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考:商法
商法
专利法
专利效力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他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对专利权的财产保全
法院对出质的专利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法院对该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
以专利权出制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专利转让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实施许可
法院对出质的专利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法院对该专利权进行财产保证。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都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侵权诉讼问题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侵权纠纷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次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符合专利耗尽原则,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专利权属判断
专利权人及发明人有哪些权利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给与奖励;对发明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发明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
谁是专利权人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破产法
破产分配纠纷
清偿顺序问题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职工债权;社保费用、税;普通债权。
优先清偿问题
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表决
表决规则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主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权人分组讨论。
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执行不能的后果
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只有在其他同顺为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承诺失去效力。
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有效。
重整期间营业特殊要求
重整期间
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法院同意的除外。
取回权人行使所有权受到限制。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破产债权
未申报债权的权利人能否得到分配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经进行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有补充申请人承担。
哪些权利可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连带责任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企业破产法),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破产取回权
权属不清物
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值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可以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
毁损、灭失的纠纷
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
财产损毁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财产损失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可以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
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可以要求买受人向其支付买卖标的物。
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来的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合同,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无权处分保管权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违法转让给第三人,按照《物权法》第106条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处理。
无权处分发生在破产受理之后(共益债务)
第三人为善意取得,则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第三人善意取得则,则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无权处分发生在破产受理之前(普通破产债权)
第三人未善意取得,则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第三人善意取得,则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出卖人取回权
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不得再向管理人行使取回权。
出卖人可以通过通知承运人(或实际占有人)终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取回权。
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一般取回权
权利人未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可以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找回。
破产抵销权
申请抵销日
破产之后抵销
抵销无效,应撤销
破产受理日前6个月内抵销
未到期
抵销无效,可撤销
到期+出现破产原因
抵销无效,可撤销
破产受理日前12个月至7个月内抵销
未到期
抵销无效,可撤销
到期
抵销有效
破产受理日前1年取得债权
默认善意,不问是否到期,均可抵消
破产追回权
撤销权纠纷
公司破产,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是否有效。
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债务人为维持基本生产所需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个别清偿是不可撤销的。(或1.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2.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效率需要分情况讨论。
清偿日--破产受理日前6个月内(后半年清偿,能不清就不清,破产前到期非清不可才清偿)
个别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均可撤销
对已到期的债务
出现破产原因(不能清偿+资不抵债)
清偿受限,可撤销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劳动报酬
水电费
法定清偿
优质债权
清偿日--破产受理日前12个月至7个月(前半年清偿,破产前到期能清就清)
个别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债务到期日在破产受理之后,可撤销
债务到期日在破产受理之前。有效清偿。
个别清偿已到期的债务。有效清偿
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转让债务人财产的(或1。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2.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3.放弃债权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追回权纠纷
对董事高管的非正常收入,公司被受理破产后如何处理?
当债务人企业出现破产的原因,但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绩效奖金,属于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员可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或取得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出资瑕疵股东,在公司受理破产后如何处理?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公司法
公司债务清偿
滥用股东权(人格否认情形)
由滥用权力股东对公司财务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瑕疵(抽逃出资)股东的清偿责任
设立时出资瑕疵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债权人可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深石原则理论,若公司债权人同时是该公司股东,且该股东有出资不足、抽逃出资、不当控制公司等情形,即当公司同时存在“关联债权”与“外部债权”时,外部债权人清偿优先
带持股关系中,对公司债务的清偿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债权人可请求名义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分公司、子公司债务清偿
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设立纠纷
判断公司能否成立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等条件
股东是否出资瑕疵?不能作为否定公司成立的理由
设立阶段合同纠纷
设立阶段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等,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
设立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相对人可以选择请求该设立人承担合同,也可以选择该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的除外
设立阶段侵权纠纷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而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判断发起人协议的效力
发起人协议
是明确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公司章程
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及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股东资格纠纷
代持股纠纷
合同有效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的代持股合同,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该合同有效
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善意取得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余名下的股权转让,其性质为“有权处分”,处理时受让人如果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受害人可以取得股权
案外人异议
实际出资人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实际出资人变更股东
实际出资人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方可请求公司变更股东
债务清偿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债权人可请求名义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冒名股东纠纷
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股二卖纠纷
谁得股权
善意取得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人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处分。法院可参照物权善意取得处理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谁是被告
公司是被告
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滥用股东权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权纠纷
知情权纠纷
查阅会计账簿条件
有限公司
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公司拒绝理由
不正当目的
和公司有实质性竞争关系,认定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权利
章程和股东协议不能剥夺知情权
诉讼当事人
原告
股东
被告
公司
分红权纠纷
分红原则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股东另有约定的从起约定
分红诉讼
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股东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有效决议
分红当事人
被告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原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股东代表诉讼
程序(股东代表公司)
公司利益受到董事高管等人损害时,合格股东依照法定程序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法院处理
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代表诉讼中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诉讼参与人
股东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承担诉讼的,应当意为同原告
股东请求法院解散
解散条件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公司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却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的机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诉讼参与人
原告
原告是需满足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其他股东可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被告
公司
公司、股东收购
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其股份,或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股东出资、增资纠纷
注册资本变更
定义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变更
股东要求
股东会会议作出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登记要求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内申请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非货币出资程序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且应当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出资瑕疵的救济
履行义务
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限制权力
对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不实、未全面履行、抽逃出资)的,章程或股东会可对其股东权利(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可出资类型的判断
禁止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务等作价出资
允许
股东用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并不属于劳务、信用等禁止出资的类型
出资不实纠纷
虚报
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由该股东补足差额
贬值
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出资人不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增资纠纷
原则
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股东另有约定的从起约定
股东要求
增减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登记要求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救济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该股东向公司补足,并且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纠纷
善意取得
公司满足善意、支付合理价格、办理了财产的转移手续,即取得所有权
非善意取得
不能取得所有权
过户、交付分离纠纷
出资人以房屋(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主张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并自实际交付财产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出资人以房屋(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自实际交付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股权出资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要满足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等法定手续。
股权出资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逾期未补正的,应当认定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土地使用权出资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未解除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为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违法所得货币出资
以贪污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公司可成立,该股东可取得股权。处置方式为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股权。
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类型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法律后果
股东抽逃出资,应当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者承担连带责任)
抽逃与垫资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代垫协助人无需和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出资不受诉讼时效影响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包括抽逃出资、为足额出资),不得以出资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
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
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优先购买权纠纷
同等条件
同等条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反悔
转让股东反悔的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但转让股东赔偿其他股东的损失。
损害优先购买权
对外转让股权,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
期限
自其他股东只知道或应当知道30日内。
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
上述情况,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率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权的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股权继承纠纷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并且其他股东不可主张优先购买权。(章程另有规定,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离婚时对出资的分割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宜协商一致后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公司回购股权纠纷
满足法定条件下,对股东会决议持有异议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股权被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应当自法院通知之日起20内主张优先购买权,逾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质押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该股权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已汇票(支票、本票)出资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转让瑕疵股权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及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向瑕疵出资股东追偿。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纠纷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处分,其性质为有权处分,处理时,受让人如果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善意,对价,履行了股权转让手续,则受让人可以取得股权。名义股东对实际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股二卖,转让股权纠纷
原股东股权转让后,又将人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处分等受让人,如果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善意,对价履行股权转让手续则受让人可以取得股权。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纠纷
决议是否有效
决议内容
原则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董事会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聘任或者解雇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决议程序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予支持撤销该决议。
公司未召开会议的,该决议尚未成立。
决议效力纠纷的诉讼
如何提起诉讼
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
请求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和第三人关系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公司治理结构
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是否合格
因贪污、贿赂,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是否合法
董事会
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人数为3至13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任期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职责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
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职责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投资、担保合同
担保
内保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外保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可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章程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董、高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效力
违反《公司法》上述规定订立的担保合同效力,根据《合同法》确定。
投资表决
程序
投资的决议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效力
违反《公司法》上述规定订立的担保合同效力,依据《合同法》确定。
票据法
票据抗辩
对人抗辩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对物抗辩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背书纠纷
期后背书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现场,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禁转背书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背书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背书附条件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出票附条件,票无效;背书附条件,票有效,条件违法
票据附条件
汇票出票时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否则汇票无效
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票据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票据保证
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
付款人委托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