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律职业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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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论理
概述
基本范畴
论理·&道德
定义
伦:寓意层次、顺序、次序、,引申为人与人之间长幼,亲疏、尊卑有别且有序的辈分、地位、程度关系。
理:是指纹理,即规律、法则、规则
道德:风俗习惯,引申为规则、规范之意
区别
论理是群体发展之道理;道德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则
论理是普遍之道;道德是具体体现
论理是外在的;道德是内在的
论理的约束依赖人们共有的共识和正义感;道德约束依赖于个人德性
联系
论理包含道德
论理是道德之源,是道德的宗旨与归宿所在;道德促进论理生活的完善与升华
都包含价值判断与导向
法律职业&职业论理&法律职业论理
法律职业
指专门从事法律适用、法律服务工作的特定职业
具有专业学识性,法律职业行为有独立性和排他性
职业论理
在职业范围内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习俗的总和
职业论理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道德类型,而是一般社会道德或者阶级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具有主体性、稳定性、强制性
职业论理包括
职业论理意识:指人们对于职业论理基本要求的认识,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征
职业论理行为:是职业论理意识在个体职业行为上的外在表现
职业论理规则:是约定俗成或通过一定的规范形式表现的职业意识、行为准则或标准,一般由职业道德原则,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纪律组成。
法律职业伦理
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及其辅助人员和所属机构,在与其职业身份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职业伦理的适用对象包括法律职业人员及其辅助人员和所属机构
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伦理,法律道德有区别
法律伦理包括整个法律现象中的道德问题,既包括法律中的道德问题,也包括司法实践中的道德问题
法律职业伦理则主要研究法律职业人员在职务活动中的道德准则,标准和规范
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有区别
其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在学术研究的领域,法律职业伦理名称更合适,在司法实践领域,法律职业道德更合适
法律职业伦理与司法职业道德之间有区别
与法律职业伦理相比,司法职业道德的范围显然要窄,司法职业道德内在地包含于法律职业伦理,二者在内容和范围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由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学者等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
意义共同体
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因对法律的态度而始终于公平正义和正当程序密切联系,以他们特有的价值姿态,思维方式和精神气质为共同的法律事业工作
事业共同体
法律职业人员主张诉讼,并以诉讼作为其从业的主要方式
解释共同体
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是一个解决纠纷的群体,而且是一个。不断细致的废止旧规则,确立新规则的共同体
利益共同体
中西语境下法律职业伦理的发展
中国
先秦时期:中国古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奠基,明德慎罚
秦汉——隋唐时期:中国古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定型,德主刑辅
宋元明清时期:中国古代法律职业伦理的成熟。
清末法制变革于中国近代法律职业伦理的转向
辛亥革命与中国近代法律职业伦理的新构造
北洋政府时期于中国近代法律职业伦理的摇摆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律职业伦理的进展与变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确立与进展
西方
古希腊:法律职业伦理的萌芽
苏格拉底:以生命捍卫法律尊严
柏拉图:理性之治与法律之治。
亚里士多德:法治至上与司法公正
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普遍正义和个别正义
个别正义:分配正义&矫正正
分配正义要求按优劣分配,平等是比例上的平等,是在承认社会分层和特权基础上的平等
矫正正义要求对损害的平等予以纠正和惩罚,找到所得与所失的中道
古罗马:法律职业伦理的形成
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出现:盖尤斯《法学阶梯》
正义是罗马法学最核心的命题之一 公正也是罗马法律职业伦理的核心(乌尔比安的正义与非正义)
基督教时期:法律职业伦理的神圣化
培育法律信仰
法律至上,司法独立
独立自制,行业自律
仪式与程序
慈悲博爱
天职升华为职业伦理
契约观念
近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完善期
法律职业蓬勃发展与职业伦理教育兴起:英国律师会馆、法学院
思想家论法律职业伦理
韦伯:信念伦理,责任伦理
霍布斯:好法官标准论述
法律职业论理的社会特征和社会功能
特征
主体的多样性与特定性的统一
内容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形式的规范性与非规范性的统一
实施的他律性与自律性的统一
社会功能
示范功能
一方面,这些原则或规范对职业者的行为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另一方面,法律职业活动对公众及社会整体道德风尚产生影响
提升功能
是指法律职业伦理具有提升法律职业人员整体素质,提高其道德水平的功用
协调功能
协调功能又称为调节功能,是指道德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和实际活动,以协调法律职业人员之间、法律职业人员与法律职业对象之间的关系的能力
辐射功能
法律职业伦理不仅有利于提高法律职业队伍的整体素质。而且对于社会的道德建设也具有辐射作用
法律职业论理基本准则
崇尚法律
崇尚法律即法律至上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并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整个国家、社会的运作过程中,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普遍性。
法律至上和党的领导的关系
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最高准则。
法律是客观规律的反映,承认法律至上是是承认和尊重客观规律。
法律至上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关键,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法律是解决社会冲突的首要选择,还有其他的解决社会冲突的次要选择
具体体现
法律职业人员必须严格依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从事职业活动,法律职业人员应当以法律为其言行准则,不得破坏法治的权威
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核心内容,坚持法律至上也是对职业人员的道德要求
要求法律职业人员以法为本,坚持以专业精神独立的从事法律活动不受政党、机关、个人的非法干预
依据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是有证据证明可以运用法律方法识别认定的客观事实
法律事实=事件&行为
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
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及其结果
法律事实具有客观性,规范性,可证性的特点
具体体现
首要的是事实清楚,只有查清事实才能正确运用法律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认定,证据意识)
注重平等
平等是指公平的对待一切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平等=形式平等&实质平等
形式平等:针对法律的普适性(任何人不享有法外特权)
实质平等针对个案的特殊性 (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立法过程贯彻平等原则(平等参与原则&人权原则)
平等参与原则要求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有机会参与立法过程
人权原则为保障制定出来的法律的性质和内容符合平等原则,指明方向和确定范围。
在执法过程中,行政主体应当平等对待参与者
司法过程中通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司法行为体现出程序正义,实现对公民利益的平等保障
具体体现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要注重平等,做到公正,中立,平等地对待案件的每一方当事人
对检察官而言,平等表现为依法尊重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尊重法官和律师,遵守法庭秩序,依法履行好国家赋予的职责
对律师而言,平等要求律师公正地对待当事人及其他律师
追求正义
正义的目标是直接指向善的,是人类一种最高的价值理想和价值追求
正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的意义
程序是法律适用的必经过程,是法从规范形态向现实形态转化的中介,法律的正义必须通过程序的正义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从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角度看,法律向社会和民众生活领域的渗透主要是通过各种程序来进行的
司法独立。回避制度。管辖制度。审判公开。当事人权利平等。判决的内容应当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并为公正的正义观所支持案例的审理。应及时,高效,防止不必要和不合法的拖延。应有上诉制度和申诉制度。建立判例制度,律师自由。
程序是价值模式的制度化体现,可以按照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模式加以设计,这对促进正义实现,辐射正义之伦理精神具有重要的意义
具体体现
司法正义的实现要求法官:要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要有高尚的职业情操,对正义的深刻理解和不懈追求。
现代社会要求检察官以客观公正为念,不偏袒,公平地采取职权活动,以追求和实现公平公正为基本道德要求和业理想。
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律师不能再背离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下,在背离普遍的社会正义观念的情况下谋划思意应处理好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权利之间的关系
保守秘密
保守秘密:要求特定的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和范围内,以一定的手段保持特定信息和资讯不公之于众
秘密: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未成年案件)
国家机密
商业机密
当事人隐私
具体体现
法官要保守审判工作中知悉的秘密
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询问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判情况和有关信息
不得向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辩护人提供有关案件审理情况和其它有关信息。
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他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和透露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
检察官要保守检察工作中的各种秘密
律师要保守当事人的秘密
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律师不需对此保密)
执业过程中&职业结束后 都要保守秘密。
公证员也要保守秘密。(如遗嘱,赠与,保全证据,继承事项)
恪守诚信
诚信是一种社会成本,诚信度的高低决定了经济组织的规模
具体体现
建立一个具有公信力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法律职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诚信规范的要求
恪守诚信要求法官忠实于法律,忠实于法律精神,依法裁判,慎重地运用自由裁量权
诚信规范要求检察官忠于事实,忠于法律,诚信执法,树立良好的检察官形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讲究效率
法律层面上的效率主要是指司法效率:司法资源的投入与办结案件及质量之间的比例关系
司法效率追求的是尽可能合理、节约的司法资源,谋取最大限度的对社会公平公正的保障和对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具体体现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法官应当迅速,有效,公正地处理各种司法事务(美国)
法官应严格遵守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意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当注重效率和追求正义相冲突时
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
一方面,二者具有统一性,效率包含着公正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以最经济的方式来实现公正是效率追求的目标
另一方面,公正与效率是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
义与利的冲突(公正与效率的冲突)
总的原则是利益权衡原则
一般情况下,需在坚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理想境界是使两者处于平起平坐的地位。
特殊情况下即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特别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司法公正优先,但也不排除不同的诉讼领域不同的界定,如民事领域有效率优先的个性
从业廉洁
清廉准则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在工作中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在从事职业活动中作出违反法律或行业规章规定的行为,保持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秉公执法,无私奉献。
具体体现
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再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要求检察官不取非分之才,不做非分之事,保持清廉本色
要求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律师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外索要,收受报酬或实物。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法律职业论理教育
概述
原则和任务
途径和方法
法官职业论理
概述
法官职业伦理是指原额法官在审判执行活动,履行司法职能相关活动及法官个人生活中逐步形成的各种行为规范、道德理念于司法习惯等的总和
注意
法官职业伦理的主体是 员额法官&人民陪审员
员额法官不包括: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
对象是法官的审判执行活动、履行司法职能相关活动、法官个人生活
法官职业伦理的外延有行为规范、职业道德理念、司法习惯
特征
职业的特殊性
伦理的高标准化与示范化
伦理的高度成文化与强制性
作用
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有利于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
内容
忠诚司法事业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是指人们关于法治的理论,理想和信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坚持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遵循正当程序,实行和谐善治
尊崇、信仰,宪法与法律
模范守法,公正司法,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热爱司法事业,认真履职
保守审判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
审判秘密是指关系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公正与安全,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悉的事项
保障司法公正
独立行使审判权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坚持程序正义
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公开
立案公开
庭审公开
执行公开
听证公开
文书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调解结案的案件除外
审务公开
阳光司法: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
具体见书上p 88
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保持客观中立
回避:指审判人员或与审判有关的其他人员由于对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或以参加而退出案件审判执行行等活动。
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回避制度:(审判、检察、侦查人员)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本人或其他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违反规定的情况
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接受,不按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索取,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正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的。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 两年 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避免干扰其他法官审理案件
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确保司法廉洁
端正三观,坚守廉洁底线
三观是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权力观就是法官对权力问题的认识态度。
地位观是指法官对自身在社会关系中所处位置的看法。
利益观是对利益的看法和态度。
遵守廉洁规定,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中央的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和最高法的六项措施,十个不准。(具体看书p 95)
不得有营利性经营活动。
炒股问题:法官可以依照规定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申购,购买股票等有价证券,但不准参与上市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
坚持司法为民
强化群众观念。(以人为本,司法为民)
积极为民化解矛盾纠纷(能动司法,调查研究)
便民利民措施(诉讼服务窗口,网上立案,网上办案)
尊重诉讼参与人(保障律师权力,尊重和保障当事人权)
维护司法形象
精通业务,弘扬正义(坚持学习)
模范遵守司法礼仪(司法形象,司法行为,司法文书,司法礼仪)
司法形象,如司法从业人员的仪容仪表,法袍与徽章。
司法行为如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活动、行为举止、语言。
司法文书基本要求是格式规范,整洁美观。
司法仪式是主要包括一些特别设计既定的程序性的操作范式。
加强业外约束
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写作授课
具体性规定看书p101
实施机制
包括:法官职业伦理培育机制、法官职业伦理保障机制于法官职业、伦理内部惩戒机制
法官职业伦理实施机制是指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可以贯彻、实施的机构、程序和其他工作制度的总称
法官职业伦理培育机制
以法官个体自律为基石(法官个体自律有 自觉性和内生性)
以法官教育为抓手
以法官道德楷模为榜样
法官职业伦理的保障机制
指保证法官职业伦理规范得以有效实施的一系列制度的总和,包括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与法官惩戒机制(广义)
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利益。维护法官职业的尊荣,包括法官职业权利保障,法官职业收入与职业安全保障,法官职业教育保障
法官职业权利保障(不受非法干预、记录,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
法官职业收入与职业安全保障
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职业风险,对本人及近亲属的保护。
法官职业教育保障。(继续教育,职业培训,专家型学者型法)
法官职业伦理内部惩戒机制
法官职业伦理内部惩戒的范围
犯罪
具体看书p106
弄虚作假
重大过失
违反法定程序
再审改判后不做为错案追究(具体看p 107)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由院长,审判监督部门或者审判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
由院长委托审判监督部门审查,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应当报请院长决定,并报送省(区、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当事法官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申请复议和申诉。
法官职业伦理内部惩戒的方式和具体情形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失职行为。
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
检察官职业论理
概述
检察:检:考查、察验,约束、制止 察:细看、详审,考察,调查 检察:检视察验,检举制止。
现代司法活动的检察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与社会公益所。进行的一种以诉讼为主要职能,以监督为属性,以维护国家法制为目的的国家活动。
职权
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决定是否提起公。
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决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进行法律监督。
对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看守所的执法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其他
属性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并不意味着是一个全面监督国家法律实施的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是
检察机关是在权力机关之下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军事机关并列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不是全面的监督法律实施的机关。也没有统揽法律监督权,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才有这一权力。
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监督主体的专门性和监督手段的专门性(手段:批捕、公诉、抗诉)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以国家利益为重
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是具体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是程序性的法律监督机关。
一方面,检察权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运行,这是法律治精神
另一方面,检察权的行使仅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不具有终局和实体意义
不包括实体处分权
检察官职业伦理产生的背景,国际规定及特征
背景p 120
国际规定
创制于 大陆法系
特征
国际:刑事追诉
我国:刑事追诉&法律监督机关
关于检察官自身行为:忠于国家,独立公正,服从上级决议和命令
关于检查关于当事人的关系:尊重当事人,严格文明执法,保障人权
关于检查关于同行的关系:不过问,不干预其他检察官办案
关于检察官与法官,警察等之间的关系:尊重法官,律师警察,自觉接受监督
检察官伦理的作用
检察官职业伦理的价值内涵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法律职业群体的期望与要求。
检察官职业伦理受关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职业群体在社会发展变迁中的地位与作用。
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恪守程度影响着社会公众对法律职业群体的整体性评价。
内容
坚持忠诚品格
忠于党,国家和人民。
中国共产党是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国家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法律的制定者和权力的象征。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忠诚于宪法和法律。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忠诚于事实真相。
忠于检察事业。
恪尽职守,乐于奉献
热爱人民检察事业,珍惜检察官荣誉。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坚持为民宗旨
检察官的人民性要求
人民检察就是检察工作的人民性,人民性也是对检察官的便要求。
维护和保障人权
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维护人权理念是以人为本和执法为民要求在检察活动中的具体展现
维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加强和改进检察执法作风
牢记执法为民的宗旨,摒弃特权思想和官僚作风,要有服务意识
弘扬担当精神
敢于监督。
善于监督。
规范监督。
理性监督。
强化公正理念
公正执法是法律监督的目标追求。
针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树立法律权威。
公正执法是司法活动的本质属性。
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公正执法是检查活动的根本原则。
公正执法法律监督的生命线,防止和纠正司法不公。
公正执法是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具体表现。
坚持客观立场。
追求客观公正。
强调程序正义。
保持廉洁操守
筑牢廉洁防线。
思想警惕,清廉美德,严格自律,廉洁操守。
模范遵守法纪检规
妥善处理情法关系
处理好法律与人情的关系:热爱国家和人民敬畏法律
处理好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依法用权,不滥权,不失职。
自觉接受监督制约
内部:下级检察院要自觉接受上级检察院的监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外部:自觉接受人大权利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和舆论媒体监督
实施机制
自律机制
检察官职业伦理从意识、行为养成到固化践行的过程,前提和基础在于教育引导检察官内化和固化职业伦理规范,形成高度自觉的道德自律。
外在机制
培育养成机制
职业准入专业化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
工作年限+年度考核+身体条件
教育培训常态化
职业伦理纳入拟任出任检查人员岗前培训。职业伦理作为各类检察官常态化培训的必修课。典型案例,专题研讨,先进事迹报告和警示教育。
法律思维习惯化
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用法律方法解决问题。
检察文化规范化
检察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物质文化、行为文化
检察文化在检察官职业伦理中就有导向,凝聚,辐射,约束,激励的作用。
监督管理机制
遵循 检察一体,体现服从
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集中统一,上命下从
健全职业保障,实现尊崇。
职务保障:免职,降职,辞退等严格限制
待遇保障:物质待遇优厚+较高的社会地位
晋升保障:单独职务序列
运用检务公开倒逼规范
考察评价机制
突出司法属性
完善以司法办案权限,司法办案权力清单,职位说明书为基础的分层分类的考核指标体系
以德,能,勤,绩,廉为考核内容。
优化考评方式
年终考核+日常考核
严格奖惩制度(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责任追究机制
政治失格
发表不当言论,实施或参与反党反政府,反社会主义的行为
违反政治纪律:实施或参与,拉帮结派,破坏团结,信仰缺失,封建迷信等
违反组织纪律: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执行组织决定,不按照规定报告等
行为失范
违反群众纪律行为:态度蛮横
违反工作纪律:履职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插手经济活动,违反出国边境规定,违反禁酒令。
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生活奢靡腐化,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廉洁失守
违反廉洁纪律:谋取不当利益,收受财务,敛财营利,违反财经纪律,权钱、权色交易。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子女的配偶等亲属,特定关系人不可收对方财物
执法失当
完善司法责任制(具体见p 145.146)
律师职业论理
概述
律师是精通法律知识和技能,熟悉法律业务,遵守特定的职业伦理,由国家授予律师资格准予执业,为诉讼或非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职业人员。
我国律师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职业伦理,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需遵守的处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各种行为规范,道德理念与职业习惯的总和。
律师职业伦理的特征
律师职业伦理约束的主体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我国法律不允许律师直接以个人名义执业)
律师职业伦理,以律师执业为基础,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律师执业行为(执业行为种类看p 151)
良好的律师职业伦理对社会具有正面影响
适用的机构主要是律师自治组织,主要表现为行业自治规范。(小土豆补充的)
律师职业伦理的作用
有助于维护和提高律师职业的信誉。
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
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伦理水平
律师职业伦理可以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起到规范和保护作用
律师职业伦理对律师的执业行为具有评价和矫正作用
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对律师群体具有约束和强制作用
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的政治要求
律师的定位决定了其具有政治性
律师是法治工作者
律师是当事人的代理。
律师是独立执业的法律工作者。
律师行业的使命表明其存在的政治属性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制度的存在是由法律确定并规范的
律师行业是国家维护其统治秩序的工具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
定义: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扩大影响承载业务,树立品牌,自行或授权他人向社会公众。发布法律服务信息的行为
律师业务推广的基本原则包括,守法原则,真实严谨原则,得体适度原则,公平竞争原则
主体限制
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和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允许发布广告
兼职律师发布律师服务广告时,应当载明兼职律师身份。
未参加年度考核或未通过年度考核的,或处于中止会员权利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间,以及前述期间届满后未满1年的。或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1年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广告
律师业务推广的方式(见书p 155)
限制
禁止虚假宣传
禁止特定地域宣传
禁止在公共场所粘贴小广告
禁止以电话等对不特定主体进行推广(骚扰电话)
禁止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仲裁委员会等场所附近发布广告
禁止比较宣传
禁止恶意竞争
禁止使用特定名称
禁止使用有关政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的名称
禁止使用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法学院校或科研机构的名
禁止以社会知名度较高的非律师公众人物的名字
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
不得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的名字
律师与委托人关系规范
避免利益冲突
律师职业中的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过程中,因自身利益或者受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的影响,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形。
利益冲突的情形
不能代理的情形 经委托人同意后可以继续代理的情形(p 157.158)
利益冲突的预防
应当建立律师的立案申请制度
应当建立完整的客户资料数据库
应当设置专门的利益冲突查证程序
应当完善对转所律师代理案件进行利益冲突审查的制度(律师可能换律所)
利益冲突的处理
回避
按时间优先和事务所利益原则进行协商确定,只接受一方委托。
应当告知委托人利冲突的事实和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签发豁免函(如果律师事务所中数个律师分别接受同一案件,双方或多方委托人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伤情各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
如果本律所律师代理与本人或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应当解除委托关系或移交其他律师
利益冲突的豁免
豁免的条件
必须是以书面形式
必须说明已向委托人说明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代理可能产生的后果
委托人需要签字明确要求或同意承办律师继续代理
豁免后,律师人应当对各方当事人的信息案件承担保密义务
委托关系规范
委托的建立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协议
(律师事务所、律师其所在地以外私设办公室承载业务属于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
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律师有权要求整改甚至拒绝辩护或代理。
委托关系的终止与解除
终止
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
律师受到吊销职职业证书或停业处罚,经协商,委托人不更换律师的
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协商,委托人不更换律师。
有利益冲突的情形的。
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
自然终止(委托事项处理完毕)
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和解除委托协议的情况
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不合理的目标。
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
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
其他合法理由
转委托
一般情况下,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委托
若受委托律师欲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可转委托。
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
合理收费
收费方式(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物额比例收费,风险代理)
收费禁止性规范
禁止私自收费。
禁止违规超额、降低收费或不收费
禁止部分案件风险代理收费。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禁止婚姻、继承案件风险代理
禁止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等涉及社会保障和弱势群体保护的案件实行风险代理
禁止利用法律服务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禁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向受援人收费
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尽心尽力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
律师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客观告诉委托人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丢失或损毁。
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利益。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是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同一名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同一程序中
统一律师事务所的统一律师在同一案件的不同程序中。
一审程序中的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代理同一案件的原被告双方
一审程序中,该律师事务所已有律师代理案件一方当事人,而在二审或再审程序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另一律师又代理另一方当事人。
保守职业秘密 (快乐湖遗尸案)
律师作证特免权
一方面要对当事人所告知自己的全部罪行保密,另一方面不能对检方隐瞒涉案证据
保密义务的范围
所有因辅助委托律师完成相关委托工作而知悉委托人秘密的人员,都是保密义务的主体(包括律师事务所之外的人员)
保密义务的例外
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不要保密)
律师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的规范
处理职业关系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关系
律师不得假借法官名义或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其他利益
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以不正当动机单方面会见法官
律师不得明示或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业务
律师不得借婚丧喜庆事宜向案件承办法官或其近亲属馈赠礼品(不准受贿)
律师办案规范
律师办案的一般性要求
遵守庭审秩序
不得提供虚假证据
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
不得发表不实言论
刑事案件办案规范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在法庭上发表辩护代理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秘,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活动的行为
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虽不同案,但犯罪存在关联的也不行)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嫌犯,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辩护律师做调查笔录不得误导,引诱证人
办理刑事案件执业纪律
律师与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触交往,应当遵守法律及其相关规定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方式解决争议
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律师未经当事人委托或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的案件
对本人或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布公开性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中熟悉的有关案件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和相关规定
律师当庭陈述意见应当尊重法庭,以理服人
律师职业内部规范
律师与同行之间的职业关系(不得不正当竞争,p 171)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管理规范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且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未满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律师与行业管理机构的关系规范
法律赋予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管,实现对律师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
律师协会有对律师行业的处分权(具体看p 172)
实施机制
律师职业伦理培育机制
两结合
司法行政机关 行政管理
律师协会 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工作协调机制(两个一起管)
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考核&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联合或分别出台一些行业自律规则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还会通过业务培训和教材编写,加大对律师职业伦理和工作作风的引导。
律师职业伦理保障机制
司法机关对律师权利的保障
知情权
会见权。
通信权。
阅卷权。
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
依法听取律师意见。
保障律师庭审权利。
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保障
合法执业权利受到阻碍剥夺。
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
庭审过程中被违反规定打断或制止,按程序发言。
被强行带出法庭,被非法关押,扣留,拘禁等
其他妨碍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的侵犯执业权利的情形
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的保障。
社会对律师执业的保障(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律师职业伦理内部惩戒机制
行业处分概述
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取消会员资格。
处分类型
违规收案收费的处分
违反利益冲突的处分
代理不尽责的处分
违反保密规定的处分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分
妨碍司法公正的处分
律师违反执业纪律的惩戒程序
立案
投诉人投诉
律师协会主动调查
调查
听证和处分决定
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