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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09-05 23:45:07刑法
概述
概念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原则
罪行法定
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2.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罚面前人人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
1.轻罪轻罚
2.重罪重罚
刑法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
除各国大使
在我国领域内
1.领陆:驻外国大使馆
2.领空:航空器
3.领水:船舶
行为地、犯罪地、结果地有其一在我国
属人管辖
我国公民在外国犯罪
最高刑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予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一律追究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国外对我国或公民犯罪
最低刑罚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应予以处罚
普通管辖 (国际犯罪)
贩毒,劫持航空器,恐怖主义
时间效力
现行《刑法》生效时间:1997年10月1日
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一般没有溯及力,只有用新法时才有溯及力
溯及力:现行《刑法》管不管过去的事 管,有溯及力;不管,没有溯及力
犯罪
概念(条件)
1.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最重要条件)
2.应当受刑罚处罚 3.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犯罪构成(四要件)
犯罪主体 (犯罪人)
单位
双罚制(单位罚金,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判刑)
不一定肯定用双罚制
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14周岁以下
14 周岁18 周岁犯罪应当从轻减轻
75 周岁以上故意犯罪的可从轻减轻,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减轻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放火、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故意伤害至重伤、贩毒、爆炸(点燃引线)、投放危险物质罪
除了这把八种罪都不负刑责
完全刑事责任年年龄
16周岁以上
所有周岁都从生日的第二天开始算
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正常人以及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常时,吸毒,酒驾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
痴呆、弱智
限制负刑事责任
小错不断,大错不犯 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是咋想的,影响量刑)
故意
直接故意
明知会发生,希望发生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发生,放任、不制止
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预见+过于相信自己的能力、技术
老司机
疏忽大意的过失
本应预见没有预见
护士应做皮试,却疏忽大意直接打青霉素
犯罪客体
客体是社会关系或权利
如李四被杀,伤害的客体是生命权
犯罪客观方面(造成的行为和结果有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
作为
不作为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职务或业务规定的义务
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危害结果
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系
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目的
制止侵害
要件
起因:现实的不法侵害正在发生
时间: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阻止相应后果的发生
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主观:有防卫意识
限度
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以能制止侵害为限
超过限度构成防卫过当,构成刑责,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
无限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凶,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负民事责任,赔钱)
要件
起因: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时间:危险正在发生
主观具有避险意识
损害无辜第三者的利益,相对自己利益较小
限度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超过限度同正当防卫
不适用人群
军人,警察,医生,护士,消防员
犯罪形态的终止(犯罪未完成)
犯罪预备
准备阶段(踩点、蹲点、工具、计划、在路上等)
意志外原因(被外界原因阻碍)如看见警察
犯罪未遂
实施阶段(被害人已经感受到危险时)
意志外原因(追杀过程中,被外界原因阻碍)
犯罪中止
任何阶段(既可以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在未遂阶段)
自身意志原因(自己不想去犯罪了)如看见监控
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两人有相应行为能力、满14周岁,互相商量,都是故意)
主犯(主要,偷东西人)从犯(次要,把风)胁从犯(被胁迫者被犯罪)教唆犯(教唆别人犯罪者)
从犯应到从轻减轻或免除,胁从犯应到减轻或免除,教唆犯应到从重(被教唆人未犯教唆罪,教唆人可从轻减轻处罚)
刑罚
概念
对犯罪人实施的刑事处罚,是一种制裁方法。
分类
主刑
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限制自由
管制:监督改造、社区矫正(如限制出境、搬家,去相关机关汇报)同工同酬
最少三月,一种罪最多2年,多罪不超3年
剥夺自由
拘役(在看守所,拘役所执行)酌情给报酬
最少一月,一种罪最多六月,多罪不超一年
有期徒刑(在监狱)不给报酬只劳动
最少六月,一种罪最多15年,多罪不超35年
无期徒刑(在监狱)无报酬
死刑
适用对象
罪行及其严重者
立即执行
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法院执行
缓期执行
可缓两年,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复核
死缓期间无犯罪或过失犯罪,两年期满可转为无期;普通故意犯罪重新计算缓期;严重故意犯罪执行死刑;无犯罪且有重大立功,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
不适用死刑对象
犯罪时未满18周岁
审判、羁押期怀孕
审判时已满75周岁, 但以特别残忍方式致人死亡的除外
附加刑
剥夺财产
罚金与没收财产
罚金较行政处罚的罚款严重
剥夺政治权利
不适用外国人
剥夺居住权
驱逐出境,针对外国人
剥夺奖章、勋章
适用于军人
执行机关
司法机关
管制(社区矫正)
公安机关
拘役和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有期徒刑,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
监狱
剩余刑期在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法院
死刑立即执行,罚金
量刑
累犯
一般累犯
前后两次故意犯罪,满18周岁,有期,间隔5年之内
特殊累犯
前后两次都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
没有间隔期限
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且应从重处罚
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般自首
针对A罪,自动投案,主动交代
特殊自首
因A罪被抓后,主动交代B罪行
坦白,因A罪被抓,如实坦白A,可从轻
立功
犯罪分子交代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从而得以侦破或做出突出贡献,可从轻减轻
缓刑
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前提)
不得缓刑,累犯、黑社会首要份子、
应当缓刑,18周以下,怀孕妇女,75周以上
数罪并罚
原则
吸收原则
重罪吸收轻罪
并科(相加)原则
主刑+附加刑
限制加重原则
在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有期、拘役、管制
判决宣告后的数罪
刑罚执行
减刑
对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限制条件
不得少于原刑期的1/2
无期徒刑不得少于13年(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
对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限度
有期徒刑
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
无期徒刑
实际执行13年以上
考验期
有期徒刑,未执行完的刑期
无期徒刑,10年
不得假释的情形
累犯
因杀人,爆炸,强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而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追诉时效(法院追诉时间)
① 5 年以下,5 年② 5 年以上10 年以下,10 年③ 10 年以上,15 年④无期,死刑,20 年,需报最高法核准
具体犯罪
重点罪名
交通肇事罪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二者同时满足
逃逸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区别在于下车看没看
危险驾驶罪
醉驾驶机动车或追逐飙车
80㎎以上醉驾
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如校车、客车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管理规定
强奸罪
1.违背妇女意志 2.与明知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其愿不愿意(无法看出年龄可以不判)
1.绑架罪
目的: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
罪名成立:绑架他人、人质、16周以上撕票
处无期或死刑,并没收财产
2.抢劫罪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灌醉、迷晕)强行抢走
①携带凶器的抢夺 ②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时暴力抗拒抓捕 ③聚众“打砸抢”因而损坏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
3.抢夺罪
公共场合,乘人不备,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或多次抢夺
4.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秘密行为)盗窃有主之物
非法拘留罪
①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②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
③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按故意杀人罪
敲诈勒索罪
抓住把柄要钱
拐卖妇女、儿童罪
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妇女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儿童,儿童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收买妇女、儿童罪
亲告罪
侮辱罪
侮辱他人人格
诽谤罪
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虐待罪
①家庭成员 ②对别人负有看护、监护责任的人,虐待被看护人、监护人
强制猥亵罪
盗窃、侮辱尸体罪:奸尸
与公职人员有关的犯罪
贪污罪(不还)
国家工作人员,管国家钱的人
那利用职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
私企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东西遗失在一个地方,被人拿走属于侵占罪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资金(私企)(两者都想还)
①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私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特定款物罪(国家)(想还)
挪用专项资金用于其他公用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①索贿②非法收受,为他人谋取利益(办不办成都算)③收回扣或手续费
行贿罪
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主动行贿,无论是否得到不正当利益,都是行贿 被动行贿,得到是行贿,未得到不是行贿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主观故意
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遭受重大损失
刑法修正案九
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执行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仍要执行
废除死刑,慎杀少杀原则
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
高级人民法院(省级)
中级人民法院(市级)
基层人民法院(县级)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