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教育法律法规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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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第五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地位: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居核心地位、起统帅作用。
时间:1982 年颁布;1998 年、1993 年、1999 年、2004 年和 2018 年修正。
内容:序言和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章-总纲
一、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跟社会】
国体(国家性质):人民主专政。【专政过】
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代表正义】
二、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三、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四)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
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与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个儿。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五)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民,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的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六)社会经济权
主要包括:
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劳动权-劳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休息权。
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的权利。
(七)文化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八)特定主体权利
我国《宪法》除对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对特定主体设置专条,给予特定保护。
宪法中的这些特定主体具体是指妇女、离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第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第五,依法纳税。
第六,其他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法律职权
»修改宪法。(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提议,人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记忆口诀:五一常委提修宪,通过只需三两天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过半数通过)
2.人事职权
»选举决定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罢免权。
选举-三主席两院长一主任 决定-国务院加军委
罢免-全体
3.决断职权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和平的问题。
4.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三、国务院
(一)国务院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二)国务院的职权
»制定行政法规;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五、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行政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务院下属的行政机关)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六、公检法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
教师职业道德
记忆口诀:三爱两人一终身
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关键词: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二、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关键词:勤恳敬业,认真负责
三、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关键词:尊重人格,不讽刺、不体罚
四、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
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关键词:素质教育,循循善诱,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为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关键词:以身作则、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奉公、抵制有偿家教
六、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关键词:拓宽视野,更新知识结构,钻研业务,探索创新,提高专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