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考刑法之刑罚全集(柏浪涛版)
刑法中必须要背诵的刑罚全集,细致全面梳理,拿着背就行了
编辑于2020-08-11 09:37:39刑罚
I. 刑罚的裁量
量刑情节
犯罪主体方面
未成年人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
老年人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
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识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
完全丧失的,不构成犯罪
聋哑人、盲人犯罪的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停止形态
预备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未遂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中止犯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
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胁从犯
被胁迫的,应当按照情节减轻、免除处罚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
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未遂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犯罪后的表现
自首
可以从轻、减轻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立功
可以从轻、减轻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免除
裁量的幅度
从重
相对于既没有从重处罚情节,也没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情况下所判处的刑罚而言
从轻
法定刑以内
减轻
法定刑以下(不含本数)
只能在下一个刑格内处罚
经最高法核准,也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
免除处罚
有罪宣告,但免除刑罚处罚
II. 数罪并罚
处理原则
吸收原则
对判处死刑、无期的,吸收其他主刑
判处没收全部财产+没收部分财产=没收全部财产
并科原则
附加刑并科,罚金+罚金,没收财产+没收财产
限制加重原则
有期徒刑
总和在35以上,最高25年
总和在20—35,最高20年
总和不满20,总和刑期
拘役
1年
管制
3年
判决宣告前
异种的数罪,才能并罚
同种罪不并罚,数额累计计算
多次盗窃,只定一个盗窃罪
判决宣告后,都要并罚
漏罪—先并后减
先盗窃判5年,服刑1年,发现抢劫罪应判6年,先并5+6=11,按照数罪并罚,应在6-11年间,判了7年,最终再服7-1=6
新罪—先减后并
抢劫罪判了8年,服刑4年,监狱里犯故意伤害罪,应当判10年,应先减8-4=4,4+10再并,在10-14年之间量刑,假设判12年,再服刑12年
漏罪+新罪
先处理漏罪,再处理新罪
抢劫判了5年,服刑3年后,发现漏了一个强奸罪,应判4年,同时在监狱里故意伤害,应当判8,先并5+4=9,应在6-9年间,假设判了7年,再减7-3=4,再并4+8=12,在8-12之间量刑
管制、有期、拘役的并罚
有期徒刑+拘役=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管制=有期徒刑+管制
拘役+管制=拘役+管制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管制
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
A罪罚金3w,B罪罚金5W,合并执行8W
附加刑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A罪罚金3W,B罪没收全部财产,分别执行罚金+没收全部财产
一个都不能少
III. 追诉时效
期限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有期
5年
法定最高刑5-10年的有期
10年
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的有期
15年
法定最高刑无期、死刑的
20年
20年以后要追诉的,最高检核准
无限延长的
已经立案、受理,但嫌疑人逃避侦查、审判的
司法机关已经告知不得逃跑、不得藏匿, 甚至采取强制措施了,还要逃跑、藏匿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起算
一般犯罪
犯罪成立之日
连续犯、继续犯
犯罪结束之日
追诉期内又犯新罪
从犯新罪之日起算
共同犯罪
过了时效的,不受追诉,没过时效的,继续追诉
分别计算
IV. 累犯
A. 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执行完毕(主刑)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罪的
故意有期+故意有期+五年内+2个罪都满18
危险驾驶罪——无有期徒刑
缓刑犯
原刑罚还没执行,不是累犯
假释犯
原刑罚视同执行完毕,成立累犯
从假释期满之日起算
B. 特别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故意国、恐、黑+故意国、恐、黑
对是否5年、是否有期没有要求
但是未成年人也不成立特别累犯
C. 累犯后果
应当从重处罚
不得缓刑、假释
死刑可以限制减刑
D. 特别再犯
毒品罪再犯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毒品类犯罪
同时符合累犯固定的,同时适用累犯规定和毒品罪再犯规定
V. 自首、立功
I. 一般自首
我想坐牢
A. 可以从轻、减轻,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B. 自动投案
1. 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2. 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主动投案
3. 亲友陪同归案的
成立自首
4. 被亲友绑送归案的
不成立自首
5. 主动归案后逃跑,又回去投案的
节约司法资源
成立自首
6. 被动归案后逃跑,又回去投案的
没有节约司法资源
不成立自首
7. 因为形迹可疑,面相不像好人,被盘问后,交代罪行的
成立自首
不交代真实身份,不必然影响自首成立
8. 因为有犯罪嫌疑,有事实+证据,被盘问后,交代罪行的
只要有大致证据就可以,比如后备箱有血迹
不成立自首
C. 如实供述
1. 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的部分犯罪的,只对那部分犯罪,认定自首
2.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还要供述同案犯
主犯要供述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才能认定自首
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
不算立功!
包括犯罪前、犯罪中掌握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
将同案犯约到指定地点,当场指认案犯,带领抓获同案犯的,认定为立功
不算立功!
3. 供述后又翻供的,不认定自首
一审判决前,又能供述的,可认定
D. 单位自首
认定条件
单位集体决定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的
单位负责人决定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的
单位自首后
直接负责人没有自动投案+主动交代的
可以视为自首
单位自首的效果可及于个人,但要个人如实交代
直接负责人没有自动投案+拒不交代的
不是自首
单位没有自首
直接负责人自动投案+主动交代的
对个人认定自首,单位不是自首
II. 特别自首
A.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异种罪行
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戒毒不算
B. 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异种罪行
罪行已经被通缉
通缉令范围内,视为已掌握
通缉令范围外,视为没掌握
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视为全国公安都掌握了
C. 其他异种罪行
交代的罪行,与已经被抓获、已经掌握的罪行,没有法律上、事实上的密切联系
否则公安可以顺藤摸瓜找出后罪
D. 司法解释: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针对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交代同种罪行的,也以自首论
III. 坦白
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
可以从轻
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
IV. 立功
A. 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减轻
B. 重大立功,可以减轻、免除
C. 自首的法律效果,仅及于自首的罪,立功的法律效果,可及于所有罪
D. 属立功
1. 检举揭发型
检举揭发他人的罪行属实,但他人未能被抓获的,也是立功
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在行为时没有故意没有过失,是意外事件造成的,也是立功
2. 提供线索型
3. 协助抓捕型
根据司法机关安排,打电话、发信息将其他犯嫌、同案犯约到指定地点的
属立功
根据司法机关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嫌、同案犯的
属立功
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嫌、同案犯的
属立功
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嫌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
属立功
犯罪前、犯罪中掌握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体貌特征
是自首
4. 阻止犯罪型
5. 其他贡献型
E. 不算立功
1. 立功强调合法性
通过非法手段、非法途径获取的
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曾经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
揭发对向关系犯罪的他人
行贿vs受贿
属于自首
买毒品的交代卖毒品的人
属于立功,因为买毒品不犯罪
2. 立功强调亲为性
亲友代为立功的,不是立功
亲友协助抓捕其他犯嫌,同案犯的,不认定为立功
被告人投案后, 家属动员同案犯也去投案,对被告本人不是立功
甲听家属说的线索,检举揭发了听说的线索,也是立功
3. 立功强调有效性
揭发他人罪行是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
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
提供的线索、协助行为对其他案件侦破、其他犯嫌抓捕没有实际作用的
F. 重大立功
条件
犯嫌、被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在客观阶层是可能判无期徒刑,之后因为法定情节从轻了,也是重大立功
案件在全国、本省有重大影响的
VI. 执行
减刑
A. 对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无期
死缓减为无期、有期的,不是减刑,是刑种的变更
缓刑一般不得减刑
缓刑期内有悔过、立功表现的,可以对原判刑罚减刑,同时缩短缓刑考验期
假释一般不得减刑,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B. 可以减刑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被宣告缓刑的,未被羁押和监管,减刑不受条件限制
立功
C. 应当减刑
重大立功
D. 不得减刑、假释
贪污贿赂罪的+拒不认罪悔罪,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的, 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假释绝对不行,减刑可以行
E.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减刑次数没有限制
1. 管制、拘役、有期
不得少于原判刑期1/2
刑期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已经执行的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内
2. 无期
不得少于13年
有期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3. 一般的死缓
不能少于15年,不含2年考验期
4. 限制减刑的死缓减为无期的
不得少于25年
5. 限制减刑的死缓减为25年有期的
不得少于20年
从死缓考验期满之日起算
F. 程序
执行机构-中级法院
缓刑
可以缓刑
1. 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实际判处的刑罚,而非法定刑
2. 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
3. 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4.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应当缓刑
1. 审判时不满18周岁
2.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
后果
成功的缓刑
原判主刑不再执行——缓刑无累犯
附加刑必须执行
缓刑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失败的缓刑
A罪的考验期内犯新罪B
强调犯的时间
撤销A罪的缓刑,前罪+后罪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在考验期内,没犯罪,但是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A罪考验期内发现曾经漏罪C罪,撤销缓刑
考验期后才发现的,不再撤销缓刑
在考验期内,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缓刑考验期
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拘役:原判刑期以上
2个月-1年
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
1年-5年
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食品安全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
缓刑没有剥夺犯罪分子言论、出版、游行示威的自由
管制剥夺了
假释
A. 对象
有期、无期
死缓被减为无期、有期的,仍然可以假释,除非刑法规定了不得减刑、假释的
B. 可以假释
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
可以从宽掌握的
1. 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犯罪的罪犯
2. 因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犯
3. 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4.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家时候生活确有卓楼的老年罪犯、患病罪犯、残疾罪犯
5. 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
C. 应当假释
重大立功
D. 不得假释
累犯、暴力型犯罪10年,不得假释
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有组织的暴力犯罪
贪污贿赂罪的+拒不认罪悔罪,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的, 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假释绝对不行,减刑可以行
E. 假释以后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特殊情况,最高人员法院核准
有期——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无期——实际执行13年以上
F. 后果
成功的假释
原判刑罚视同已经执行完毕——假释后可以成立累犯
失败的缓刑
A罪的考验期内犯新罪B
强调犯的时间
撤销A罪的缓刑,前罪+后罪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A罪考验期内发现曾经漏罪C罪,撤销假释
考验期后才发现的,不再撤销假释
在考验期内,没犯罪,但是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撤销假释,执行未执行的刑法
G. 程序
执行机构-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