地,捕捞对象的资源量越丰富、鱼卵和幼稚鱼越多、天然饵料基础越好,渔业捕捞适宜程度越高。渔业资源再生产能力退化水域确定为渔业捕捞不适宜区。
渔业养殖适宜程度主要取决于水域环境、自然灾害等因素。一般地,水质优良、自然灾害风险低的水域确定为渔业养殖适宜区。水质不达标或环境污染严重的水域确定为渔业养殖不适宜区。
结果校验
对农业生产适宜性结果进行专家校验,综合判断评价结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对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应开展必要的现场核查。
城镇建设适宜性评价
省级评价——在1.生态保护极重要区以外的区域,2.优先考虑环境安全、粮食安全和地质安全等底线要求,识别城镇建设不适宜区。沿海地区针对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开展评价。
市县评价——进一步提高评价精度,对城镇建设不适宜区范围进行校核。根据城镇化发展阶段特征,增加人口、经济、区位、基础设施等要素,识别城镇建设适宜区。结合海洋资源优势,识别海洋开发利用适宜区。结合当地实际,可针对矿产资源、历史文化和自然景观资源等,开展必要的补充评价。【先用排除法,再根据城镇特征确定具体用地范围】
评价方法
城镇建设不适宜区
在生态保护极重要区以外的区域,开展城镇建设适宜性评价,着重识别不适宜城镇建设的区域。
一般地,将水资源短缺,地形坡度大于25°,海拔过高,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危险性极高的区域,确定为城镇建设不适宜区。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细化或补充城镇建设限制性因素并确定具体判别标准。
海洋开发利用主要考虑港口、矿产能源等功能,将海洋资源条件差、生态风险高的区域,确定为海洋开发利用不适宜区。
结果校验
对城镇建设适宜性评价结果进行专家校验,综合判断评价结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对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应开展必要的现场核查。
承载规模评价
基于现有经济技术水平和生产生活方式,以水资源、空间约束等为主要约束,缺水地区重点考虑水平衡,分别评价各评价单元可承载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的最大合理规模。
各地可结合环境质量目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等因素,评价环境容量对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约束要求。按照短板原理,取各约束条件下的最小值作为可承载的最大合理规模。
对照国内外先进水平,在技术进步、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的情景下,评价相应的可承载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的最大合理规模。
省级以市级(或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评价承载规模,市级以县级(或乡级)行政区为单元评价承载规模。
评价办法
耕地承载规模
从水资源的角度——可承载的耕地规模包括可承载的灌溉耕地面积和单纯以天然降水为水源的耕地面积(雨养耕地面积)。可承载的灌溉耕地面积等于一定条件下灌溉可用水量和农田综合灌溉定额的比值。灌溉可用水量要在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基础上,结合区域供用水结构、三产结构等确定。农田综合灌溉定额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情况,以代表性作物(水稻、小麦、玉米等)灌溉定额为基础,根据不同种植结构、复种情况、灌溉方式(漫灌、管灌、滴灌、喷灌等)、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确定。雨养耕地面积,根据作物生长期内降水量、降水过程与作物需水过程的一致性等确定。相关参数可采用联合国粮农组织推荐值,并根据当地经验进行修正。
从空间约束的角度,将生态保护极重要区和种植业生产不适宜区以外区域的规模,作为空间约束下耕地的最大承载规模。
按照短板原理,取上述约束条件下的最小值,作为耕地承载的最大合理规模。
牲畜承载规模
针对牧区畜牧业,通过测算草地资源的可持续饲草生产能力,确定草原合理载畜量(以标准羊计)。
针对农区畜牧业,通过测算农区养殖粪肥养分需求量和供给量,确定农区合理载畜量(以猪当量计)。
渔业承载规模
针对渔业捕捞,以可供捕捞种群的数量或已开发程度为依据,以维护渔业资源的再生产能力和持续渔获量为目标,确定渔业捕捞的合理规模。
针对渔业养殖,以控制养殖尾水排放和水质污染为前提,以保证鱼、虾、贝、藻、参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质量为目标,确定渔业养殖的合理规模。
城镇建设承载规模
从水资源的角度——通过区域城镇可用水量除以城镇人均需水量,确定可承载的城镇人口规模,可承载的城镇人口规模乘以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可承载的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可用水量要在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基础上,结合区域供用水结构、三产结构等确定。城镇人均需水量需考虑不同发展阶段、经济技术水平和生产生活方式等因素,按照生活和工业用水量的合理占比综合确定。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要基于现状和节约集约发展要求合理确定。
从空间约束的角度——将生态保护极重要区和城镇建设不适宜区以外区域的规模,作为空间约束下城镇建设的最大规模。(无农业)
按照短板原理,取上述约束条件下的最小值作为可承载的最大合理规模。
5.3 综合分析
5.3.1资源环境禀赋分析
分析水、土地、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冰川、荒漠、能源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数量(总量和人均量)、质量、结构、分布等特征及变化趋势,结合气候、生态、环境、灾害等要素特点,对比国家、省域平均情况,对标国际和国内,总结资源环境禀赋优势和短板。
5.3.2现状问题和风险识别
将生态保护重要性、农业生产及城镇建设适宜性评价结果与用地用海现状进行对比,重点识别以下冲突(包括空间分布和规模):1.生态保护极重要区中永久基本农田、园地、人工商品林、建设用地以及用海活动; 2.种植业生产不适宜区中耕地、永久基本农田;3.城镇建设不适宜区中城镇用地;4.地质灾害高危险区内农村居民点
对比现状耕地规模与耕地承载规模、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与城镇建设承载规模、牧区实际载畜量与牲畜承载规模、渔业实际捕捞和养殖规模与渔业承载规模等,判断区域资源环境承载状态。对资源环境超载的地区,找出主要原因,提出改善路径。
可根据相关评价因子,识别水平衡、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湿地保护、地面沉降、土壤污染等方面问题,研判未来变化趋势和存在风险。
5.3.3潜力分析
根据农业生产适宜性评价结果,对种植业、畜牧业不适宜区以外的区域,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和资源环境承载规模,分析可开发为耕地、牧草地的空间分布和规模。根据渔业生产适宜性评价结果,在渔业生产适宜区内,根据渔业养殖、捕捞现状和渔业承载规模,分析渔业养殖、捕捞的潜力空间和规模。
根据城镇建设适宜性评价结果,对城镇建设不适宜区以外的区域(市县层面可直接在城镇建设适宜区内),扣除集中连片耕地后,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和城镇建设承载规模,分析可用于城镇建设的空间分布和规模。
5.3.4情景分析
针对气候变化、技术进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等不同情景,分析对水资源、土地资源、生态系统、自然灾害、陆海环境、能源资源、滨海城镇安全等的影响,给出相应的评价结果,提出适应和应对的措施建议,支撑国土空间规划多方案比选。
6 成果要求
评价成果包括报告、表格、图件、数据集等。报告应重点说明评价方法及过程、评价区域资源环境优势及短板、问题风险和潜力,对国土空间格局、主体功能定位、三条控制线、规划主要指标分解方案等提出建议。(报告提纲、表格及图件要求详见附录B)。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数据标准和汇交要求,形成评价成果数据集,随国土空间规划成果一并上报入库。
7 成果应用
当前阶段开展“双评价”工作具有一定的相对性,生态评价方面应基于科学评价确定保护底线,对农业生产、城镇建设评价结果具有多宜性的,应结合资源禀赋、环境条件和发展目标、治理要求进行综合权衡,并与上位评价成果衔接,作出合理判断。评价成果具体从以下方面支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一) 支撑国土空间格局优化。生态格局应与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结果相匹配;农业格局应与农业生产适宜性评价结果相衔接。
(二)支撑完善主体功能分区。生态保护、农业生产、城镇建设单一功能特征明显的区域,可作为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城市化发展区备选区域。两种或多种功能特征明显的区域,按照安全优先、生态优先、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结合区域发展战略定位,以及在全国或区域生态、农业、城镇格局中的重要程度,综合权衡后,确定其主体功能定位。
(三)支撑划定三条控制线。生态保护极重要区,作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空间基础。种植业生产适宜区,作为永久基本农田的优选区域;退耕还林还草等应优先在种植业生产不适宜区内开展。城镇开发边界优先在城镇建设适宜区范围内划定,并避让城镇建设不适宜区,无法避让的需进行专门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支撑规划指标确定和分解。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等指标的确定和分解,应与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现状及未来潜力相匹配,不能突破区域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的承载规模。
(五)支撑重大工程安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国土综合整治重大工程的确定与时序安排,应优先在生态极脆弱、灾害危险性高、环境污染严重等区域开展。
(六)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策略。在坚守资源环境底线约束、有效解决开发保护突出问题的基础上,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提出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资源利用效率提高、重大基础设施和公一共服务配置等国土空间策略的建议。
(七)支撑编制空间类专项规划。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的主要目标任务,应与评价成果相衔接。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实施全国自然资源统一管理,科学划分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类型、明确各类型含义,统一国土调查、统计和规划分类标准,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制定本指南。
1.2【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国土调查、监测、统计、评价,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生态修复,土地审批、供应、整治、执法、登记及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1.3【总体原则】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以下简称“用地用海分类”)坚持陆海统筹、城乡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统筹,体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同级内分类并列不交叉,坚持科学、简明、可操作。
2一般规定
2.1【分类规则】用地用海分类应遵循下列规则:
2.1.1依据国土空间的主要配置利用方式(一年生是耕地。多年生是林地)、经营特点(建设用地)和覆盖特征(自然资源)等因素,对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类型进行归纳、划分,反映国土空间利用的基本功能,满足自然资源管理需要。
2.1.2用地用海分类设置不重不漏。当用地用海具备多种用途时,应以其主要功能进行归类。(建设用地的分类也是以主要功能)
2.2【使用原则】用地用海分类应符合下列使用规则:
2.2.1 用地用海二级类为国土调查、国土空间规划的主干分类。
2.2.2国家国土调查以一级类和二级类为基础分类,三级类为专项调查和补充调查的分类。
2.2.3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原则上以一级类为主,可细分至二级类;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市县层级涉及空间利用的相关专项规划,原则上使用二级类和三级类。具体使用按照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求执行。
2.2.4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审批、规划许可、出让合同和确权登记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分类作为管理的重要依据。
2.2.5在保障安全、避免功能冲突的前提下,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国土空间资源,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可在本指南分类基础上确定用地用海的混合利用以及地上、地下空间的复合利用。
2.2.6为满足调查工作中年度考核管理的需要,用途改变过程中,未达到新用途验收或变更标准的,按原用途确认。
3用地用海分类
3.1【用地用海分类】用地用海分类采用三级分类体系,本指南共设置24种一级类、106种二级类及39种三级类;其分类名称、代码应符合表3.1的规定;各类名称对应的含义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01耕地
指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农作物为主,每年种植一季及以上(含以一年一季以上的耕种方式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及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耕地;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包括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
0101 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0102 水浇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含蔬菜)的耕地
0103 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02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0201 果园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0202 茶园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0203 橡胶园
指种植橡胶的园地
0204 其他园地
指种植桑树、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03 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不包括生长林木的湿地,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0301 乔木林地
指乔木郁闭度≥0.2的林地,不包括森林沼泽
0302 竹林地
指生长竹类植物,郁闭度≥0.2的林地
0303 灌木林地
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不包括灌丛沼泽
0304 其他林地
指疏林地(树木郁闭度≥0.1、<0.2的林地)、未成林地,以及迹地、苗圃等林地
04 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包括乔木郁闭度<0.1的疏林草地、灌木覆盖度<40%的灌丛草地,不包括生长草本植物的湿地、盐碱地
0401 天然牧草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括实施禁牧措施的草地
0402 人工牧草地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不包括种植饲草的耕地
0403 其他草地
指表层为土质,不用于放牧的草地
05 湿地
指陆地和水域的交汇处,水位接近或处于地表面,或有浅层积水,且处于自然状态的土地(需要有一定生态功能的,所以把盐田归到工矿用地)
0501 森林沼泽
指以乔木植物为优势群落、郁闭度≥0.1的淡水沼泽
0502 灌丛沼泽
指以灌木植物为优势群落、覆盖度≥40%的淡水沼泽
0503 沼泽草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的沼泽化的低地草甸、高寒草甸
0504 其他沼泽地
指除森林沼泽、灌丛沼泽和沼泽草地外、地表经常过湿或有薄层积水,生长沼生或部分沼生和部分湿生、水生或盐生植物的土地,包括草本沼泽、苔藓沼泽、内陆盐沼等
0505 沿海滩涂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包括海岛的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0506 内陆滩涂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河、湖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0507 红树林地
指沿海生长红树植物的土地,包括红树林苗圃
06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指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的,为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服务的乡村道路用地以及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
0601 乡村道路用地
指村庄内部道路用地以及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的村道用地
060101 村道用地(农用地)
指在农村范围内,乡道及乡道以上公路以外,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服务于农村生活生产的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的硬化型道路(含机耕道),不包括村庄内部道路用地和田间道
在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1.0 m,≤8 m,北方宽度≥2.0 m、≤8 m,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土地利用现状2017)
060102 村庄内部道路用地(建设用地)
指村庄内的道路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不包括穿越村庄的公路
0602 种植设施建设用地
指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工厂化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直接利用地表种植的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
0603 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
指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的,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圈舍、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0604 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
指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工厂化水产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硬化养殖池、看护房、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
属于农用地
07 居住用地
指城乡住宅用地及其居住生活配套的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0701 城镇住宅用地
指用于城镇生活居住功能的各类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070101 一类城镇住宅用地
指配套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三层及以下住宅为主的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附属绿地、停车场等用地
070102 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指配套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四层及以上住宅为主的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附属绿地、停车场等用地
070103 三类城镇住宅用地
指配套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附属绿地、停车场等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0702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指为城镇居住生活配套的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包括社区服务站以及托儿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小型综合体育场地、小型超市等用地,以及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0703 农村宅基地
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土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等用地。
070301 一类农村宅基地
指农村用于建造独户住房的土地
070302 二类农村宅基地
指农村用于建造集中住房的土地
0704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指为农村生产生活配套的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农村社区服务站以及村委会、供销社、兽医站、农机站、托儿所、文化活动室、小型体育活动场地、综合礼堂、农村商店及小型超市、农村卫生服务站、村邮站、宗祠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指机关团体、科研、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和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0801 机关团体用地
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相关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及附属设施用地
0802 科研用地
指科研机构及其科研设施用地
0803 文化用地
指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080301 图书与展览用地
指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公共美术馆、纪念馆、规划建设展览馆等设施用地
080302 文化活动用地
指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文化站、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公共剧场等设施用地
0804 教育用地
指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中小学教育、幼儿园、特殊教育设施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080401 高等教育用地
指大学、学院、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校等高等学校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080402 中等职业教育用地
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080403 中小学用地
指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用地,包括职业初中、成人中小学、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080404 幼儿园用地
指幼儿园用地(在居住区标准中属于居住用地)
080405 其他教育用地
指除以上之外的教育用地,包括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工读学校)用地
0805 体育用地
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企事业、军队等机构内部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080501 体育场馆用地
指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大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全民健身中心等用地(不包含小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080502 体育训练用地
指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0806 医疗卫生用地
指医疗、预防、保健、护理、康复、急救、安宁疗护等用地
080601 医院用地
指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护理院等用地
080602 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等用地,不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农村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用地
080603 公共卫生用地
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站)、采供血设施等用地
0807社会福利用地
指为老年人、儿童及残疾人等提供社会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用地
080701 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
指为老年人提供居住、康复、保健等服务的养老院、敬老院、养护院等机构养老设施用地
080702 儿童社会福利用地
指为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提供居住、抚养、照护等服务的儿童福利院、孤儿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设施用地
080703 残疾人社会福利用地
指为残疾人提供居住、康复、护养等服务的残疾人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等设施用地
080704 其他社会福利用地
指除以上之外的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包括救助管理站等设施用地
09 商业服务业用地
指商业、商务金融以及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和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0901 商业用地
指零售商业、批发市场及餐饮、旅馆及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等服务业用地
090101 零售商业用地
指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等用地
090102 批发市场用地
指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090103 餐饮用地
指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090104 旅馆用地
指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有住宿功能的度假村等用地
090105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指零售加油、加气、充换电站、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0902 商务金融用地
指金融保险、艺术传媒、研发设计、技术服务、物流管理中心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0903 娱乐康体用地
指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090301 娱乐用地
指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090302 康体用地
指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0904 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指除以上之外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以观光娱乐为目的的直升机停机坪等通用航空、汽车维修站以及宠物医院、洗车场、洗染店、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废旧物资回收站、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网点、物流营业网点等用地
10 工矿用地
指用于工矿业生产的土地
1001 工业用地
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装备修理、自用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采矿用地
100101 一类工业用地
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布局无特殊控制要求的工业用地
100102 二类工业用地
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不可布局于居住区和公共设施集中区内的工业用地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布局有防护、隔离要求的工业用地
1002 采矿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排土(石)、尾矿堆放用地
1003 盐田
指用于盐业生产的用地,包括晒盐场所、盐池及附属设施用地
11 仓储用地
指物流仓储和战略性物资储备库用地
1101 物流仓储用地
指国家和省级战略性储备库以外,城、镇、村用于物资存储、中转、配送等设施用地,包括附属设施、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11010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布局无特殊控制要求的物流仓储用地
11010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不可布局于居住区和公共设施集中区内的物流仓储用地
11010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指用于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布局有防护、隔离要求的物流仓储用地
1102 储备库用地
指国家和省级的粮食、棉花、石油等战略性储备库用地
12 交通运输用地
指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管道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各种道路以及交通场站等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其他用地内的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1201 铁路用地
指铁路编组站、轨道线路(含城际轨道)等用地,不包括铁路客货运站等交通场站用地
1202 公路用地
指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已纳入城镇集中连片建成区,发挥城镇内部道路功能的路段,以及公路长途客货运站等交通场站用地
1203 机场用地
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内的其他用地
1204 港口码头用地
指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用于堆场、货运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的用地,不包括港口客运码头等交通场站用地
1205 管道运输用地
指运输矿石、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1206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指独立占地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1207 城镇道路用地
指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专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1208 交通场站用地
指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等行政办公设施用地
120801 对外交通场站用地
指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120802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指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120803 社会停车场用地
指独立占地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含设有充电桩的社会停车场),不包括其他建设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120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指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13 公用设施用地
指用于城乡和区域基础设施的供水、排水、供电、供燃气、供热、通信、邮政、广播电视、环卫、消防、干渠、水工等设施用地
1301 供水用地
指取水设施、供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1302 排水用地
指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1303 供电用地
指变电站、开关站、环网柜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等工业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1304 供燃气用地
指分输站、调压站、门站、供气站、储配站、气化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等工业用地
1305 供热用地
指集中供热厂、换热站、区域能源站、分布式能源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1306 通信用地
指通信铁塔、基站、卫星地球站、海缆登陆站、电信局、微波站、中继站等设施用地
1307 邮政用地
指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所)、邮件处理中心等设施用地
1308 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指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1309 环卫用地
指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1310 消防用地
指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1311 干渠
指除农田水利以外,人工修建的从水源地直接引水或调水,用于工农业生产、生活和水生态调节的大型渠道
1312 水工设施用地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林路、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构)筑物用地,包括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1313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指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14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指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用地,不包括其他建设用地中的附属绿地
1401 公园绿地
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体育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服务设施的公园和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和游园等
1402 防护绿地
指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
1403 广场用地
指以游憩、健身、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公共活动场地
15 特殊用地
指军事、外事、宗教、安保、殡葬,以及文物古迹等具有特殊性质的用地
1501 军事设施用地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1502 使领馆用地
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机构办事处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503 宗教用地
指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1504 文物古迹用地
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1505 监教场所用地
指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戒毒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等行政办公设施用地
1506 殡葬用地
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陵园、墓地等用地
1507 其他特殊用地
指除以上之外的特殊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自然保护地等的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
16 留白用地
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庄范围内暂未明确规划用途、规划期内不开发或特定条件下开发的用地
17 陆地水域
指陆域内的河流、湖泊、冰川及常年积雪等天然陆地水域,以及水库、坑塘水面、沟渠等人工陆地水域
1701 河流水面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区段水面
1702 湖泊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703 水库水面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设计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704 坑塘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705 沟渠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附属护路林及小型泵站,不包括干渠
1706 冰川及常年积雪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18 渔业用海
指为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开展海洋渔业生产所使用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1801 渔业基础设施用海
指用于渔船停靠、进行装卸作业和避风,以及用以繁殖重要苗种的海域,包括渔业码头、引桥、堤坝、渔港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渔港航道及其附属设施使用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1802 增养殖用海
指用于养殖生产或通过构筑人工鱼礁等进行增养殖生产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1803 捕捞海域
指开展适度捕捞的海域
19 工矿通信用海
指开展临海工业生产、海底电缆管道建设和矿产能源开发所使用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1901 工业用海
指开展海水综合利用、船舶制造修理、海产品加工等临海工业所使用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1902 盐田用海
指用于盐业生产的海域,包括盐田取排水口、蓄水池等所使用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1903 固体矿产用海
指开采海砂及其它固体矿产资源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1904 油气用海
指开采油气资源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1905 可再生能源用海
指开展海上风电、潮流能、波浪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1906 海底电缆管道用海
指用于埋(架)设海底通讯光(电)缆、电力电缆、输水管道及输送其它物质的管状设施所使用的海域
20 交通运输用海
指用于港口、航运、路桥等交通建设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2001 港口用海
指供船舶停靠、进行装卸作业、避风和调动的海域,包括港口码头、引桥、平台、港池、堤坝及堆场等所使用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2002 航运用海
指供船只航行、候潮、待泊、联检、避风及进行水上过驳作业的海域
2003 路桥隧道用海
指用于建设连陆、连岛等路桥工程及海底隧道海域,包括跨海桥梁、跨海和顺岸道路、海底隧道等及其附属设施所使用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21 游憩用海
指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开展海上娱乐活动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2101 风景旅游用海
指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2102 文体休闲娱乐用海
指旅游景区开发和海上文体娱乐活动场建设的海域,包括海上浴场、游乐场及游乐设施使用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22 特殊用海
指用于科研教学、军事及海岸防护工程、倾倒排污等用途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2201 军事用海
指建设军事设施和开展军事活动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2202 其他特殊用海
指除军事用海以外,用于科研教学、海岸防护、排污倾倒等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23 其他土地
指上述地类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土地,包括盐碱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植被稀少的陆域自然荒野等土地以及空闲地、田坎、田间道
2301 空闲地
指城、镇、村庄范围内尚未使用的建设用地。空闲地仅用于国土调查监测工作
2302 田坎
指梯田及梯状坡地耕地中,主要用于拦蓄水和护坡,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
2303 田间道
指在农村范围内,用于田间交通运输,为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服务的未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的非硬化道路
2304 盐碱地
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碱植物的土地。不包括沼泽地和沼泽草地
2305 沙地
指表层为沙覆盖、植被覆盖度≤5%的土地。不包括滩涂中的沙地
2306 裸土地
指表层为土质,植被覆盖度≤5%的土地。不包括滩涂中的泥滩
2307 裸岩石砾地
指表层为岩石或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不包括滩涂中的石滩
24 其他海域
指需要限制开发,以及从长远发展角度应当予以保留的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地下空间用途补充分类及其名称、代码和含义
3.2【地下空间用途分类】地下空间用途分类的表达方式,应对照表3.1的用地类型并在其代码前增加UG字样(同时删除用地字样),表达对应设施所属的用途;当地下空间用途出现表3.1中未列出的用途类型时,应符合表3.2地下空间用途补充分类及其名称、代码的规定;各类补充分类名称对应的含义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3.3【细分规定】本指南在使用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现有分类基础上制定用地用海分类实施细则;涉及用地用海类型续分的,尚应符合下列规定:3.3.1本指南用地用海分类未展开二级类的一级类、未展开三级类的二级类、以及三级类,可进一步展开细分。
3.3.2本指南现有用地分类未设置复合用途,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和管理实际需求,在本指南分类基础上增设土地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型及其详细规定。
UG12 地下交通运输设施
指地下道路设施、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地下公共人行通道、地下交通场站、地下停车设施等
UG1210 地下人行通道
指地下人行通道及其配套设施
UG13 地下公用设施
指利用地下空间实现城市给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排水、环卫等市政公用功能的设施,包括地下市政场站、地下市政管线、地下市政管廊和其他地下市政公用设施
UG1314 地下市政管线
指地下电力管线、通信管线、燃气配气管线、再生水管线、给水配水管线、热力管线、燃气输气管线、给水输水管线、污水管线、雨水管线等
UG1315 地下市政管廊
指用于统筹设置地下市政管线的空间和廊道,包括电缆隧道等专业管廊、综合管廊和其他市政管沟
UG25 地下人民防空设施
指地下通信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等设施
UG26 其他地下设施
指除以上之外的地下设施
附件:用地用海分类说明
1分类依据
用地用海分类主要参考的现行标准包括:现行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及其1990版的分类思路、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标准》GB/T51358-2019、现行行业标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附录A: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地分类)、现行行业标准《海域使用分类》HY/T123-2009。
2分类说明
用地用海分类应体现主要功能,兼顾调查监测、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审批和执法监管的管理要求,并应满足城乡差异化管理和精细化管理的需求。本指南确定的分类按照用地用海实际使用的主要功能或规划引导的主要功能进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功能作为归类的依据。
3 与“三调”工作分类对接
用地用海分类充分考虑了与“三调”工作分类的衔接,同样名称的一级类尽量保持内涵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对部分分类进行了调整、补充和细分。用地用海分类与“三调”工作分类的对接情况详见下列附表。
《城区范围确定规程》
1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城区实体地域范围及其对应的城区范围的相关术语、确定原则和技术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全国设市城市中城区实体地域范围及其对应的城区范围的确定。非设市县城可参照使用。
3术语和定义
3.1城区范围: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一般是指实际已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具备的建成区域范围。
3.2城区实体地域范围:指城区实际建成的空间范围,是城市实际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具备的空间地域范围。
3.3城区初始范围:指城区实体地域范围确定过程中的初始区域,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的相关城区国土调查城市图斑数据覆盖区域。
3.4城区最小统计单元:指城区范围划定过程中涉及到的街道办事处(镇)所辖区域。可依据城市统计调查等管理工作需要,在居(村)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四至边界清楚的情况下,将城区最小统计单元细化至居(村)民委员会所辖区域。
范围大小判断
城区>城区实体地域范围>城区初始范围
4 基本原则
4.1客观真实
城区实体地域范围及其对应的城区范围的确定应以客观反映城市建成现状为前提,以真实可信的数据为基础。
4.2科学合理
城区实体地域范围及其对应的城区范围的确定应采用科学的理论方法,避免主观性较强的指标或技术方法。
4.3定量准确
城区实体地域范围及其对应的城区范围的确定应在明确行政隶属关系的基础上,使用定量化的标准,明确结果中包含的城区最小统计单元的数量和空间范围。
5城区实体地域范围确定技术方法
5.1技术流程
城区实体地域范围确定技术流程如图1所示。
5.2数据准备
5.2.1基础数据:城区实体地域范围的确定过程需要以下两种基础数据作为支撑:
a)影像数据:最新的行政区内不低于2m分辨率的遥感影像;
b)矢量数据:最新的行政区划矢量边界数据、全国国土调查或年度变更调查数据(主要包括地类图斑、城镇村等用地、行政区、村级调查区等数据)等。
5.2.2数学基础:城区实体地域范围的确定过程中涉及的基础数据需满足:
a)投影: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b)坐标系统: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基准。
5.2.3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采用米(m) ;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m2) ﹔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2)。
5.3.1城区初始范围确定方法
首次确定城区初始范围时,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数据为基底,从中选取三调属性代码为201及201A的图斑数据所明确的空间范围作为城区初始范围。以国土调查过程数据为城区初始范围的,完整使用,不作取舍;待该次国土调查成果发布后,替换更新。
5.3.2确定待纳入城区实体地域范围的图斑
以城区初始范围为基础,依次判断向外缓冲100m范围内(含与100m范围相交)的图斑地类是否符合附录A表A.1规定的城区实体地物必选类别或候选类别:
a)若符合必选类别,则进行5.3.3节连接条件判断;
b)若符合候选类别,则综合考虑城市实际情况,选择具备城市居住和承担城市休闲游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及其他城市相关必要功能(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功能、商业服务功能、交通运输功能、市政公用功能、生态绿化功能、文化展示功能、物流仓储功能)的地物,进行5.3.3节连接条件判断。
5.3.3 连接条件判断
对于待纳入城区实体地域范围的图斑,按照附录B的规定,逐个判断其与由城区初始范围和已纳入城区实体地域范围的图斑构成的当前城区实体地域范围的连接状态,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区实体地域范围。
5.3.4 迭代更新判断
重复5.3.2-5.3.3节步骤。当没有新的、符合条件的图斑纳入城区实体地域范围时,停止迭代。迭代次数原则上不超过5次,纳入图斑的空间范围不宜超出与最后一次迭代边界相交的城区最小统计单元管辖范围边界。
最后一次迭代结束后,将延伸在集中连片面状城区实体地域范围外的道路和沟渠等线状特征地物进行截断删除,仅保留当前城区实体地域范围内的部分。
不应参与迭代的有:
a) 通过 5.3.2-5.3.3 节纳入城区实体地域范围中的湿地、林地、草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图斑;
b) 铁路用地、轨道交通用地、公路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管道运输用地、沟渠等线状特征图斑;
c) 城区初始范围内部的空洞。
城区初始范围中独立在外且小的图斑不宜参与迭代
5.3.5特殊情况判断
对于已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承担必要城市功能的地类图斑,若通过上述步骤无法纳入城区实体地域范围的,分以下四类进行判断:
a)与国家或城市未来发展战略对应的各类国家级或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经过国家、省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与审定确定的建成或部分建成并运行的,其建成运行部分纳入城区实体地域范围;
b)重大交通基础设施:直接与城市交通干线连通,已建成且承担旅客﹑物流运输等城市经济发展功能的交通枢纽,如以市级行政区划地名命名的机场、火车站,港口等,纳入城区实体地域范围;
c)已建成的城市级或为更大范围内区域服务的功能区,市政公用设施:纳入城区实体地域范围;
d)承担城市必要功能且不可被城区实体地域范围具备同类功能的区域替代的相邻镇区,可结合城市体检评估佐证,局部或整体纳入城区实体地域范围,原则上不超过两处。(如历史文化名村名镇)
以上新纳入的地类图斑仅考虑集中连片的图斑,不纳入散落在集中连片之外的零星建成区,且均不参与迭代。
当镇区图斑作为特殊情况参与判断时,纳入区域不可超出通过5.3.4形成的城区实体地域范围外相邻镇的镇区范围。
5.3.6 边界核查
城区实体地域范围不得跨越市级行政区边界,不得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界线冲突,不宜超出城镇开发边界。
5.4.1城区初始范围更新时,根据最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的相关城区国土调查数据确定城区初始范围。
5.4.2城区实体地域范围更新时,利用最新的国土调查数据,根据5.3.2至5.3.6规定的步骤进行更新。
5.5成果提交 城区实体地域范围确定后,需要提交以下成果:
a〉矢量数据:城区初始范围矢量数据、城区实体地域范围矢量数据,以及涉及城区实体地域范围边界的城区最小统计单元内部的所有矢量数据;
b)栅格数据:城市行政区域遥感影像数据;
c〉其他相关材料:举证材料、城区实体地域范围确定报告等。
6城区范围确定技术方法
6.1技术流程
在识别城区实体地域范围的基础上,延伸确定城区范围。城区范围确定技术流程见图2。
6.2补充数据
城区范围的确定过程还需要补充以下基础数据作为支撑,如为矢量数据,还需满足5.2.2的要求:
a)最新的城区最小统计单元管辖范围数据;
b)最新的城区最小统计单元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空间数据等。
6.3确定方法
6.3.1不具备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数据的城市,结合四至边界清楚的城区最小统计单元行政管理现状,逐个判定各单元城区属性,汇总形成相对合理的、集中连片的城区范围。
6.3.2具备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数据的城市,按下述方法判定形成城区范围:叠加城区最小统计单元管辖范围数据和城区实体地域范围,将区,市政府驻地所在城区最小统计单元、城区实体地域范围边界内的城区最小统计单元直接纳入城区范围;筛选出城区实体地域范围边界上的城区最小统计单元作为待纳人城区范围的单元,并按下述步骤进行判断。
a)若该城区最小统计单元中城区实体地域范围面积占比小于20%,则不纳人城区范围。
b)若该城区最小统计单元中城区实体地域范围面积占比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直接纳入城区范围。
c)对于城区实体地域范围面积占比小于50%且大于或等于20%的城区最小统计单元,开展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调查,按照附录C的要求判定:
1)若其属于生活居住功能为主的居住型城区最小统计单元,同时满足五项市政公用设施和三项公共服务设施条件后,纳入城区范围;
2)若其属于非生活居住功能为主的非居住型城区最小统计单元,如商业金融、商务办公、工业生产,生态绿化、文化展示等,满足五项市政公用设施条件后,纳人城区范围;
3)若其属于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文化街区,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实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经出具相关举证材料后,纳入城区范围。
市政公用设施功能
电力 给水排水 道路交通 消防 环境卫生
公共服务设施功能
文化 教育 卫生
6.4范围更新
城区范围更新时,利用城区最小统计单元管辖范围数据和更新后的城区实体地域范围,根据6.3规定的步骤进行更新。
6.5成果提交
城区范围确定后,需要提交以下成果:
a)矢量数据:城区范围矢量数据,在开展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调查时,如使用布局图,还需提交相关矢量数据;
b)统计数据:涉及的城区最小统计单元的面积数据,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调查表、统计表;
c)其他相关材料:举证材料、城区范围确定报告等。
附录A
(规范性)实体地物类别及最小面积要求列表
表A.1规定了城区初始范围边界外围临近区域符合城区实体地物类别的用地类型及最小面积要求,并规定了该用地类型在城区实体地域范围确定时的必选/候选属性。其地物分类及编码参考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表。
附 录 B(规范性)连接条件
B.1 距离判断
测量该地物图斑与当前城区实体地域范围(首次为城区初始范围)之间的最短距离,若该距离小于等于100m,继续下一步“阻隔判断”。
B.2 阻隔判断
阻隔要素包括“河流”(图B.1)、“高速公路”(图B.2)、“铁路”(图B.3)3种。根据以下步骤判断地物是否与当前城区实体地域范围“已连接”:
a) 若地物与当前城区实体地域范围之间无任一阻隔要素,则判定为“已连接”;
b) 若地物与当前城区实体地域范围之间有任一阻隔要素时,判断这三类阻隔要素上是否有桥梁、涵洞、隧道或轮渡等使得该地物与当前城区实体地域范围连接(图 B.1、B.2、B.3 以桥梁为例,涵洞、隧道情况类似):
1) 若阻隔要素上有桥梁、涵洞或隧道,且桥梁、涵洞或隧道的两端分别到两侧地物最短距离之和小于等于 100m 时,则判定为“已连接”;
2) 若该地物与当前城区实体地域范围分别位于河流两侧,河流上无桥梁或者桥梁两端分别到两侧地物最短距离之和大于 100m 时,存在连通两岸的轮渡,使得当前城区实体地域范围到同侧的渡口(或码头)所在建设用地边界的距离小于等于 100m,且地物到同侧渡口(或码头)所在建设用地边界的距离小于等于 100m 时,判定为“已连接”;(共200米)
3) 其余情形则判定为“不连接”。
对候选类别进行分类判断:
a) 湿地仅考虑具备城市公园功能的或被城区三面包围的湿地;
b)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08H2 包括 08H2A,0810 包括 0810A;
c) 针对农村宅基地,根据实际情况,以是否发挥城市居住功能进行判断。判定过程中可综合运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数据、各类城市大数据和实地勘察等手段;
d) 若城市郊野公园具备人工常规设施,则可将该城市郊野公园内的候选地类图斑纳入城区实体地域范围;
e) 对于其他候选地类图斑:
1) 若其被迭代后纳入城区实体地域范围的面状必选图斑包围,则纳入城区实体地域范围。仅被迭代纳入的道路包围的候选地类图斑,需根据候选地类判断条件进行判定;
2) 对于城区外围的地类图斑,需判断其是否具备承担城市休闲游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及其他城市相关必要功能。
首次确定城区实体地域范围时,若地类图斑最小面积小于上述规定的最小上图面积,则以当地三调图斑规定的最小上图面积为准
《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
1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城市设计方法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运用的原则、任务、内容和管理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中城市设计方法的运用。
3术语和定义
3.1城市设计 : 城市设计是营造美好人居环境和宜人空间场所的重要理念与方法,通过对人居环境多层级空间特征的系统辨识,多尺度要素内容的统筹协调,以及对自然、文化保护与发展的整体认识,运用设计思维,借助形态组织和环境营造方法,依托规划传导和政策推动,实现国土空间整体布局的结构优化,生态系统的健康持续,历史文脉的传承发展,功能组织的活力有序,风貌特色的引导控制,公共空间的系统建设,达成美好人居环境和宜人空间场所的积极塑造。
4总则
4.1类型:城市设计方法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的运用类型主要包括:总体规划中城市设计方法的运用、详细规划中城市设计方法的运用、专项规划中城市设计方法的运用、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中的注意事项。
4.2原则: a)整体统筹。b)以人为本。c)因地制宜。d)问题导向。分析城市功能、空间形态、风貌与品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目标定位、空间组织、实施机制等方面提出解决方案和实施措施。
5总体规划中城市设计方法的运用
5.1跨区域层面
在都市圈、城镇群层面运用城市设计思维,加强对大尺度自然山水、历史文化等方面的研究,协同构建自然与人文并重、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相融合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a)优化重大设施选址及重要管控边界确定。综合考虑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文化要素对重大设施选址、重要管控边界确定的影响,统筹开展选址与边界确定工作。
b)提出自然山水环境保护开发的整体要求。结合自然山水环境特征,构建大尺度开放空间系统,提出跨区域山脉、水系等空间类型的框架性导控要求。
c)提出历史文化要素的保护与发展要求。识别历史文化要素特征,明确区域历史文化脉络,提出区域历史文化聚集地、历史遗存遗迹、重要景观节点等空间类型的框架性导控要求。
d)形成共识性的设计规则和协同行动方案。根据区域空间组织与空间营造特点,拟定需要共同遵守的空间设计规则,汇集各地区的相关诉求,凝聚共识,建立协同行动的机制。
5.2乡村层面
应体现尊重自然、传承文化、以人为本理念,保护乡村自然本底,营造富有地域特色“田水路林村”景观格局,传承空间基因,延续当地空间特色,运用本土化材料,展现独特的村庄建设风貌,忌简单套用城市空间的设计手法。
5.3市/县域层面
在市/县域层面运用城市设计方法,强化生态、农业和城镇空间的全域全要素整体统筹,优化市/县域的整体空间秩序。
a)统筹整体空间格局。落实宏观规划中自然山水环境与历史文化要素方面的相关要求,协调城镇乡村与山水林田湖草沙的整体空间关系,对优化空间结构和空间形态提出框架性导控建议。
b)提出大尺度开放空间的导控要求。梳理并划定市县全域尺度开放空间,结合形态与功能对结构性绿地、水体等提出布局建议,辅助规划形成组织有序、结构清晰、功能完善的绿色开放空间网络。
c)明确全域全要素的空间特色。根据市/县域自然山水、历史文化、都市发展等资源禀赋,结合规划明确的市/县性质、发展定位、功能布局、制约条件,并结合公众意愿等,总结市/县域整体特色风貌,提出需重点保护的特色空间、特色要素及其框架性导控要求。
5.4中心城区层面
在中心城区层面运用城市设计方法,整体统筹、协调各类空间资源的布局与利用,合理组织开放空间体系与特色景观风貌系统,提升城市空间品质与活力,分区分级提出城市形态导控要求。
a)确立城市空间特色。细化落实宏观规划中关于城市特色的相关要求,明确自然环境、历史人文等特色内容在城市空间中的落位。对城市中心、空间轴带和功能布局等内容分别进行梳理,确定城市特色空间结构并提出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建议,对城市特色空间提出结构性导控要求。
b)提出空间秩序的框架。明确重要视线廊道及其导控要求,对城市高度、街区尺度、城市天际线、城市色彩等内容进行有序组织,并提出结构性导控要求。
c)明确开放空间与设施品质提升措施。组织多层级、多类型的开放空间体系及其联系脉络,提出拟采取的规划政策和管控措施,提升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的集约复合性与美观实用性。
d)划定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根据城市空间结构、特色风貌等影响因素,划定城市设计一般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在有条件的市/县中心城区可对重点控制区进一步进行精细化设计。
6详细规划中城市设计方法的运用
6.2重点控制区
重点控制区是影响城市风貌的重点区域,应在满足城市一般片区设计要求的基础上,更加关注其特殊条件和核心问题,通过精细化设计手段,打造具有更高品质的城市地区。
结合不同片区功能提出建筑体量、界面、风格、色彩、第五立面、天际线等要素的设计原则,塑造凸显地域特色的城市风貌;从人的体验和需求出发,深化研究各类公共空间的规模尺度与空间形态,营造以人为本、充满魅力的景观环境。兼具多种特殊条件的重点控制区,应统筹考虑各类设计导控要求,采用协同式方法,实现综合价值的最优化。
a)对城市结构框架有重要影响作用的区域。如城市门户、城市中心区、重要轴线、节点等。(原理 五要素)
b)具有特殊重要属性的功能片区。如交通枢纽区、商务中心区、产业园区核心区、教育园区等。
c)城市重要开敞空间。如山前地区、滨水地区、重要公园与广场、生态廊道等。
d)城市重要历史文化区域。历史风貌与文化遗产保护区、传统历史街区、老城复兴区、工业遗产等
6.1城市一般片区
城市一般片区应落实总体规划中的各项设计要求,通过三维形态模拟等方式,进一步统筹优化片区的功能布局和空间结构,明确景观风貌、公共空间、建筑形态等方面的设计要求,营造健康、舒适、便利的人居环境。
a)打造人性化的公共空间。结合自然山水、历史人文、公共设施等资源,优化片区公共空间系统,明确广场、公园绿地、滨水空间等重要开敞空间的位置、范围和设计要求。
b)营造清晰有序的空间秩序。合理确定地块建筑高度、密度和开发强度,对重要地块进行细化控制引导。
7专项规划中城市设计方法的运用
在专项规划中要充分运用城市设计思维,在选址、选线过程中不能仅考虑便利与造价等工程因素,还应考虑融合自然、保护人文及美学要求;在设施建设中应有相关设计指引,不仅满足设施的基本功能要求,还应考虑美观、隐蔽与结合自然;近人尺度的设施建设也应兼顾考虑人的活动行为。
4、7类型分清楚
8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中的注意事项
依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在用途管制中处理好生态、农业和城镇的空间关系,注重生态景观、地形地貌保护、农田景观塑造、绿色开放空间与活动场所以及人工建设协调等内容。
8.2从城市设计角度研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合理性
依据上位规划和设计,可从空间形态、风貌协调性和功能适宜性等角度提出建设项目准入条件和建设项目选址引导,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提供决策依据。对空间形态重点管控区用地提出建设项目准入条件和景观风貌注意事项。为城市重要公共建筑、标志性建构筑物等重要建设项目选址提供引导和参考。
8.3在特殊地块开展城市设计的精细化研究
有特殊要求的地块,可在遵守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结合发展意愿、产业布局、用地权属、空间影响性、利害关系人意见等,开展编制面向实施的精细化城市设计,提出建筑和环境景观设计条件。
8.4规划许可中的城市设计内容
规划许可中的城市设计内容宜包括界面、高度、公共空间、交通组织、地下空间、建筑引导、环境设施等,必要时(可法定)可附加城市设计图则。
《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
1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社区生活圈规划工作的总体原则和工作要求,并规定了城镇社区生活圈和乡村社区生活圈的配置层级、服务要素、布局指引、环境提升,以及差异引导和实施要求等技术指引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社区生活圈相关内容的规划编制、管理和实施
3术语和定义
社区
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
社区生活圈
在适宜的日常步行范围内,满足城乡居民全生命周期工作与生活等各类需求的基本单元,融合“宜业、宜居、宜游、宜养、宜学”多元功能,引领面向未来、健康低碳的美好生活方式。(社区大于社区生活圈)
服务要素
保障社区生活圈健康有序运行的主要功能,包括1.社区服务、2.就业引导,3.住房改善、4.日常出行、5.生态休闲、6.公共安全等六方面内容。其中社区服务可细分为健康管理、为老服务,终身教育,文化活动,体育健身、商业服务、行政管理和其他(主要是市政设施)等八类。
按配置要求,服务要素可分为基础保障型、品质提升型和特色引导型等三种类型。
基础保障型服务要素
社区生活圈内保障居民日常生活基本需求的服务要素。
品质提升型服务要素
在满足社区生活圈基本需求的基础上可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服务要素。
特色引导型服务要素
社区生活圈内根据地方实际和地域特色,促进居民生活多样化、特色化的创新型服务要素。
社区生活圈规划宜遵循下列原则
a)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居住区是以人为本,国空都是以人民为中心)。围绕城乡居民美好生活需要,坚持保基本和提品质统筹兼顾,在补齐民生短板、确保均衡布局、满足便捷使用的同时,主动适应未来发展趋势,引领全年龄段不同人群的全面发展,促进社区融合,激发社区活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塑造“宜业、宜居、宜游、宜养、宜学”的社区“有机生命体”。
b)贯彻新发展理念。鼓励绿色出行模式,倡导低碳技术应用。增强社区韧性,实现服务设施空间的动态适应与弹性预留,提高社区应对各类灾害和突发事件的事先预防、应急响应和灾后修复的能力。建设安全,低碳的健康社区,促进人与社会、自然之间的协调发展。
c)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加强现状评估和居民意愿调查,深入分析存在问题,充分了解居民诉求,统一认识,明确目标,多策并举,缓解生活不便、职住失衡、交通拥堵等城市病。
d)强化系统治理。以系统思维整合社区资源,按照节约集约、科学布局、有机衔接和时空统筹等空间治理方法,合理安排各类功能,推进社区各类资源的开放共享和复合利用。调动在地企业、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多方式、多途径地参与社区事务,形成共商、共建、共治的社区治理格局。
e)因地制宜塑造特色生活圈。根据不同社区特征,结合资源禀赋,注重文化性、地域性、民族性等元素,加强分类引导、差异管控、特色塑造和有序实施,提供多样化的公共服务、住房、休闲和交往场所等,塑造社区独特魅力。
4.2工作要求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宜统筹各方力量,发挥“多规合—”优势,全面落实社区生活圈理念,落实国土空间统—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以国土调查成果数据为作基础,规范现状评估、空间方案和行动计划制定、动态监测等工作程序,提高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质量,协同相关部门保障社区生活圈有效实施。
不同层面社区生活圈规划的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a)总体规划层面,以补齐服务要素短板、契合社会发展趋势为导向,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宜充分对接城市“多中心,网络化”的空间格局,提出城镇与乡村社区生活圈的发展目标、配置标准和布局要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宜突出乡村社区生活圈的发展要求和布局引导。
b)详细规划层面,可开展社区生活圈规划专题研究,明确不同社区生活圈的发展特点,全面查找问题和制定对策,结合详细规划空间单元的划分,落实各类功能用地的布局及各类服务要素配置的具体内容、规划要求和空间方案,形成行动任务。
c)专项规划层面,结合城市体检和专项评估工作,协调好社区生活圈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的关系,可从补短板、提品质、强特色等角度,对部分重点专项领域开展深入研究。
5城镇社区生活圈
5.1配置层级
可构建“15分钟、5~10分钟”两个社区生活圈层级。
a)15分钟层级。宜基于街道、镇社区行政管理边界,结合居民生活出行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社区生活圈范围,并按照出行安全和便利的原则,尽量避免城市主干路、河流、山体、铁路等对其造成分割。该层级内配置面向全体城镇居民、内容丰富、规模适宜的各类服务要素。
b)5~10分钟层级。宜结合城镇居委社区服务范围,配置城镇居民日常使用,特别是面向老人、儿童的各种服务要素。
5.2 服务要素
5.2.1基础保障型服务要素
在GB 50180—2018基础上,完善社区服务、日常出行,生态休闲等方面基础保障型服务要素的配置要求,并补充就业引导、住房改善、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基础保障型服务要素。具体服务要素和空间配置要求宜参照表A.1和表A.3选用。
基础保障型服务要素可包括下列内容。
a)夯实社区基础服务。按“15分钟、5~10分钟”两个层级,配置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健康管理、为老服务.终身教育、文化活动、体育健身、商业服务、行歧管理和其他设施。
b)提供基层就业援助。依托15分钟社区生活圈配置社区就业服务中心,为就业困难人群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信息共享,引导各类企业、公益组织等提供就业岗位。
c)保障基本居住需求。依托15分钟社区生活圈,根据本地住房保障政策,提供标准合理.规模适宜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面向就业人群的租赁住房,商务社区、产业社区可适当提高比例。
d)倡导绿色低碳出行。依托15分钟社区生活圈,构建由城市道路,绿道,街巷、公共通道等组成的高密度慢行网络,实现通畅顺达,尺度宜人,提升慢行安全性和舒适性;配置公交车站,并满足500 m服务半径范围全覆盖,其中人口密集地区宜满足300 m服务半径范围全覆盖。
e)布局均衡休闲空间。按“15分钟、5~10分钟"两个层级配置公共绿地,并结合附属绿地挖潜,形成大小结合、层次丰富、体现人文特色的休憩空间。
f)构建社区防灾体系。按“15分钟、5~10分钟"两个层级配置避难场所、应急通道和防灾设施,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分级响应的空间转换方案,有效应对各类灾害。
5.2.2品质提升型服务要素
契合社区需求,提供高品质、多样化的社区服务,以及舒适的出行和休闲环境,重点配置社区服务、日常出行和生态休闲等方面的品质提升型服务要素。具体服务要素和空间配置要求宜参照表A.2选用。
品质提升型服务要素可包括下列内容。
a)提供多元社区服务。根据社区类型及居民需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健康管理,为老服务、终身教育、文化活动、体育健身,商业服务等品质提升型服务要素。
b)合理有序配置停车。系统灵活布局停车空间,鼓励采用开放配建停车、分时共享等方式提供停车空间,制定差异化的停车管理办法。
c)塑造宜人空间环境。依托各类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绿道、小微公共空间等,构建覆盖均衡、点线面相结合的绿色开放空间网络。多利用边角地建设口袋公园。根据活动类型和人群特征,设计和营造尺度宜人的活动场地和丰富的活动设施,满足社区文化表演、小型展览与集市等活动需求。
5.2.3 特色引导型服务要素
特色引导型服务要素可根据下列导向配置。
a)打造具有附加功能的特色社区。适应社区发展导向,配置面向不同人群、体现创新性和多样化的服务要素,不断探索、迭代优化。如共享办公,居家办公等灵活就业和创新创业空间;提升素养,陶冶性情的青少年活动设施;嵌入式、多功能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定制化、特色化的健康管理和养生保健设施;主题型、专业化的文化展示场馆和体育运动场馆等。
b)构建面向未来的社区生活场景。运用智能化手段,改善服务要素的空间布局和服务效能。
5.3 布局指引
5.3.1空间布局
5.3.1.1空间结构
与“多中心,网络化,组团式”城市空间发展格局相衔接,加强社区生活圈与各级公共活动中心、交通枢纽节点的功能融合和便捷联系,倡导TOD(公交导向型发展)导向,形成功能多元,集约紧凑、有机链接、层次明晰的空间布局模式。
5.3.1.2要素布局
社区服务等各类服务要素选址宜遵循方便居民,利于慢行,相对集中、适度均衡的原则,优先布局在人口密集、公共交通方便的地区,增强可达性,可包括如下方面。
a)强化服务要素功能关联。将功能关联度高的服务要素相对集中布局,促进共享办公、终身教育、文化活动、体育健身等服务要素与商业服务业用地混合布局,鼓励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倡导医养结合、文体结合。
b)分层级引导服务要素合理布局。15分钟层级宜形成综合性的社区服务中心,涵盖就业引导,社区服务、生态休闲等服务要素,可依托社区资源培育特色功能。5~10分钟层级服务要素宜灵活均衡布局,并与生活性街道、公共空间,绿道邻近设置,保障老人、儿童的便捷友好使用。
c)以慢行网络链接服务要素。构建“小街区、密路网”的社区生活圈空间结构,通过慢行网络加强就业,居住,社区服务、生态休闲等服务要素之间的有机串联,设置活力的街道界面和休憩设施,优化绿化环境,提升出行体验。城市更新地区可通过开放内部或增加街巷、设置空中连廊和地下通道等方式加密慢行网络。
5.3.1.3共享使用
鼓励学校、单位附属设施等向社区开放共享、分时使用。
5.3.1.4弹性适应
适应未来人口结构、生活方式与行为特征、技术条件等变化趋势,预留弹性发展空间。
5.3.2 环境提升
5.3.2.1 场所营造
深入挖掘社区自然环境、历史风貌资源,注重文脉保护与传承,可植入人文、美学、艺术等元素。提升街道、广场空间的舒适度与场所感,推进无障碍和老人、儿童友好型设计,配置充足的休憩、观赏、健身、照明等设施。
5.3.2.2环境改善
制定服务要素的选址与建筑场地设计等精细化要求,鼓励绿色低碳技术的应用,促进生态绿化、环境美化与景观优化。
6 乡村社区生活圈
6.1 配置层级
可构建“乡集镇、村/组”两个社区生活圈层级,强化县域与乡村层面对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统筹。
a)乡集镇层级。宜依托乡集镇所在地,统筹布局满足乡村居民日常生活、生产需求的各类服务要素,形成乡村社区生活圈的服务核心。县城可在完善自身服务要素配置的同时,强化综合服务能力,实现对周边乡集镇的辐射。
b)村/组层级。宜依托行政村集中居民点或自然村/组,综合考虑乡村居民常用交通方式,按照15min可达的空间尺度,配置满足就近使用需求的服务要素,并注重相邻村庄之间服务要素的错位配置和共享使用。
6.2服务要素
6.2.1乡集镇层级
完善社区基础设施配置的同时,加强为农服务功能;有条件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提升医疗,教育,文化、体育,交通等方面的服务品质,兼顾对村庄的服务延伸。具体服务要素和空间配置要求宜参照表A.4和A.6选用。
乡集镇层级的服务要素可包括下列内容。
a)一般情况下,宜配置卫生服务站、老年活动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幼儿园、小学,初中、文化活动室、室外综合健身场地、菜市场,邮政营业场所,以及生活垃圾收集站、公共厕所等服务要素,配置满足农民生产所需的农业服务中心和集贸市场;配置保障日常便捷出行的公交换乘车站;建设具有一定规模、能开展各类休闲活动的公园绿地;构建由避难场所,应急通道和防灾设施组成的救援服务体系。
b)有条件情况下,面向农民就业创业需求,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与技能培训;人口达到一定规模的乡集镇,可配置乡镇卫生院、养老院、高中、乡镇文化活动中心、乡镇体育中心等服务要素;配置公交首末站,提升公共交通可达性。
6.2.2村/组层级
保障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实现生产生活设施的便利化;有条件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各类公共服务,加强人居环境整治和公共空间品质提升。具体服务要素和空间配置要求宜参照表A.5和表A.6选用。
村/组层级的服务要素可包括下列内容
a)一般情况下,宜配置村卫生室、老年活动室、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便民农家店、村务室等服务要素y改造提升农村寄递物流基础设施,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和农产品出村进城,完善通村/组道路和入户道路建设,实施道路畅通工程;保障村庄应急通道畅通,提升乡村防灾能力。
b)有条件情况下,可配置村级幸福院、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村幼儿园、乡村小规模学校、红白喜事厅、特色民俗活动点、健身广场、金融电信服务点,以及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小型排污设施等服务要素;适当提高住房建设标准,改善村容村貌;加强村级客运站点、公交站点建设,完善乡村交通设施。
6.3 布局指引
6.3.1乡集镇层级
乡集镇层级的布局指引可包括如下方面。
a)倡导多元和谐的空间结构。科学把握不同类型乡集镇的发展规模,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建设阶段等情况,协调产业、住宅、公共服务、生态环境、安全防灾等布局关系,形成尊重历史、融合自然、适度集聚、有机联系的空间格局。
b)构建活力便捷的乡集镇中心。文化.体育,医疗,教育等服务要素宜邻近生活性街道、交通节点、公园水系等布局,形成功能复合.便捷可达、环境宜人的乡集镇公共活动中心。
6.3.2 村/组层级
村/组层级的布局指引可包括如下方面。
a)因地制宜布局村庄居民点。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顺应村庄发展规律和传统肌理格局,合理布局村庄居民点。居民点迁建和撤并应尊重民意,留住乡愁。
b)引导要素适度集聚。构建生活生产生态融合,服务要素适度集中、空间尺度舒适宜人的空间格局,各类服务要素可结合乡村生产生活及出行休闲习惯统筹布局,围绕现状公共空间、公交站点.特色公建、古树名木等打造乡村公共活动中心,作为居民日常活动,办事、交往的主要场所。
6.4环境提升
6.4.1风貌彰显
尊重山水格局,保育田林资源,推动生活、生产,生态等空间的环境整治,营造山水相依,林田交织、师法自然、淳朴整洁的乡村特色风貌。新建乡村建筑宜采用自然乡土的手法,在空间肌理、高度形态.色彩材质、屋顶立面等方面传承地方特色。
6.4.2 场所营造
融合传统文化,汲取乡土元素,鼓励就地取材,营造具有本地特色的村落公共空间和村民交往场所,增强乡村社区的归属感。
7差异引导
7.1基本方法
立足地方实际,统筹经济能力和资源条件,结合居民需求,评估主要影响因素,差异化确定各类服务要素的内容和指标。
7.2引导原则
差异引导的原则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a)尊重地区发展差异。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建设阶段目标,优先确保基础保障型服务要素的配置,按照实际需求和条件配置品质提升型和特色引导型服务要素。
b)应对不同人群需求。结合当地人口空间分布和生活方式,有针对性地配置品质提升型和特色引导型服务要素,并确定配置指标。
c)适应建设用地条件。结合当地人均建设用地和地形条件,合理布局服务要素,优先保障服务要索的建筑规模,并弹性确定其他配置指标。
d)符合地方环境特点。结合当地自然环境和地域风貌特色,确定服务要素的配置指标。7.3 引导内容
7.3.1总体原则
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社区生活圈,分析发展阶段、人口特征、用地条件、环境因素对服务要素内容及规模性、覆盖性、效率性、品质性四类指标的影响程度,明确内容和指标的差异化导向。服务要素、指标类型与主要影响因素的关系宜参照表A.7和表A.8选用。
7.3.2 分区引导
分区引导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a)经济发展水平。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阶段、经济发达程度和财政支付能力等,评估当地社区生
活圈服务要素的供给能力,确定服务要素内容。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优先配置紧缺的基础保障型服务要索,并为具他服务要素的规划留有余地;经济发达地区可按需配置各类品质提升型和特色引导型服务要素。
b)建设用地水平。城镇社区生活圈根据当地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兼顾地形条件确定服务要素的规
模性和覆盖性指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较低的地区可活度降低服务要素的用地规模指标,鼓励各类服务要素综合设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较高的地区宜确保独立占地服务要素的用地充裕。根据人群出行距离和使用频率,结合人口密度确定服务要素的覆盖性指标,山地、丘陵地区服务要素的覆盖性指标要求可适度放宽。
c)地形条件。乡村社区生活圈根据当地村庄布局,结合地形条件确定服务要素的规模性,覆盖性
和效率性指标。位于平原地区,布局相对集中、规模较大的村庄,各类服务要素可适度集中布局,并满足其规模要求;位于山地丘陵、草原等地区,布局分散、规模较小的村庄,各类服务要素可相对分散布局.灵活设置。部分规模敏感型服务要素可设置在规模较大的中心村,规模较小村庄的各类服务要素宜综合设置与共享利用。
d)环境特点。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气候,地域风貌等特点,确定服务要素的规模性和品质性指标。高纬度地区有日照要求的服务要素,其用地规模指标可适度提高。各类服务要素的建筑与环境设计宜与自然环境和气候条件相适应,并体现不同地区的地域风貌特色。
7.3.3 分类引导
分类引导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a)城镇居住社区。满足居住人口的生活服务及就近就业需求,其中老年人比例较高的居住社区宜
加强为老服务﹑健康管理等服务要素的配置;婴幼儿和学龄儿童比例较高的居住社区宜加强托儿所、学龄儿童养育托管中心等服务要素的配置;青年人比例较高的居住社区宜加强租赁住房、文化活动.体育健身等服务要素的配置。
b)城镇商务社区和产业社区:在满足一般居住社区需求的基础上,兼顾就业人群的就近居住及生
产生活服务需求,适当配置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增配租赁住宅、就餐服务﹑职业教育等服务要素,并配置会议展示.行业交流、产业孵化等产业服务要素。
C)乡村社区生活圈。根据乡村区位条件确定服务要素配置标准,城市近郊区或邻近县城的乡集镇和村/组,宜充分依托城镇已有服务要素基础,推进基础设施和服务要素共建共享;远郊区规模较大的乡集镇和村/组,宜在原有基础上集聚提升,配置功能综合、相对完善的服务要素;远离集镇的村/组,宜加强与邻近中心村服务要素的衔接,纳入同一乡村生活圈统筹考虑。根据不同村庄的资源禀赋和农林渔畜牧业等生产特点,在满足一般乡村社区生活圈需求的基础上,可配置相应的旅游、文创,科技等服务要素,如旅游资源丰富的村庄,可设置游客综合服务中心,特色民宿及餐饮等设施;具备乡村文创,科技等优势特色产业基础的村庄,可加强培育乡村创新创业空间,提供生产培训和生活服务要素。
8实施要求
8.1建立全生命周期工作机制
社区生活圈规划宜包含下列工作阶段。
a)开展现状评估。结合城市体检工作,全面评估社区生活圈的实际建设情况与服务要素需求,研判社区发展趋势。结合既有服务要素的功能规模、人员编制和运营情况,查找服务盲区,形成问题清单。
b)制定空间方案。针对各类问题,明确社区生活圈的发展目标和关键策略,梳理空间资源,针对性完善各类服务要素内容,补足规模缺口。契合服务对象,出行规律及使用频率等要求,统筹时空关系,优化空间布局,高效利用土地。
c)推进实施行动。结合需求紧迫性,实施难易度和实施主休积极性等因素,形成分阶段建设目标和计划,落实实施主体和经费。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和乡村建设行动等政策要求,推动项目实施。
d)动态监测维护。利用大数据等信息与智慧技术,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时监测服务要素的运营情况和需求反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管理,定期开展评估,及时调整规划及实施计划。
8.2因地制宜推动有序实施
宜针对不同发展阶段,落实如下工作重点。
a)新建地区。宜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编制详细规划,科学合理确定社区生活圈各类服务要素的配置要求和空间布局等内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住宅开发宜同步规划、建设、验收与交付。
b)城市更新地区。可结合地块出让和有机更新完善各类服务要素。创新土地和空间的增效.挖潜及奖励政策,鼓励政府及物权所有人通过自主更新,积极释放存量空间,提供社区服务要素。)老旧小区。可依托空间挖潜和功能转换等方式补短板,改善品质,并推进社区生活圈之间各类服务要素的共建共享。
8.3调动各方力量共治共建
8.3.1部门加强协同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宜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承担社区生活圈规划的整体统筹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宜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体育、教育、商业、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一同组织规划评估和实施行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宜协同做好规划实施,负责纽织公众参与、需求调查、规划协商等工作,并负责公益性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护。
8.3.2公众深度参与
实现全过程、分阶段、多方式的公众参与。在规划评估阶段,广泛征求在地居民、企业,社会团体和相关部门,专家等意见。在规划和实施阶段,鼓励多方参与制定方案,积极向公众宣传推广相关成果,针对居民的获得感等开展效果评价。
8.3.3 社会多维共建
建立社区责任规划师制度。鼓励搭建乡村规划综合服务平台,引导专业技术人员下乡服务;励公益组织,社会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物业公司等参与社区生活圈的建设、运营和管理;鼓励搭建各类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的规划众筹平台,运用智慧技术解决社区热点及难点问题。
编制审批
总体规划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
1 总体要求
内容
规定了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定位、编制原则、任务、内容、程序、管控和指导要求等
1.1适用范围(考点)
1.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拓展
自治区
自治区(Zìzhìqū)是一种行政区划名称。在我国成立初期对民族自治地方统称为自治区;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自治旗)三级。自治区的行政地位相当于省,所以自治区其实也可以理解为有自治权的省。
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5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5年10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年3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10月25日)、西藏自治区(1965年9月9日)
直辖市
直辖市,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相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是直接由中央人民政府所管辖的建制市。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2.跨省级行政区域、流域和城市群、都市圈等区域性国土空间规划可参照执行
3.直辖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结合本指南和《市级国图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有关要求编制(既适用于省级又适用于市级指南)
1.2规划定位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的落实和深化,是一定时期内省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是编制省级相关专项规划、市县等下位国土空间规划的基本依据,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发挥承上启下、统筹协调作用,具有战略性、协调性、综合性和约束性(。(若干意见: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详细规划的依据) (相比市级国空没有基础性,都有战略性)
1.3编制原则(规划语境理解即可)
1)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严守生态、粮食、能源资源等安全底线。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积极协调人、地、产、城、乡关系,通过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2)以人民为中心、高质量发展
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坚持增进人民福祉,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国土空间品质。建设美丽国土,促进形成生产、生活、生态相协调的空间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满足高品质生活。
3)区域协调、融合发展
落实主体功能区等国家重大战略,推动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在省域协同实施。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国土空间矛盾冲突。加强陆海统筹,促进城乡融合。形成主体功能约束有效、国土开发有序的空间发展格局。
4)因地制宜、特色发展
立足省域资源禀赋、发展阶段、重点问题和治理需求,尊重客观规律,体现地方特色,发挥比较优势,确定规划目标、策略、任务和行动,走合理分工、优化发展的路子
5)数据驱动、创新发展
收集整合覆盖陆海全域、涵盖各类空间资源的基础数据,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分析研判,夯实规划基础。打造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提供支撑。
6)共建共治、共享发展
加强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发挥专家作用,实现共商共治,让规划编制成为凝聚社会共识的平台。发挥市场配置和政府引导作用,推进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1.4规划范围和期限
包括省级行政辖区内全部陆域和管理海域国土空间。(考点)规划目标年为2035年,近期目标年为2025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1.5编制主体和程序
(考点)❸规划编制主体为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具体编制工作。(1.省级政府组织编制,2.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3.报国务院审批)
编制程序包括(考点)准备工作、专题研究、规划编制、规划多方案论证、规划公示、成果报批、规划公告等。
1.6成果要求
❹规划成果包括规划1.文本、2附表、3图件、4说明和5专题研究报告,以及6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等。
2 基础准备(准备工作,专题研究)
2.1数据基础
以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数据为基础,形成统一的工作底数。结合基础测绘和地理国情监测成果,收集整理自然地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口、经济、社会、文化、基础设施、城乡建设、灾害风险等方面的基础数据和资料,以及相关规划成果、审批数据。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加强基础数据分析
2.2梳理重大战略
按照1.主体功能区战略、2.区域协调发展战略、3.乡村振兴战略、4.可持续发展战略(❺考点编制省级规划的依据)等国家战略部署,以及5.省级党委政府有关发展要求(容易漏),梳理相关重大战略对省域国土空间的具体要求,作为编制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依据。
2.3 现状评价与风险评估(不重要)
通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分析区域资源环境禀赋特点,识别省域重要生态系统,明确生态功能极重要和极脆弱区域,提出农业生产、城镇发展的承载规模和适宜空间。
从数量、质量、布局、结构、效率等方面,评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问题和风险挑战。结合城镇化发展、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气候变化等趋势,研判国土空间开发利用需求;在生态保护、资源利用、自然灾害、国土安全等方面识别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开展情景模拟分析。
2.4 专题研究
各地可结合实际,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重大问题研究,如国土空间目标战略、城镇化趋势、开发保护格局优化、人口产业与城乡融合发展、空间利用效率和品质提升、基础设施与资源要素配置、历史文化传承和景观风貌塑造、生态保护修复和国土综合整治、规划实施机制和政策保障等。要加强水平衡研究,综合考虑水资源利用现状和需求,(考点;省级提出原则,市级具体措施)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提出水平衡措施。量水而行,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形成与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相匹配的国土空间布局。沿海省份应开展海洋相关专题研究。(人均水资源1000以下属于严重缺水,地级市要求87%的优良天数,水和空气指数都影响地方工业发展;水还影响城市化人口规划,我们国家人均2100的用水量)
3 重点管控性内容(编制内容)
3.1目标与战略
3.1.1目标定位
落实国家重大战略,按照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的主要目标、管控方向、重大任务等,结合省域实际,明确省级国土空间发展的总体定位,确定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
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确定的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指标要求,完善指标体系。
3.1.2空间战略
按照空间发展的总体定位和开发保护目标,立足省域资源环境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针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突出问题,制定省级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战略,推动形成主体功能约束有效、科学适度有序的国土空间布局体系。
3.2开发保护格局
3.2.1 主体功能分区
(考点)❻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确定的国家级主体功能区。各地可结合实际,完善和细化省级主体功能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划分政策单元,确定协调引导要求,明确管控导向。按照陆海统筹、保护优先原则,(考点)❼沿海县(市、区)要统筹确定一个主体功能定位。
3.2.2生态空间
依据重要生态系统识别结果,维持自然地貌特征,改善陆海生态系统、流域水系网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连通性,(考点)❽明确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生态系统保护格局;确定生态保护与修复重点区域;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为珍稀动植物保留栖息地和迁徙廊道;合理预留基础设施廊道。
优先保护以自然保护地体系为主的生态空间,(考点)明确省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布局、规模和名录
3.2.3 农业空间
❾将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严格落实,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生态有改善、布局有优化。(市县划补,省管指标,不够在异地购买)以水平衡为前提,优先保护平原地区水土光热条件好、质量等级高、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实施“小块并大块”,推进现代农业规模化发展;在山地丘陵地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
综合考虑不同种植结构水资源需求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向,(考点)明确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等农产品主产区,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空间布局。
按照乡村振兴战略和城乡融合要求,(考点)提出优化乡村居民点布局的总体要求,实施差别化国土空间利用政策;可对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作出指标控制要求。
3.2.4城镇空间
依据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结合主体功能定位,综合考虑经济社会、产业发展、人口分布等因素,(考点)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原城镇体系规划内容),提出城市群、都市圈、城镇圈等区域协调重点地区多中心、网络化、集约型、开放式的空间格局,引导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按照城镇人口规模300万以下、300-500万、500-1000万、1000-2000万、2000万以上等层级,分别确定城镇空间发展策略,促进集中集聚集约发展。将建设用地规模分解至各市(地、州、盟)。针对不同规模等级城镇提出基本公共服务配置要求,优化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领域重要设施的空间布局。加强产城融合,完善产业集群布局,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预留发展空间。
3.2.5网络化空间组织
以重要自然资源、历史文化资源等要素为基础、以区域综合交通和基础设施网络为骨架、以重点城镇和综合交通枢纽为节点,加强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和城镇空间的有机互动,实现人口、资源、经济等要素优化配置,促进形成省域国土空间网络化。
3.2.6统筹(考点:不划定)三条控制线
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三条控制线(以下简称三条控制线)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结合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评估调整、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等工作,陆海统筹,(考点)确定省域三条控制线的总体格局和重点区域,明确市县划定任务,提出管控要求,将三条控制线的成果在市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地。实事求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协调解决划定矛盾,做到边界不交叉、空间不重叠、功能不冲突。各类线性基础设施应尽量并线、预留廊道,做好与三条控制线的协调衔接。
3.3资源要素保护与利用
3.3.1自然资源
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要求,统筹耕地、森林、草原、湿地、河湖、海洋、冰川、荒漠、矿产等各类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考点)确定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质量安全底线,提出水、土地、能源等重要自然资源供给总量、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的重点和方向。
❶❶严格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对水土光热条件好的优质耕地,要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考点)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各项建设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结合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保护林地、草地、湿地、冰川等重要自然资源,落实天然林、防护林、储备林、基本草原保护要求。
在落实国家确定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安排的基础上,(考点)明确省域内大中型能源矿产、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产的勘查开发区域,加强与三条控制线衔接,明确禁止、限制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空间。
沿海省份要明确海洋开发保护空间,提出海域、海岛与岸线资源保护利用目标。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新增围填海,提出存量围填海的利用方向。明确无居民海岛保护利用的底线要求,加强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以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提高流量为基本导向,确定水、土地、能源等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指标与实施策略。明确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以及其他对省域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资源开发利用要求,提出建设用地结构优化、布局调整的重点和时序安排。
3.3.2历史文化和自然景观资源
落实国家文化发展战略,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资源,(考点)❶❸系统建立包括国家文化公园、世界遗产、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等在内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编撰(zhuan)名录。(建立文化保护体系,并不划定控制线)全面评价山脉、森林、河流、湖泊、草原、沙漠、海域等自然景观资源,保护自然特征和审美价值。构建历史文化与自然景观网络,统一纳入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梳理各种涉及保护和利用的空间管控要求,制定区域整体保护措施,延续历史文脉,突出地方特色,做好保护、传承、利用。
3.4基础支撑体系
3.4.1基础设施
落实国家重大交通、能源、水利、信息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明确空间布局和规划要求。预测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明确省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时序安排,确定重点项目表。按照区域一体化要求,构建与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相适应的基础设施支撑体系。按照高效集约的原则,统筹各类区域基础设施布局,线性基础设施尽量并线,明确重大基础设施廊道布局要求,减少对国土空间的分割和过度占用。
3.4.2防灾减灾
考虑气候变化可能造成的环境风险,如沿海地区海平面上升、风暴潮等自然灾害,山地丘陵地区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提出防洪排涝、抗震、防潮、人防、地质灾害防治等防治标准和规划要求,明确应对措施。对国土空间开发不适宜区域,根据治理需求提出应对措施。合理布局各类防灾抗灾救灾通道,明确省级综合防灾减灾重大项目布局及时序安排,并纳入重点项目表。
3.5生态修复和国土综合整治
❶❸落实国家确定的生态修复和国土综合整治的重点区域、重大工程。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考点),以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为依据,针对省域生态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降低、用地效率低下、国土空间品质不高等问题区域,将生态单元作为修复和整治范围,按照保障安全、突出生态功能、兼顾景观功能的优先次序,结合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国土综合整治、矿山生态修复和海洋生态修复等类型,提出修复和整治目标、重点区域、重大工程。
3.6区域协调与规划传导(考点:省级区域协调与规划传到中包括哪几种方式,四种)
3.6.1 省际协调
做好与相邻省份在生态保护、环境治理、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协商对接,确保省际之间生态格局完整、环境协同共治、产业优势互补,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共建共享。
3.6.2省域重点地区协调
加强省内流域和重要生态系统统筹,协调空间矛盾冲突,明确分区发展指引和管控要求,促进整体保护和修复。生态功能强的地区要得到有效保护,创造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建立健全纵向横向结合、多元化市场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明确省域重点区域的引导方向和协调机制,按照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的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力度,提高经济发展优势区域的经济和人口承载能力。在此基础上,建设用地资源向中心城市和重点城市倾斜,使优势地区有更大发展空间。通过优化空间布局结构,促进解决资源枯竭型城市、传统工矿城市发展活力不足的问题。
发挥比较优势,增强不同地区在保障生态安全、粮食安全、边疆安全、文化安全、能源资源安全等方面的功能,明确主体功能定位和管控导向,促进各类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走合理分工、优化发展的路子。
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收益分配机制,作为区域协调的重要手段。
区域协调
3.6.3市县规划传导
以省域国土空间格局为指引,统筹市县国土空间开发保护需求,实现发展的持续性和空间的合理性。(考点)省级国土空间规划通过分区传导、底线管控、控制指标、名录管理、政策要求等方式,对市县级规划编制提出指导约束要求。省级国土空间规划要将上述要求分解到下级规划,下级规划不得突破。
3.6.4专项规划指导约束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要综合统筹相关专项规划的空间需求,协调各专项规划空间安排。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严格管理。
规划传导
4 指导性要求
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基础上,各地可结合省域实际,按照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的要求,深化相关工作。主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风险挑战,采取绿色低碳安全的发展举措,优化国土空间供给,改善生物多样性,提升国土空间韧性。
深度融入经济全球化,结合“一带一路”优化生产力、城镇和基础设施布局,强化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提升区域竞争力。
运用国土空间地理设计方法,结合全域旅游,加强区域自然和人文景观的整体保护和塑造,充分供给多样化、高品质的魅力国土空间。
探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实现路径,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提升自然资源资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价值。
在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探索可感知、能学习、善治理、自适应的智慧规划。
5 规划实施保障
5.1健全配套政策机制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完善细化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和制度安排,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资源资产管理、有偿使用、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的规划实施保障机制及政策措施。
5.2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
将现状数据及规划数据纳入省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汇总市县基础数据和规划数据。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推动实现互联互通的数据共享。
5.3建立规划监测评估预警制度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动态监测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定期评估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主要目标、空间布局、重大工程等执行情况,以及各市县对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的落实情况,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动态监测、评估和预警。
5.4近期安排
结合发展规划确定的“十四五”规划重点任务,明确近期规划安排。确定约束性和预期性指标,并分解下达至下级规划,明确推进措施。
6 公众参与和社会协调
规划编制采取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方式,建立全流程、多渠道的公众参与机制。在规划编制启动阶段,深入了解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需求。在规划方案论证阶段,应将中间成果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规划成果报批前,应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信息平台,采取贴近群众的各种社会沟通工具,保障各阶段公众参与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实效性,并保障充分的参与时间。
制定涵盖各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研究规划重大问题,共同推进规划编制工作。充分调动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力量,组建专家咨询团队,注重听取生态、资源、环境地理、经济、社会、文化、安全等多领域多学科的专家意见建议,
公众参与情况在规划说明中要形成专章
7规划论证和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成果的专家论证,并及时征求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意见。规划论证情况在规划说明中要形成专章,包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家论证意见、部门和地方意见采纳情况等。对存在重大分歧和颠覆性意见的意见建议,行政层面不要轻易拍板,要经过充分论证后形成决策方案
规划成果论证完善后,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规划经批准后,(考点)应在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告。涉及向社会公开的文本和图件,应符合国家保密管理和地图管理等有关规定。(规划是抽象的不服的要通过审查复议)
附录A术语和定义
国土空间: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管辖下的地域空间,包括陆地国土空间和海洋国土空间。
国土空间规划:对国土空间的保护、开发、利用、修复作出的总体部署与统筹安排。
国土空间保护:对承担生态安全、粮食安全、资源安全等国家安全的地域空间进行管护的活动。
国土空间开发:以城镇建设、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等为主的国土空间开发活动。
国土空间利用:根据国土空间特点开展的长期性或周期性使用和管理活动。
生态修复和国土综合整治: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系统内在机理,对空间格局失衡、资源利用低效、生态功能退化、生态系统受损的国土空间,进行适度人为引导、修复或综合整治,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活动。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以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为依据,对陆海所有国土空间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活动,按照规划确定的区域、边界、用途和使用条件等,核发行政许可、进行行政审批等。
主体功能区: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态系统特征以及人类活动形式的空间分异为依据,划分出具有某种特定主体功能、实施差别化管控的地域空间单元。
生态空间:以提供生态系统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的功能空间。
农业空间:以农业生产、农村生活为主的功能空间
城镇空间:以承载城镇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要素为主的功能空间。
生态保护红线: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陆域、海域、水域等区域
永久基本农田: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耕地。
城镇开发边界: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重点完善城镇功能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
城市群:依托发达的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网络所形成的空间组织紧凑、经济联系紧密的城市群体。
❶❹都市圈:以(一个)中心城市为核心,与周边城镇在日常通勤和功能组织上存在密切联系的一体化地区,一般为一小时通勤圈,是区域产业、生态和设施等空间布局一体化发展的重要空间单元。
❶❺城镇圈:以多个重点城镇为核心,空间功能和经济活动紧密关联、分工合作可形成小城镇整体竞争力的区域,一般为半小时通勤圈,是空间组织和资源配置的基本单元,体现城乡融合和跨区域公共服务均等化。
❶❻生态单元:具有特定生态结构和功能的生态空间单元,体现区域(流域)生态功能系统性、完整性、多样性、关联性等基本特征。
地理设计:基于区域自然生态、人文地理禀赋,以人与自然和谐为原则,用地理学的理论和数字化等工具,塑造高品质的空间形态和功能的设计方法。
附录C 主体功能区分区
C.1主体功能分区类型
全国主体功能区(考点)由国家级主体功能区和省级主体功能区组成,省级(必有)主体功能区包括省级城市化发展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内容分类),以及(非必有)省级自然保护地、战略性矿产保障区、特别振兴区等重点区域名录。
C.1.1城市化发展区
指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较好,集聚人口和产业能力较强的区域。该类区域的功能定位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动力源,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点,重点增强创新发展动力,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保障经济和人口承载能力。
C.1.2农产品主产区
指农用地面积较多,农业发展条件较好,保障国家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区域。该类区域的功能定位是,国家农业生产重点建设区和农产品供给安全保障的重要区域,现代化农业建设重点区,农产品加工、生态产业和县域特色经济示范区,农村居民安居乐业的美好家园,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示范区。
C.1.3重点生态功能区
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生态脆弱区域为主的区域。该类区域的功能定位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重要区域,推动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主要区域。
C.1.4自然保护地名录
指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和海域,包括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三类区域。该区域的功能定位是,守护自然生态,保育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与地质地貌景观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服务社会,为人民提供优质生态产品,为全社会提供科研、教育、体验、游憩等公共服务;维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并永续发展。
C.1.5战略性矿产保障区名录
指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战略性矿产资源保障的重要区域,主要包括全国和省级战略性矿产资源分布的国家规划矿区、能源资源基地、重要价值矿区和重点勘查开采区。该类区域功能定位是,关系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矿产资源科学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和供给安全的重要区域,落实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实现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示范区域。
C.1.6特别振兴区名录
指因资源枯竭、人口收缩等原因致使发展活力不足、关系国家边疆安全,以及需要国家特别扶持的区域,主要包括边疆重要城市、资源枯竭型城市、传统工矿城市等。该类区域功能定位是,边疆重要城市是落实国家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区域,资源枯竭型城市和传统工矿城市,是培育接续替代产业、实现城市精明发展的主要区域。
C.2分区要求
C.2.1全域覆盖
国家级主体功能区与省级主体功能区叠加后,覆盖省级行政辖区内全部陆域和管理海域国土空间。
C.2.2陆海统筹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在确定各个沿海县(市、区)的主体功能区定位时,要统筹考虑当地陆地和海洋空间开发保护要求,根据陆海统筹、保护优先、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确定主体功能区。
C.2.3分区传导
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确定的国家级主体功能区,在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必须确定为相同的主体功能区类型,不得改变。
C.2.4因地制宜
城市化发展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是必备类型区,省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对三类主体功能区做二级细分;在自然保护地、战略性矿产保障区和特别振兴区名录外,也可结合实际将其他需在空间上加强管控引导的重要区域纳入名录进行管控。
C.2.5基本单元
主体功能区的基本分区单元原则上为(考点)县级行政区,对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性较大、县域面积较大的省份,可以乡镇级行政区为基本分区单元。
C.2.6协调规则
根据双评价结果,应划分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市辖区以及自治州政府、地区行署、盟行署所在地的市辖区,可确定为城市化发展区;其他可同时作为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与城市化发展区的,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原则,优先确定为重点生态功能区或农产品主产区。
按照陆海统筹原则,原海洋主体功能定位为重点生态功能区或海洋渔业保障区,陆域主体功能定位为农产品主产区或重点生态功能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结果具有生态功能导向的优先划定为重点生态功能区,具有农业功能导向的优先划定为农产品主产区;原海洋主体功能定位为重点生态功能区或海洋渔业保障区,陆域主体功能定位为城市化发展区的,依据海洋生态保护主要对象和布局、陆域开发内容布局和强度,综合确定县域主体功能定位,明确重点生态功能保护或海洋渔业保障管控要求。原海洋主体功能定位为重点开发区,陆域主体功能定位为农产品主产区或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优先判定为农产品主产区或重点生态功能区。
C.3 技术流程
第一步,评估既有分区,提出备选方案。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对已有主体功能区进行评估;根据主导判别因素,识别需要优化调整的城市化发展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重点区域,衔接自然保护地、战略性矿产保障区和特别振兴区名录,提出备选方案。
第三步,协调对接,形成最终方案。在与相关主管部门及相邻省市及县(区)充分衔接基础上,形成最终方案。
C.4主导因素判别
C.4.1城市化发展区
短板因素包括,地质灾害高易发、地震灾害危险性较大、水污染严重、不具备大规模开发条件的海岸带和海岛等;比较优势包括,国家和区域城市群、都市圈的中心和节点城市,人口、产业集聚度较高,人口密度较大、具备就地就近城市化发展潜力,交通和区域优势度较高,经济水平、科技创新能力、公共服务能力较高。不具备大规模开发条件的海岸带和海岛地区,不应确定为城市化发展区。
第二步,衔接发展战略,提出初步方案。衔接国家和省级发展战略,结合农业、生态、能源矿产资源、自然保护地、边疆重要城市、资源枯竭型城市、传统工矿城市等有关成果要求,提出初步方案。
C.4.2农产品主产区
短板因素包括,水资源超载、土壤和水污染严重、耕地锐减等;比较优势包括,国家或省的粮食、经济作物、畜牧业和海洋水产品养殖的主要保障区,列入国家或省产粮大县、畜牧大县、水产养殖大县名单,粮食产量、肉产品产量、水产品产量之一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国家优质粮食基地县(场),以及其他农业资源条件好、增产潜力大的地区等关系农产品供给安全的地区。
C.4.3重点生态功能区
短板因素包括,石漠化、水土流失、荒漠化面积占比较大,林草湿地锐减等;比较优势包括,生态保护红线的集中分布区占比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维护、海岸维护功能的生态安全重要屏障区,天然林保护地区、退耕还林还草地区、草原“三化”地区相对集中或占比较大。
附录D 省级规划指标体系
指标性质
a )约束性指标是为实现规划目标,在规划期内不得突破或必须实现的指标。(刚性指标)
b )预期性指标是指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预期,规划期内要努力实现或不突破的指标。
生态保护类
生态保护红线面积
约束性
用水总量
约束性
林地保有量
约束性
基本草原面积
约束性
湿地面积
约束性
新增生态修复面积
预期性
自然岸线保有率(大陆自然海岸线保有率、重要河湖自然岸线保有率)
约束性
农业发展类
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约束性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
预期性
海水养殖用海区面积
预期性
区域建设类
❶❼国土开发强度(指的是区域密度)
预期性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约束性
1/2/3交通圈人口覆盖率
预期性
公路与铁路网密度
预期性
❶❽单位GDP使用建设用地(用水)下降率
约定性
术语解释见指南
a)生态保护红线面积: 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陆域、水域、海域等面积。
b)用水总量:❶❾ 国家确定的(考点,不是枯水年,也不是丰水年)水平年流域、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性约束指标。
d)基本草原面积: 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适用于畜牧业生产,实施特殊保护的草地。
e)湿地面积: ❶❶指红树林地,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间歇性的沼泽地、泥炭地、盐田(现在属于工矿用地)、滩涂等。
f)新增生态修复面积: 指规划期通过人工干预方式新增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矿山生态修复、海洋生态修复等区域面积累计规模。
g)自然岸线保有率: 大陆自然海岸线保有率是指辖区内大陆自然海岸线长度与总长度的比例;重要河湖自然岸线保有率是指辖区内重要河湖自然岸线长度与总长度的比例。
h)耕地保有量: 考点不是现有的)规划期内必须保有的林地数量
i)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耕地。
l)国土开发强度: 建设用地总规模占行政区(考点是陆域,不是本行政区域内面积)陆域面积的比例,建设用地总规模指的是城乡建设用地、区域基础设施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规模之和
m)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城市、建制镇、村庄面积之和,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对应201、202、203中的建设用地。
n)“1/2/3小时”交通圈人口覆盖率: 指以省级城市群为主要对象,其中,都市圈1小时通勤圈、城市群2小时商务圈以及主要城市3小时高铁交通圈的覆盖人口与总人口的比例。
o)公路与铁路网密度: 每平方公里上的公路和铁路网总长度。
p)单位GDP使用建设用地(用水)下降率: 与规划基期年相比,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用水)的降低幅度。
附录F:规划成果建议
F.1成果构成
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集(附表和图件)、规划说明、专题研究报告及其他材料。
F.2规划文本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文本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a)现状分析与风险识别;
b)规划目标和战略;
c)区域协调联动;
d )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e)资源要素保护与利用;
f)国土空间基础支撑体系;
g)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h)规划管控引导;
i)规划实施保障;
j)规划附表。
F.3规划图集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图集包括规划1.成果图、2.基础分析图、3.评价分析图
F.3.1规划成果图
规划成果图为必备图件,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包括:
a)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
b))主体功能分区图;
c)生态空间布局规划图;
d)农业空间布局规划图;
e)城镇空间布局规圳图。
f)城镇体系规划图;
g )重要产业集群布局规划图;
h)重点基础设施规划图;
i )自然保护地体系规划图;
j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图;
k)海岸带保护利用规划图(沿海省份)
l)生态修复和国土综合整治规划图;
m)重点区域(流域)规划图。
F.3.2基础分析图
基础分析图可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性绘制,包括:
a)区位图;
b)地形地貌图;
c)行政区划图;
d)土地利用现状图;
e)海域、海岛开发利用现状图;
f)矿产资源分布图;彬
g)自然保护地现状图;
h)城镇体系现状图;
i) 历史文化保护现状图;
j)综合交通现状图;
k )地质、水文、灾害、海洋环境质量等其他现状图。
F.3.3评价分析图
评价分析图可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性绘制,包括:
a)生态保护重要性等级评价图;
b)农业生产适宜性等级评价图;
c)城镇建设适宜性等级评价图。
F.4规划说明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说明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a)规划编制基础。包括编制背景、依据、工作过程、数据采张用等。
b)规划目标定位。包括规划定位和发展战略的确定依据,规划目标确定和规划指标体系的构建,规划指标测算等。
12、附录H:图件编制规范
H.2.1空间参照系统
国土空间规划图件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比例尺大于1:100万时,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系统(6°分带),比例尺小于等于1:100万时,采用双标准纬线等面积割圆锁投影系统(兰伯特投影),中央经线和标准纬线根据各区域辖区范围和形确定。辖区面积小的区域可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
H.2.2图件比例尺
H.2.2.1基本比例尺国土空间规划图件均采用北方定向,基本比例尺为1:50万、1:100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辖区范围和形状选择。辖区面积过大或过小,可调整图件比例尺,确保制图区域内容全部表达在图福内。
H.2.2.2比例尺一一挂图国土空间规划图件可根据图纸和绘图机尺寸规格,在不超过2幅图纸拼接,且高度和宽度分别小于等于1600毫米和1800毫米的前提下,比例尺优先采用1:50万或1:100万。当辖区面积过大或过小,可适当调整图件比例尺,比例尺尽量采用5的整数倍数。辖区面积较小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比例尺。
H.2.2.3比例尺一一图集图集采用A3幅面,优先采用挂图比例尺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作为图集比例尺。当辖区面积过大或过小可适当调整图件比例尺,确保制图区城内容全部表达在图幅内。
韦老师冲刺班拓展
一.城镇体系规划的作用
1.指导总体规划的编制发挥上下衔接的职能,实现区域层面的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效衔接意义重大.
2.全面考察区域发展态势,发挥对重大开发建设项目及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的综合指导功能
3.综合评价区域发展基础、发挥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统筹功能。是明确区域内哪些地方可染发、哪些地方不可开发,或者哪些地方的开发建设将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而应限制牙发等
4.协调区域城市间的发展,促进城市之间形成有序竞争与企作的关系。城镇体系规划通过对区域内城市的空间结构、等级规模结构、职能组合结构及网络系统结构等进行协调安排,根据各城市的发展基础与发展条件;从区域整体优化发展的角度指导区域内城市的发展,从而避免区域内城市各自为战,促进区域的整体协调发展。
《城乡规划法》明确(省级概括为这几件事):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城镇体系规划的作用与任务
区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以及其他生态敏感区等。
区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坊、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千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
涉及相邻城市、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取水口、污水排放口、垃圾处理场等。
《市级国图空间规划编制指南》
总体要求
1.1适用范围
市级(包括副省级和地级市)
地区、州、盟可参照执行
直辖市结合本指南和《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有关要求编制
1.2规划定位
五大特点
战略性、协调性、综合性、基础性(省级没有)、约束性
三大作用
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要求
为编制下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开展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
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供基本依据
1.3工作原则(规划语境,理解即可)
新时代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坚持底线思维
坚持海陆统筹、区域协同、城乡融合
公共政策属性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
坚持体现市级总规的公共政策属性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线结合
创新规划方法
坚持战略为引领
坚持开门编规划坚持底线思维
强化城市设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规划方案的辅助支撑作用
1.4范围、期限和层次
规划范围
市级行政辖区内全部陆域
管辖海域国土空间
市域和中心城区要落实重要管控要素的系统传导和衔接
规划层次
市域
市域要统筹全域全要素规划管理,侧重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战略部署和总体格局;
中心城区
中心城区要细化土地使用和空间布局,侧重功能完善和结构优化;
规划年限
目标年限2035
近期2025
远景2050
1.5编制主体与程序
工作方式
党委领导
政府组织
专家领衔
部门协同
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没有党委领导
工作分工
组织编制
市级人民政府
具体编制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编制工作
工作程序
基础工作
规划编制
规划设计方案论证
规划公示
成果报批
规划公示
省级:基础工作、专题研究、规划编制、多方案论证、规划公告,规划报批、规划公示
1.6编制成果(同省级)
文本
附表
图件
规划说明
规划专题研究报告
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相关成果
基础工作
统一底图数据
第三次国土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城区范围确定等有关标准规范
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
分析地理格局
研究当地气候和地形地貌条件、水土等自然资源禀赋、生态环境容量等空间本底特征,分析自然地理格局。人口分布与区域经济布局的空间匹配关系,开展双评价,明确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的最大最合理规模,提出国土空间优化导向
重视规划实施和灾害风险评估(双评估)
规划实施评估
评估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节约集约用地
灾害风险评估
结合自然地理本底特征和双评价结果,正对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分析区域发展和成城镇化趋势、人口、科技、气候变化等,系统梳理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灾害和风险评估
加强重大专题研究
1研究人口规模、结构、分布以及人口流动等对空间供需的影响和对策;——人口
2研究气候变化及水土资源、洪涝等自然灾害等因素对空间开发保护的影响和对策;——灾害
3研究重大区域战略、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科技进步、产业发展等对区域空间发展的影响和对策——战略及产业
4研究交通运输体系和信息技术对区域空间发展的影响和对策;—交通
5研究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公共安全、风险防控等支撑保障系统的问题和对策;一-基础设施
6研究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城市更新、土地整治、生态修复的空间策略;——空间治理
7研究自然山水和人工环境的空间特色、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空间形态和品质改善的空间对策;一自然人文
8研究资源枯竭、人口收缩城市振兴发展的空间策略;
9综合研究规划实施保障机制和相关政策措施。——保障措施:
开展总体规划城市设计研究
在基础工作中城市设计贯穿规划全过程
主要编制内容
3.1落实主体功能定位,明确空间发展目标战略
确定城市性质和国土空间发展目标,提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战略
落实上位规划的约束性指标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确定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量化指标
3.2优化空间总体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城乡融合发展(市域规划的内容)
完善区域协调格局
优先确定生态保护空间
保障农业发展空间
融合城乡发展空间
彰显地方特色空间
协同地上地下空间
统筹陆海空间
明确战略性的预留空间
3.3强化资源环境底线约束,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三条控制线划定的要求,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国家明确原则及相关技术方法;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三条控制线总体格局和重点区域,提出下一级划定任务;市、县、乡组织统一划定三条控制线和乡村建设等各类空间实体边界。跨区域划定冲突由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制定水资源供需平衡方案,明确水资源利用上限,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人均用地面积)、以水定人(人均用水量)、以水定产原则(产业用水),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结构和空间布局,建设节水型城市
制定能源供需平衡方案,落实碳排放减量任务,控制能源消耗总量。推动风光水地热等本地清洁能源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比例,鼓励分布式、网络化能源布局,建设低碳城市
基于地域自然环境条件,严格保护低洼地等调蓄空间,明确海洋、河湖水系、湿地、蓄滞洪区和水源涵养地的保护范围
3.4优化空间结构,提升连通性,促进节约集约,高质量发展(中心城区的内容)
按照主体功能区和空间治理要求,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和空间结构,划分规划分区,其中,中心城区和沿海城市的海洋发展区应细化至二级规划分区
落实上位规划指标,以盘活存量为重点明确用途结构优化方向,确定全域主要用地用海的规模和比例,制定市域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鼓励土地混合使用
确定中心城区各类建设用地总量和结构,制定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结构规划表
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推动人、城、产、交通一体化发展
提高空间连通性和交通可达性
坚持公交引导城市发展,提出与城市功能布局融合的公共交通体系与设施布局
3.5完善公共空间和公共服务功能,营造健康舒适便利的人居环境(中心城区的用地布局)
基于(考点:不是实际服务管理人口)常住人口的总量和结构,提出分区分级公共服务中心体系布局和标准,确定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总量和结构比例
优化居住用地结构和布局,改善职住关系,引导政策性住房优先布局在交通和就业便利地区,避免形成单一功能的大型居住区,确定中心城区人居居住用地面积(1267气候区28-38,345气候区23-36)。严控高层高密度住宅。
完善社区生活圈,(考点)以社区生活圈为单元补齐公共服务短板(5.10.15分钟生活圈)
按照“小街区、密路网”的理念,优化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结构和布局,提高中心城区的道路网密度(中心城区8km/km2)
构建系统安全的慢行系统,建设步行友好型城市
结合市域生态网络,完善蓝绿开敞空间系统,为市民创造更多接触大自然的机会,确定结构性绿地、城乡绿道、市级公园等,重要绿地以及重要水体的控制范围,划定中心城区的绿线蓝线,并提出控制要求。
在中心城区提出通风廊道,隔离绿地和绿地系统布局和控制要求。确定中心城区绿地与开场空间的总量、人均用地面积和覆盖率指标,并着重提出包括口袋公园。社区公园在内的各类绿地均衡布局的规划要求
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塑造具有地域特色的城乡风貌
挖掘本底历史文化资源,梳理市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明确和整合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明镇名村、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统筹划定包括城市紫线在内的各类历史文化保护线。(省级给出原则,成体系编制名录)
提出全域山水文人格局的空间形态引导和管控原则,对滨水地区(河口海岸)、山麓地区等城市特色景观地区提出有针对性的管控要求。
明确城市空间形态重点管控地区,提出开发强度分区和容积率、密度等控制要求,以及高度、风貌、天际线等空间形态控制要求
对乡村地区分类分区提出特色保护,风貌塑造和高度控制等空间形态管控要求。
完善基础设施体系,增强城市安全韧性
(1)优化形成各类基础设施一体化、网络化、复合化、绿色化、智能化布局
以协同融合、安全韧性为导向,结合空间格局优化和智慧城市建设,优化形成各类基础设施一体化、网络化、复合化、绿色化、智能化布局
提出市域重要交通廊道和高压输电干线、天然气高压干线等能源通道空间布局,以及市域重大水利工程布局安排。
提出中心城区交通、能源、水系统、信息、物流、固体废弃物处理等基础设施的规模和网络化布局要求,明确廊道控制要求,鼓励新建城区提出综合管廊布局方案。
(2)基于灾害风险评估,确定主要灾害类型的防灾减灾目标和设防标准,划示灾害风险区。
明确防洪(潮)、抗震、消防、人防、防疫等各类重大防灾设施标准、布局要求与防灾减灾措施,适度提高生命线工程的冗余度。
针对气候变化影响,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特征,优化防洪排涝通道和蓄滞洪区,划定洪涝风险控制线,修复自然生态系统,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增加城镇建设用地中的渗透性表面。
沿海城市应强化因气候变化造成海平面上升的灾害应对措施。
(3)以社区生活圈为基础构建城市健康安全单元,完善应急空间网络
结合公园、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和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提出网络化、分布式的应急避难场所、疏散通道的布局要求。
(4)预留一定应急用地和大型危险品存储用地,科学划定安全防护和缓冲空间
(5)确定重要交通、能源、市政、防灾等基础设施用地控制范围,
划定中心城区重要基础设施的黄线,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控制线相协调
推进国土整治修复与城市更新,提升空间综合价值
针对空间治理问题,分类开展整治、修复与更新,有序盘活存量,提高国土空间的品质和价值。
(1)生态修复应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按照陆海统筹的原则,针对生态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水土污染、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等问题区域,明确生态系统修复的目标、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维护生态系统,改善生态功能。
(2)土地整治应以乡村振兴为目标,结合村庄布局优化要求,推进乡村地区由水路林村全要素综合整治,针对土壤退化等问题,提出农用地综合整治、低效建设用地整治等综合整治目标、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美丽乡村。
(3)城市更新应根据城市发展阶段与目标、用地潜力和空间布冑特点,明确实施城市有机更新的重点区域,根据需要确定城市更新空间单元,结合城乡生活圈构建,注重补短板、强弱项,优化功能布局和开发强度,传承历史文化,提升城市品质和活力,避免大拆大建,保障公共利益。
3.9建立规划实施保障机制,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
保障规划有效实施,提出对下位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指引;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制定近期行动计划;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和机制,以“一张图”为支撑完善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1)区县指引
对市辖县(区、市)提出规划指引,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落实市级总规确定的规划目标、规划分区、重要控制线、城镇定位、要素配置等规划内容。制定市辖县(区、市)的约束性指标分解方案,下达调控指标,确保约束性指标的落实。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市级总规基础上,大城市可以行政区或规划片区为单元编制分区规划(相当于县级总规),中小城市可直接划分详规单元,加强对详细规划的指引和传导。涉及中心城区范围的县(区、市)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落实市级总规对中心城区的国土空间安排。
(2)专项指引
明确专项规划编制清单。相关专项规划应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指导约束下编制,落实相关约束性指标,不得违背市级总规的强制性内容。经依法批准后纳入市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3)近期行动计划
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结合城市体检评估,对规划近期做出统筹安排,制定行动计划。编制城市更新、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洪排涝工程等重大项目清单,提出实施支撑政策。
(4)政策机制
落实和细化主体功能区等政策,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财政、投资、产业、环境、生态、人口、土地等规划实施政策措施,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促进国土空间的优化和空间资源的资产价值实现。鼓励探索主体功能区制度在基层落实的途径,各地可依法制定相应配套措施。
(5)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
形成市级总规数据库,作为市级总规的成果组成部分同步上报。建立各部门共建共享共用、全市统一、市县(区)联动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做好与国家级平台对接,积极推进与其他信息平台的横向联通和数据共享。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同步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为城市体检评估和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奠定基础。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探索建立城市信息模型(CIM)和城市时空感知系统,促进智慧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提高国土空间精治、共治、法治水平。
4公众参与和多方协同
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坚持开门编规划,建立全流程、多渠道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协同机制。在规划编制阶段,广泛调研社会各界意见和需求,深入了解人民群众所需所急所盼;充分调动和整合各方力量,鼓励各类相关机构参与规划编制;健全专家咨询机制,组建包括各相关领域专家的综合性咨询团队;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共同推进规划编制工作。在方案论证阶段,要形成通俗易懂可视化的中间成果,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各界意见。规划获批后,应在符合国家保密管理和地图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及时公开,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5.审查要求
审查要求
在方案论证阶段和成果报批之前,审查机关应组织专家参与论证和进行审查。审查要件包括市级总规相关成果。报国务院审批城市的审查要点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其他城市的审查要点各省(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审查要点包括
①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
②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建设用地规模,生态保护红线控制面积、自然岸线保有率,耕地保有量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等指标的分解下达;
③主体功能区划分,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的协调落实情况;
④城镇体系布局,城市群、都市圈等区域协调重点地区的空间结构;
⑤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生态系统保护格局,重大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⑥体现地方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和历史文化保护体系;
⑦乡村空间布局,促进乡村振兴的原则和要求;
⑧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⑨对市县级规划的指导和约束要求等。
国务院审批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要点,除对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审查要点的深化细化外,还包括:
①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规则;
②重大交通枢纽、重要线性工程网络、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体系、地下空间、邻避设施等设施布局,城镇政策性住房和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标准;
③城镇开发边界内,1.城市结构性绿地,水体等开敞空间的控制范围和均衡分布要求,2.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要求,3.通风廊道的格局和控制要求; 4.城镇开发强度分区(预期性)及容积率、密度等控制指标,5.高度、风貌等空间形态控制要求;
④中心城区城市功能布局和用地结构等。其他市、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要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参照上述审查要点制定。
强制性内容
市级总规中涉及的安全底线、空间结构等方面内容,应作为规划强制性内容,并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或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同时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市级总规中强制性内容应包括:(全部是审查要点)
(1)约束性(考点:不是预期性)指标落实及分解情况,如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用水总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
(2)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生态系统保护格局,自然保护地体系;
(3)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4)涵盖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历史文化保护线及空间管控要求;
(5)中心城区(考点:不是市域)范围内结构性绿地、水体等开敞空间的控制范围和均衡分布要求;
(6)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城镇政策性住房和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标准;
(7)重大交通枢纽、重要线性工程网络、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体系、地下空间、邻避设施等设施布局。
规划图纸规划图件目录
1、现状图:
(1)应提交的现状图件(5):
——市域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现状图
——中心城区用地用海现状图
——市域自然保护地分布图
——市域历史文化遗存分布图
——市域自然灾害风险分布图
(2)其他现状图件:反映自然地理、生态环境、能源矿产区域发展、经济产业、人口社会、城镇化、乡村发展,灾害风险等方面现状与分析评价的必要图件。(可有可无)
2、规划图:
(1)应提交的规划图件:
——市域主体功能分区图
——市域国士空间总体格局规划图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
——市域城乡生活圈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市域国土空间控制线规划图
——市域生态系统保护规划图
——市域农业空间规划图
——市域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图
——市域综合交通规划图
——市域基础设施规划图
——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
——市域生态修复和综合整治规划图
——市域矿产资源规划图
——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图
——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
——中心城区开发强度分区规划图
——中心城区控制线规划图(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中心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更新规划图
——中心城区绿地系统和开敞空间规划图
——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体系、道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综合防灾减灾、地下空间规划图
( 2)其他规划图件∶包括住房保障、社区生活圈、慢行系统、城乡绿道、通风廊道、景观风貌、详规单元等内容的规划图件。(可有可无)
名词解释
都市圈
以中心城市为核心,与周边城乡在日常通勤和功能组织上存在密切联系的体化地区,一般为一小时通勤圈,是带动区域产业、生态和服务设施等一体化发展的空间单元。
城镇圈
以重点城镇为核心,空间服务功能和经济社会活动紧密关联的城乡一体化区域,一般为半小时通勤圈,是统筹城乡空间组织和资源配置的基础单元,体现城乡融合和公共服务的共建共享。
城市实际服务管理人口(考点:重点考虑在公共服务设施确定规模时偷换常住人口的概念)
需要本市提供交通、市政、商业等城市基本服务以及行政管理的城市实有人口,除1.城市常住人口外,还包括2.出差、3.旅游、4.就医等短期停留人口(考点二:城市实际服务管理人口包含四种)
城区
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一般是指由实际已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具备的居(村)民委员会辖区构成的建成区。
中心城区
市级总规关注的重点地区,根据实际和本地规划管理需求等确定,一般包括城市建成区及规划扩展区域,如核心区、组团、市级重要产业园区等;一般不包括外发展、零星散布的县城及镇的建成区。
分区规划
生态保护区
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或者生态敏感脆弱,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陆地和海洋自然区域,包括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集中划定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包含且大于自然保护地体系范围,生态保护区等于自然保护红线区域)
生态控制区
生态保护红线外,需要予以保留的原貌。强化生态保育和生态建设、限制开发建设的陆地和海洋自然区域。(生态空间中,生态保护红线外的区域)
农田保护区
永久基本农田相对集中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
乡村发展区
农田保护区外,为满足农林牧渔等农业发展以及农民集中生活和生产配套为主的区域
村庄建设区
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重点发展的村庄用地区域
一般农业区(耕地)
以农业发展为主要利用功能导向划定的区域(耕地30年,续签也是30年)
林业发展区
以规模化林业生产为主要利用功能导线划定的区域(30-50,续期按照政策执行)
牧业发展区
以草原畜牧业发展为主要利用功能导向划定的区域(30-70,续签按照政策执行)
城镇发展区 (等于城镇开发边界)
城镇集中建设区:集中开发建设并可满足城镇生产、生活需要的区域
居住生活区:以住宅建筑和居住配套设施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
综合服务区:以提供行政办公、文化、教育、医疗以及综合商业等服务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
商业商务区:以提供商业、商务办公(不包含综合商业)等就业岗位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
工业发展区:以工业及其配套产业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
物流仓储区:以物流仓储及其配套产业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
绿地休闲区:以公园绿地、广场用地、滨水开敞空间、防护绿地等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
交通枢纽区:以机场、港口、铁路客货运等大型交通设施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
战略预留区:在城镇集中建设区内,为城镇重大战略性功能控制的留白区域(村庄规划中机动指标不超过5%,且不占永久基本农田,在建设区内)
城镇弹性发展区:为应对城镇发展的不确定性,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方可进行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区域(不等于留白区、战略预留区)
特别用途区:为完善城镇功能,提升人居环境品质,保持城镇开发边界的完整性,根据规划管理需划定开发边界内的重要地区,主要包括与城镇关联密切的生态涵养、休闲游憩、防护隔离、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区域
特别用途区原则上禁止任何城镇集中建设行为,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原则上不得新增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生态修复工程、必要的配套及休憩设施外的其他城镇建设用地
海洋发展区
允许集中开展开发利用活动的海域,以及允许适度开展开发利用活动的无居民海岛
渔业用海区
以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养殖和捕捞生产等渔业利用为主要功能导向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
交通运输用海区
以港口建设、路桥建设、航运等为主要功能导向的海域和无居用海区民海岛
工矿通信用海区
以临海工业利用、矿产能源开发和海底工程建设为主要功能导向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
游憩用海区
以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为主要功能导向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
特殊用海区
以污水达标排放、倾倒、军事等特殊利用为主要功能导向的海区域和无居民海岛
海洋预留区
规划期内为重大项目用海用岛预留的控制性后备发展区域
矿产能源发展区
为适应国家能源安全与矿业发展的重要陆域采矿区、战略性矿产储量区等区域。
建设用地
村庄发展区、城镇发展区和零星分布的建设用地
D 规划文本附表
D.1 规划指标表
D.2 市域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
D.3 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结构规划表
D.4 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规划指标分解表
D.5 林地保有量指标分解表
D.6 建设用地指标分解表
D.7 其他底线管控指标分解表
D.8 自然保护地一览表
D.9 历史文化资源一览表
D.10 无居民海岛一览表
D.11 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表
指标体系
空间底线
1 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平方公里) 约束性 市域
2 用水总量(亿立方米) 约束性 市域
3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平方公里) 约束性 市域
4 耕地保有量(平方公里) 约束性 市域
5 建设用地总面积(平方公里) 约束性 市域
6 城乡建设用地面积(平方公里) 约束性 市域
7 林地保有量(平方公里) 约束性 市域
8 基本草原面积(平方公里) 约束性 市域
9 湿地面积(平方公里) 约束性 市域
10 大陆自然海岸线保有率(%) 约束性 市域
11 自然和文化遗产(处) 预期性 市域
12 地下水水位(米) 建议性 市域
13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比例(%) 建议性 市域
14 本地指示性物种种类 建议性 市域
空间结构与效率
15 常住人口规模(万人) 预期性 市域、中心城区
16 常住人口城镇化率(%) 预期性 市域
17 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 约束性 市域、中心城区
18 人均应急避难场所面积(平方米) 预期性 中心城区
19 道路网密度(千米/平方公里) 约束性 中心城区
20 轨道交通站点 800米半径服务覆盖率(%) 建议性 中心城区
21 都市圈 1 小时人口覆盖率(%) 建议性 市域
22 每万元 GDP 水耗(立方米) 预期性 市域
23 每万元 GDP 地耗(平方米) 预期性 市域
空间品质
24 公园绿地、广场步行 5 分钟覆盖率(%) 约束性 中心城区
25 (2021考点15分钟)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步行 15 分钟覆盖率(%) 预期性 中心城区
26 城镇人均住房面积(平方米) 预期性 市域
27 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张) 预期性 市域
28 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张) 预期性 市域
29 人均体育用地面积(平方米) 预期性 中心城区
30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平方米) 预期性 中心城区
31 绿色交通出行比例(%) 预期性 中心城区
32 工作日平均通勤时间(分钟) 建议性 中心城区
33 降雨就地消纳率(%) 预期性 中心城区
34 城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 预期性 中心城区
35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 预期性 市域
按指标性质分为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和建议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是为实现规划目标,在规划期内不得突破或必须实现的指标;
预期性指标是指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预期,规划期内努力实现或不突破的指标;
建议性指标是指可根据地方实际选取的规划指标。(可有可无)
指标内涵
建设用地总面积:市域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总面积(村庄发展区、城镇发展区和零星分布的建设用地、不在城乡建设用地区域性的基础设施)
城乡建设用地面积:城市、建制镇、各类开发区、村庄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面积。
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陆域、水域、海域等面积。用水总量:全年各类用水量的总和,包括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等。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法确定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实施特殊保护的耕地的面积。耕地保有量:规划期内必须保有的耕地面积。建设用地总 面积 :市域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总面积。城乡建设用地面积:城市、建制镇、村庄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面积。
林地保有量:规划期内必须保有的林地面积
基本草原面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 年修正)》第四十二条规定,划定的基本草原总面积。
湿地面积:红树林地,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间歇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滩涂等。
大陆自然海岸线保有率:(考点大陆自然岸线包括)大陆自然海岸线(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海岸线,及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长度占大陆海岸线总长度的比例。(既有自然又有人工)
自然和文化遗产:由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认定公布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数量。一般包括:世界遗产、国家文化公园、风景名胜区、文化生态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以及其他经行政认定公布的遗产类型。
地下水水位:含浅层和深层,依托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监测点测量的地下水面高程(以黄海高程为准)。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比例:在消费的各种能源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折算标准量累计后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
本地指示性物种种类:反映本地生态系统的保持情况的指示性物种的种类。
常住人口规模:实际经常居住半年及以上的人口数量。
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城镇常住人口占常住人口的比例。
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城市、建制镇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与城镇常住人口规模的比值。
人均应急避难场所面积:应急避难场所面积与常住人口规模的比值。
道路网密度:快速路及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总里程数与中心城区面积的比值。
轨道交通站点 800米半径服务覆盖率:轨道交通站点800米半径范围内覆盖的人口与就业岗位占总人口与就业岗位的比例。
都市圈1小时人口覆盖率:都市圈1小时通勤圈范围内覆盖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
每万元 GDP水耗 :每万元 GDP 产出消耗的水资源数量。
每万元 GDP地耗:每万元二三产业产出增加值消耗的建设用地面积。
公园绿地、广场步行 5分钟覆盖率:400 平方米以上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周边5分钟步行范围覆盖的居住用地占所有居住用地的比例。
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步行15 分钟覆盖率: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周边15分钟步行范围覆盖的居住用地占所有居住用地的比例(分项计算)。
城镇人均住房面积:城镇住房建筑总面积与城镇常住人口规模的比值。
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每千名60岁及以上老年人拥有的养老机构床位数。
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每千名常住人口拥有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
人均体育用地面积:体育用地总面积与常住人口规模的比值。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公园绿地总面积与常住人口规模的比值。
绿色交通出行比例:采用步行、非机动车、常规公交、轨道交通等绿色方式出行量占所有方式出行总量的比例。
工作日平均通勤时间:工作日居民通勤出行时间的平均值。
降雨就地消纳率:通过减少硬化面积,增加渗水、蓄水、滞水空间,使多年平均降雨量的 70%实现下渗、储存、净化、回用的城市建成区占总建成区的比例,是反映海绵城市建设水平的指标。
城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城镇经生物、物理、化学转化后作为二次原料的生活垃圾处理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农村经收集、处理的生活垃圾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
基本概念及说明
城镇开发边界
城镇开发边界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提升空间品质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分为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弹性发展区和特别用途区(空间关系详见图 1)。城市、建制镇应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开发边界是有一条或多条连续闭合线组成,单一闭合线围合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公顷,小于就是零星的建设用地、区域性基础设施、独立矿区)
城镇集中建设区
根据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为满足城镇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允许开展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
城镇建设和发展应避让地质灾害风险区、蓄泄洪区等不适宜建设区域,不得违法违规侵占河道、湖面、滩地。
城镇弹性发展区
为应对城镇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镇集中建设区外划定的,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方可进行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
在不突破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可在城镇弹性发展范围内进行调整,同时相应核减城镇集中建设区用地规模。
特别用途区
为完善城镇功能,提升人居环境品质,保持城镇开发边界的完整性,根据规划管理需划入开发边界内的重点地区,主要包括与城镇关联密切的生态涵养、休闲游憩、防护隔离、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地域空间。
特别用途区原则上禁止任何城镇集中建设行为,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原则上不得新增除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生态修复工程、必要的配套及游憩设施外的其他城镇建设用地。
总体要求
划定原则:一是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安全优先,以“双评价”为基础,优先划定森林、河流、湖泊、山川等不能进行开发建设的范围,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二是城镇开发边界形态尽可能完整,充分利用现状各类边界;三是为未来发展留有空间,强化城镇开发边界对开发建设行为的刚性约束作用,同时也要考虑城镇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适当增加布局弹性;四是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城镇化发展水平和阶段特征,兼顾近期和长远发展。
划定层次:市级总规应依照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定位、规模指标等控制性要求,结合地方发展实际,划定市辖区城镇开发边界;统筹提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各类开发区的城镇开发边界指导方案。县级总规应依据市级总规的指导方案,划定县域范围内的城镇开发边界,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其他建制镇、各类开发区等。按照“自上而下、上下联动”的组织方式,同步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整合形成城镇开发边界“一张图”。
规划期限:城镇开发边界期限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一致。特大、超大城市以及资源环境超载的城镇,要划定永久性开发边界。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标准》
2、一般规定
2.1空间参照系统和比例尺平面坐标系统: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面:
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系统:
高斯一克吕格投影
分带采用:国家标准分带
市域图件挂图的比例尺:1: 10万
如辖区面积过大或过小,可适当调整。
中心城区图件挂图的比例尺:1:1万~1:2.5万;
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较大的,可缩小至1:5万或根据情况作进一步调整。
2.2图件种类
2.2.1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图件包括调查型图件、管控型图件和示意型图件三类。此外,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图件。
2.2.5本规范重点对调查型图件和管控型图件规定制图要求,并作配色和符号引导。
应提交的(现状、规划)图件
调查型图件(5张类)
——市域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现状图
——市域自然保护地分布图
——市域历史文化遗存分布图
——市域自然灾害风险分布图
——中心城区用地用海现状图
管控型图件(20张类)
——市域国土空间控制线规划图
——市域生态系统保护规划图
——市域农业空间规划图
——市域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图
——市域综合交通规划图
——市域基础设施规划图
——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
——市域生态修复和综合整治规划图
——市域矿产资源规划图
——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图
——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
——中心城区开发强度分区规划图
——中心城区控制线规划图(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中心城区绿地系统和开敞空间规划图
——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体系规划图
——中心城区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图
——中心城区道路交通规划图
——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图
——中心城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图
——中心城区地下空间规划图
示意性图件(5张类)
——市域主体功能分区图
——市域国士空间总体格局规划图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
——市域城乡生活圈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中心城区城市更新规划图
2.4基础地理要素
行政界线、政府驻地、高程特征点、等高线和等深线、其他地物
2.5注记
1)市(地)、县(区)、乡(镇)政府驻地名称。
2)铁路站场、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公路与铁路(及其不同方向的通达地名)名称。
3)重大水利设施名称。
4)河流、湖泊、水库、干渠、海域的名称。
5)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的名称。
6)其他重要地物名称。
2.7图纸要素
2.7.1图纸要素包括底图要素、主要表达内容必选要素和主要表达内容可选要素。
2.7.2底图要素一般包括制图区域的行政边界要素、自然地理要素、交通要素、用地和分区要素。各类要素应符合下列规定:
2.7.3必选要素。制图区域内如有本规范确定的必选要素,则应按规定进行表达。
2.7.4可选要素。本规范确定的可选要素宜有选择地表达,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其他要素。
2.7.4可选要素。本规范确定的可选要素宜有选择地表达,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其他要素。
4.2市域生态系统保护规划图
4.2.1必选要素,应包括:
1)生态保护红线。
2)生态廊道。
3)自然保护地。
4)风景名胜区。
5)重要湖泊、湿地。
6)其他生态重要和敏感地区。
7)市级(含)以上等级公园。
8)主干河道。
4.2.2可选要素。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生态保育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主干绿道等要素。
专项规划
城乡公共卫生应急空间规划规范(新出)
详细规划
实施监督
《城市体检评估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的术语和定义、工作原则、工作组织、工作流程、时间安排、内容及要求等主要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全国设市城市的体检评估,非设市县城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GB/T 39972—2021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GB/T 50378—2019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1328—2018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按照“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方式,对城市发展阶段特征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效果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价,是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提高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有效性的重要工具,分为年度体检和五年评估(以下简称“体检评估”)。
3.2年度体检:聚焦当年度规划实施的关键变量和核心任务,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的年度监测和评价。
3.3五年评估:对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阶段目标和任务措施等,系统分析城市发展趋势,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的阶段性综合评估。
4总则
4.1工作原则
4.1.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设人民城市
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为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城市治理提供平台,查找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宜业、宜居、宜乐、宜游方面的突出问题,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4.1.2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通过体检评估揭示城市治理中的风险﹑短板和挑战,促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城市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4.1.3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结合,提高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
坚持目标导向,对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着重监测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科学评估规划实施绩效。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发现城市在国土生态安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民生保障、实施时序、政策配套等方面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坚持结果导向,从规模、结构、布局、质量.效率、时序等多角度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
4.1.4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
落实“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提升体检评估功能模块智能化水平,形成贯穿规划编制、任务分解、体检评估.督查问责、反馈落实的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衔接国土调查,用途管制,执法督察等自然资源全过程管理。
4.1.5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科学简明可操作
构建科学管用,便于操作、符合实际的评估指标体系。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土空间数据优势,加快推进各类空间数据和关联管理数据的有序共享,保证数据的客观性,易获取性和可操作性。鼓励利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提高对空间治理问题的动态精准识别能力。
4.2工作组织 : 体检评估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动态维护、实施监督等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可采取自体检评估和第三方体检评估结合的方式。
4.3工作流程
4.3.1 概述
体检评估工作流程包括制定工作方案、构建指标体系、规范和夯实数据基础、分析评价、编制成果、汇交成果、成果应用等(参见附录A)。
4.3.2制定工作方案
各城市每年结合规划实施的重点难点、突出问题和新的发展要求,制定年度体检或五年评估工作方案,明确总体要求、主要任务﹑进度计划,责任分工、组织保障等内容,有序指导体检评估工作开展。
4.3.3构建指标体系:各城市按安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六个维度建立指标体系,包括基本指标、推荐指标和自选指标。在基本指标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发展阶段选择推荐指标,也可与地方实际紧密结合,另行增设城市发中与时空紧密关联,体现质量、效率、结构和品质的自选指标。
4.3.5分析评价
体检评估应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数据资料,采用空间分析、差异对比,趋势研判,社会调查等方法,倡导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应用,对城市发展现状及规划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将体检评估指标数据及功能应用纳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增强分析评价的智能化水平,使体检评估工作效能和信息系统建设得到同步提升。
4.3.6 编制成果
体检评估成果由体检评估报告及附件组成。报告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篇幅宜控制在20000字以内。应逐步提高体检评估成果可视化表达水平,注重运用城市体征测量仪、表情图等先进手段,优化提升城市画像能力。
4.3.7汇交成果: 体检评估成果以省级为单位,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在线汇交至全国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汇交文件为5.2.2和5.3.2所列成果,需提交文本文档,体检评估指标表需另提交表格文件。
4.3.8成果应用: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体检评估成果与规划审批、用途管制等自然资源管理业务挂钩,并为执法督察、绩效考核等提供参考。各城市应将体检评估成果应用于规划编制、实施、调整优化等规划管理工作中,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投资项目计划等综合事务决策,进城市空间治理水平提升。
4.4时间安排
年度体检宜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每年开展,五年评估原则上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周期保持一致。开展五年评估的当年不单独开展年度体检。体检评估工作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启动,成果应与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相关统计数据发布成果衔接,争取于当年第二季度完成。因重大战略施或规划实施中的重大调整等确需体检评估的,可适时开展。
5体检评估内容及要求
5.1体检评估内容:围绕战略定位、底线管控、规模结构、空间布局、支撑体系和实施保障六个方面的评估内容(各城市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采取全局数据与典型案例结合、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结合、客观评估与主观评价结合等分析方法,对各项指标现状年与基期年、目标年或未来预期进行比照,分析规划实施率等进展情况。同时结合政府重点工作实施情况、自然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政策执行和实施效果、外部发展环境及对规划实施影响等,开展成效、问题、原因及对策分析。
5.2年度体检要求: 年度体检报告基于六个方面的内容分析,聚焦年度规划实施中的关键变量和核心任务,总结当年城市运行和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并从年度实施计划、规划、应对措施、配套政策机制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在完成年度体检报告基础上,围绕生态空间、粮食安全、碳达峰碳中和、社区生活圈等方面开展专项体检工作。
5.3五年评估要求: 五年评估报告应全面对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上级政府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批复要求,以六个方面的规划实施情况为重点,开展阶段性的全面评估和总结,对国土空间规划各项目标和指标落实情况、强制性内容执行情况、各项政策机制的建立和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系统深入分析,结合规划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对未来发展趋势做出判断,并对规划的动态维护及下一个五年规划实施措施、政策机制等方面提出建议。
附录B
B.1指标分级
按安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分为6个一级类别,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划分为23个二级类别和122项指标。
B.2指标分类
B.2.1概述:根据指标特性,分为33项基本指标和89项推荐指标(各城市可结合地方实际另行增设自选指标)。
B.2.2基本指标:是与国土空间规划紧密关联的底线、用地、设施、管理类指标,必须选用,以“A”标记,并依其在指标体系中的顺序编号。
B.2.3推荐指标:推荐指标是从其他方面直接或间接反映国土空间治理水平,主要涉及空间结构优化、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的指标,应选尽选,以“B”标记,并依其在指标体系的顺序编号。
信息技术
《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4、总体要求
4.1总体目标: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家、省、市、县上下贯通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形成全国国士空间规划“一张图”,支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监督全周期管理,为逐步打造可感知、能学习、善治理和自适应的智慧规划提供重要基础。
4.2总体框架:系统的总体框架如图1所示,其设施层、数据层、支撑层、(应用层)依托国土间基础信息平台进行扩展建设。
两大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安全运维体系
4、总体要求
4.4功能构成
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应包括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应用和指标模型管理等基础功能,支撑国土空间分析评价、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审查与管理、国土空间划实施监督、社会公众服务等业务应用。
4.5建设模式
系统应按照国家、省、市、县分级建设,并在横向上实现与其他信息系统的对接,纵向上实现上下贯通,为业务协同提供基础。乡镇可将上级系统作为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的信息化支撑。省级及以下系统应由省级统筹,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选用如下建设模式:
a)宜采取省内统一建设模式,建立省、市、县共用的统一系统;
b)可采取独立建设模式,省、市、县分别建立系统;
c)可采取统分结合的建设模式,省、市、县建立部分统一、部分独立的系统。‘
五、数据要求、
5.1基本要求
数据的基本要求具体包括:
a)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符合GB/T33453-2016的要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规范》
b)空间参考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5.2数据内容
应以基础地理信息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数据为基础,集成整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所需现状数据、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成果数据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数据,形成覆盖全域、动态更新、权威统一的国土间规划数据资源体系,并纳入自然资源数据体系框架。基础现状数据、规划成果数据、规划实施数据、规划监督数据
6功能要求
6.1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应用:应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各类数据及功能,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监督全周期管理提供国土空间规划“张图”应用。
6.2国土空间分析评价:应以自然资源环境和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现状数据为基础,利用相关算法、模型开展分析评价和评估。
6.3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审查与管理:应按照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事权,提供规划成果质量控制、成果辅助审查、成果管理和成果动态更新等功能,支撑成果审查与管理。
6.4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国土空间规划全过程自动强制留痕
6.5国土空间规划指标模型管理:应实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监督全过程中指标和模型的可视化管理。
6.6 社会公众服务:应充分利用各种公开途径,提供面向公众的国土空间规划服务。支持多终端、多渠道的公公示、意见征询和公众监督,促进规划公众参与。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代码、数学基础、数据分层、属性数据结构、属性值代码等。本规范适用于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当前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尚处于实践探索阶段,本规范侧重提出原则性、导向性要求,待地方实践探索后总结并适时修订。各省(区、市)可根据地方实际,补充、细化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要素,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数据库内容和要素分类编码
4.1数据库内容: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析评价信息要素和国土空间规划信息要素。
4.2要素分类与编码:要素分类大类采用面分类法,小类以下采用线分类法。根据分类编码通用原则,依次按大类、小类、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四级类划分。
5数学基础
5.1地图投影与分带: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采用国家标准分带。
5.2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
5.3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6数据库结构定义
6.1空间要素组织管理: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全域)采用分层的方法进行组织管理,图层名称、几何特征及属性表名的描述见表3。
6.2空间要素属性数据结构:空间要素属性数据结构字段名称中,行政区代码、行政区名称是考虑数据管理及应用需要的基础字段,在无特殊注明要求时,默认填写到市级行政区;若地方行政区划管理制度存在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并在图层备注中说明。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规范
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时空大数据应用基本规定(新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