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债法概述第一节
债的概念与要素: 债的概念与特点,债的要素详细解释。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个人日常活动安排思维导图
西游记主要人物性格分析
17种头脑风暴法
如何令自己更快乐
头脑风暴法四个原则
思维导图
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与要素
1. 债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典118条
特点
1.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是一种相对法律关系,债权是相对权。
2. 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建立的一种财产利益关系,反映的是财产的流转关系,即财产动态关系,其目的在于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在物债分离之下,物权反映的是财产的归属关系。
3.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内容表现为当事人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其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因而,债表现为一种请求权,即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4. 债是按照民事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债作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自动的产生。债既可以因为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也可以因为法律规定而产生。
合同产生的债
基于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产生的债
2. 债的要素
债的主体
债的当事人
债权人: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
债务人:在债的关系中承担义务的人
债权人和债务人作为债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而且债的主体通常具有双重身份,即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也是债务人
买卖合同中的买卖双方
债的客体
债的标的,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客体为债务人的特定行为——给付
债之关系中特定人之间得请求的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
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不作为
给付行为
雇佣契约中,重给付行为
应就具体关系,依所欲达成之目的决定
给付效果
买卖、赠与、租赁、承揽等契约,重给付效果
债的内容
债权
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债权人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 债权是请求权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2. 债权是相对权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只对特定的债务人负给付义务
3. 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
债通常是通过民事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债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即使是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当事人之间也可以通过协商对债的内容进行约定,法律一般不加干预。
侵权后,双方协商赔偿
4. 债权具有平等性
当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享有数个债权时,各个债权具有同等的效力,不因债权的发生先后而有所差异。
破除此平等性——为债权设定担保 事实上——一房多卖、执行性先查封的债权
5. 债权具有相容性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是支配权。因此,当事人就同一标的物可以设立数个债权,各债权是相容的,不是互相排斥的。
一物数卖而设立数个合同
债务
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1. 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务表现在特定债务人的特定行为
债务人应交付货款的,其所应付的货物的数量、质量都是确定的
2. 债务具有不利益性
债务人和债权人处于利益对立的地位
3. 债务具有受约束性
债务是债务人应当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这一义务表现为债务人必须按照民事行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内容为特定行为 。 否则,债务人就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因此,债务的受约束性是通过债务人施加一定的责任来进一步加强的。
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4. 分类
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
债的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以之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
虽不能决定债的类型,却是完全满足债权人利益需要所必需的,债权人课独立诉请债务人履行的义务
买卖中出卖人交付产权证书或发票的义务
附随义务
除给付义务之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辅助功能:促进实现主给付的义务,是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
出卖物品的包装
保护功能:维护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上的利益
出卖车辆告知车辆不良状况
3. 债权的权能
给付请求权
债权的第一权能,包括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请求或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
给付受领券
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债务人的履行所得的利益
保护请求权
在债权无法实现或者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保护债权
处分权能
债权人可抵消、免除、让与债权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1. 主给付义务自始至终确定;附随义务随债的关系发展
2. 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的抗辩权
3. 主给付义务不履行的,债务人得解除合同;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原则上债务人不能解除合同,而仅得请求赔偿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