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研刑法学1-2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研专业课—刑法学,要背的知识点很多,又杂又乱,整理出来感觉很方便
编辑于2020-08-07 23:07:54刑法
定义
国家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是国家基本法律之一
分类
狭义刑法
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以刑法典形式制定的完整的、系统的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广义刑法
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
刑法修正案
在刑法典生效以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保持刑法典原有体系结构不变的基础上,以修正案的形式集中对刑法典的内容做出修改、补充的法律规范
单行刑法
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为补充修改刑法典,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形式公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某几种相关犯罪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规范。
附属刑法
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民法等非刑事法律中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普通刑法
指适用于一国领域内所有地区和所有人的刑法规范
特别刑法
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间特别地区或特别事项的刑法规范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
形式刑法
从法律规范的外形或者名称上就可以得知其为刑法的法律
实质刑法
外形或者名称上不是刑法,但其内容中有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条款。
国内刑法
由一主权国家制定在其本国内适用的刑法
国际刑法
规定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犯罪和其他国际社会禁止的行为,调整各国之间刑事合作关系的规范、原则、制度的总称,主要通过各国共同制定的国际公约予以体现。
刑法的体系
编章节条款项(总则分则各为一编)
刑法的解释
含义
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类型
立法解释
立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司法解释
司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学理解释
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学者等单位、个人从理论、学术上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文理解释
根据刑法条文中用语所包含的文义,而对其刑法的意义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
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扩张解释
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出其字面含义的解释,使其符合刑法的真正含义。
限制解释
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窄于其字面涵义及范围的解释。
当然解释
刑法规范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项当然的包括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含义
犯重罪,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时,处以重刑;犯轻罪,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时,处以轻刑 重罪重责重刑,轻罪轻责轻刑,罪责刑相称,罚当其罪责
刑法中的立法体现
确立了科学的刑法体系
刑法总则确立了一个由不同刑罚方法构成的刑罚体系,刑罚方法按轻重次序加以排列,且相互区别又相互衔接,结构严密,能根据犯罪的各种情况灵活运用,为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奠定了基础
规定了多种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刑法总则根据各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的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刑法总则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规定了一系列的刑罚制度
对具体犯罪规定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刑法分则各类罪的排列和罪名体系的建立,按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罪刑的轻重确定的
分则又对各种犯罪规定了可以选择适用和幅度较大的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某些犯罪规定了多个量刑幅度,为司法人员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不同,正确适用刑罚,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提供了条件和保障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含义
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功劳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财产情况有何不同,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应一律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也不能歧视任何人。
要求 三平等
定罪平等
对犯罪的任何人,无论其身份贵贱职位高低金钱多少等,都应一律平等对待,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量刑平等
对犯相同罪且具有相同犯罪情节者,应适用相同的量刑标准
行刑平等
在执行刑罚时,应给予相同罪行相同主观恶性的犯罪人以相同的刑罚处理,不能因身份地位的不同而有差异
刑法中的立法体现 三明确,一具体
明确规定,刑法的适用范围。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使用我国刑法
明确规定,犯罪的定义。
任何人只要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法律,就构成了犯罪,就会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不得有例外
明确规定单位犯罪及处罚
不论单位所有制形式如何,都应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构成犯罪的,也都应受到同样的法律制裁
具体犯罪的规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由过去仅重视对国有财产的法律保护发展到对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为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
罪刑法定原则
含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对犯罪应当如何处罚,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派生原则 习,溯,类,不,明
习惯法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人们难以根据习惯法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习惯法的不确定性难以起到限制国家刑事司法权力,保障人权的作用
不利于被告人的刑法禁止溯及既往 若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可以溯及既往 (从旧兼从轻)
要求定罪量刑必须以犯罪行为发生时有效的刑法为依据,不能以事后颁布的法律来惩罚以前的行为,溯及既往意味着国民必须遵守行为时根本不存在的法律,国家行使刑事司法权,随时根据需要颁布新的法律惩罚以前的行为,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
禁止类推
类推是指对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可以比照刑法中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量刑的制度。 类推本质是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寻求法外治罪,与罪刑法定含义互相矛盾,因而禁止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绝对不定期刑,对某种犯罪只笼统地规定应予惩处,而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量刑幅度,刑期的长短根据服刑人在行刑阶段的表现确定。 因没有规定特定的刑种和刑度,司法机关就没有适用刑法的标准也就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反对的
刑法规范必须具有明确性
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的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的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适用的对象
刑法中的立法体现
罪之法定(刑之法定的前提)
从形式和实质相结合上,对犯罪做了完整科学的定义,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本质和法律特征,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确定了原则性标准。
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为认定犯罪提供了一般的标准。
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规定,为司法实践的定罪活动提供了具体标准。
刑之法定(罪之法定的后续和自然延伸)
刑法总则对刑罚种类的规定
刑法总则中对量刑一般原则和具体量刑原则的规定
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的规定
司法适用 三正确
正确认识罪行法定原则的意义,改变陈旧落后的司法观念。 罪刑法定原则不是简单的罪与刑的法定化,主旨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限制国家行使刑事司法权,防止司法机关滥用刑罚权,避免对法无明文规定行为的刑事追究
正确合理的解释刑法 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都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不能取代立法,不能为了打击那些法无明文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通过类推等途径变相破坏罪刑法定原则
正确定罪量刑。 对于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认定为犯罪,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刑法为准绳,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并适用合理合法的法律后果
刑法的基本原则
定义
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而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具有全局性指导作用,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的基本准则。
特征
贯穿于刑法始终的原则
对刑事立法,司法活动有全局性、根本性指导作用
刑法所特有的,不是各个部门法所共有的原则
内容
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未明文规定
罪责自负
一人犯罪一人当,只能由犯罪者本人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不能株连没有参与犯罪活动的亲属朋友等其他任何人
主客观相统一
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要求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还要求主客观具有一致性。
刑事责任程度的确定不仅要考虑行为的客观危害,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及其人身危险性
法与教育相结合
认定和处罚犯罪时要将惩罚与教育结合起来,通过惩罚达到教育的结果,反对单纯惩罚和教育万能的错误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