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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与教师道德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解读思维导图。
编辑于2020-10-11 19:10:26教育法律法规解读(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起统领作用。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为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我国教育的性质、方针和原则
我国教育的性质
教育法的社会作用首先表现在确认和保障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上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 是对我国教育性质的本质规定 。
是教育工作的首要问题,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成败具有决定性作用
我国的教育方针
是国家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
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我国教育的原则
是进行教育活动时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是保障教育目的得以顺利实现,教育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方面
方向性原则 公共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 照顾性原则
我国基础教育相关制度
学校教育制度
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它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学前教育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
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大大促进了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 提高了全民文化素质,为各种专门人才的培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学业证书制度
学业证书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的证明学生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
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
教育督导制度
是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给所属的教育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的制度
范围主要是中小学教育和幼儿教育
基本形式:综合督导、经常性检查等
教育督导机构:国家、省、地、县四级设置
教育评估制度
是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制度等方面进行评价和估量以保证办学基本质量的一项制度
合格评估 办学水平评估 选优评估
意义:对加强学校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起着良好的推动作用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罚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依法接受监督
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者的权利
受教育者的权利是指受教育者依法享有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从广义而言,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全体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从狭义而言,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学生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这项权利体现了教学民主精神,是广大学生接受教育和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和保障
受教育者获得奖贷助学金的权利
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受教育者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
受教育者享有申诉和起诉的权利
受教育者享有其他法定的权利
受教育者的义务
受教育者的义务是指受教育者依法承担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从广义而言,是指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应承担的一切责任;从狭义而言,是指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应承担的各项责任
受教育者遵纪守法的义务
受教育者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
思想、行为、个性
受教育者努力学习的义务
受教育者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
其他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关系主体主要指国家、社会、企事业单位、家庭等,对于这些关系主体更多的是义务而不是权利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含义:就特定意义而言,是指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有关教育的交流和项目协作活动。就一般意义而言,是指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进行有关教育的交流和项目协作活动,即国际间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作用:教育交流与合作对于促进各国人民相互了解,互相学习,实现教育资源共享,推进教育事业和人类社会共同发展、共同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
开展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原则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原则
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的原则
维护国家利益原则
境内公民出国接受教育
总方针: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
境内公民出国留学
派遣方式:公派留学人员(国家、单位 )、自费留学人员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原则: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
境内公民出国研究和任教
包括出国研究、学术交流和任教两个方面
境外个人来华任教
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
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民事、刑事 )
违反有关教育基本制度的法律责任
违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在国家考试中作弊、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
违法颁发学历、学位证书
违反有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责任
违反有关教育法律,侵害教师权利
违反有关教育法律,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
违反有关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的法律责任
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
挪用、克扣教育经费
违规向学校收取费用
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
违反有关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责任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学校财产,侵占校舍、场地
明知校舍设施有危险,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解读
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方面的单行法律。其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
意义:是促进和保证我国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法,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正式建立, 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开始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基础教育的普及和全民素质的提高,对于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和义务教育重中之重的地位,提高全民族的基本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中央、省、县三级政府对义务教育都负有一定的责任,但义务教育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级人民政府
义务教育的就学制度
入学年龄
入学条件
入学保障机构
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
义务教育教育教学活动是实施义务教育的核心,是保障义务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
义务教育教学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是实施义务教育的灵魂,是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该坚持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达成的目标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施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教育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形成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智育工作要转变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实行启发 适合讨论式教学,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应当切实加强体育和美育工作
义务教育教学标准
主要内容:实施义务教育教室和课桌椅的具体要求,每班学生的最高名额限制,学生的活动场地,住宿生的食宿条件,厕所等必要的生活设施,教学仪器设备,体育设施,图书资料的配备标准等
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保障
机构保障
地方人民政府的办学职责
学校管理职责
经费保障
经费分担主体问题
财政拨款比例问题
“三个增长”原则
生均公用经费问题
师资保障
教师的培养与管理
教师的相关待遇
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义务教育就学有关制度的法律责任
就学制度是保障儿童基本受教育权的根本制度
违反义务教育教学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政府及教育行政机关违反义务教育教学规定的法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义务教育教学规定的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义务教育教学规定的法律责任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违反义务教育教学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义务教育条件保障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解读
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意义:从法律上确认了民办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中的地位,也反映了国家教育观的转变,使民办教育法律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使我国民办教育走上了依法发展的道路,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民办教育的规范与发展。它的制定和颁布对于优化民办教育环境,全方位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等具有重大意义
民办教育的性质与地位
性质:公益性
地位:民办教育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关系
民办学校的产权归属
意义:产权归属问题是民办教育发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如果产权明晰,则有利于保护举办者、办学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各种非法干扰,从而保障学校法人能有序、高效、独立的发展教育事业,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根据“投资是取得产权的必要形式 ”、“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原则,各个投资方对民办学校都有一定份额的产权
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民办学校的设立
基本条件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审批机构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回复
需提交的材料
申办报告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回复相关事宜
30日以内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需提交的材料及回复
需提交的材料
筹设批准书
筹设情况报告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回复相关事宜
三个月内 高等学校可在六个月内
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民办学校的变更
民办学校的终止
终止情形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财产清偿
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
决策方及其职权
主要实行的是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
行使的职权
聘任和解聘校长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执行方及其职权
执行方主要是校长
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财务管理
教师与学生管理
同等、平等
其他
国家对民办教育的管理、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法律责任
民办学校违反办学及内部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非法颁布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 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伪造、编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审批机关违反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
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办学方面的法律责任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