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诉讼法学思维导图
诉讼法学是以规定诉讼程序如何进行的诉讼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诉讼法学主要有三个分支学科,即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下图主要整理刑事诉讼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两部分内容。
编辑于2020-10-03 21:19:21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指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迫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是一种国家专门活动
是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人的参加
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
改善辩护制度
降调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完善证据制度
完善强制措施制度
改革完善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
完善侦查措施
完善一审程序中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改革第二审程序及死刑复核程序
完善执行程序
增设特别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侦查权、审查权、检察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
分工负责
指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按照法律规定各负其责,各尽其职
相互配合
指公检法机关应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和合作,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互相制约
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互相监督,互相约束,防止发生错误和及时纠正错误,正确执行法律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未经审判不得确定有罪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主体
公安司法机关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被害人
自诉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与被告人
单位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证人
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鉴定人
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管辖制度
立案管辖
指公检法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公安机关
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以外的绝大多数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行使立案侦查权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
自诉案件
即由被害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
绝对自诉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相对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公诉转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审判管辖
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时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普通管辖
级别管辖
各级法院之间
基层人民法院
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
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两类
高级或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审刑事案件分别是全省性或者国家性重大刑事案件
地区管辖
同级法院之间
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由被告人居住地
指定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专门管辖
与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有关的刑事案件分别归其管辖
回避制度
适用人员
侦查人员
检察人员
审判人员
书记员
翻译人员
鉴定人
回避理由
是本案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
本人或其他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
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受礼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回避提出
自行回避
指上述六种人遇到上述五种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诉活动
申请回避
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上述六种人具有上述五种情形时要求他们回避
指令回避
六种人未主动,当事人一方未要求其回避的,公检法机关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刑诉活动
回避决定
某阶段的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由该院院长决定
审判人员书记员
本院院长
本院审判委员会
检察人员
本院检察长
同级检察委员会
侦查人员
本侦察机关负责人
回避复议
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效力
对侦查人员
作出决定前不停止侦查
对检察人员、审判人员
一经提出,诉讼活动暂停
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
辩护人和辩护制度
辩护人
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和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责任、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称
辩护人的范围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指定辩护
辩护人的责任
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参照律师
行使诉讼代理
诉讼代理
法定代理
刑事诉讼证据
概念
证据
证明待证事实的依据
刑事证据
指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认定的,用以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一切实体事实和相应程序事实的载体
证据的属性
客观性
又称真实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是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关联性
又称相关性存在客观的联系
法律性
又称合法性按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证据能力和证明能力
证据能力
又称证据的适格性指证据能够被法官采信作为认定待证事实依据所应具备的条件
自然属性
由法律事先加以规定
证明能力
又称证明力指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说明程度
法律属性
由法官在诉讼中进行判断
种类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者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分类
按证明作用分
控诉证据
辩护证据
按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分
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
按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分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按表现形式分
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
刑事诉讼证明
证明和证明对象
证明
指公安司法人员及当事人运用证据来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中的某些待证事实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证明对象
又称待证事实指公安司法机关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一切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也称举证责任分担如下
控诉机关
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自诉人
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般
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应当如实供述
例外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讯逼供
被告人供述
暴力威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
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的,应当予以排除
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概述
概念
指公检法为保证刑诉顺利进行,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性质
宪法规定性
诉讼保障性
拘传
概念
指公检法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强制措施
适用对象
经依法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特殊情况下
可不经传唤,直接拘传
地点
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
执行人员
不得少于2人
时间
一次拘传持续时长不得超过12小时 重大复杂案件需拘留逮捕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取保候审
概念
公检法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 以保证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适用对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
独立适用附加刑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保证方式
保证人
无力交纳保证金的人
未成年人
已满75周岁的人
保证金
时间
不得超过12个月
不折扣刑期
监视居住
概念
指公检法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 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适用对象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案件特殊或办案需要
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不能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
地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或指定居所
时间
不得超过6个月
监视居住1日=管制1日
监视居住2日=拘役、有期徒刑1日=羁押1日
拘留
概念
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 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方法
羁押
羁押是一种依附于拘留和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 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
适用情形
正在预备犯案、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所发现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执行人员
不得少于2人
时间
看守所羁押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立即释放
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询问,不应当拘留的立即释放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
逮捕
概念
指公检法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 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 而依法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条件
证据条件
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
刑罚条件
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必要性条件
采用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有逮捕的必要的
特例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 违反相应规定、情节严重的 可以予以逮捕
审前程序
立案程序
立案的概念
司法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发现可能存在犯罪事实, 从而决定启动刑事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
材料来源和条件
材料来源
自行发现
报案
举报
自首
条件
有犯罪的事实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程序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审查和处理
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 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 向检察院提出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认为不能成立的, 应当通知其立案, 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立案
侦查程序
侦查概念
指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证据,查明、证实犯罪和抓获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
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勘验、检查
搜查
扣押物证、书证
鉴定
辨认
技术侦查措施
通缉
侦查终结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案件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
法律手续完备
侦查羁押期限
一般羁押日期
从逮捕后起算,不得超过2个月,不包括逮捕前被拘留的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
复杂
上级检批准
延长1个月
重大复杂
省级检批准
再延长2个月
可能判10年以上
再延长2个月
特别重大复杂
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延期审理
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以及为其做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羁押期限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对直接案件受理的侦查
监查委员会 自侦案件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以外, 适用行使诉讼法有关侦查的规定
补充侦查
适用情形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遗漏罪行
遗漏同案犯
决定
人民检察院
实施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限度
2次
起诉程序
起诉概念
自诉
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 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公诉
指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饭友被指控的罪行并给予 相应的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审查起诉
必须查明的内容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实行责任的人 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具体方法和步骤
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审阅案卷材料 讯问犯罪嫌疑人 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或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审查起诉的期限
一个月以内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延长半个月
重大复杂的案件,报经检察长批准
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不起诉
概念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 经过审查后,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
类型
法定/绝对不起诉
没有犯罪或无法追究
酌定/相对不起诉
犯罪情节轻微
存疑/证据不足不起诉
证据不足
附条件不起诉
未成年人+一年以下期刑+悔罪表现
提起自诉
有适格的自诉人
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程序
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
在刑诉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诉
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诉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有权提起附带民诉
审判程序
刑事审判概述
刑事审判概念
审理
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确定如何适用法律的活动
裁判
指人民法院依据认定的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结论的活动
刑事审判的任务
审查判断证据与犯罪事实
审查有关程序性事项
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裁判
刑事审判的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
辩论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
审级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一审终审
最高法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审终审
判处死刑的案件
地方各级法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必须经最高法核准
审判组织
独任制
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合议制
除独任审判外所有形式案件
人数为单数 少数服从多数
审判委员会
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
判决裁定和决定
判决
判决是有关定罪量刑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裁定
裁定是有关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主要适用于实体裁定(减刑、假释等)和程序裁定(驳回起诉、抗诉等)
决定
用以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如对回避申请是否同意等
第一审程序
依据公诉自诉案件性质、危害程度、提起诉讼主体的不同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过程
庭前审查
庭前准备
开庭审理
合议庭评议
宣告判决
一审处理后的处理
有罪判决
无罪判决
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 或是精神病人
裁定终止审理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或者被告人死亡的
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
延期审理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检察人员认为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中止审理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被告人逃脱的
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期限
公诉案件
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3个月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上级法院可延长3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法批准
简易程序、基层法院的一审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人民法院自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二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作书面通知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只适用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程序, 仅限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定刑较轻、争议不大的刑事案件
第二审程序
概念
又称上诉审程序 抵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裁定进行审判所应遵循的程序
特有原则
保障上诉权原则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
全面审查原则
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排查, 不受上诉、抗诉范围限制
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只有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过程中,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 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 原审判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重审
重审是判决未生效前,二审法院发回到一审法院 都适用一审程序
再审
再审是生效的判决有错误吗,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对其重新进行审理 可能一审,可能二审
提起
上诉、抗诉概念
上诉
指上诉权主体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午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 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抗诉
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 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次审判的诉讼活动
主体
对于最高法不能上诉、不能按二审程序抗诉 但最高检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上诉权主体
被告人
自诉人
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
附带民诉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抗诉权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理由
上诉
上诉主体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
抗诉
地方各级检认为本级法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期限
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判决
10日
裁定
5日
方式和途径
上诉
书面/口头形式
通过原审、第二审法院提出
抗诉
书面形式
通过原审法院提出
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
不开庭审理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或者具有违反诉讼程序情形 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
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
维持原判
变更原判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对刑事附带民事的处理
一并改判
予以纠正
一并审理
调解、另行起诉
对自诉案件的处理
自行撤销
撤销原判决或者原裁定
另行起诉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2个月以内
重大复杂延长2个月
特殊情况报请最高法
复核与核准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准权及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缓刑两年执行案件的
高级人民法院
特殊案件的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监督程序
概念
又称再审程序 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 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提起
申述及其审查处理
最多向两级人民法院申诉 人民法院受理后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 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提起主体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
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法对各级法、上级法对下级法
提审或指令下级法再审
最高检对各级法、上级检对下级法
向同级法提起抗诉
理由
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审判人员渎职
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原一审的,按一审程序审判,可上诉抗诉 原二审的,按二审程序审判,不可上诉抗诉
人民法院进行提审
按二审程序审判,不可上诉抗诉
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驳回申诉、抗诉
改判
重新定罪量刑并执行
判决宣告无罪
重新审判的期限
作出提审、再审之日
3个月内审结
至多不超过6个月
接受抗诉,指令下级法再审的
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
解决机制
和解
自力救济
调解
自决型
仲裁
社会救济
诉讼
公力救济
他决型
民事诉讼
概念
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等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征
是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
是法院依当事人之请求所进行的程序
是法院利用国家权利强制解决民事纠纷事件的程序
具有目的上的多元性
民事诉讼法
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
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典 而且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过程中作出的司法解释
狭义
专指民事诉讼法典 1991年4月9日通过
调整对象
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
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
领域内
对事的效力
各主体之间
对人的效力
无论国籍、领域内
时间上的效力
1991.4.9,有溯及力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原则
概念
指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原则
共有
根据宪法原则
特有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且受法院保障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平等
辩论原则
辩论权是重要诉讼权利
贯穿全过程
表现形式可口头可书面
内容兼顾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判决基于辩论
法院保障辩论权
处分原则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不仅能行使和放弃诉讼权利 还可通过行使诉讼权利处分实体权利
法院调解原则
法院不得强制调解
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为基础
内容法定
直接言词原则
开庭审理阶段和证据调查中, 法官、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 以直接审理和言词审理方式进行
诚实信用原则
在举证、限制滥用诉讼权利方面加以规定 保障民事诉讼活动 纠正判决错误
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由3名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 陪审员只能参加一审合议庭 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回避制度
参照刑诉 只有审判过程中才能申请回避
公开审判制度
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 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不公开审理
法律规定的
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个人隐私
经当事人申请
离婚案件
涉及商业秘密
两审终审制度
提出上诉
地方人民法院就诉讼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除小额诉讼案件外,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 再审案件也可
不得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再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适用范围
适用于诉讼案件 非讼案件不适用
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主管概述
指人民法院受理一定范围内的民事纠纷的权限
管辖概述
概念
指各级法之间和同级法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恒定原则
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以起诉时为准,有管辖权的法院在立案后 不因确定管辖因素的变化而改变管辖
确定管辖的原则
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便于人民法院裁判的执行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维护国家的主权
专门法院的管辖
军事法院
双方军人+经济纠纷
海事法院
海事侵权、合同纠纷
铁路运输法院
铁路运输合同
经济纠纷
损害铁路侵权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
大多数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重大的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确定由中级管的案件
海事海商
专利纠纷
重大涉港澳台
商标权
著作权
标的额大
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巨大的案件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
最高人民法院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有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概念
指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分类标准
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一般地域管辖
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
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
特殊地域管辖
被告住所地
诉讼标的所在地
法律事实所在地
专属管辖
概念
指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法院无管辖权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纠纷
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主要遗产所在地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合并管辖
共同管辖
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提起诉讼
选择管辖
指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合并管辖
主要适用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协议管辖
概念
又称合意管辖或选择管辖 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后,以书面形式约定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案件类型
合同
其它财产权益纠纷
可选择法院
被告住所地
原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标的物所在地
与案件有实际联系地
约定法院数量
唯一性
约定方式
书面
限制
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裁定管辖
概念
即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无管辖权,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对移送的案件,受移送人民法院必须接受,如果认为移送有错误的 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上级法指定管辖 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了,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上级法有权审理下级法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审理的,报请上级法批准 下级法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上级法审理的,直接报请上级法审理
诉讼当事人
当事人
当事人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当事人适格
又称正当当事人, 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 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权利
起诉、反驳、提起反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回避
收集和提供证据
进行陈述、质证、辩论
选择调解
自行和解
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
申请顺延诉讼期限
提起上诉
申请再审
申请执行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遵守诉讼程序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原告与被告
原告
指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自己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 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人
被告
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共同诉讼人
争议的诉讼标的
同一
必要共同诉讼
同种
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
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 代表其利益实事诉讼行为的人 2-5人 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
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具有与进行该诉讼相应的能力
能够善意的履行诉讼代表人职责
第三人
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
有独立请求权
无独立请求权
诉讼代理人
概念
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必须具备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
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种类
法定
委托
法定诉讼代理人
被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委托基础
因某种身份关系的存在
基于资源而发生的某种抚养义务
基于人道主义而产生的社会保障措施
消灭原因
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恢复了诉讼能力
法定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能力
基于收养或婚姻关系而发生的监护权解除
法定诉讼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委托诉讼代理人
特点
基于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
代理权限和代理事由由被代理人决定
必须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1-2人
类型
律师
基层法律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
消灭
诉讼代理任务完成
诉讼代理人辞去委托
被代理人解除委托
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死亡
民事诉讼证据
概述
概念
只能够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各种依据
特征
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
证据能力和证明能力
同刑诉
种类
当事人陈述
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
指以自身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质量场所等物理属性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物品或痕迹
视听材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分类
以证明责任来划分
本证
反证
以证据来源来划分
原始证据
派生证据
以与待证事实的关系来划分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民事诉讼证明
证明对象概述
范围
实体法上的事实
程序法上的事实
证据事实
外国法以及地方性法规和习惯
免证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规律和定理
推定的事实
预决的事实
公证的事实
自认的事实
证明责任
概念
又称举证责任 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 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
一般原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
具体规则
侵权诉讼案件
权利人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用人单位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综合考虑
证明标准
证据确实充分
民事调解
法院调解
概念
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原则
自愿原则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合法原则
程序
不适用调解范围
适用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破产还债程序的
婚姻关系
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其他依案件性质
法院的调解阶段
诉前调解
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后法院不予受理立案, 而告知当事人先经调解等其他途径解决
先行调解
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的调解
诉讼调解
指狭义的法院调解 即以法院调解书结束民事诉讼
法院调解的结束
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
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双方达成协议
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视情况作调解书
调解书及其效力
内容
诉讼请求
案件事实
调解结果
不需制作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其他
发生效力的时间
调解书
双方签收后
调解笔录
签名或盖章后
调解协议
记入笔录或附卷
签名或盖章后
人民调解
概念
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说服教育,规劝引导 依法达成协议、消除争议的一种群众性自治的纠纷解决方式
特征
法律性
自治性
民主性
作用
解决纠纷公平与正义的同事更强调合情合理,体现和睦传统
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
概念
同刑诉
起诉与受理
起诉条件
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属于法院主管和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条件
符合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裁定不受理
审前准备
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诉讼文书
成立审判组织并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审核诉讼材料、收集必要证据
其他准备工作
开庭准备
庭审准备
决定是否公开审理
是否派出法庭巡回就地开庭审理
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
宣布开庭
书记员
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人是否到庭并报告合议庭 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
宣布案由,核对当事人,告知有关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
审查证据
明确争点
法庭辩论
陈述关于实施和法律的意见 相互辩驳
合议庭评议
休庭不公开进行
宣告判决
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时,告知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审理期限
6个月内
特殊情况加倍
再延长报请上级法批准
民事裁判
民事判决
法院就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或者就确认某种法律事实存在与否所作的判定或者宣告 判决一经生效,不得提起诉讼或上诉
民事裁定
法院就程序方面发生的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民事决定
法院就民事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处理决定 一经作出已生效
简易程序
概念
指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审理一审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适用范围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
不适用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发回重审的
共同诉讼中人数众多的
适用其他程序的
特别
审判监督
督促
公示催告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
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的
与普通程序转换
特殊规定
原告可口头起诉
调查取证、证人作证的期限不受法律限制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二审程序
概念
指民诉当事人不服各级法尚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 而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提起上诉,上级法审案时所适用的程序
提起与受理
提起
主体包括第三人
客体为一审判决或裁定
不服判决15日
不服裁定10日
以上诉状形式
受理
当事人提起上诉状
原审人员法院收到被上诉人答辩状5日内
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
将全部材料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上诉的撤回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 由二审法裁定是否准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的审理
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上诉案件的裁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裁判认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法改判
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 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裁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不符合起诉条件
审判监督程序
概念
又称再审程序 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 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针对的是生效的法律文书
理由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主体是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
没有设置专门的审理程序
启动方式
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决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基于法律监督权提起抗诉
当事人基于诉权申请再审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条件
主体必须是法定的机关
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效力的裁判确有错误
类型
本法院自行提起再审
提交审委会决定
最高法提起
提审或指令下级法再审
上级法提起
同上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再审
条件
主体是上级检和最高检
对象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有错误
以及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检察院制作抗诉书
上级抗
上级检对下级法
最高抗
最高检可以直接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
条件
主体是当事人
对象是已发生效力的裁判
6个月内
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程序
申请再审上提一级
原审人民法院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或双方为公民
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个月内审查,作出决定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非诉讼程序
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
宣布公民失踪死亡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督促程序
概念
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 向债务人发出附有条件的支付令 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 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书面异议 则该支付令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特殊程序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申请条件
标的物必须是金钱或有价证券
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明材料
不存在对等给付义务
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并且能够送达债务人
受理
15日内发布支付令
未提出异议则生效
拒不清偿可申请强制执行
支付令异议
15日内提出
针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提出
以书面方式
向作支付令的法院提出
督促程序的终结
支付令发出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15日内清偿债务
受理申请后一定期限内支付令无法送达
在异议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
拒不履行,具有强制执行力
公示催告程序
概念
指在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下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以公告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 如果逾期无人申报,再根据申请人的申请 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适用范围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有价证券
申请和受理
申请条件
申请人
享有申请权的票据最后合法持有人
申请事由
被盗遗失或灭失
申请法院
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书和费用
每件100元
止付、公告和申报权利
受理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3日内发出公告
催促利害关系人60日内申报权利
收到申报后,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除权判决
概念
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时 以申请人的请求所作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除权
宣告票据无效进而排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
确权
通过在指定期间内无人申报权利的事实 推定票据权利归申请人所有
时间
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提出
执行程序
民事执行的概念
民事执行
又称民事强制执行 指执行机关依申请或法定职权 按照法定程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民事执行程序
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民事执行时所应遵守的法定程序
民事执行的一般规定
执行根据
指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民事判决书
裁定书
调解书
执行令
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
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
仲裁裁决书
仲裁调解书
经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执行机构
基层人民法院
中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
执行管辖
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由制作支付令的法院执行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
执行和解
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 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执行异议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认为执行影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都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执行担保
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却有暂时困难,暂时缺乏偿付能力的, 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
财保
人保
暂缓执行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执行回转
指执行完毕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使已经被执行的财产一部分或全部返还给被执行人, 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
民事执行程序
执行开始
申请执行
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 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的行为
期限为2年
从履行期届满开始计算
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移送执行
指人民法院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无需经对方当事人的申请,直接移交给执行机构执行
民事强制执行措施
不动产
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
退出土地
动产
存款
查询、冻结、划拨
收入
扣留、提取
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隐匿的财产
搜查
指定交付财产、票据的执行
强制交付
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的转移手续
行为
说服教育
必要时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特殊
强制加倍支付延期利息
强制支付迟延履行金
剩余债务继续执行制度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执行中止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提出确有理由的执行异议
一方死亡,等待继承人继承
一方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承受人
其他情形
执行终结
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被申请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权利人死亡
被执行人因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