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018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1Z301000。按照某网校课件2018年讲义编制,属于试水课件,如有潜在需要人群,则会不断更新!
编辑于2019-04-25 16:09:13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的形式
立法权限
我国立法权较为分散,有立法机关立法,行政机关立法和地方立法。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行政机关和地方无权进行立法:
(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自治区域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税种、税率、税收征管;(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8)民事基本制度;(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外贸基本制度;(10)诉讼和仲裁制度;(11)其他。
地方立法权限
为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部门立法权限
为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可以制定规章,但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简记为:不得减少民的权利增加民的义务,不得增加官的权力减少官的职责。
法的效力层级
法的效力层级本质上是法的冲突适用问题。
两个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且存在上下位关系,称为”法的纵向冲突”:直接适用上位规定,下位规定无效;
两个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且不存在上下位关系,称为”法的橫向冲突”:适用何者,需经过有权机关裁决。
法的纵向冲突
法的横向冲突
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定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单位)。
条件
一个单位要具备法人资格,应当满足 4 个条件:1.依法成立。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或者其他执行职务的行为, 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范围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分类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1)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2)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需要登记的,自登记之日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即:政府机关无需办理登记)。
企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单位继续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由分立后的单位连带享有,其义务由分立后的单位连带承担。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建设单位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法人设立的一次性生产组织。大中型施工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小型项目,施工企业自主决定是否设置。施工企业应当明确项目经理部的职责、任务和组织形式。
每个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施工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对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定义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特征
(一)代理人实施代理时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但必须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代理行为。(二)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不是自己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三)代理行为必须是法律行为,即被代理人意图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不包括代收快递等。(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被代理人。
分类
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基于授权委托而产生;法定代理是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而设置,其监护人就是其法定代理人。因此,建设工程活动中一切代理均属于委托代理。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建设工程中,招标、采购、诉讼均可以委托代理,但工程施工、监理、组织和参与竣工验收等活动禁止代理。其中,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有相应资质;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律师或法律认可的其他公民;采购代理不需要资格。委托代理可以书面委托,也可以口头委托。法律规定必须书面的,应当书面。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终止(即:委托关系消灭)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教材有修改);(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转代理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除非:① 情况紧急,② 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托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记忆要点:被代理人有选择权。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代理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记忆要点:被代理人有选择权。
表见代理
记忆要点:1.无权、2.有效。
默示代理
本人明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未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过错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4.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简记为:一个人有错,一个人承担责任;两个人有错,两个人负连带责任。
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2.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3.物权是财产权。4.物权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即“一物一权”。(注意: 如果内容相容,则可以并存。甲开发商将其依法取得的某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乙银行。该土地上,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甲的用益物权,与乙的担保物权并存)。
种类
物权分三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权人依法对国有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之权利。注意: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设立于国有土地,不包括集体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卖)或划拨(送)两种方式。工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卖)。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地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的,应当依法经行政机关批准。
使用权人可以将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1)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2)应当申请登记;(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房地一体、房地不分离)。
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其他用地使用权到期消灭,出让人(土地局) 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地役权
(一)地役权是当事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需役地)效益,利用他人不动产(供役地) 的权利。是通过合同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二)地役权是特殊不动产物权,无需登记。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利用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五)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 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简记为:地役权是从权利,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主权利转让,从权利一并转移。
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办理。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做登记。
注意: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效力,由《物权法》评价;合同效力,由《合同法》评价。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无关:
(1)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产生物权效力)。
(2)不动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例如:甲乙 3 月 1 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3 月 15 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则合同 3 月 1日生效,物权变更 3 月 15 日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企业动产的物权设立和转让,同样自交付时生效(可以登记可以不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定义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权利,债务≈义务。
债权债务总是相对而言,称为债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包括: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
债的四个发生根据
【合同】=交易行为
【侵权】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不当得利≈捡便宜】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无因管理≈见义勇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其中,合同债属于约定之债,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均属于法定之债。
建筑物侵权
1Z3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特征
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专利权
专利权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制造、使用、销售的专有权。
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是指不属于现有技术)、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或该实用新型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和实用性。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富有美感、适于工业应用。
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
第一步:首先应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第二步: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非法获利确定;
第三步: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的,按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
第四步:以上方法均不能确定的,法院酌情判决。
无论按哪一步,赔偿数额都应当加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
1Z3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担保法》规定。
担保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证
保证合同
由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
保证合同应包括:(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3)保证方式;(4)保证范围;(5)保证期间等。
保证方式
保证人资格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企业职能部门不能担任保证人。企业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方可为保证人。
保证责任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需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简记为:被担保的债务加重、或被担保的债务人发生变化,必须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建设工程施工中常见的保证种类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施工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 2%且不得超过 80 万元。以现金或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应当自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方式,由招标文件规定,但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预付款担保】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
抵押权
概念
可以抵押的财产=可以买卖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买卖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其他。
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全部)。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登记的抵押物, 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无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抵押权与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抵押权:
(1)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
(2)协议不成的,起诉申请拍卖、变卖。 简记为:协议或起诉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则各债权人按比例分配。
质权
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等;(2)可转让股份、股票;(3)可转让知识产权;(4)应收账款、理财产品等。(这里永远是考:不动产只能抵押,不能质押。)
留置
留置权为单方面依法行使的权利,是比较激烈的担保方式,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法律规定一般仅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合同标的物(动产)有留置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不得留置的物(通过约定排除债权人的法定权利)。
留置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
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应当书面约定,自定金交付时生效。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额的 20%,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
1Z3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保险概述
保险制度上的危险具有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包括发生与否、发生时间和发生后果的不确定性。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人身保险(意外伤害险)。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转让合同。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费,不可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保险索赔
(1)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相关的证明材料。(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3)保险财产虽然没有全部损毁或者灭失,但其损坏程度已无法修理或虽然能够修理但修理费将超过赔偿金额的,也应当按照全损定损。(4)若一个建设项目由多家保险公司联合承保,应按照约定比例分别向不同保险公司索赔。(按份责任)。
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建筑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
由发包人投保;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保费由发包人承担。
被保险人
具有可保利益的工程参与各方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技术顾问。
保险责任(要赔的)
(1)自然灾害:地震、海啸、雷电、台风、暴雨、水灾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2)意外事故:不可预料的且被保险人无法有效控制的突发事件,如火灾、爆炸。
除外责任(不赔的)
(1)保风险,必然发生的损失(如材料损耗、机械磨损、维修检修费用)不保。(2)自燃、氧化、潮湿、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等渐变原因,不属于自然灾害,不保。(3)被保险人管理失误(如设计错误、施工方法不当、材料不合格、停电断电造成的 )不属于意外事件,不保。(4)战争、暴乱、恐袭、罢工等属于总除外责任,不保。(5)保建造/安装过程。开始建造前已存在的,结束建造后的(例如工程业主已经验 收合格或实际接收的部分)不保。
保险期间
(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被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 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简记为:动工或运抵,验收或占用。以先发生为准)
(2)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间一般应包括试车考核期。考核期的长短应根据工程合同上的规定来决定。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 3 个月,若超过 3 个月,应另行加收保费。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1Z301090建设工程税收制度
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
税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总额
(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2)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其他。
3.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2)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非营利组织收入。
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在境内居住满 1 年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在境内居住不满 1 年的个人)。
征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 3%至 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5%至 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 3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
企业增值税
纳税人
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 x 税率)-当期进项税额(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 x 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建筑行业的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 3%,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 2%。)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销项税额的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不得抵扣的销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1Z30110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罚种类
重点区分三对概念
具体规定
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合同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违约金等;但也不限于财产责任,还有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即承包人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 发包人按照“折价返还”的规则进行支付。主要是两种方式:原则上,应当参照无效合同中的约定付款,当事人要求按实结算的,不予支持;只有当无效合同未约定价款时,按当地市场价定额量据实结算。
几种工程事故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