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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中刑诉法的主观题备考思维导图
编辑于2020-10-30 22:46:48刑诉
特别程序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救济方式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理结果
公诉程序
对前条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被告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强调程序
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符合刑事诉讼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审理程序
权利保障
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审判组织、审理方式
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的,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管辖法院
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启动程序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有人民法院决定。
适用条件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救济程序
人民法院生效的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原物已经出卖、拍卖的,应当退还价款。
财产已经上缴国库的,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机关申请退库,予以返还。
已经没收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人民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程序转换
法院
(公转没)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或者逃脱,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依照本章规定的审程序审理。
(没转公)在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意审判组织审理。
检察院
(公转没)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没转公)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二审程序
对不服第一审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做出裁定。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变原裁定;也可以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原裁定正确的,应当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裁定。
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五日内提出上诉,抗诉。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物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审理程序
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审理方式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没有厉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审判管辖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启动程序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您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对象
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适用条件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缺席审判程序
程序转化
普通转缺席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判,依法作出判决。
缺席转普通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权利保障
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获得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域外送达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审判管辖
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适用条件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和解协议
协议反悔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协议履行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协议签名
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备查。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协议制作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和解的阶段和效果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和解事项
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
和解主体
被告人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
被害人
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和解的条件与范围
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上述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告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范围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考点内容
与成年人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常适用速裁程序不同,鉴于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且采取集中审理和集中宣判的方式,不利于对未成年人开展法庭教育,难以充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也不适用速裁程序。
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但未成年人本人同意认罪认罚的,不需要签署具结书。同时,基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虽然未签署具结书,同样可以对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处理。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在签署具结书时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都对认真认罚没有异议且愿意签署具结书的。应当签署具结书。
审判程序
封存记录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公开宣判
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补充陈述
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庭应当询问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补充陈述。
简易程序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不公开审理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强制辩护
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重新开庭时,被告人已满18周岁的,可以准许,但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少年法庭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0多岁的案件。
审查起诉中的附条件不起诉
处理结果
不起诉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熬夜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起诉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监督考察
遵守义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考察期限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考察期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考察机关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核。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异议方式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被害人对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但不可向法院自诉。
听取意见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复卷。
此处并不需要公安机关,被害人同意。
适用条件
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侦查程序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在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立案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重点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临界年龄。
起诉
审查起诉后的处理
起诉书模板
不起诉
程序
救济方式
被不起诉人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17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被害人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监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复议。
公安机关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复核。
财产处理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宣告程序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告并且加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种类
附条件不起诉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法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以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过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局和被害人的意见。
存疑不起诉
对于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起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审查起诉
程序倒流
监察机关移送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法院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院提起复议。
自身部门移送
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的第401条第一款情。行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公安移送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进行打砸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特殊情况的处理
发现新罪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两次补充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实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嫌疑人在逃
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
漏罪漏人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复验、复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
鉴定问题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争吵就该没有鉴定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进行鉴定。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进行鉴定,或者由人民检察院送交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
管辖问题
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权管辖的人民检察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从宽处理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孳息做出处理。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的。有重大立功或者涉案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签署具结书
例外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执行,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表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原则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良心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权利告知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其他需要听取的意见。
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其适用法律规定。
基本概述
必经程序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应当附卷。
程序衔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审查主体
凡需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立案
立案监督
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
(15日内立案)后通知立案
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15日内立案
(7日内说理)先要求说理
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情况、依据、理由
控告人对公安不立案的救济
自诉
被害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申诉
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控告人可以向人民检察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复议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立案程序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初步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都应当接受
条件
自诉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刑事案件被害人告诉的
属于受诉人民法院
属于自诉范围
公诉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有犯罪事实
材料的来源
举报
案外人
控告
被害人
报案
任何人
强制措施
逮捕
拘留
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折抵刑期
取保候审
拘传
辩护制度
辩护词模板
拒绝辩护
其他
不用理由+2次机会+最终只能自辩
强制
盲聋哑、半疯傻、死无缺、未长大
要理由+1次机会+必须有人辩护
辩护的分类
程序辩护
程序违法
量刑辩护
罪数辩护
罪名辩护
轻罪辩护
无罪辩护
法律上无罪
刑事责任已消失(过时效)
主观方面无过错(意外)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无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主体不适格
事实上无罪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犯罪并非被诉人所为
犯罪行为未发生
辩护种类
法律援助辩护
盲聋哑、半疯傻、死无缺、未长大
委托辩护
自行辩护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侦查期间辩护权利
没有权利
4.非律师
3.核证
2.取证
1.阅卷
权利
5.会见通信
4.了解罪名
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2.代理申诉、控告
1.法律援助
11.保密义务
过去通通要保密,将来国公人身安全要揭发
10.证据开示义务(及时告知公、检-节约司法资源)
(无责)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
(无责)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无罪)不在犯罪现场
9.人身保障权
8.申诉、控告权
7.提出意见权
可以听意见
必须听意见
死刑上抗案
二审不开庭
审查起诉时
批捕未成年
6.获得通知的权利(知情权)
5.申请解除超期的强制措施的权利
4.代理申诉控告权
3.调查取证权、申请取证、核实证据权
调查取证-被害人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许可+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调查取证-证人、一般人
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
申请人民法院、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法院认为有必要+不能/不宜由辩护律师收集
法院认为有必要+对方不同意
经同意
2.会见、通信权
阶段
审查起诉
核实证据(不被监听)
侦查
身份
非律师
许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律师
例外
危恐要许可(侦查阶段)
三证
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律师事务所证明
律师执业证书
1.阅卷权
范围
案卷材料
阶段
侦查(无)
审查起诉
身份
非律师
许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律师
辩护人
法官、检察官限制(两年、终身、家庭店)
(家庭店单位限制)法官、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况,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终身单位限制)法官、检察官从法院、检察院
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当事人监护人、近亲属除外)
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当事人监护人、近亲属除外)
(两年职业限制)法官、检察官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单位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范围
相对不能辩(当事人监护人、近亲属可)(现、陪、利、外、吊执照)
8.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的人
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5.人民陪审员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绝对不能辩(1.刑法执行中、2.自由受限、3.能力有限)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人数
1人只为1人辩,1人最多找2辩
管辖
审判管辖
特殊管辖
保护管辖
普遍管辖
国际罪行
战争罪行
贩奴罪
恐怖主义的犯罪
酷刑罪
海盗罪
毒品犯罪
劫持民用航空器罪
指定管辖
公诉要撤回,自诉直接送
专门管辖
铁路运输法院
军事法庭
地域管辖
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
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危、恐、无、死、没、缺席)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
立案管辖
公、检(监)、法机关的竞合
该谁给谁
公、检(监)、法机关的分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性质
公诉案件
条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增加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们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被害人有足够证据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主要包括
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的案件
侵犯知识产权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遗弃案
重婚案
侵犯通行自由案
非法侵入住宅案
故意伤害案
满足两个条件
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3年有期徒刑)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侵占罪
虐待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侮辱、诽谤案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处理方式
审判阶段
“过时效”“特赦”“告诉”“死掉”(撤销终结)
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
“显著轻”或“死者无罪”(事实查清)
作出宣告无罪的判决
审查起诉
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侦查阶段
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立案阶段
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法定情形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5.(死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4.(告诉)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3.(特赦)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2.(过时效)犯罪以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1.(显著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特别程序
强制医疗程序
决定不当,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就跟纠正意见。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没收程序
提出抗诉。
缺席审判
提出抗诉。
执行监督
减刑假释
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将建议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监外执行
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应当将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下决定或者批准的机关提出书面建议。
裁判结果监督
再审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审抗诉
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审查起诉监督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发现漏罪行或者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取证监督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批捕监督
如果公安机关人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
应当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侦查监督
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信息,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有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正常人员或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
立案监督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应当重新审判
最高法死刑复核
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高院死缓复核
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二审发现一审程序违法
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暴限胁非法证据排除
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依据
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事诉讼的概念(官告民)
主持(权力)
人民法院
人民检查院
公安机关
参加(权利)
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程序
依照法律规定
立案
侦查
起诉
审判
执行
目的
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与刑法的关系
工具价值
(组织保障-设置专门机关组织)
明确刑事案件使用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保障
(构架保障-明确专门机关权力与职责、诉讼参与人权利和义务)
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查明案件事实及使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同由于时,明确了活动方式和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有序性提供了保障
(规范保障-规定收集、运用证据规则规范)
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由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
(标准保障-规定了证明责任和标准)
规定了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为规范和准确进行定罪量刑提供了标准和保障
(准确保障-程序设计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
关于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
(效率保障-针对性程序、简繁有别程序保障案件处理效率)
针对不同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独立价值
程序本身是衡量社会公正的标准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提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一个衡量社会公正的极为重要的指标。
弥补实体法不足,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程序影响结果
刑事诉讼法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对同一案件,如果选择不同的刑事程序,使用刑事实体法的结果可能会不同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析概念、论证说理、观点总结)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辩护制度、非法证据排除)
相互矛盾
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可能侵犯到被追诉者的人权。
保障人权往往也会影响到惩罚犯罪的目的。
彼此统一
惩罚犯罪不能忽视保障人权。
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惩罚犯罪。
总结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具有密切联系,同等重要的两个方面。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彼此统一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其终极目的都在于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相互独立
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的工具价值。
程序公正,相对于实体公正又具有独立价值。
总结
我们要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则。
但当两者出现价值冲突的时候,要特别注重对程序公正的优先保障。
诉讼效率(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期限的限制)和司法公正
公正是首要价值目标。
还从诉讼期限,轻罪不起诉,简易程序等多方面体现了诉讼效率的概念。
总结
刑事诉讼应当遵循。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热点储备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
定义
以审判为中心是指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关系中都凸显审判的中心地位,将刑事审判作为整个诉讼的核心。
作用
只有审判才具有定纷止争的权威性和终局性作用
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决定被追诉人是否有刑事责任以及责任大小
由审判才是司法活动的核心,是所有社会矛盾解决的终极手段,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这么做
审判中心主义理论
实现庭审实质化。
改变庭审虚置化,形式化的倾向。使庭审真正成为查明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的核心。
实现审判程序对审前程序的制约。
使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都围绕审判程序展开和进行。充分发挥。审判保障诉权,尊重人权的功能。
实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要求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总结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坚持审判中心主义,发挥审判维持司法公正,引导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量刑规范化改革
定义
量刑规范化是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同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这么做
从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双管齐下。
在实体方面,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确定量刑方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裁量权。
在程序方面引入量刑建议,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议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意义
实行量刑的公正和均衡,案件质量和效力明显提高,实现了社会公平正义。
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有效制约“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实现公正廉洁司法。
推动量刑司法公正的良性运转,提供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捕诉合一职权配置改革
定义
捕诉合一就是将批捕的部门和起诉的部门合并,批捕缺和起诉权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行使。
意义
符合中国的国情,是中国司法体制下的合理选择。
强化侦查力度,提高侦查质量。
提高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
有利于律师辩护,更好的保障人权。
可以提高检察官的能力素质,提升检察官队伍专业化水平。
司法责任制改革
定义
司法责任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职权配置:审理者裁判。
责任承担:裁判者负责。
发生错案:启动追责程序。
意义
司法机关办案的重心下移。
有助于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通过司法责任制改革,法院、检察院的优秀人才集中到办案一线。
法官、检察官独立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增强了法官、检察官的责任心。
案件服判息诉率明显提升,司法公信力得到明显提高。
总结
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目标的必由之路。
聚焦刑事诉讼再修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定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
承认犯罪事实
认罚
实体上:自愿接受刑罚
程序上:简化诉讼程序,放弃部分权利
从宽
实体上:定量刑从宽
程序上:适用更为便利的诉讼程序
意义
公正基础上的效率观。
承载现代司法宽容精神。
探索形成非对抗的诉讼格局。
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缺席审判程序
意义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体现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基本理念。
必须坚持惩罚腐败犯罪与保障被告人人权相平衡原则。
对刑事缺席审判的案件实行强制法律援助辩护制度。
赋予了被告人异议权。
赋予了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独立的上诉权。
速裁程序
意义
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应当以效率作为其价值导向
效力价值体现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不受普通程序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延长至15日。
公正的基本底线
被告人必须自愿认罪。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保持控辩的基本程序构造,最后陈述权不可剥夺。
刑事诉讼的主体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监狱
军队保卫部门
中国海警局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公诉案件
被害人
报案、控告权
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
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救济权
可向院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对于检查院不起诉的救济
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附条件不起诉例外)
对于法院裁判结果不服的救济
第一审未生效判决,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生效裁判,有权提起申诉(再审)
强疗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防御性权利
辩护权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最后陈述权
反诉权
救济性权利
申请复议权
控告权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
申诉权
酌定不起诉
已生效的裁判
上诉权
自诉案件
自诉人
被告人
辩护权
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
被告人
共有的诉讼权利
用本名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申请回避
有权提出控告
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申诉权
其他参与人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证人
保障权利
交、宿、餐费应补助(财政)
危、恐、黑、毒要保护(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本人及近亲属)
措施
信息
音容
接
住
他
作证义务
出庭条件(同时)
有异议
有影响
有必要
例外情况
小孩
有病
太远
在国外
拒不作证
强制
训诫
拘留
鉴定人
出庭条件
有异议
有必要
翻译人
回避
适用对象
需要(侦检审书翻鉴)
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
书记员
翻译人员
鉴定人
不需要
证人(不可替代)
辩护人(维护委托人利益)
代理人(维护委托人利益)
回避理由
厉害关系
参前不参后
回避程序
申请主体
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申请效果
一般
暂停
例外
不暂停(侦查人员)
决定主体(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法院
一般人员-院长-审判委员会
检察院
一般人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公安机关
一般人员-公安负责人-检察委员会
书、翻、鉴
谁聘请,谁决定
救济方法
复议
一般
向原决定机关复议一次
例外
不具备回避理由,当庭驳回不得申请复议
回避效力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的诉讼活动,效力待定
刑事证据
证据的基本属性
客观性
真实性
关联性
合法性
证据的基本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
依照证据,方可定罪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有证据)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
自由心证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
刑事证据的种类
物证和书证
物证
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书证
以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正真实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证明事实
物质材料为载体
形成于案件发生过程中
证人证言
局外人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鉴定意见、勘验、检察、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
模拟信号储存
电子数据
内容与案件有关
数字化方式
案发过程中
证据的审查判断
物证、书证
强制排除
真伪不明
来源不明
无法解释
可以补正
证人证言
强制排除
麻醉猜测未个别
核对翻译暴限胁
拒绝出庭不真实
可以补正
供述
强制排除
刑讯核对未翻译
场外音像暴限胁
可以补正
辨认笔录
强制排除
预见没有警察
指示个混杂
公安
七人五物十照片
检察院
五人五物五照片
可以补正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强制排除
真伪不明
无法解释
鉴定意见
绝对排除
见错就排
无法补正
勘验、检察笔录
无法解释
侦查实验笔录
条件差异
证据的理论分类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证明力:原始证据>传来证据
仅有传来证据,没有原始证据,不得认定有罪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犯罪事实未发生的证据
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
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
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物证)
刑事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排除的范围
言词证据(暴限胁)
绝对排除
实物证据(程序违法)
相对排除(可以补正)
排除的阶段
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时
程序的启动
依职权
依申请
当、法、诉、辩
开庭前的审查
告知义务
送达起诉书副本时
申请时间
原则
开庭审理前
例外
庭审期间发现的线索或材料除外
申请条件
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
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
申请效果
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
核实情况,听取意见
合法性有疑问,启动调查
庭审中的审查与调查
迟到申请
法庭审理中申请,说明理由
合法性有疑问,启动调查
调查时间
原则
先行调查
例外
法庭调查结束前调查
调查方式
公诉人
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被告人
出示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初步证明
当、法、诉、辩
合法性有疑问
证明责任
人民检察院
确实、充分
法庭处理结果
决定时间
原则
当庭作出
例外
必要时可以休庭,由合议庭评审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排除情形
确认存在、不能排除(可能)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
排除效果
不得作为判决根据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对证据合法性审查
审查情形
一审申请未审查
一审审查我不服
一审之后才发现
审查程序
参照一审
审查结果
没查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没排
依法排
正确
维持原判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或量刑错误
应当改判
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
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自白任意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
具有证据能力
担保补强对象真实性
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
补强原因
生理、精神有缺陷
有厉害关系
有利的人做了有利的证
不利的人做了不利的证
最佳证据规则
关联性规则
刑事诉讼证明
证明对象
实体事实
免证事实
常识法规和定律、推定生效无异议
其他
程序事实
证明责任
积极主张要证明
证明标准
立案
具有犯罪事实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逮捕
具有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实施
犯罪证据查证属实
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法院定罪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已排除合理怀疑
疑罪从无
定罪证据不足,疑罪从无
疑案从轻
量刑证据存疑,疑案从轻
附带民事诉讼(民诉)
成立条件
刑事诉讼已成立
撤回刑诉
调解
驳回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因犯罪行为造成实际必然物质损失
精神损失不予支持
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犯罪不予支持
公权力侵权不予支持
非实际必然损失不予支持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
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共同侵害人处理
提起
提起期间
立案及以后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节,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起诉模板
审理程序
侦查
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
地点
未羁押
所在市、县指定地点,他的住所
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现场
出示工作证明
羁押
应当在看守所
时间
拘留、逮捕
拘留、逮捕24小时内讯问
拘传、传唤
立即讯问,不得超过12小时,重大案件不得超过24小时
特殊对象
聋哑
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未成年人
法定代表人、成年亲属、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女性未成年人
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讯问笔录
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 ,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录音、录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讯问证人、被害人
现场讯问证人
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证人所在单位、住所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讯问证人
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勘验、检查
侦查人员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勘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察。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搜查
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鉴定
辨认
公安
七人五物十照片
检察院
五人五物五照片
技术侦查措施
通缉
违法侦查行为救济
侦查终结
补充侦查
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审判
审判组织
独任庭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合议庭
一审合议庭
基层
1人
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3人
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
3、7人
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7人组成合议庭
中院
3人
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
3、7人
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7人组成合议庭
高院
3、5、7人
由审判员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
3、7人
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7人组成合议庭
最高
3、5、7
应当有审判员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
二审合议庭
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复核庭
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和高院复核死缓案件,有3人组成,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重审、再审
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应当分别按照一审、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审判委员会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一审程序
庭前审查
审理范围
全部案卷材料
审查方式
审查的方法,因为书面审查。即通过审阅起诉书的方式来审查。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侵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不符合前条第二项之第七项规定之一的。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现为第200条第三款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依照本解释第242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线文第16条的第二项之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线为第160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庭前准备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庭前会议
召开情形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社会影响重大的。
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会议内容
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庭前会议的任务是归纳事实,证据,争议焦点,但不是对实体问题进行裁判。
法庭审判
法庭审判由合议庭的审判长主持。
开庭。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评议与宣判。
裁判结果
对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做有罪判决。
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判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报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自己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依据能够确定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行基于辩论。
认罪认罚案件的特殊裁判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况的除外。
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真认罚的。
被告人否任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书模板
法庭审理中特殊问题处理
撤诉问题
公诉案件
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自诉案件
判决宣告前,自述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也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的,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发现新事实的处理
法院
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和裁定。
检察院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
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审判障碍
延期审理
中止审理
终止审理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自诉案件的相关程序
自诉案件的文书要求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
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案件的受理程序
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救济方式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
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公自合并
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审理特点
可以调解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但是公诉转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可以反诉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公诉转自诉案件不适用反诉。
和解撤诉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简易程序
自诉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审限特殊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208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宣判。
可分性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适用条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清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认罪)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同意)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禁止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简易程序的程序特点
审理法院
简易程序仅适用于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审判组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出庭情况
公诉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辩护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看见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程序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做如下简化
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当庭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无罪、无责、否认、否认、不清)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刑事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适用条件
(轻微、清楚、认罪、同意)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禁止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速裁程序的程序特点
审理法院
速裁程序仅适用于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审判组织
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审理期限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结案。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程序简化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当庭宣判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速裁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二审程序
二审程序的启动
启动主体
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梳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上诉,抗诉的途径
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上诉,抗诉的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上诉,抗诉的撤回
期满前
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
期满后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二审程序的重要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人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审的审理程序
审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抗、死、事证必开庭)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自诉案件二审程序
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
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附带民事诉讼二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的,在第二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预习是部分一并审理。
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审的审理结果
(裁定)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判决)改判
应当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
可以改判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裁定)发回重审
可以发回
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应当发回
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违反回避制度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剥夺、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复核程序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上报、上诉的途径
不上诉,不抗诉
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
上一级法院复核的处理。
(层层上报)上一级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上报路上不改判)上一级法院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上诉,抗诉
一审后上诉,抗诉的,应当案二审程序审理。
二审如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逐级报最高院核准。
二审如改判法定刑内,二审终审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予以核准
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
不予核准
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上报、上诉的途径
不上诉,不抗诉
中院判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院复核。
(层层上报)高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上报路上不改判)高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上诉,抗诉
中院判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的。
高院二审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院核准。
高院二审如果认为不应当判处死刑的,直接对一审裁判量刑进行改判。如果改判的不再是死刑,则无需上报,二审裁判即发生效力。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复核结果
裁定核准
直接核准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纠正核准
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特殊情形改判(1/n不该死)
数罪并罚(都判死刑)
部分犯罪的死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1/n不清楚)
部分犯罪的死刑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判处死刑,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1/n不该死)
共同犯罪(都判死刑)
部分被告人死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1/n不清楚)
部分被告人死刑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1/n不该死)
复核后发回重审的程序
发回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另组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例外:两个发回不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发回重新审判的。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
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上报、上诉的途径
上诉,抗诉
中院判死缓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的,高院用二审程序审理,如果维持死缓判决的,二审即终审。
不上不抗
中院判死缓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报请高院核准。
复核的结果
予以核准
直接核准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应当裁定核准。
纠正核准
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应当改判
认为法律错误或者原判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可改可发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
应当发回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审判监督程序
申诉程序
主体、对象、机关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的理由
向法院的申诉程序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请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中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向检察院的申诉程序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下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法院
本院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上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形的,也可以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
审判组织与再审审级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检察院出庭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再审与执行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重点审查原则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再审不加刑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重新审理后的处理
维持原判
应当维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纠正维持
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应当改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可以改判,可以发回
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疑罪从无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信息更正
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国家赔偿
对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宣判时,应当告知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