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18一建《法律法规》1Z305000
本思维导图通过知识点与法规实际案例的结合方式进行讲解,通俗易懂;通过对关键字的分析,加深学生的记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内容条理清晰,包括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文物保护等内容,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编辑于2019-04-28 06:52:58考圈有句话很流行:这世界上没有什么比二建法规更难的科目了,如果非要找一个出来,那一定就是一建法规!这份一级建造师考证考试1Z3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思维导图笔记快收下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国家法规,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思维导图适用于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科目,喜欢的小伙伴可以点个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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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5000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文物保护
1Z305010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1Z305011
施工噪声
(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 70dB(A),夜间 55dB(A)。“昼间”是指 6: 00 至 22:00 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 22:00 至次日 6:00 之间的时段。(2)在城市市区,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 15 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拟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有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项目噪声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报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环保设施验收,是官方验收才有效,业主监理验收无效)
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Z305012
大气污染的防治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 3 个月的,应当绿化、铺装或遮盖。(1)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不污损场外道路。运输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封闭严密,保证车辆清洁。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2)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 1.5m,不扩散到场区外。(3)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 0.5m。(4)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5)构筑物机械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可采取清理积尘、拆除体洒水、设置隔挡等措施。(6)构筑物爆破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7)在场界四周隔挡高度位置监测大气总悬浮颗粒物浓度。
水污染的防治
市政管网设施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 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排水许可证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不得有倾倒渣土、泥浆、加压排放污水等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1Z305013
施工现场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固体废物又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移出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有经营许可证,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Z305014
大气污染的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在城市市区内进行建设施工,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 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处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一律由环保局处罚)
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隐匿的,县以上环保局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1Z305020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1Z305021
建筑节能
(一)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而应当按实际用量取费,以引导使用人节约能源和资源。
(二)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三)新建建筑:各参建单位应执行节能强制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设备。
(1)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2)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3)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主要是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可以减少空调使用。
施工节能
(一)节材:
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 500km 范围内生产的建材用量占建材总重量 70%以上。
(二)节水
(原理 1:对水质要求不高的地方尽量用中水不用自来水;2、用自来水时多装水表):
自来水利用要点
(1)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2)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必须设立循环用水装置;(3)施工现场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确定用水定额,分别计量;(4)不同标段、不同分包生活区,应确定用水定额分别计量。
非传统水源利用要点
(1)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应收集雨水养护。(2)基坑降水阶段工地,宜优先采用“降排的”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
(三)节能
建筑物合理设计采光、通风、朝向,可以减少空调使用,从而节约用电。选择功率与负载相匹配的施工机械设备,避免大功率施工机械设备低负载长时间运行。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 20%。
(四)节地
合理安排施工总平面,库房料场尽可能靠近大门,缩短运输距离,形成环形通路,可以节地。要求平面布置合理、紧凑,在满足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废弃地和死角,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 90%。
1Z305022
(二)节能激励措施
(1)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2)税收优惠(3)信贷支持(4)价格政策(5)表彰奖励
1Z305023法律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2)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3)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1Z305030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1Z305031
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范围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范围
(1)境内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2)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3)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属于国家所有的水下文物范围
中国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简记为:中国地盘内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地盘外的文物只有辨认权。
1Z305032
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建设控制地带
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注意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均由省政府划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均由省文物局和省规划局共同划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 禁止下列活动:(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4)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1)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2)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3)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1Z305033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确因建设工期紧张,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依照以上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