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宪法知识总结思维导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本图涵盖了宪法的结构和渊源、国家主席、行政区划的变更、我国的社会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中国的选举制度、立法制度、法律监督制度、中国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编辑于2018-10-29 15:15:18宪法
结构和渊源
结构
序言
我国有宪法效力,美国无
内容有:政党、政协、统一战线、宪法地位及效力
正文
总纲
规定了财产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国家机构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附则
效力与正文相同,但具有特定性、临时性的特点
我国宪法无附则
渊源
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
我国无
国际条约
国家主席
自己行使
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
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授予友谊勋章
行政区划的变更
乡找省,村找县,县级以上国务院,县市界线需授权,全人特设与省建
授权给省级人民政府
建置包括设立、撤销、更名
我国的社会制度
保卫老人安全生育
社会保障制度
医疗卫生事业
劳动保障制度
社会人才培养制度
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
计划生育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全国人大
修改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
修改的提案主体
全常、国务院
特别行政区
程序
行政区人大代表2/3多数
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
行政长官同意
全常
解释基本法
备案和发回权
增减基本法附件(即决定内地哪些法律在港澳生效)
决定战争或紧急状态
国务院
人事任免权
任命特别行政区长官,行政机关主要官员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
涉外的事项
国防外交证明权
外交防务权
政治体制
行政长官
性质与地位
特别行政区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产生任期
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由当地选举或协商产生
任职资格
420永中
年满40周岁,在当地连续居住满20年的永久性中国公民
香港增加在国外无居留权
行政机关
性质与地位
是特别行政区政府
对立法会负责
任职资格
15永中
在当地连续居住满15年的永久性中国公民
香港增加在国外无居留权
立法机关
组成
立法会主席
香港同行政长官
澳门同行政官员
议员
由永久性居民担任
香港增加非中国籍的和在外国有居留权永久性居民的比例不得超过20%
资格丧失
香港因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
澳门违反誓言
弹劾行政长官
香港立法会全体议员1/4以上提出弹劾联合动议 澳门立法会全体议员1/3以上提出弹劾联合动议
立法会全体议员2/3以上通过,可以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司法机关
各级法官以及法院院长(首席法官)均由行政长官任命
香港终审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院法官任免,需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常备案
澳门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需根据立法会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决定, 任免均需报全常备案
法官任职资格
香港终审法院的院长和高等法院的院长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中国居民担任
澳门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由永久性中国居民担任
其他法官没有限制
法官免职条件
香港:无力履行或行为不检
一般法官:3名当地法官组成合议庭的建议
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5名当地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议
无力履行或不称职
一般法官:3名当地法官组成合议庭的建议
终审法官:立法会组成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决定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及政府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和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 自治县县长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区条例全常批,州县都要省常批
法律和政策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 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上级自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
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开展边境贸易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制定经济发展政策
确定森林、草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权优先开发自然资源
我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制宪机关
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修宪机关
全国人大
解释机关
全常
监督机关
全国人大和全常
修宪提案主体
1/5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常
全国人大全体人大代表2/3以上通过
修宪的形式
修正案
签名机关
全国人大发布公告,全国人大主席团签字(属于宪法惯例)
1982年宪法与1954年宪法的主要不同
赋予全常和国务院立法权
增加修宪的提案主体
增设中央军委
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提到国家机构之前
确定国家领导人任期制度
1982年宪法的5次修改
1988
土地私营
1993
有城(承)市出现(县)党
1999
直(治)等(邓)反共成(承)功(公)
2004
三乡非人财,急征保建歌,主席特文明
2018
中国的选举制度
选举主持
直选
县级由县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乡级由乡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受省、市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
间选
同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宏观)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的选举由全常主持
具体的选举工作由下一级各个实施选举的人大主席团主持(微观)
人大代表的权利
人身受特别保护权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
开会期间未经人大主席团同意(闭会期间的常委会)不受逮捕
因现行犯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立即向主席团(闭会期间常委会)报告
乡级人大代表
不受限制,但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人大
言论免责权
提出候选人
提名主体
各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
直选选民可以推荐
间选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介绍候选人
选举日须停止介绍
差额比例
直选1/3到1倍
间选1/5到1/2倍
投票和当选
直选双过半
间选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
再次投票
间选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
直选1/3以上选民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禁止接受境外资助
选民登记
一次登记长期有效(仅微调)
公布名单
选举前20日公布
有异议的公布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申诉
3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不满的,在选举日前5日起诉,法院在选举日前判决
特殊情况
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书面委托其他选民;接受委托的不得多于3人
精神病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不列入选民名单
罢免代表
直选
县级50人以上选民 乡级30人以上选民
向县常委会提出罢免案
原选区选民过半数通过
间选
人大主席团或1/10以上人大代表 闭会期间常委会主任会议或1/5以上常委会人员联名
原选举单位过半数代表通过或 原人大常委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报上一级常委会备案、公告
补选
原选区或选举单位补选
间选中,人大闭会期间可由本级常委会补选个别上一级代表
可差额、可等额
暂停职务
因刑事犯罪被追诉、判刑
资格终止
走了
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
懒了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
傻了
丧失行为能力
其他:如被罢免 、辞职、丧失中国国籍等
代表辞职
均需过半数通过
直选
县级人大代表向县级常委会辞职
乡级人大向向乡人大辞职
间选
向选举他的人大的常委会辞职
接受辞职的,报上一级常委会备案、公告
立法制度
全国人大立法程序
提出法律案
法定的提案主体
主席团
列入大会议程
专门高国军+全常
主席决定列入议程
1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
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闭会时可先向全常提出
常委会审议时应当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
专委会和常委会进行立法调研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
草案发放
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审议法律案
代表团审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长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对重大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代表进行讨论
专门委员会审议
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
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参加
全常立法程序
提案主体
委员长会议
常委会会议审议
专门高国军
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议程;或者先交专委会审议后再决定列入议程
常委会10人以上
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议程;或者先交专委会审议后再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草案发放
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委会人员
审议法律案
代表列席
全常审议法律案,应当邀请有关全国人大代表列席
审议阶段
一般三审
意见一致二审
不吵
意见一致+调整事项单一或部分修改
少且不吵
专委会审议
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
邀请专委会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表决和通过
提请表决
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表决,全体过半数通过
个别表决
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将个别分歧较大的条款提请单独表决
过程公开
听取意见
草案公布
常委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立法规划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或者委托相关领域的专家、单位、组织起草
改变撤销及备案
改变或撤销
常委会后紧跟撤销;民族法前用撤销
人大管管家(常委会);管家、政府都管着俩:常委会管同级政府和下级人大及常委会;政府管着自己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
经批准才生效的,视为批准机关的文件
备案
下位法向其全部上位法制定机关备案
人大不备案
全常不备规章
经批准才生效的,视为批准机关的文件
法律监督制度
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政、法、检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送交专委会或常委会征求意见
常委会办事机构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专项工作报告由政、法、检的负责人向本级常委会报告 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审议经济报告
预算及执行情况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政府在6到9月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决算草案
国务院6月提交全常
县级以上政府在6到9月间提交同级常委会
审计报告
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审批决算时,要审议工作报告,并可作出决议
监督司法解释
备案
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全常备案
处理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或其他专门委员会可向全常提出要求两高修改、废止的提案 也可以提出由全常进行立法解释的提案
撤职案
提案主体
政、法、检(对二把手(副职领导)及其他负责人)
同级常委会主任会议
同级常委会组成人员1/5以上联名
撤职案的通过
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中国各级人大及常委会
各级人大的组成及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
组成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组成
开会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开会前举行预备会议,由全常召集和主持,选家主席团和秘书长
正式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省、市、县级人大
组成
县级人大由选民选举代表组成
省、市由下一级人大代表组成
开会
每年至少一次
开会程序与全国人大相同
乡级人大
组成
由选民选举代表组成
开会
每年至少一次
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次全体会议
乡人大主席团负责乡人大的日常工作,乡人大主席、副主席是主席团成员
全国人大的职权及工作制度
职权
立法权
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实施
制定、修改基本法律
人事选举权
监常委高主席
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监委会主任、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全常组成人员
地方人大的选举权
选举本级政府正、副职首长、监委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长、本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人事决定权
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李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副总理、国务委员、 部委行署正职、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中央军委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的其他组成人选
重大事项决定权
罢免权
主席团、三个以上代表团、1/10以上人大代表
监督权
全常、一府两院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央军委主席、监委会对其负责
工作制度
审议质询案
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代表,可以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的以及两高的质询案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及会议制度
全常
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开会
每两个月一次,委员长召集并主持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乡级没有)
组成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县无)、委员
开会
每两个月至少一次,主任召集并主持
全常的职权及工作制度
职权
立法权
解释宪法和法律
监督宪法实施
制定修改非基本法
人事决定权
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
人大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委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人选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决定权
根据本级政府首长的提名,决定任免除副职首长之外的政府组成人员
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决定任免本级政府的个别副职首长
人事任免权
根据最高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委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最高检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检副检察长、检察员、 检委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长的任免
根据国家监委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委会副主任和委员
重大事项决定权
约炮外国级,特急动
监督权
人大闭会期间,一府两院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委主席、监委会对其负责
工作制度
审议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机关提案
专门高国军+委员长会议
个人提案
全常组成人员10人以上
审议质询案
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
委员长会议决定口头答复还是书面答复
口头答复,负责人到会
书面答复,负责人签名
提质询案的过半数不满意,可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下设组织
专门委员会
性质
全国人大常设机构、无实权
组成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
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个别副主任和个别委员
职权
从事专业性工作
审议议案
可以向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专业性议案
调查委员会
性质
全国人大及全常均可设置具有临时性
组成
主席团、3个以上代表团、1/10以上代表提议设立
闭会时,委员长会议或1/5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议设立
由主席团提名(闭会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大会通过
职权
临时性调查工作结果可不对外公布
主席团
性质
主持人大会议的临时性组织
组成
常务主席和执行主席
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主持主席团会议
推选执行主席若干主持人大全体会议
职权
提名权
提交权
组织权
决定权
决定举行秘密会议
代表团
性质
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各选举单位形成代表团
组成
代表团推荐团长、副团长
职权
提议案
审议
委员长会议
性质
全常的日常工作机构
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
职权
处理程序性事务
决定会期和议程
向全常提议案
组织协调审议流程
国务院及地方政府
国务院
组成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组成部门首长、秘书长
会议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组成部门首长、秘书长组成全体会议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常委会议
部门
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增、减须经全国人大或全常(闭会时)批准,其他下设机构自主决定
地方政府
组成
正副首长、部门首长、秘书长(县乡无秘书长、乡镇无部门首长)
会议
正副首长、部门首长、秘书长(县乡无秘书长、乡镇无部门首长)组成全体会议
正副首长、秘书长(县乡无)组成常务会议
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设、增、减,由本级政府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 报本级常委会备案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村委会
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乡政府提议+村民会议同意+县级政府批准
组成
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选举
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村村民
有半数以上选民投票+得票半数以上
主持机构
村民选举委员会
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监督
村务公开
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开
民主评议
至少每年一次,连续两次不合格终止职务
责任审计
任期和离任均需审计
由县级的农业、财政部门或乡政府组织
罢免
1/5以上选民或1/3上村民代表提出
有半数以上选民投票+得票半数以上即可罢免
村民会议
组成
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
开会
1/10以上村民或1/3以上村民代表可提议召开
召集和主持:村委会
职权
监督村委会
制定村规民约,向乡政府备案
撤销或变更村民会议和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有效会议:本村半数以上满18周岁的村民或2/3以上户的代表参加
村民代表会议
组成
由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的人数不少于4/5
开会
1/5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召开
2/3以上村民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职权
变更或撤销村委会不适当的决议
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