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2018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1Z302000 。昨天发布的第一章审核通过了,给我很大的鼓励,今天继续!
编辑于2019-04-26 09:07:53考圈有句话很流行:这世界上没有什么比二建法规更难的科目了,如果非要找一个出来,那一定就是一建法规!这份一级建造师考证考试1Z3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思维导图笔记快收下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国家法规,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思维导图适用于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科目,喜欢的小伙伴可以点个赞哦!
本思维导图通过知识点与法规实际案例的结合方式进行讲解,通俗易懂;通过对关键字的分析,加深学生的记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内容条理清晰,包括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文物保护等内容,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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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开工许可的方式
建筑工程开工实行政府审批,包括两种方式: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1)常规方式:施工许可证。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安装配套,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施工。
【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县级以上住建局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审批的条件(9 项)】(详见下页)
(2)特殊方式:开工报告。适用于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方式注入情况下的个别项目。
【注意】法律上的“开工报告”(建设单位报告政府部门,民对官)≠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施工单位报告监理单位,民对民)。
【开工报告的审批机关】县级以上发改委等(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单位申请开工报告审批的条件(4项)】
(1)资金到位情况;(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4)现场条件是否满足“三通一平”等。简记为:资金、市场、图纸、现场。
(3)但是,也有一些工程开工不实行政府审批:
(1)小型工程:投资額≤30万元或建筑面枳≤300m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抢险救灾、临时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建筑法》)。
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1)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任何单位进行建设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原来系农民集体土地的,应经过国家征收转为国有土地。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划拨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划拨土地→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先领证后拿地)
【出让土地】签订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先拿地后领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征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指政府审批,不是监理审批);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或开工报告批准后 15 日内),应当提供安全施工措施报备。
(7)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5 类)已委托监理:
国务院规定以下工程应委托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4)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其他。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超过 1 年的,到位资金≧工程合同价 30%;工期不足 1 年的,到位资金≧工程合同价 50%);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注意:部门和地方无权增加规定领证条件):
《消防法》规定:两类(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其他特殊)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前需事先通过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查。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 5 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全后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开工许可的管理
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工程维护管理。恢复施工时,也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
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法律责任
无证施工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施工单位分别处工程合同价 1%~2%、3 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责任
(1)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隐瞒有关情况或 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责任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罚款,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1Z302020施工企业从业制度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资质条件
施工企业应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企业的“净资产”是属于企业所有并可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资质体系:序列、类别和等级
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分别设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资质申请、延续、变更
(1)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的,按照最低等级申请。
(2)资质证书有效期 5 年。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申请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 视为准予延续。
(3)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1 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注意先后顺序)
(4)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需承继原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有信用不良记录的,1 年内不批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2)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4)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6)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8)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9)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10)未依法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2)其它。
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注销
简记为:合法取得是撤回,非法取得是撤销
撤回
取得资质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 3 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撤销
(一)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
注销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五)其他。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实际施工人的权利
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但是,当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其可以向合同相对方(即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主张权利,甚至可以向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主张权利。《司法解释》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禁止以他企业或允许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属于挂靠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视同挂靠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资质违法行为及其处罚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简记为:没骗成,1 年)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简记为:骗成了,3 年)
挂靠、超越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挂靠、转包、违法分包,造成工程损失,对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记忆要点:对外是一体,对内按约定)
1Z3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工程类单位,不一定是施工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简记为:初始注册不受 3 年限制)。
注册有效期 3 年,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申请延续注册。
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有效期。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不予批准注册
申请人不具备执业条件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十)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十一)其他。
注销注册(收回注册证书、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申请人丧失执业条件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一)聘用单位破产的;(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的;(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五)注册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注册的;(六)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七)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八)依法被撤销、吊销注册的;(九)受到刑事处罚的。
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撤销注册(非法取得)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
继续教育规定及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有效期(3 年)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 120 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要参加增加专业 60 学时的继续教育。
必修课内容包括
(1)工程建设法律法规;(2)职业道德和诚信;(3)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4)项目管理案例。
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工资、福利、社保待遇不变。
弄虚作假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对社会公布。
建造师的受聘和执业
建造师可以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 6 类单位注册和执业。大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由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列情形除外:(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在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不得更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承包合同已经依法解除;(二)发包方同意更换;(三)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必须更换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网上变更”。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执业文件签章
注册建造师应当拒绝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质量合格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修改建造师签字盖章过的文件,应当由所在企业同意后本人修改。本人不能修改的,应当由所在企业指定同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进行修改。
法律责任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其签署的施工管理文件无效。
建造师更换聘用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继续执业的,责令限期改正。
注册执业人员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