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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第四版)知识梳理,整理自王虎华老师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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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名称
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中万民法:从所有民族或许多民族意志中获得法律义务感的法律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诸论》国际法:作为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特殊法律体系
二、国际法的概念
《奥本海国际法》的定义
周鲠生的国际法定义:国际法的阶级性体现的是各国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
科学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三、国际法的特征
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还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又称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组成:国家之间的协议&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国与国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签订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国际习惯:...经过多次反复的实践而逐步形成的,并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
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
由国家单独/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单独:当国家遭到外来侵略时,国家以自身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集体:...无力抵抗的时候,其他国家/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
四、国际法的法律性质&规范体系
法律性质
不同于国际礼让,有法律强制力
规范体系
普遍国际法:对一切国家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规则
使节权&条约的法律
包括了很大部分的国际习惯法
一般国际法:对于很多国家,包括主要国家在内的具有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有成为普遍国际法的趋势。
主要是国际条约
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它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特殊国际法: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学派的理论学说
自然法学派
根植于人类理性表现的普遍同意,如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共同的法律意识等
社会连带法学派
从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中产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规范法学派(纯粹法学派)
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
其实质:把国际法置于超国家法之上,否定国家主权
实在法学派
强调各国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决定因素
新实在法学派
权利政治学说
“势力均衡”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
国际法=国家的权力
政策定向学说
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的对外政策
国际法=国家的对外政策
格劳秀斯学派
“折中学派”
既是人类理性,又是国家的共同意志
缺乏正确说明国际法效力的依据
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依据
指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协调各国意志的国际协议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国际法渊源的理论学说
形式渊源:国际法规则产生其有效性的渊源
实质渊源:表明该国际法规则的实质内容的出处
国际法渊源是指确定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现实存在及其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这些表现形式就是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王虎华论文补充
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条约、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二、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两个/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分类
造法性条约
指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规则的条约
特点
大多数国家参加
创设/制定了一般行为规则
契约性条约
指两个/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某些具体问题/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可能逐步发展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转化为造法性条约
两者关系
区别有时并不明显,实际上就是一般国际法与特殊国际法的区别,但二者都是国际法
三、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确认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据
国家间的外交关系
国际组织&司法机构的实践
国家内部的行为
VS国际惯例:又称通例/常例,指在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拘束力的通常做法。
形成要件
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包括时间、数量和实践的同一性三项要求
心理要素,即法律确信
四、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指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规定:“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文明各国:主权国家
含义: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作用和地位:数量不多,地位不高,仅为了弥补国际条约&国际习惯的空白
五、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司法判例
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
作用:确定国际法原则&规则
不可能成为判例法!
权威最高之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
国际组织的决议
第三节 国际法的编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