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注册规划师-法规-时事政策类
2022年通过了实务、相关、原理三门,2023年法规估分65左右,思维导图总结了KB、JW等机构老师PPT及课堂笔记,并画老师讲的重点,下载后可编辑,未写完
编辑于2023-09-20 22:59:05 湖北省时事政策类(非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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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文件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
一、全面启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现“多规合一”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若干意 见》要求,主动履职尽责,建立“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按照 自上而下、上下联动、压茬推进的原则,抓紧启动编制全国、省级、市县和乡镇国土 空间规划(规划期至2035年,展望至2050年) ,尽快形成规划成果。部将印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程、相关技术标准,明确规划编制的工作要求、主要内容和完成时限。
二、 做好过渡期内现有空间规划的衔接协同
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中存在矛盾的图斑,要结 合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建设,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求,作一致性处理,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础。一致性处理不得突破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 年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2.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 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3.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强制性内容,4.不得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矛盾冲突(底线管控)。今后工作中,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统称为“国土空间规划”。
三、明确国土空间规划报批审查的要点
按照“管什么就批什么”的原则,对省级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 侧重控制性审查, 重点审查目标定位、底线约束、控制性指标、相邻关系等,并对规划程序和报批成果形式做合规性审查。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审查要点包括
■ 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
■ 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建设用地规模,生态保护红线控制面积、自然岸线保有率,耕地保有量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等指标的分解下达;
■ 主体功能区划分,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的协调落实情况;
■ 城镇体系布局,城市群、都市圈等区域协调重点地区的空间结构;
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生态系统保护格局,重大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 体现地方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和历史文化保护体系;
■ 乡村空间布局,促进乡村振兴的原则和要求;
■ 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对市县级规划的指导和约束要求等。
国务院审批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要点,除对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审查要点的深化细化外,还包括:
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规则;
■ 重大交通枢纽、重要线性工程网络、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体系、地下空间、邻避设施等设施布局
城镇政策性住房和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标准;
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结构性绿地、水体等开敞空间的控制范围和均衡分布要求,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要求,通风廊道的格局和控制要求;
城镇开发强度分区及容积率、密度等控制指标,高度、风貌等空间形态控制要求;
中心城区城市功能布局和用地结构等。
其他市、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要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参照上述审查要点制定。
改进规划报批审查方式
简化报批流程, 取消规划大纲报批环节。 压缩审查时间,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务院审批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自审批机关交办之日起, 一般应在90天内完成审查工作,上报国务院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简化审批流程和时限。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存在灾害风险,是否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见附件1),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单位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权限在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的层级和权限。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划拨用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二、 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二、 规范规划编制审批
(一)严格按照中央精神,依法依规编制和审批国土空间规划,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行编制审批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等空间规划,不再出台不符合新发展理念和“多规合一”要求的空间规划类标准规范。
(二)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 “编”“审”分离机制。规划编制实行编制单位终身负责制;规划审查应充分发挥规划委员会的作用,实行参编单位专家回避制度,推动开展第三方独立技术审查。
(三)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不得违背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管控要求。各地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审批其他各类规划, 不得以其他规划替代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批依据。
(四)规划修改必须严格落实法定程序要求,深入调查研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实行集体决策。不得以城市设计、工程设计或建设方案等非法定方式擅自修改规划、违规变更规划条件。
三、严格规划许可管理
(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规划许可、搞“特事特办”。
(二)严格依据1.规划条件和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展规划核实。规划核实必须两人以上现场审核并全过程记录,核实结果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无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三 ) 农村地区要有序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和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加强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严禁借农用地流转、土地整治等名义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坚决杜绝集体土地失管失控现象。
四、实行规划全周期管理
( 一 ) 加快建立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形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作为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强化规划实施监督的依据和支撑。不得擅自更改底图、数据, 确保数据规范、上下贯通、图数一致。
(二)建立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监督全程留痕制度,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中设置自动强制留痕功能;尚未建成系统的,必须落实人工留痕制度,确保规划管理行为全过程可回溯、可查询。
( 三 ) 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按照“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要求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并提出改进规划管理意见,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适时向社会公开城市体检评估报告,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四)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内容,加强日常巡查和台账检查,做好批后监管。对新增违法违规建设“零容忍”,一经发现,及时严肃查处;对历史遗留问题全面梳理,依法依规分类加快处置。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四、实施规划选址综合论证。 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并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整合现行的1.规划选址论证、2.耕地踏勘论证、3.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论证、4.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5.节地评价等事项为规划选址综合论证,防止重复论证和审查,论证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申报材料。
五、鼓励同步核发规划许可。 对市政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在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可在土地供应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土地使用标准核提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程序纳入供地方案,施“带方案供应”。其中,以出让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 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一并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鼓励地方探索同步发放不动产权证书,依法依规实行“交地即交证”。
六、聚焦规划条件落实情况分类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重点审查涉及安全、主要控制线、景观风貌等管理要求。其中, 建筑工程类项目应重点审查土地用途、控制指标、场地布局、公共空间、 相邻关系、 建筑高度、风貌形态、设施配建等; 交通工程类项目应重点审查道路等级(轨道交通类型)、 相邻关系、 竖向标高、横断面等; 管线工程类项目应重点审查管线类型、安全间距、敷设埋深、 相邻关系等。
七 、 探 索 建 立 建 设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豁 免 清 单 和 告 知 承 诺 制 。各地可在不影响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景观环境、保证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老旧小区微改造、城市公共空间服务功能提升等微更新项目,探索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并完善监管机制。各地还可区分项目类型、风险程度,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的原则探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明确提交材料的要求、承诺的具体内容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的,可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作出许可决定,并做好后续监管。
八 、优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依据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或乡镇“通则式”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可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发农村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重点审查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建设占用现状地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相邻关系等事项。在尊重乡村地域风貌特色的前提下,鼓励各地提供农村村民住宅、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储运、公厕等简易项目的通用设计方案,并简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批流程。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
一、加快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报批
(一)加快完成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 依据《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等相关技术规定,在 “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国家战略,优化区域和城乡功能布局、用地结构和要素配置,及时形成有效支撑高质量发展和新发展格局的规划成果。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统筹各类空间开发保护需求, 确保空间布局不冲突,功能结构更合理;确保用地规模不突破,资源利用更有效。 要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管控指标分解到下级规划。其中,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应按照城镇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交通水利能源矿产及其他建设用地分解确定。
(二)加快规划成果报批。 报国务院审批的省级、市级总体规划成果,请于11月20日前完成专家论证,并征求我部意见;于12月10日前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呈报国务院。本省份省级、市级总体规划可同时上报。上报成果应包括1.规划文本、2.图集、3.说明、4.专家评审和5.人大审议意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建设成果报告及矢量数据库等。其他市级、县级总体规划应于2023年6月底之前由各省(区、市)完成审批,并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我部汇交规划矢量数据库,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二、 严格规划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严肃规划许可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设置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低效用地再开发、落实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实施城市更新等应严格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严格依据村庄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后,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及时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报批。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城市设计等名义替代详细规划设置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要防止为单一地块财务平衡擅自修改规划或变更规划条件。
(三)加强规划与用地政策的融合。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更加注重资源资产关系,将国土调查、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作为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工作基础,规划方案要与土地利用、产权置换、强度调节、价格机制等用地政策有机融合, 有效推动存量资源资产的盘活利用。
(四)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和监测网络,实现各级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全过程在线管理。 建立定期体检、五年评估的常态化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将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结果作为编制、审批、修改规划和审计、执法、督察的重要参考。
(五)严格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工程建设项目, 不得办理用地用海审批和土地供应等手续,不予确权登记。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编制、修改和审批国土空间规划、发放规划许可、违反法定规划设置规划条件和“未批先建”等问题。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将按照职责,适时对地方政府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督察。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
一、积极发挥详细规划法定作用。
详细规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以及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的法定依据,是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完善功能配置、激发发展活力的实施性政策工具。详细规划包括1.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2.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及3.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等类型。各地在“三区三线”划定后,应全面开展详细规划的编制(新编或修编,下同),并结合实际依法在既有规划类型未覆盖地区探索其他类型详细规划。
二、 分区分类推进详细规划编制。
【划定详细规划编制单元】要按照城市是一个有机生命体的理念,结合行政事权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和安全功能需求划定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将上位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底线管控、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分解落实到各规划单元,加强单元之间的系统协同,作为深化实施层面详细规划的基础。各地可根据新城建设、城市更新、乡村建设、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需求和产城融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绿色发展等要求,因地制宜划分不同单元类型,探索不同单元类型、不同层级深度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控方法。
三、 提高详细规划的针对性和可实施性。
要以国土调查、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法定数据为基础,加强人口、经济社会、历史文化、自然地理和生态、景观资源等方面调查,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深化规划单元及社区层面的体检评估, 通过综合分析资源资产条件和经济社会关系,准确把握地区优势特点,找准空间治理问题短板,明确功能完善和空间优化的方向,切实提高详细规划的针对性和可实施性。
四 、城镇开发边界内存量空间要推动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发展。
围绕建设"人民城市"要求,按照《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以常住人口为基础,针对后疫情时代实际服务人口的全面发展需求,因地制宜优化功能布局,逐步形成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化的空间结构,提高城市服务功能的均衡性、可达性和便利性。要补齐就近就业和教育、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完善慢行系统和社区公共休闲空间布局,提升生态、安全和数字化等新型基础设施配置水平。要融合低效用地盘活等土地政策,统筹地上地下,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有序引导单一功能产业园区向产城融合的产业社区转变,提升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空间整体价值。要强化对历史文化资源、地域景观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在详细规划中合理确定各规划单元范围内存量空间保留、改造、拆除范围,防止“大拆大建”。
五 、城镇开发边界内增量空间要强化单元统筹,防止粗放扩张。
要根据人口和城乡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以规划单元统筹增量空间功能布局、整体优化空间结构,促进产城融合、城乡融合和区域一体协调发展,避免增量空间无序、低效。要严格控制增量空间的开发,确需占用耕地的,应按照 “以补定占”原则同步编制补充耕地规划方案,明确补充耕地位置和规模。总体规划确定的战略留白用地, 一般不编制详细规划, 但要加强开发保护的管控。
六 、强化详细规划编制管理的技术支撑。
重点地区编制详细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要求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方案经比选后,按法定程序将有关建议统筹纳入详细规划管控引导要求。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和新生活方式的需要,鼓励地方按照“多规合一”、节约集约和安全韧性的原则,结合城市更新和新城建设的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或修订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日照、间距等地方性规划标准,体现地域文化、地方特点和优势,防止“千城一面”。要加快推进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数字化转型,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系统,按照统一的规划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有序实施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全程在线数字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
七、加强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是详细规划的主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指导。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并探索建立详细规划成果由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的执业规范。要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在详细规划编制中做好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在2023年底前,完成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定工作,并结合“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治理的需要,及时启动实施层面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和矛盾、提出深化改革意见和建议,重要事项及时报告我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通知
一、各地在组织编制省级、市级(包括副省级和地级城市)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过程中,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编写环境影响说明(较粗比较宽泛),作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缺少环境影响说明的,不得报批。环境影响说明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等,具体技术要求可参考《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试行)》(见附件)。 市级以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规定。
二、加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与规划环评的衔接互动。 规划编制机关应及时启动规划环评工作,建立规划编制与规划环评的对接机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协同推动规划编制和规划环评,充分利用 “双评价”(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现有成果作为规划编制的基础, 及时交流各阶段工作进展和相关信息,避免规划编制和规划环评工作相脱节。
三、 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配合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下级政府报送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重点对规划环评的开展情况、内容、方法、对策措施等进行审查。
四、 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依法做好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指导,不断完善相关技术要求,加强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展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
五、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畅通的部门协作机制,做好数据共享,加强队伍建设和培训交流,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规定或实施细则,共同推动国土空间格局持续优化和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相关文件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 、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各地要结合遥感监测和国土变更调查,全面掌握本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利用状况。
1 、 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2 、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二 、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各地要认真执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关于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规定。 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农用地中耕地和其他农用地之间的进出平衡,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考虑到今后生态退耕还要占用一部分耕地,自然灾害损毁还会导致部分耕地不能恢复,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等因素,不可避免会造成现有耕地减少。 为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 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再减少,有必要根据本级政府承担的耕地保有量目标, 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 “进出平衡”,即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 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进出平衡”首先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落实的,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 严格耕地用途转用监督。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县域范围内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统筹安排和日常监管,确保完成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 积目标。 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 并组织实施。
三 、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 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非农业建设不得“未批先建”。 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经依法批准,应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基础上,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原则,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
1 、 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 各地要在永久基本农田之外的优质耕地中,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并上图入库。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新建高标准农田增加的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2 、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从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中补划,储备区中难以补足的, 在县域范围内其他优质耕地中补划;县域范围内无法补足的,可在市域范围内补划;个别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补足的,可在省域范围内补划。
四 、改进和规范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必须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积极拓宽补充耕地途径,补充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各地应进一步细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管制措施,全面实施耕地用途管制。占用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含绿化带),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将流转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其他土地由实施单位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实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一、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 直 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 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 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 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 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 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 尽 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科学组织施工,节约集约使用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延长一次)。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三、 规范临时用地审批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四、 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 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年度统计,县(市)范围内的临时用地, 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所在县(市)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县(市)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约束
1. 明确建设项目用地用海审查的规划依据。 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继续执行,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用海审查的规划依据。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应衔接“三区 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并将项目用地用海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 (近期申报用地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附图承诺),可采用预支规划规模的方式保障用地;涉及报国务院批准用海的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附图承诺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
2. 用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 “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经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后,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组卷报批的依据。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新增建设用地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用海审批时附省级人 民政府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意见;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 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用海审批申请时,同时附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重大项目新增填海造地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步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调整方案随项目用海申请一并报国务院批准。
二、 强化用地计划指标保障
3. 实行计划指标重点保障。 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由部直接配置计划指标。
4. 继续实施增存挂钩。对未纳入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镇村批次用地,使用以当年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当季指标不足的,可预支使用,年底以省为单位统一核算。当年指标不足的,可结转使用前三年度节余指标。
三、 简化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
5. 缩小用地预审范围。以下情形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1)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 (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 “探采合一”和“探转采”油气类及钻井配套设施建设用地;(3)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 (4) 露天煤矿接续用地;(5) 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
6. 简化用地预审审查。预审阶段,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但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须提交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 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
四 、明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相关政策
13. 严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 (2)按《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 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 (发改投资〔2020〕688号)要求, 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 (3)中央军 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 (4)纳入国家级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 (5)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和连接原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项目;(6)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 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项目。
14 . 允许国家重大项目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工作协调机制确定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兑现承诺的期限和落实补充耕地方式。兑现承诺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2年, 到期未兑现承诺的,部直接从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扣减指标。上述承诺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3月底。
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要求
3.简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的情形以及避让的可能 性,补划方案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 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审查是否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
4. 重大项目可申请先行用地。 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和省级高速公路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申请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30%。先行用地批准后,应于1年内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
8.优化临时用地政策。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 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12. 因初步设计变更引起新增用地可补充报批。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由于初步设计变更,原有用地未发生变化但需新增少量必要用地的,可将新增用地按照原有用地审批权限报批。建设项目原有用地可占用永久基 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 新增用地也可申请占用。其中原有用地由省级政府批准的,确需新增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 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要符合占用情形, 建设项目整体用地(原有和新增)中征收其他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三、 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供应制度
14. 做好项目用地节地评价。 超标准、无标准项目用地要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 ( 自 然资办发〔2021〕14号)。重大项目中公路项目设置的互通立体交叉工程用地,超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关间距规定,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必须设置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开展节地评价论证。
16.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划拨供地程序。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18. 优化地下空间使用权配置政策。 优化地下空间使用权配置政策。实施“地下”换“地上”,推进土地使用权分层设 立,促进城市地上与地下空间功能的协调。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重点地下空间管控区域,综合考虑安全、生态、 城市运行等因素,统筹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管网和地下空间使用。细化供应方式和流程,探索完善地价支持政策,按照向 下递减的原则收缴土地价款。城市建成区建设项目增加公共利益地下空间的,或向下开发利用难度加大的,各地可结合 实际制定空间激励规则。探索在不改变地表原有地类和使用现状的前提下,设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
19.推动存量土地盘活利用。遵循“以用为先”的原则,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单独利用的边角 地、零星用地等,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划拨或协议有偿使用土地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
四、规范开展节地评价工作 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节地评价。对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 用地、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涉密工程用地、小型工程用地、小于0.2公顷的工程 项目用地,以及未确定用地主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可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
四、加快“未批已填”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优化项目用海用岛审批程序
21. 进一步简化落地项目海域使用论证要求。 已按规定完成生态评估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的“未批已填”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对选址位于其中的落地项目,一般仅需论证用海合理性、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开发利用协调性等内容,并结合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明确单个项目的生态保护修复措施。如多个项目选址位于集中连片的“未批已填”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且均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 地方可结合实际,实行打捆整体论证。
24.开展集中连片开发区域整体海域使用论证。 对集中连片开发的开放式旅游娱乐、已有围海养殖等用海区域,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区域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和个人申请用海时,可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区域整体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工作要求,集中连片区域超过700公顷且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集中连片已有围海养殖区域超过100公顷的用海,原则上应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评审。
26. 优化临时海域使用审批程序。对海上油气勘探用海活动, 继续按照临时海域使用进行管理,临时海域使用时间自钻井平台施工就位时起算。施工难度大、存在试采需求等特殊情形的海上油气勘探用海活动, 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临时海域使用活动期限届满,确有必要的, 经批准可予以继续临时使用,累计临时使用相关海域最长不超过一年。临时海域使用期限届满后,应及时按规定拆除临时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决策部署,保障能源资源供应安全,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由部直接配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未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使用以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和采矿企业还可以通过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解决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问题。现就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用地规模和布局。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明确能源矿产资源安全底线管控要求,合理安排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布局、规模和时序,对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采矿用地 (包括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 存在义务人的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作出空间安排,列出采矿项目清单。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将采矿项目用地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规划依据。
二、 鼓励使用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办理用地手续。 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采矿企业可对本 企业在本地区(省域范围内,下同)依法取得的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并使用腾退指标, 也可对本地区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并使用腾退指标,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不得高于复垦修复为农用地的面积。
三 、允许复垦修复的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 采矿企业将本企业依法取得的采矿用地或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为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经核定报备后可用于本企业在本地区采矿项目落实占补平衡。
四、 妥善处理权属问题和利益关系。 矿产资源开采确需征收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情形。不符合法定可以征收情形的,可以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或者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式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使用自有土地采矿,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五、 规范复垦修复验收和地类认定。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确定土地用途,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合同约定等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复垦修复地块, 经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或日常变更机制认定地类和面积后,方可挂钩使用。原则上应先复垦修复、再使用腾退指标。党中央、 国务院确定的涉及稳增长和能源资源安全的采矿项目急需使用土地的,在采矿企业提供复垦修复方案或与政府签订腾退归还指标的协议,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2年) 完成复垦修复并归还腾退指标后,可以先行使用。复垦修复后土地的管理,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自然资源部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
[ 四、 规范耕地占补平衡 ]。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①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林地管理、湿地、河道湖区等范围开垦耕地;②禁止在严重沙化、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等区域开垦耕地;③禁止 在25度以上陡坡地、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坡地开垦耕地。 对于坡度大于15度的区域,原则上不得新立项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群众意愿确需开垦的,应经县级论证评估、省级复核认定具备稳定耕种条件后方可实施。对于主要以抽取地下水方式灌溉的区域,不得实施垦造水田项目。各地要坚持以补定占, 根据补充耕地能力,统筹安排占用耕地项目建设时序。 落实补充耕地任务,要坚持 “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的原则,立足县域内自行挖潜补充, 坚决纠正平原占用、山区补充的行为;确因后备资源匮乏需要在省域内进行调剂补充的,原则上应为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补充耕地资源集中开发和指标统筹使用,坚决纠正和防范地方与社会资本在利益驱动下单纯追求补充 耕地指标、不顾立地条件强行开发的行为;要严格规范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实行公开透明规范调剂,将补充耕地指标统一纳入省级管理平台, 进一步规范调剂程序,合理确定调剂经济补偿水平,严格管控调剂规模。
五、 稳妥有序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农业结构调整等确需转变耕地用途的,严 格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水库淹没区占用耕地的,用地报批前应当先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各地要综合考虑坡度、光热水土条 件、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情况、现状种植作物生长周期和市场经济状况、农民意愿、经济成本等因素,系统谋划农业结构调整、进 出平衡的空间布局和时序安排,有计划、有节奏、分类别、分区域逐步推动耕地调入。耕地调入后,应通过农民个人或集体经济 组织耕种、依法依规流转进行规模化经营等方式,提高耕地长期稳定利用的能力。 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严禁脱离实际、不顾农 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强行将陡坡耕地调入;严禁不顾果树处于盛果期、林木处于生长期、鱼塘处于收获季等客观实际,强行拔苗砍树、填坑平塘;严禁只强调账面上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不顾后期耕作利用情况,造成耕地再次流失。
六、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各地要强化生态保护意识,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项目选址的刚性约束,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
坚决杜绝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违法建设行为。对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用 地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
七、严控新增城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充分发挥城镇开发边界对各类城镇集中建设活动的空间引导和统筹调控作用。省市县 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中,要避免“寅吃卯粮”,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空间使用上, 为“十五五(2025年)” “十六五(2030年)”期间至 少留下35%、25%的增量空间。在年度增量空间使用规模上,至少为每年保留五年平均规模的80%,其余可以用于年度间调剂,但不得突破分阶段控制总量,以便为未来发展预留合理空间。坚决杜绝擅自突破年度计划指标、破坏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等各类建设行为。
八、 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各类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超标准、无标准的项目用地要按规定做好项目用地节地评价,对于不符合标准的用地,在预审环节要坚决予以核减。推动新上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九、 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处置力度。坚持以“存量”换“增量”,多措并举消化批而未供土地,盘活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充分挖掘存量土地潜力。对上一年度闲置土地新增量超过处置量的,以及未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要采取 相应的规范约束措施。各地要加大对园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清查摸底和处置力度,加快推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等低效用地再开发,通过用途合理转换、用地置换腾退等盘活利用,对长期占而不用的要复垦,提高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对于建成率明显偏低的园区,严格控制新增的产业类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规模,要优先盘活利用自身存量用地。
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
一 、加强用地空间布局统筹
坚持国土空间 “唯 一 性 ”,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指导作用,统筹协调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的用地需求。经工程可行性论证、已确定详细空间位置的,在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上明确具体位置、用地规模及空间关系; 尚未确定详细空间位置的,列出项目清单,在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上示意位置、标注规模,并依据项目建设程序各阶段法定批复据实调整,逐步精准确。
二 、联合开展选址选线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积极配合和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工作。在选址选线工作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重点评价分析建设项目涉及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历史文化保护、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等红线底线要素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可研编制单位、项目设计单位要加强多方案比选, 不占、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红线和灾害风险区。
三 、严格落实节约集约
可行性研究阶段,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需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从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合理性、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节地水平的先进性等对方案进行分析比选, 形 成节约集约用地专章作为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提交审查,审查后的内容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相关章节。
办理用地预审时,涉及占用耕地的,原则上项目所在区域补充耕地储备库指标应当充足,储备指标不足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确补充耕地落实方式,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并承诺在农用地转用报批时能够落实占补平衡要求,建设单位应承诺将补充耕地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明确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地块。
初步设计阶段, 项目应因地制宜优先采用本行业先进的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在满足安全生产等前提下,优化设计方案,提升项目节地水平;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严格按照现行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审查项目用地规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地形地貌和耕地分布情况,区分项目类型,科学确定项目总用地规模中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占比上限;加快建立重大项目节地案例库,提供查询比对服务。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一 、专章编制
(一)适用范围。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 地规模范围外)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应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交通、能源、水利之外的单独选址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编制目的。 落实选址选线要求和结果,统筹规划选址、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矿产资源保护、节约集约用地、 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等要求,加强多方案比选,在满足功能需求、技术安全和合理投资的前提下,促进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合理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国家重要矿产保护区和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多项论证合并办理,提升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
(三)编制内容。 整合现有的建设项目选址论证、节地评价、占用耕地踏勘论证、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等技术报告的核心内容,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从项目概况、方案比选、功能分区和用地规模的合理性、节地水平的先进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的可行性等方面编制专章。编制专章的建设项目,在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时,不再单独编制相关技术报告。
(四)编制主体。省级及以上项目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省级以下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章编制单位由组织编制部门参照原技术报告编制情况确定。
二 、专章审查
( 一)审查方式。专章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之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对专章论证内容进行审查。报自然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专章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地方预审的建设项目,按照预审层级,由对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专章进行审查。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
一、统一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制度
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每年开展一次,并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 (以下简称“三调”)及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形成的林地、草地、湿地地类图斑为工作范围。
(一)统一工作部署。 自然资源部与国家林草局每年3月份根据管理工作需要,联合发文部署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明确调查监测任务和工作要求。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联合发文或转发文件,共同推动做好本行政辖区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本行政辖区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
(二)统一分类标准。 林地、草地、湿地指标依据《国土空间调查监测、规划和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可以根据需要, 在林地、草地、湿地的二级地类基础上细化。 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指标应覆盖并仅限于“三调”及其国土变更调查的全部林地范围,草原面积、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应覆盖并仅限于“三调”及其国土变更调查的全部草地范围。需要调整分类指标的,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林草局修订分类标准。林草业务管理需要的其他专项监测指标由国家林草局确定。
(三)统一调查底图。 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以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保持相关数据基础的一致性。自然资源部统一向国家林草局提供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国家林草局统一制作调查底图下发地方林草主管部门使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共享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含原始数据和正射影像图)和相关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四)统一成果发布。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成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共同审核。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及其他成果由林草主管部门发布。
二、 明确任务与分工
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草局共同组建工作专班,负责起草工作部署文件,审核调查监测工作方案,协调基础图件,解决调查监测中的重大问题,审核调查监测成果。工作专班领导小组由自然资源部主管副部长任组长,国家林草局主管副局长、自然资源部一位总师任副组长。国家林草局负责组织实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国地质调查局自然资源综合调查指挥中心参与。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参照以上模式,组建工作专班,并开展调查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调查监测成果经工作专班审核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共同上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调整受理和审查流程
(一)受理。部政务大厅收到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材料后即转用途管制司,用途管制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受理。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经部内会审司局审查无意见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查有意见的,出具《补正告知书》。申请人30日内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无意见,或者审查有意见且再次按期提交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予受理。按照用地预审权限不应由自然资源部受理的,出具 《不予受理决定书》,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不需要办理用地预审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退回。 项目建设依据不充分,或者申报材料存在明显文字、数据、逻辑等错误的,退回予以更正后重新报送。
(二)审查与决定。用途管制司做好组织部内会审司局审查和提请部用地会审会审议的各项工作。对司局会审无意见且经会审会审议认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出具用地预审意见(无权发证);对司局会审仍有意见或会审会审议未通过的项目,出具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采用线下方式办理的涉密项目用地预审,受理和审查流程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乡村振兴专题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乡村振兴的通知(增补大纲)
一、总体要求
(一)规划定位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要整合村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乡村规划,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有机融合,编制 “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村民意愿,反映村民诉求。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实现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域特色, 防止乡村建设 “千村一面”。坚持有序推进、务实规划,防止一哄而上,片面追求村庄规划快速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0年底,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在县域层面基本完成村庄布局工作,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应编尽编。
暂时没有条件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在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对已经编制的原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经评估符合要求的,可不再另行编制;需补充完善的,完善后再行报批。
二、 主要任务
(四)统筹村庄发展目标。落实上位规划要求,充分考虑人口资源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等要求,研究制定村庄发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人居环境整治目标,明确各项约束性指标。
(五)统筹生态保护修复。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 明确森林、河湖、草原等生态空间,尽可能多的保留乡村原有的地貌、自然形态等,系统保护好乡村自然风光和田园景观。加强生态环境系统修复和整治,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优化乡村水系、林网、绿道等生态空间格局。
(六)统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成果,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守好耕地红线。统筹安排农、林、牧、副、渔等农业发展空间,推动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发展。完善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布局,保障设施农业和农业产业园发展合理空间,促进农业转型升级。
(七)统筹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深入挖掘乡村历史文化资源,划定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线,提出历史文化景观整体保护措施,保护好历史遗存的真实性。防止大拆大建,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各类建设的风貌规划和引导,保护好村庄的特色风貌。
(八)统筹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在县域、乡镇域范围内统筹考虑村庄发展布局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 务设施用地布局,规划建立全域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以安全、经济、方便群众使用为原则,因地制宜提出村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规模、标准等要求。
(九)统筹产业发展空间。统筹城乡产业发展,优化城乡产业用地布局,引导工业向城镇产业空间集聚,合理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明确产业用地用途、强度等要求。除少量必需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外, 一般不在农村地区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十)统筹农村住房布局。按照上位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管控要求,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充分考虑当地建筑文化特色和居民生活习惯,因地制宜提出住宅的规划设计要求。
(十一)统筹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 分析村域内地质灾害、洪涝等隐患,划定(洪涝、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和安全防护范围,提出综合防灾减灾的目标以及预防和应对各类灾害危害的措施。
(十二)明确规划近期实施项目。 研究提出近期急需推进的生态修复整治、农田整理、补充耕地、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历史文化保护等项目,明确资金规模及筹措方式、建设主体和方式等。
三、政策支持
(十三)优化调整用地布局。允许在不改变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情况下,优化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的,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调整结果依法落实到村庄规划中。
(十四)探索规划“留白”机制。 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 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
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落地机动指标、明确规划用地性质,项目批准后更新数据库。机动指标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四、 编制要求
(十五)强化村民主体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导。 乡镇政府应引导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认真研究审议村庄规划并动员、组织村民以主人翁的态度,在调研访谈、方案比选、公告公示等各个环节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协商确定规划内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在村内公示30日,报送审批时应附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村民委员会要将规划主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十六)开门编规划。 综合应用各有关单位、行业已有工作基础,鼓励引导大专院校和规划设计机构下乡提供志愿服务、规划师下乡蹲点,建立驻村、驻镇规划师制度。激励引导熟悉当地情况的乡贤、能人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支持投资乡村建设的企业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工作,探索规划、建设、运营一体化。
(十七)因地制宜,分类编制。 根据村庄定位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实际需要,编制能用、管用、好用的实用性村庄规划。要抓住主要问题,聚焦重点,内容深度详略得当,不贪大求全。 对于重点发展或需要进行较多开发建设、修复整治的村庄,编制实用的综合性规划。对于不进行开发建设或只进行简单的人居环境整治的村庄,可只规定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建设管控和人居环境整治要求作为村庄规划。对于综合性的村庄规划,可以分步编制,分步报批,先编制近期急需的人居环境整治等内容,后期逐步补充完善。对于紧邻城镇开发边界的村庄,可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镇建设用地统一编制详细规划。各地可结合实际,合理划分村庄类型,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规划方法。
(十八)简明成果表达。 规划成果要吸引人、看得懂、记得住,能落地、好监督, 鼓励采用 “前图后则” (即规划图表+管制规则) 的成果表达形式。 规划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规划成果应通过 “上墙、上网”等多种方式公开,30个工作日内,规划成果逐级汇交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上。
五、 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村庄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对村庄规划工作的领导, 建立政府领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村民参与、专业力量支撑的工作机制,充分保障规划工作经费。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基础数据和资料提供等工作,推动测绘“一村一图”“一乡一图”,构建“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数字化管理系统。
(二十)严格用途管制。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乡村建设等各类空间开发建设活动,必须按照法定村庄规划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统筹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减少申请环节,优化办理流程。确需修改规划的,严格按程序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二十一)加强监督检查。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 加强评估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规划实施中的新情况,做好规划的动态完善。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要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督察,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意见的行为。鼓励各地探索研究村民自治监督机制,实施村民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全过程监督。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针对当前村庄规划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在《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19〕35号)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以下意见:
一 、统筹城乡发展,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 在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城镇和乡村发展,合理优化村庄布局。 结合考虑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工作节奏, 根据不同类型村庄发展需要,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 集聚提升类等建设需求量大的 村庄加快编制, 城郊融合类的村庄可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编制, 搬迁撤并类的村庄原则上不单独编制。避免脱离实际追求村庄规划全覆盖。(● 集聚提升类:建设需求量大的村庄加快编制;● 城郊融合类: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编制;● 搬迁撤并类:原则上不单独编制)
二 、全域全要素编制村庄规划。 以 第三次国土调查 (下文简称“三调”)的行政村界线为规划范围,对村域内全部国土空间要素作出规划安排。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细化现状调查和评估,统一底图底数,并根据差异化管理需要,合理确定村庄规划内容和深度。
三、 尊重自然地理格局,彰显乡村特色优势。 在落实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基础上,不挖山、不填湖、不毁林,因地制宜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地质灾害和洪涝灾害风险控制线等管控边界。以“三调”为基础划好村庄建设边界,明确建筑高度等空间形态管控要求,保护历史文化和乡村风貌。
四、 精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将上位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指标细化落实到图斑地块,确保图、数、实地相一致。
五、 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优化功能布局。 工业布局要围绕县域经济发展,原则上安排在县、乡镇的产业园区;对利用本地资源、不侵占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农产品分拣、冷链、初加工等农村产业业态可根据实际条件就近布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引导农村宅基地集中布局;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把乡镇建成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统筹布局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公共设施,促进设施共建共享,提高资源利用节约集约水平。
六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规划编制和实施要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反映村民诉求;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通过 “上墙、上网”(20日内)等多种方式及时公布并长期公开,方便村民了解和查询规划及管控要求。拟搬迁撤并的村庄,要合理把握规划实施节奏,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上楼”。
七、加强村庄规划实施监督和评估。 村庄规划批准后,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用地审批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要求,进行用地审批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庄规划原则上以五年(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为周期开展实施评估,评估后确需调整的,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上位规划调整的,村庄规划可按法定程序同步更新。 在不突破约束性指标和管控底线的前提下,鼓励各地探索村庄规划动态维护机制。
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2021.2)
一 、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
二 、引导农村产业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布局。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有效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要。 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实行比例和面积控制,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具体用地准入条件、退出条件等由各省(区、市)制定,并可根据休闲观光等产业的业态特点和地方实际探索供地新方式。
三 、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使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四、 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 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探索在农民集体依法妥善处理原有用地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关系后,将符合规划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五、 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按照《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使用。对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应认定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并加强管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所需建设用地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六、 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做规划调整; 市县要优先安排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不足的由省(区、市)统筹解决; 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除依法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外,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书,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强化用地监管。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防止耕地“非 粮化”,不得造成耕地污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情况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动态监管,并结 合国土变更调查进行年度评估。各地对村庄建设边界外分散布局的用地管理,要与本通知一致。各省(区、市)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四、 聚焦产业促进乡村发展
(十)加快发展设施农业。 因地制宜发展塑料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等设施。集中建设育苗工厂化设施。鼓励 发展工厂化集约养殖、立体生态养殖等新型养殖设施。推动水肥一体化、饲喂自动化、环境控制智能化等设施装备技术研发应用。在保护生态环境基础上,探索利用可开发的空闲地、废弃地发展设施农业。
(十六)持续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各地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旅游、农村电商等产业。支持农业大县聚焦农产品加工业,引导企业到产地发展粮油加工、食品制造。 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培育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继续支持创建一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加快落实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
五 、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
(二十一)健全乡村建设实施机制。落实乡村振兴为农民而兴、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的要求,坚持自下而上、村民 自治、农民参与, 启动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因地制宜、有力有序推进。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求 好不求快,把握乡村建设的时度效。立足村庄现有基础开展乡村建设,不盲目拆旧村、建新村,不超越发展阶段搞 大融资、大开发、大建设,避免无效投入造成浪费,防范村级债务风险。 统筹城镇和村庄布局,科学确定村庄分类, 加快推进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开展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健全传统 村落监测评估、警示退出、撤并事前审查等机制。保护特色民族村寨。实施“拯救老屋行动”。推动村庄小型建设 项目简易审批,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资金绩效。总结推广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参与乡村建设项目的有效做法。明晰乡村建设项目产权,以县域为单位组织编制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清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2中央一号文件)
一、全力抓好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供给
(一)稳定全年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 坚持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饭碗主要装中国粮,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严格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
二、 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
(六)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顺序,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把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足额带位置逐级分解下达, 由中央和地方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刚性指标实行严格考核、 一票否决、终身追责。 分类明确耕地用途,严格落实耕地 利用优先序, 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 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引导新发展林果业上山上坡,鼓励利用“四荒”资源,不与粮争地。落实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建立补充耕地立项、实施、验收、管护全程监管机制,确保补充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实现补充耕地产能与所占耕地相当。改进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加大耕地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强化耕地用途管制,严格管控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稳妥有序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试点。
(七)全面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阶段性任务。 多渠道增加投入, 2022年建设高标准农田1亿亩, 累计建成高效节水灌溉面积4亿亩。统筹规划、同步实施高效节水灌溉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各地要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提升耕地地力等级。 实施黑土地保护性耕作8000万亩。 积极挖掘潜力增加耕地,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盐碱地等后备资源适度有序开发为耕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3中央一号文件
(一)全力抓好粮食生产。确保全国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稳住面积、主攻单产、力争多增产。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强化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物质基础,健全农民种粮挣钱得利、地方抓粮担责尽义的机制保障。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开展吨粮田创建。推动南方省份发展多熟制粮食生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再生稻。支持开展小麦“一喷三防”。实施玉米单产提升工程。继续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合理确定稻谷最低收购价,稳定稻谷补贴,完善农资保供稳价应对机制。
(六)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控。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实行部门联合开展补充耕地验收评定和“市县审核、省级复核、社会监督”机制,确保补充的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产能不降。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探索建立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机制,明确利用优先序,加强动态监测,有序开展试点。加大撂荒耕地利用力度。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
(二十)培育壮大县域富民产业。完善县乡村产业空间布局,提升县城产业承载和配套服务功能,增强重点镇集聚功能。实施“一县一业”强县富民工程。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向县域梯度转移,支持大中城市在周边县域布局关联产业和配套企业。支持国家级高新区、经开区、农高区托管联办县域产业园区。
(二十四)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坚持县域统筹,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分区分类编制村庄规划,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和建设边界。将 村庄规划纳入村级议事协商目录。规范优化乡村地区行政区划设置,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撤并村庄、搞大社区。推进以乡镇为单元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积极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优先保障农民居住、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空间和产业用地需求,出台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编制村容村貌提升导则,立足乡土特征、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提升村庄风貌, 防止大拆大建、盲目建牌楼亭廊“堆盆景”。实施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 建立完善传统村落调查认定、撤并前置审查、灾毁防范等制度。制定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建设指引。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2021. 12)
第 一 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设立5年过渡期, 过渡期内继续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为规范开展此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是指原“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拆旧复垦安置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在省际协商基础上由国家统筹跨省域调剂使用。
第三条 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守底线,保护优先。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管控,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强度双控,优化配置区域城乡土地资源,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持土地产权关系稳定。
(二)尊重意愿,保障权益。开展拆旧复垦安置必须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切实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依法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和农村建设用地需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先批准后实施, 不得先拆旧复垦再予以追认, 不得擅自扩大规模。
(三)协商统筹,供需平衡。省际充分协商对接,统筹资源资金配置, 实现调剂指标和调剂资金供需平衡。 调入节余指标地区要落实帮扶责任,调出节余指标地区要立足资源环境条件实施拆旧复垦。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加强统筹指导。
第四条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的组织实施和调剂资金的跨省域收支,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进行监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调剂资金跨省域收支进行监管。
第 五 条 调入节余指标省份应根据本地区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财政收入和土地出让收益、国土空间规划等,合理确定调入节余指标需求;调出节余指标省份应根据本地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土空间规划、拆旧复垦潜力、资金需求等,合理确定调出节余指标需求。调出的节余指标,必须来源于增减挂钩拆旧复垦产生的、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拆旧复垦以不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为前提。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25度以上陡坡的原则上不得复垦为耕地。节余指标优先满足当地用地需求后方可用于跨省域调剂。
第六条调入节余指标省份优先按照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关系购买节余指标,鼓励进一步购买其他省份的调出节余指标。调剂双方省份在充分协商基础上,由省级人民政府分别提出调出、调入节余指标需求报自然资源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统筹平衡,报请国务院同意后下达调剂任务。
第七条 国家统一制定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价格标准。节余指标调出价格根据复垦土地的类型和质量确定,复垦为一般耕地的每亩 30万元,复垦为高标准农田的每亩40万元。节余指标调入价格根据地区差异相应确定,北京、上海每亩70万元,天津、江苏、浙江、广东每亩50万元,福建、山东等其他省份每亩30万元 (调剂指标来源于复垦为高标准农田的,每亩40万元)。
第十 一 条 省级人民政府要对调剂节余指标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总责。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拆旧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核实。自然资源部对调剂节余指标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发现弄虚作假、违背群众意愿强行实施等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暂停节余指标调剂。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2021-2025)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2022.2)
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有效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生猪产能巩固提升,棉花、油料、糖料和水产品稳定发展,其他重要农产品保持合理自给水平。
1. 高标准农田建设。以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为重点, 新建高标准农田2.75亿亩,其中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0.6亿亩, 并改造提升现有高标准农田1.05亿亩。
2. 黑土地保护。 以土壤侵蚀治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肥沃耕层构建、盐碱渍涝治理为重点,加强黑土地综合治理。 实施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达到1.4亿亩。
3. 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建设。立足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生 产供给,统筹布局生产、加工、储备、流通等能力建设,打造东 北平原、黄淮海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等粮食安全产业带。
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稳步提高。 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明显优化,物质技术 装备条件持续改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数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绿色优质 农产品供给能力明显增强。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基本形成。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新进展。 乡村建设行动取得积极成效,村庄布局进一步优化,农村生活设施不断改善, 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升。
农村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农村人居环境整体提升,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化 肥、农药使用量持续减少,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取得积极进展。
乡村治理能力进一步增强。 党组织领导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明显加强,乡村治理 体系更加健全,乡风文明程度有较大提升,农民精神文化生活不断丰富,农村发展安全保障更加有力。
农村居民收入稳步增长。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
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以东北平原、长江流域、东南沿海地区为重点,建设水稻生产功能区。以黄淮海地区、长江中下游、 西北及西南地区为重点,建设小麦生产功能区。以东北平原、黄淮海地区以及汾河和渭河流域为重点,建设玉米生产功能区。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政策支持力度,相关农业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以产粮大县集中、基础条件良好的区域为重点,打造生产基础稳固、产业链条完善、集聚集群融合、绿色优质高效的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
加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 以东北地区为重点、黄淮海地区为补充,提升大豆生产保护区综合生产能力。以新疆为重点、长江和黄河流域的沿海沿江环湖地区为补充,建设棉花生产保护区。以长江流域为重点,扩大油菜生产保护区种植面积。积极发展黄淮海地区花生生产,稳定提升长江中下游地区油茶生产,推进西北地区油葵、芝麻、胡麻等油料作物发展。巩固提升广西、云南糖料蔗生产保护区产能。加强海南、云南、广东天然橡胶生产保护区胶园建设。
优化城乡土地资源配置。 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规范交易规则,完善有偿使用制度,构建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交 易平台,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完善审批实施程序、节余指标调剂及收益分配机制。完 善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政策,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优先保障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用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 农村电商等。 建立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认定机制,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征地程序。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鼓励各地根据地方实际和农村产业业态特点探索供地新方式。探索建立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
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主体和权能。严格管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用途。 允许农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增值收益分配制度,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合法权益。
历史文化保护专题
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2021.3)
一 、将历史文化遗产空间信息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各地文物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文物资源专题调查和专项调查,按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数据标准,结合建立历史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及时将文物资源的空间信息纳入同级平台,建立数据共享与动态维护机制。
二 、对历史文化遗产及其整体环境实施严格保护和管控。 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划定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城市紫线等在内的历史文化保护线,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严格保护;针对历史文化资源富集、空间分布集中的地域,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高度依存的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空间,明确区域整体保护和活化利用的空间管控要求; 历史文化保护线及空间形态控制指标和要求是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为实施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的重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中涉及文物保护利用的部分应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三 、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管理。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等文物保护类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文物保护类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应与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同步启动编制,落实和深化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与详细规划合并编制。历史文化保护类规划中涉及自然环境、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等方面的空间管控要求要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 待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后,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深化细化保护规划内容后按程序报批。
文物保护类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报批前,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保护规划成果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审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编制阶段,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 请自然资源部组织审查;文物保护类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批复前,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应核实保护规划与相关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及“一张图”核对情况; 经批复的文物保护类专项规划、历史文化 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并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保存文物特别丰 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在核定公布前,街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核实历史文化街区空间范围和相关的空间管控要求。
四 、严格历史文化保护相关区域的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 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是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依据,不得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计方案、实施方案等取代详细规划实施规划许可。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依据详细规 划,细化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用途管制要求,依法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程序予以规划核实。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实施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行动,防止大拆大建破坏文物等各类历史文化遗存本体及其环境,严禁违反规划或擅自调整规划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相关区域建设高层建筑、大型雕塑等高大构筑物。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迁移异地保护、拆除和 修缮改造的,应当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并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依法履行批准手续。
五 、健 全 “ 先 考古 ,后 出 让 ” 的 政 策 机 制 。经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要实行 “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具体空间范围由文物主管部门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在文物主管部门完成考古工作,认定确需依法保护的文物,并提出具体保护要求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出让中落实。 暂不具备考古前置条件的,文物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考古工作。文物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报本文印发前已完成考古发掘且无文物原址保护要求的具体地块信息,该类地块在入库或出让时,原则上无需再进行事先考古;确需进行补充考古,文物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并尽快组织开展考古工作。
六 、促进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在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前提下,允许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开展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以及适度的参观旅游和相关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促进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合理利用。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等重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应予保障。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的,可按临时用地规范管理。 鼓励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文物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探索历史风貌分类管控机制,研究制定引导历史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的规划、土地等支持政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2021 .9)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以系统完整保护传承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和全面真实讲好中国故事、中国共产党故事为目标,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完善制度机制政策、统筹保护利用传承,做到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既要保护单体建筑,也要保护街巷街区、城镇格局,还要保护好历史地段、自然景观、人文环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着力解决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确保各时期重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性保护,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筹谋划、系统推进。 一一坚持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坚持多方参与、形成合力。
一一坚持价值导向、应保尽保。以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按照真实性、完整性的保护要求,适应活态遗产特点,全面保护好古代与近现代、城市与乡村、物质与非物质等历史文化遗产, 在城乡建设中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弘扬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多层级多要素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初步构建,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活化利用经验,建设性破坏行为得到明显遏制,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乡建设的格局基本形成。到2035年,系统完整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全面建成,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充分利用,不敢破坏、不能破坏、不想破坏的体制机制全面建成,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全面融入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进一步提升。
二、 构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四)准确把握保护传承体系基本内涵。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是以具有保护意义、承载不同历史时期文化价值的城市、村镇等复合型、活态遗产为主体和依托,保护对象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地段,与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保护传承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 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的目的是在城乡建设中全面保护好中国古代、近现代历史文化遗产和当代重要建设成果,全方位展现中华民族悠久连续的文明历史、中国近现代历史进程、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懈奋斗的光辉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与发展历程、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征程。
(五)分级落实保护传承体系重点任务。 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三级管理体制。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编制全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纲要及省级规划,建立国家级、省级保护对象的保护名录和分布图,明确保护范围和管控要求,与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市县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落实保护传承工作属地责任,加快认定公布市县级保护对象,及时对各类保护对象设立标志牌、开展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制定保护传承管理办法,做好保护传承工作。具有重要保护价值、地方长期未申报的历史文化资源可按相关标准列入保护名录。
三、 加强保护利用传承
(六)明确保护重点。划定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明确保护重点和保护要求。保护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大力实施原址保护,加强预防性保护、日常保养和保护修缮。保护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历史建筑,重点保护体现其核心价值的外观、 结构和构件等,及时加固修缮,消除安全隐患。保护能够真实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历史地段。 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 肌理、历史街巷、空间尺度和景观环境,以及古井、古桥、古树等环境要素,整治不协调建筑和景观,延续历史风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注重整体保护,传承传统营建智慧
(七)严格拆除管理。在城市更新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不破坏传统风貌,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 不随意更改老地名。切实保护能够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建筑,不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不拆除的,应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
(九)融入城乡建设。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妥善处理新城和老城关系,合理确定老城建设密度和强度,经科学论证后,逐步疏解与历史文化保护 传承不相适应的工业、仓储物流、区域性批发市场等城市功能。按照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的原则,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工程,稳 妥推进城市更新。加强重点地段建设活动管控和建筑、雕塑设计引导,保护好传统文化基因,鼓励继承创新,彰显城市特色,避免“千城一面、万 楼一貌”。依托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建设文化展示、传统居住、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特定功能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 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增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地段的公共开放空间,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 加强多种形式应急力量建设,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提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地段的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统筹乡村建设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历史地段、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的保护利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2021.10)
五、提升考古工作能力和科技考古水平
(一)加强考古和历史研究。 编制并实施“十四五”考古工作专项规划。
(二)加强大遗址保护。 实施大遗址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强化国家文物局主导作用,发挥地方积极性,坚持考古先行、保护第一、融合发展、创新驱动, 系统做好大遗址考古研究、空间管控、保护管理、开放展示工作,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创新大遗址保护管理利用体制机制。
(三)完善建设工程考古制度。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统筹推进相关考古 工作,划定一批地下文物埋藏区,试点实施建设工程考古区域评估机制。 加强土地收储入库、出让前的考古项目监管。完善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经 费渠道。经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 实行“先 考古、后出让”制度, 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 予收储入库或出让。
(四)加强边疆考古和水下考古。优先发展边疆考古,重点加强新疆、 西藏、东北和南岛语族考古研究。将水下文物资源管理纳入海洋国土空 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利专项,探索建立涉海、湖、江建设工程考古 工作制度。开展浙江、福建、山东等沿海重点海域水下考古区域调查, 公布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和水下文物保护区。有序开展南海、东海、黄渤 海海域水下考古发掘和出水文物保护工作。
拓展
生态环境保护专题
城镇建设发展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