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018一建《法律法规》1Z304000
编辑于2019-04-28 06:50:41考圈有句话很流行:这世界上没有什么比二建法规更难的科目了,如果非要找一个出来,那一定就是一建法规!这份一级建造师考证考试1Z3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思维导图笔记快收下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国家法规,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思维导图适用于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科目,喜欢的小伙伴可以点个赞哦!
本思维导图通过知识点与法规实际案例的结合方式进行讲解,通俗易懂;通过对关键字的分析,加深学生的记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内容条理清晰,包括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文物保护等内容,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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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Z304010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Z304011
合同的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平原则(合同内容要公平)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行为要诚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分类
(1)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是有名合同;否则为无名合同。(2)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为双务合同;否则为单务合同。(3)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为要式合同;否则为不要式合同。(4)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为诺成合同;否则为实践合同(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
1Z304012
要约
包含的交易条件完整充分,(无需对方补充),足以使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
包含的交易条件不完整不充分,(需对方补充,否则)不足以使合同成立。
承诺
不改变不增加不补充任何新的实质交易条件(否则就是新要约)。
合同成立(交易达成)
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生效(交易生效)
订约方达成的合同条款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产生了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的特殊性(教材写错,不考了解)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但投标文件并非送达招标人时生效,而是自投标截止时生效;(2)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中标通知书并非送达中标人时生效,而是发出时就生效;(3)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建设工程合同为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因此,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合同不成立,而是自双方签订合同书时合同才成立。
1Z304013
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例如坐公交投币,属于以行为推定合同成立的其他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 3 个: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但注意:监理合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而是委托合同)。
发包人义务
(1)不得违法发包(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3)及时检查隐蔽工程(4)及时验收工程(5)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人义务
(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2)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3) 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4)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5)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6)修理。
1Z304014
实际工期=实际竣工日-实际开工日(总监开工令上载明的日期)-业主指令施工暂停天数-工期顺延天数
实际竣工日认定争议
合同对实际竣工日的认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产生争议起诉的,法院按以下方式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注意这种情况中,管理和实务教材是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处理方法:法规不考。)(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合同漏洞的填补方法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則:(1)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照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从其规定);(2)履行期限不明的,債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債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在債务人所在地履行(上门提货,送饯上门)。
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考试重点:欠款、垫资、优先受偿权)(1)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2)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3)当事人对工程欠款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欠款利息的,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约定的付款日计算。(4)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并支付利息,但超过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不支付利息。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工程应付款时间的确定
(工程欠款计息起点)如果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工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日。(要记住先后顺序!)
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1)建筑工程的②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③抵押权和④其他债权。(2)消费者①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15 年考①②③④的顺序)。(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即: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4)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Z304015
【原理 1】违约行为与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索赔
【原理 2】赔偿损失=直接损失+可得利益(间接损失)≤违约方订立时的合理预见范围。(即:意外损失不赔,只赔意料中的。)
【原理 3】被违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索赔。被违约方减损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发包人应承担的赔偿损失
(1)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或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2)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承包人应承担的赔偿损失
(1)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上下家承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1Z304016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特征
(1)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不得履行;(3)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的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类无效施工合同
① 超越资质②挂靠③中标无效④转包、违法分包。但要注意: 垫资虽然违反建设部禁止性规定,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意:合同无效,无约可违。因此,该民事责任中不包括“违约金、定金”等违约责任。
无效施工合同的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该无效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注意:是“参照”不是“按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先修复,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不予结算。发包人有过错导致工程不合格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效力待定合同
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中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同意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
1Z304017
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姓名、名称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变动,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
合同变更
(主体不变内容变)
合同变更需当事人双方①协商一致且②内容明确且③合法。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推定为未变更(应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法律如果规定合同变更应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从其规定。
工程设计变更的合法程序: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监理单位签发工程变更令方可实施。
合同转让
(内容不变主体变)
(一)【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无需同意),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协议本身有效,但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转移】应经过债权人同意。(二)三种转让无效:(1)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三)债务人对让与人(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新债权人)主张。(四)主债权转让的,从债权一并转移。
可撤销合同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合同,只有一方(误解方、不利方、受害方、违心方) 可以与对方协商变更或撤销;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行)撤销。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包括: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具有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未撤销的,自始有效;合同被撤销的,自始无效。
合同终止方式
(1)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7)其他。
合同解除(取消交易、退钱退货)
仅适用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适用合同解除。
法定解除(符合法定条件):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可解除。 协商解除(不符合法定条件):只有对方同意时,合同才能解除。
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其他。(简记为:交易能够继续的,应当继续。无法继续的,才可以单方提出解除)
法定解除的程序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无需对方同意),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限 3 个月。
施工合同的法定解除
发包人可以单方解除的情形: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可以单方解除的情形:
(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且催告无效的;(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且催告无效的;(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且催告无效的。
1Z304018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违约责任的种类
【核心考点一:法定违约责任与约定违约责任】
【核心考点二:违约责任的相互适用】
继续履行是最重要最基本的违约责任。被违约方可以在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后,要求其继续履行。也可以在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后,要求其继续履行。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被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违约责任的免除
约定免责
合同中有约定免除责任的情形时,依照约定。
法定免责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影响,全部或部分免责。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合同相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Z304019
简记为:示范=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示范文本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参考作用,但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同当事人是否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无直接关系。
1Z304020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
1Z304021
劳动合同订立原则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劳动合同种类
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劳动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约定(=不能不约定)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劳动关系的建立
劳动报酬与劳动条件条款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对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的,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规定。
试用期条款
(一)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终身)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三种情况不得约定试用期: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3)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三)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四)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1)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80%或者(2)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3)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一)劳动合同自双方在合同文本签字或盖章时生效,签章时间不一致的,后一方签章时间为生效时间。
(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旧有效。
(三)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报酬)。对劳动合同效力有争议的,由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
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由工会与用人单位订立;(2)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劳动合同 ≧ 集体合同 ≧政府规定)(3)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 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4)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劳动者无仲裁权)。
1Z304022
用人单位变更不影响原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如果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权利和义务由承继单位继续承担。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相关规定
(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即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3)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4)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探亲假期间、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随时通知解除
用人单位有法定过错行为的,允许劳动者行使随时解除权。具体包括:(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其他。
无通知解除(立即解除)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仍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裁减人员 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 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在 6 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顺延
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有符合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之一的(例如怀孕,例如患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但是,在本单位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1~4 级伤残的,即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2)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5~6 级伤残的,即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也可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7~10 级伤残的,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经济补偿金
1Z304023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应当达到注册资本 200 万元,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其按月支付报酬。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工伤认定和申请职业病诊断两种情况刚好相反)
1Z304024
(一)工时制度
标准工作时间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 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1 日。
缩短工作日
(辛苦工作)从事矿山、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职工,以及纺织、化工、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或岗位的职工; 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16 至 18 岁的未成年劳动者等。
不定时工作日
(灵活工作)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等。
综合计算工作日
(连续工作)企业对交通、铁路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可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日。
加班时间
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抢修抢险及紧急情况,加班时间不受限制。
加班费用
平时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支付不低于 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支付不低于 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 300%的工资报酬。
(二)劳动者工资
最低工资规定
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以下各项后,不得低于本省最低工资:(1)加班工资;(2)井下、有毒有害津贴;高温、低温补助;夜班补助;(3)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落实清偿农民工工资欠薪责任
(2016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
(三)女职工和未成工的特殊保护
定期体检
单位有义务作定期体检的:①有职业危害作业人员②未成年工(16~18 岁)。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强度(极重)、其他禁忌。
女职工劳动保护
养老保险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 15 年,才可以领养老金。
失业保险金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缴费满 1 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累计缴费时间满 1 年不满 5 年的,最长可领取 12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 18 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 10 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 24 个月。
1Z304025
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独特的游戏规则,注意掌握:劳动合同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劳动仲裁不是民事仲裁,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发生后,可以通过和解、调解方式进行。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的范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
仲裁时效
一般劳动纠纷,仲裁时效 1 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时效可以中止、中断。拖欠劳动报酬的纠纷不受仲裁时效限制,但最迟应在离职之日起 1 年内提出。简记为:一般劳动纠纷:知道 1 年;拖欠劳动报酬:离职 1 年。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1Z304030相关合同制度
1Z304031承揽合同
定义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有成果才买单,无成果不买单)。(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经定作人同意。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不需要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3)承揽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完成工作中,不受定作人指挥管理,但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承揽人的义务
(1)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如果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揽人应当及时进行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更换、补齐。(2)承揽人发现定作人图纸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3)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定作人的义务
(1)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2)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的,承揽人对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3)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承揽合同的解除
(1)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工作期限。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2)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3)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1Z304032买卖合同
动产交付方式
风险负担规则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途货物买卖(无交付可言,因此由买家承担)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权利瑕疵
如果出卖人对于出卖的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或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其处分涉及第三人物权、知识产权等权益,则称其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出卖人因此应当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检验期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1Z304033借款合同
了解自然人之间借贷:(1)可以口头(不要式合同);(2)自提供借款时生效(实践合同);(3)未约定利息时,不支付利息;(4)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法院支持;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1Z304034租赁合同
特征
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的合同,也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效力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出租人义务
交付出租物、维修租赁物、权利瑕疵担保、物的瑕疵担保。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
承租人义务
(1)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其他
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的,应当在合理期限提前通知承租人。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简记为:“买卖不破租赁”)。
1Z304035融资租赁合同
1Z304036运输合同
特征
货运合同属于诺成、有偿、双务合同。货运合同以运输行为为标的。
托运人任意变更、解除权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赔偿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多式联运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