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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公司/公司法思维导图,考研法考用;
编辑于2020-10-22 15:45:44【内 容】①阶级与国家;②国家权力与国家形式;③国家机构;④政治民主;⑤政党与政党制度;⑥政治参与;⑦政治文化;⑧政治发展;⑨民族与宗教;⑩国际政治与世界格局; 【参考教材】政治学概论 第2版 马工程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内 容】①认识新媒体;②新媒体的技术动力与技术变迁;③新媒体信息传播模式的演变;④新媒体用户;⑤新媒体中的数字信息形式及其加工;⑥新媒体信息的组织;⑦新媒体信息的可视化传播;⑧新媒体中的主要社会化媒体形式;⑨社会化媒体的应用策略;⑩新媒体与社会发展的互动; 【参考教材】新媒体导论 彭兰 高等教育出版社_彭兰 著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中国近代史,是指1840年鸦片战争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个时期的历史。这是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也是中国人民追求国家独立和民族复兴的历史。 中国近代史分为前后2个阶段,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9年五四运动前夕,是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从1919年五四运动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是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并提出到二〇二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
二十届三中全会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这次全会对于中国的未来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这份思维导图就像是一把解锁未来发展方向的钥匙🔑,带你一探究竟!
【体系位置】政治学与行政学 » 政治学概论 » 10.国际政治与世界格局 【内 容】①国际政治;②时代主题与世界格局;③中国的对外政策; 【参考教材】政治学概论 第2版 马工程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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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①阶级与国家;②国家权力与国家形式;③国家机构;④政治民主;⑤政党与政党制度;⑥政治参与;⑦政治文化;⑧政治发展;⑨民族与宗教;⑩国际政治与世界格局; 【参考教材】政治学概论 第2版 马工程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内 容】①认识新媒体;②新媒体的技术动力与技术变迁;③新媒体信息传播模式的演变;④新媒体用户;⑤新媒体中的数字信息形式及其加工;⑥新媒体信息的组织;⑦新媒体信息的可视化传播;⑧新媒体中的主要社会化媒体形式;⑨社会化媒体的应用策略;⑩新媒体与社会发展的互动; 【参考教材】新媒体导论 彭兰 高等教育出版社_彭兰 著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中国近代史,是指1840年鸦片战争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个时期的历史。这是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也是中国人民追求国家独立和民族复兴的历史。 中国近代史分为前后2个阶段,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9年五四运动前夕,是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从1919年五四运动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是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并提出到二〇二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
二十届三中全会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这次全会对于中国的未来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这份思维导图就像是一把解锁未来发展方向的钥匙🔑,带你一探究竟!
【体系位置】政治学与行政学 » 政治学概论 » 10.国际政治与世界格局 【内 容】①国际政治;②时代主题与世界格局;③中国的对外政策; 【参考教材】政治学概论 第2版 马工程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二、商事公司
公司概述
公司的经典定义
公司的人格性
公司的权利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具有独立的意志。
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商事交易活动。
公司的责任能力
公司在公法上的能力
公司具有行政责任能力:如违反金融管制法而致被处以罚款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其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公司还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公司虽然不能承受人身上的处罚, 但却可以承受财产上的处罚, 如罚金;公司负责人则可能承受人身上的处罚。
公司的社团性
公司的成员由多数股东构成。
公司的社团性有利于规模经济的形成。
公司的社团性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公司的社团性质是实现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前提条件,同时两权分离又是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条件。
公司的营利性
公司以其成员的出资经营某项事业并将其所获得的利益分配给它的社员作为其最终目的。
公司的特征
集中管理
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是现代企业的首要特征。 股东所有权与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导致了对企业的集中管理。 集中管理是大型企业组织发展的必然产物。
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有利于减少和转移投资风险, 有利于股东作出理想的投资决策, 尤其是有利于高风险投资。
有限责任降低了监控成本。
有限责任可以降低监控代理人的成本;
有限责任可以降低监控其他股东的成本。
有限责任有利于促进市场交易。
有限责任为企业进入证券市场提供了前提条件, 从而使得市场价格能够反映出企业价值, 而采用无限责任的企业则缺乏由市场形成的统一价格;
相对无限责任来说, 采用有限责任的企业为投资者提供了退出机制, 能够实现股份的自由转让, 可以刺激管理层进行有效的管理、 提升企业价值, 进而吸引更多投资者进行交易、加入企业当中来。
股权的自由转让
它为股东提供了退出机制。
股权的自由转让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
股权的自由转让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财产的价值。
公司的永久存在
总结
对传统公司观念的修正
揭开公司面纱
揭开公司面纱概述
适用情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适用后果: 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依据
代理学说: 当公司的设立、 存续和运营完全是按照股东的指示和命令进行从而使得公司成为股东的代理人时, 则说明公司已经不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法院很可能运用代理原则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工具学说:当公司本身已经沦落为股东的工具时, 公司实际上已经丧失了其独立人格。
企业主体学说:一公司是否能够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应当视公司事实是否符合企业事实而定。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应用
资本不充分
股东的商业行为导致个人与公司之间在财务上的混淆;
第三方在与公司打交道时受到某种程度的误导和欺骗;
公司以非正常方式营运从而导致公司从未盈利,股东吸干公司资金而未考虑公司的需求和发展,或者公司始终维持在破产边缘;
没有满足公司法的程式要求
没有遵守公司形式要件可能表明股东只是将公司作为其“他我” 或者“工具”;
揭开面纱可能被视为一种确保公司程式必须依法得到遵守的制裁手段;
对单一营业实体的虚假分割
某一单一的实体是否被人为地分割为不同的公司。
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的责任
将子公司作为母公司的一个“ 部门” 或者“ 分支机构”;
将母子公司业务或者母公司将不同的子公司的业务进行混同管理;
母子公司之间或者不同的子公司之间具有共同的管理人员;
将母子公司资产或者不同的子公司的资产予以混同;
在破产案件中的应用
如果股东的债权在某种意义上不公平, 法院可使股东的债权次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
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的表现形式
从一人公司的形成来看, 可能是在设立时就是一人公司, 也可能是在设立时公司股东为数人, 但在公司设立后, 基于各种原因, 如股东死亡而又无人继承, 而使股东人数发生变动而减少至一人。
从投资者的身份来看, 可以是自然人一人公司和法人一人公司。
承认一人公司存在的必要性
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经营风险。
有利于维持企业, 保护交易安全。
有利于减少纠纷, 降低交易成本。
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 写入法律;
《公司法》 第 5 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遵守社会公德、 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对职工利益的保护。
《公司法》 第 17 条第 1 款规定,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参加社会保险, 加强劳动保护, 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法》 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组织工会, 开展工会活动,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福利、 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和决策。
《公司法》 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实行民主管理。
同条第 3 款规定,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 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 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 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提高职工的素质。
子《公司法》 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 公司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 提高职工素质。主题
公司的类型
法定种类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界定
我国公司法只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而没有承认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而言, 我国公司法承认既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法人。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人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公司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治理结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财务会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股东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揭开面纱” 原则在一人公司的适用。
该条规定适用于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 如公司自身资产能够清偿债务,自然没有适用该条规定的必要。
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债务, 债权人可以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独资股东请求清偿, 如果股东希望获得免责, 则须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或者由董事会制定, 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会职权的行使
国有独资司不设股东会,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但公司的合并、 分立、 解散、 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 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其中,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 申请破产的, 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 并依照公司法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规定行使董事会职权, 同时还须依照公司法上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行使部分股东会的职权。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但是,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 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依照公司法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竞业禁止: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5 人,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但是,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关于公司间关系
法理分类
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
人资兼合公司
公司设立
公司设立概述
公司的设立条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或者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资本总额;
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据以确认诉讼管辖及司法文书的送达。
据以确认登记、 税收及其他管理关系。
据以确认合同的履行地。
据以确认准据法。
公司的设立方式
公司的设立程序
订立发起人协议;
订立公司章程;
必要的行政审批:《公司法》 第 6 条第 2 款针对特殊公司规定,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 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认缴资本: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但是,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确立公司组织机构;
申请设立登记;
我国设立公司的法律政策
原则:准则主义;
例外:核准主义;
发起人
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发起人的权利
报酬请求权
特别利益请求权
非货币出资的权利
选举和被选举为第一届公司机关成员的权利
由发起人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起人的义务与责任
发起人设立公司中的义务和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 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 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 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 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 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发起人的出资义务与责任
发起人负有出资义务。 发起人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履行出资义务存在瑕疵, 必然导致发起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起人的这种责任可能包括违约责任、 补缴责任、 差额填补责任、 连带责任等。
对发起人的其他要求
发起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 除未按期募足股份、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股本。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先公司交易
发起人对先公司合同的责任
如果公司不能成立, 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均应自动地由发起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公司成立, 发起人所签订的合同也不当然归于公司, 是否归于公司取决于这些合同是否为公司认可。
如果公司认可了这些合同, 这些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当然归于公司;
如果公司拒绝接受, 则归于发起人, 所发生的全部债务由发起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对先公司合同的确认
公司有权对发起人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并对不经济的合同拒绝认可。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一经发生效力, 即对公司、 股东、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拘束力, 公司、 股东、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
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强制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总结
公司目的
公司目的概述
现代法律对公司目的条款的态度
我国公司法尚未放弃对公司经营范围的管制。 立法上对公司经营范围采取限制性政策可能带来诸多问题。
公司权力
转投资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但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法承认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包括向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性质的企业投资。
公司法对转投资设定了一个限制, 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 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进行转投资, 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法虽然没有对公司转投资的数额进行限制, 但公司章程可以限制, 既可以限定转投资总额, 也可以限定单项转投资数额。
公司担保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可以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设定限制。 如果公司章程设定了这样的限制, 公司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 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公司甚至可以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但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上市公司在 1 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贷款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公司融资
公司资本
公司资本的构成
股权资本
债权资本
公司自生资本
公司资本与公司财产
股权资本
传统公司法上的资本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
现代公司法上的资本原则
法定最低资本限额的废除
授权资本制的采用
折衷资本制
我国公司出资法律制度
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完全由股东或者发起人自行决定, 排除了法律干预的强制性。
出资缴纳:认缴制——排除了法律强制干预因素, 注册资本如何缴纳由当事人通过公司章程自行决定。
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
非货币出资
出资估价: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核实财产,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 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出资瑕疵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违约责任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 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责任
补缴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成立后, 发起人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的,当然应当补缴, 自不待言。
连带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对公司补缴出资的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人未按期缴纳股款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 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 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 另行募集行为有效。 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 认股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非货币出资的差额填补责任
差额填补责任适用于非货币出资情形。 因为现物出资需要进行估价, 才会存在发股东或者起人高估价格的情形。
差额填补责任同时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不适用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 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只能以现金购买公司发行的股份, 不存在以非货币出资问题。
差额填补责任适用的条件是, 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在公司成立后, 如果发现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应当由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责任。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连带责任产生于股东或者发起人之间的连带义务。
抽逃出资、抽回股本及其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
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协助者的责任。
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的责任
证明不实, 即承担资产评估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
过错推定, 即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则应承担责任。
责任范围限定, 即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市场风险的免责性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 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不得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但是, 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另外的约定。
未履行出资义务与诉讼时效
出资瑕疵责任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免除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 有鉴于此,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 被告股东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股东权利
自益权
股利分配请求权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新股认购优先权
共益权
表决权
知情权
诉讼权
如果股东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 被侵害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侵害了股东利益, 被侵害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明确规定了股东可以基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发行和转让
股份的特征
平等性
把公司资本划分为金额均等的最小构成单位, 整齐划一, 便于计算, 方便计账。
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是按照股份数额的比例计算的, 它体现的是在公司决策方面的民主多数原则。
在公司分配股利和剩佘财产时, 其程序亦较简便。 最后, 股份的整齐划一, 便于市场交易
不可分性
可转让性
证券性
股票是一种表彰已经发生的股东权的证券。
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 股票必须记载一定事项, 并且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欠缺上述要件,股票无效。
股份的种类
根据所代表的权利分
普通股
受益权:普通股股东与公司有着密切的利害关系。 公司盈利, 普通股股东获利就大; 公司亏损, 其所负担的风险也就越大。
表决权: 享有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务的决策权。
优先股
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股利。
在公司解散或破产而进行清算时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根据有无记名分
记名股
无记名股
根据有无表示金额分
面额股
无面额股
根据股份上有无表决权分
表决权股
无表决权股
股份的发行
股份发行的原则
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平、 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 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 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发行股份的合格对价
股份的对价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但应当注意的是, 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形下, 认购人只能用现金购买股票。
掺水股及其责任
高估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 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其他发起人承垣连带责任。
红利股:接受这种红利股的股东应当承担补缴责任。
公司以发行股份的形式替代现金分配。
公司发行股份作为对公司雇员的奖酬。
发行没有任何对价的股份, 俗称为“干股” 。
新股的发行
新股发行协议
新股种类及数额;
新股发行价格;
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监管机构的核准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 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 并制作认股书。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 签订承销协议。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 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 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发行新股的作价方案
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的一般规则
股东转让其股份,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依照股票是否记名, 其转让方式有所不同。
记名股票, 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 5 日内, 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 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特定人的股票转让受到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 监事、 髙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回顾
股份的设质
记名股票的设质必须依照背书的方式为之, 即在股票上记明设质情形而将股票交付与质权人。
无记名股票的设质仅须有设质的合意及股票的交付即可。
股份的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记名股票被盗、 遗失或者灭失, 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 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 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股票的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开其财务状况、 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 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权准让的一般规则
股权的外部转让规则限制
同意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 视为同意转让。
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限制与公司自治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 上述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限制充分体现了法律对这种人合性的尊重。
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提高限制条件。
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权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 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20 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后的变更
发生前述股权转让后, 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评估权
评估权的适用范围(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连续 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而公司该 5 年连续盈利, 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 分立、 转让主要财产的。 合并、 分立、 转让主要财产涉及公司结构和资产发生根本性变化, 从而改变股东原先的投资预期。
提诉期间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60 日内,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 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9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规定的期间实质上为除斥期间。
股权的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 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资格的继承当然意味着股权的继承, 但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另作规定。
对比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 其人合性较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受到限制。 股份的转让自由程度较高。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存在公开交易场所, 股权的转让只能通过私下协议方式进行。 而股份的转让存在一个公开交易的市场
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概述
公司债券的特征
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证券。
公司债券是表彰已经发生的公司债债权的证券。
公司债券具有可转让性。
公司债券具有可回赎性。
公司债与普通债
公司债的债权人与通常的公司债权人的地位相同, 但公司的普通债权人与公司的关系是根据合同法建立的, 而公司债债权人与公司的关系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生的。 而发行公司债券则需要遵守一定的发行条件和发行程序。 因此, 基于发行公司债券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并不仅仅表现为合同法律关系, 同时还表现为公司法律关系和证券法律关系。
公司债与股份
就权利主体而言
公司债的债权人与公司处于相对的地位,享有债权。
股份所有人则是公司组织的构成成员,享有股权
就利益分配而言邛管公司是否有盈余
公司债的债权人都可以向公司请求支付利息,公司对债权人必须偿还本金。
股东仅能在公司有充分盈余时才能分配股利,在公司解散时才可以请求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债的债权人优先于公司股东而受清偿
公司债的债权人优先于公司股东而受清偿
股东则必须在公司清偿债务后,才可就盈余或者剩佘财产请求分配。
就利率而言
公司债的利率是固定不变的
股份的盈余分配率则取决于公司营业状况而经常变动
公司债与优先股
公司债的利息属于公司无条件支付的义务; 而优先股的股息则由公司自由决定。
公司债通常有到期日, 到期日届满必须归还本息, 而优先股没有到期日, 也不归还股本, 是否支付股利则看公司是否有盈利, 公司有盈利, 则支付; 无盈利, 则不能支付。
如果发生支付违约现象, 公司债债权人有权请求提前支付, 而优先股东则无。
公司债券的种类
担保公司债与非担保公司债
转换公司债与非转换公司债
普通公司债与参加公司债
收益公司债
附质权信托公司债
随时变现公司债
零息债券
垃圾债券
混合债券
公司债权人的权利
利息请求权
偿还请求权
受托人
公司债券的发行
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发行决议
报请核准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的记载
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 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 债券票面金额、 利率、 偿还期限等事项, 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公司债券的种类
公司债券, 可以为记名债券, 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公司债券存根簿
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制度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 存管、 付息、 兑付等相关制度。
公司债券的转让
转让价格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 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转让方式
记名公司债券, 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 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可转换公司债
只有上市公司才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非上市公司不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 字样, 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 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 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但一旦转换为公司股票, 则不能再转回为公司债券。
公司财务、会计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 20 日前置备于本公司, 供股东查阅; 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公积金制度
盈余分配制度
公司收益分配顺序
股东的利润分配
章程对利润分配比例有约定的, 按约定比例分配。
没有约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公司按股东实际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份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股东利润分配的诉权保护
股东行使分红诉权的前提:一般为公司有利润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 且股东会形成了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 否则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 但违法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分红诉讼的当事人
原告: 股东;
共同原告: 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 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其他股东;
第三人: 不同意分红的其他股东
被告: 公司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会
表决权代理
表决代理权的委任
表决代理权的期限
表决代理权的可撤销性
表决代理权的不可撤销性
有偿征集
表决权信托
法定要件
表决权信托经济权利的归属
董事会
监事会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概述
上市公司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法定数额的决议程序
独立董事、 专门委员会和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
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决议规则
公司代表人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积极资格
董事的积极资格
监事的积极资格
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资格
董事的消极资格
公司决议瑕疵及其救济
瑕疵决议的分类及适用对象
瑕疵决议的类型
无效决议
可撤销决议
决议不成立
公司决议诉讼程序
概要
受信义务
受信义务概述
受信义务的主体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受信义务
关于股东、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受信义务问题
对谁负有义务?
公司
股东
关于“利益相关者” 的问题
违信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
没收所得
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的一般标准
商业判断规则
忠实义务
自我交易
自我交易的表现形式
法律对自我交易的态度
自我交易的司法审查标准
我国法律关于自我交易的规定
关联交易
法律对关联交易的调整
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特殊规定
管理报酬
公司机会
同业竞争
关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的其他规定
挪用公司资金
另立账户
违反章程规定, 未经股东(大) 会或者董事会同意的借贷或者担保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派生诉讼
派生诉讼概述
派生诉讼的意义
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
派生诉讼当事人
派生诉讼的原告
派生诉讼的被告
公司的诉讼地位
公司作为原告
公司作为被告
公司作为第三人
先诉请求
先诉请求的意义
向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提出请求
先诉请求的豁免
提起诉讼
公司拒绝
公司超过法定期限未提起诉讼
获得豁免
派生诉讼的和解
和解的危险
和解的程序要求
法院的审查
通知与听证
异议
律师费用
派生诉讼的救济和诉讼中的费用
派生诉讼的赔偿
诉讼中的费用
原告及其律师费用
被告费用
补偿与责任保险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补偿
补偿的意义
获得补偿的资格
补偿范围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公司变更
公司合并与分立
资本变动
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的方式
增加票面价值
增加出资
发行新股
债转股
增加资本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增加公司资本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代表 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亦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 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 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认购新股, 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资本的增加将会引起公司章程的变更, 因而, 公司资本的增加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减少资本
减少资本的方式
减少票面价值
减少出资或者股份总额
减少资本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减少公司资本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代表 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减少资本亦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
公司变更须符合法定条件
须经股东多数同意
出资须折合为股份以及股份的公开发行
债务承担
公司章程修改
修改公司章程的意义
修改章程的法律要求
修改公司章程的主体
公司章程修正案的通过
在有限责任公司,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变更登记
公司终止
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的意义
公司解散行为本身并不意味着公司的终止或者消灭。
公司解散必须基于一定事由的发生。
公司解散既是一种行为, 也是一种程序。
自愿解散
自愿解散的情形
章程所规定的事由发生
股东决议解散
强制解散
法定解散
股东经变动不足法定最低人数
合并与分立
命令解散
行政主管机关的命令
法院裁判
公司清算
清算的意义
清算的方式
自行清算
自行清算既适用于自愿解散, 又适用于强制解散。
公司解散后, 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确定适格的人对公司进行清算。
指定清算
公司被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或者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 并及时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破产清算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的中止与终止
清算的中止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当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 公司负债已经超过了资产, 即资不抵债, 继续进行公司清算和进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的基础已不存在。
清算的终止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公司解散后, 除因合并、 分立及破产解散法律另有规定外, 应在法定期间内到登记机关进行解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