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华人民国和国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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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内容。
编辑于2020-10-22 16:39:48中华人民国和国教育法
总则
目的
发展教育事业
提高民族素质
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范围
中国境内各类教育
指导思想
马列、毛、中国特设社会主义理论
教育的地位
现代化基础
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任务
为现代化服务
为人民服务
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接班人
基本内容
坚持立德树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增强受教育者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民族团结
文化内涵
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
教育与国家利益
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教育和宗教分离
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
平等受教育的机会
特殊人群和人群帮扶教育
少数民族
边远贫困地区
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
教育改革和发展
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
健全终身教育体系
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国家采取措施促教育公平
支持/鼓励/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成果/提高质量
语言文字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语言
奖励制度
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中等及以下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教育监督
各级人大和人常
教育的基本制度
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学前/初等/中等/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学前教育
子主题
义务教育
九年
各级政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公民国家社会有义务保障
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职业教育
继续教育
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
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学位制度
达到一定的学术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扫除文盲
各级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
公民有义务
教育督导和评估
国家实行
包括教育督导,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依法举办学校和教育机构
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不得设立为营利组织
办学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办学程序
设立/变更/终止
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备案
权利
按章程自主管理
组织实施教育活动
招收学生及其他
对受教育者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处分
颁发学业证书
聘任教师及其他/实施奖励和处分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干涉
其他
义务
遵法遵规
贯彻教育方针/制定国家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人合法权益
为受教育者提供便利
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接受监督
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中国国籍/中国境内定居/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监督
教育机构的法人条件
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
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法定的权力义务
教师待遇
国家保护合法权益
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队伍建设
教师资格
聘任制度
通过考核奖励培养提高教师素质
员工制度
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受教育者
受教者平等权
入学升学就业
教育资助
符合入学条件
儿童少年青年
特殊人群
国家 社会 学校 其他 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国家 社会 学校 家庭和其他
继续教育
从业人员有义务
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应当提供便利
终身教育
权利
参加教学活动
按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获得公正评价和学业学位证书
对侵犯人身财产的可诉讼
其他
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养成良好习惯
努力学历完成教学任务
遵守其他教育管理制度
身心将康的保护
教育.体育.卫生.及其他
教育与社会
社会环境
全部都有义务
社会参与
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同高等中等学校在教学科研等合作
社会实践
各组织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和社会实践提供帮助
社会公益
不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积极参加学校教育活动
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学校教师对家长指导
文化机构的教育
图书馆/博物馆等对学生教师优待
广博电视台应当开设教育节目
校外教育
子主题
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国家鼓励各组织个人开展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教育经费体制
国家举办: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
组织和个人举办:举办者筹措.政府可
教育经费所占比例
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伴随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逐步提高
比例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经费使用
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
财政预算中单独列出
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应当设立
省一级别可决定公开征用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
优惠措施
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教学时开展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捐资助学
国家鼓励各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经费使用
国家财政性/社会组织和个人教育捐赠必须用于教育
金融信贷
国家鼓励运用信贷金融手段
教育经费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
基本建设保障
将学校纳入城乡规划建设
按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教育用品保障
教育信息化保障
国家鼓励现代化教学方式
县级以上应当优先安排扶持
教育对外交流合作
教育合作
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
出国教育
入境教育
学历认证
承认境外的学位学历证书
法律责任
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
不按规定核拨教育经费
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
严重的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挪用克扣教育经费
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
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的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教学秩序/财产责任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等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财产的承担民事责任
教学设施
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不采取措施导致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追究刑事责任
收取教育机构费用问题
政府责令退还
严重的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举办教育机构问题责任
违法规定举办学校或教育机构的撤销
违法所得没收
严重的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招收学生问题的责任
违反规定招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退生退钱
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徇私舞弊问题
招生中责令退回
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受受教育者费用问题
违反规定收取教育行政及其他责令退还
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考试考生问题
非法获取试题答案
携带使用作弊器材
抄袭他人答案
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
其他
终止考试,取消成绩,严重可责令停止参加国家教育考试1-3年,治安处罚或刑事责任
考试行为问题
组织作弊
提供考试作弊器材
代替考试
其他
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得一倍到五倍罚款.情节严重5-10日拘留,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