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1Z3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考圈有句话很流行:这世界上没有什么比二建法规更难的科目了,如果非要找一个出来,那一定就是一建法规!这份一级建造师考证考试1Z3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思维导图笔记快收下吧。
编辑于2019-04-29 07:58:53考圈有句话很流行:这世界上没有什么比二建法规更难的科目了,如果非要找一个出来,那一定就是一建法规!这份一级建造师考证考试1Z3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思维导图笔记快收下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国家法规,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思维导图适用于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科目,喜欢的小伙伴可以点个赞哦!
本思维导图通过知识点与法规实际案例的结合方式进行讲解,通俗易懂;通过对关键字的分析,加深学生的记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内容条理清晰,包括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文物保护等内容,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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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Z307000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Z307010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我国的标准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只能制定强制标准,不制定推荐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自愿采用。(所谓强制标准,即生产建设中的最低标准:约定≧强制,按约定;约定<强制,按强制)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制定依据
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发布和备案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效力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中个别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必须有充分的科学根据,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简记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制订、复审、修订
实施后每 5 年复审一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制定依据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审批和备案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使用。
效力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有抵触的,自行废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直接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可以作为强制性条文。在不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地方标准可以独立实施。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制定依据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订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注意对比)
分类
企业技术标准、企业管理标准、企业工作标准。
效力
企业内部适用。
1Z30701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我国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管(官~民)
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内容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
1Z307020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质量终身责任,是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两项制度:(1)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 重新签署并备案。(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1Z307021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的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的质量管理,并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1Z307022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按图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① 工程设计图纸(直接依据)和② 施工技术标准(间接依据)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①)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使得①符合②,然后按新的①施工)。
1Z307023对建筑材料、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进场检验(围墙外)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对所有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现场取样(围墙内)
已经检验合格、已经进场的材料,如果涉及结构安全,还需要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监督见证下现场取样。
“涉及结构安全的”:(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简记为:承重、水泥、防水。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对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送样检测(第三方检测)
见证取样后,样品应送建设单位委托的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送样比例不小于规范规定取样数量的 30%。
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应当将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并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与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Z307024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
隐蔽工程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 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1)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建设工程的返修
基本概念
竣工验收合格后:保修;竣工验收合格前:返修。
责任
因施工人原因致使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无偿修理、返工或改建。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Z307026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节重点是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2)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3)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4)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项目经理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吊销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处单位罚款的 5%-10%,并向社会公布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作人员离职、退休的,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Z307030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2)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3)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4)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5)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的该工程设计单位进行监理。(6)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7)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8)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注意:不是“应当委托原施工单位施工”)(9)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勘察、设计单位
(1)依法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3)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4)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注意逻辑:无特殊要求,不得指定;有特殊要求,可以指定)。(6)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7)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对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出具技术处理方案。
监理单位
(1)监理业务不得转包也不得分包;(2)监理单位和监理对象(承包商+供货商)有隶属利害关系时应回避;(3)监理工作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4)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②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①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②不进行竣工验收。(监理管小事,总监管大事)(5)监理单位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约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供应商串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与承包商/供应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串通才连带,无串通是相应)。
1Z307034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统一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Z30704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Z307041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竣工总验收组织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注意:建管办、质监站既不组织,也不参与,而是监管)
竣工总验收条件
(1)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木档案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所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忤和设备等进场试验报告:(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1Z307042档案资料(向合同相对方移交档案资料)
1Z307043规划(官)、消防(官或民)、节能(民)、环保(官)专项验收
规划验收
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消防验收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特殊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验收; 其他工程:由建设单位验收,验收后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简记为:两类工程,官方验收;其余工程,业主验收。)
官方验收的,公安消防机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环保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审批环评报告的环保局申请工程配套的环保设施验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进行试生产的,自投入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申请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处以罚款。
节能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节能分项工程验收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质量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不实行监理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质量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设计单位的节能设计人员应当参加。
监理单位不得组织节能工程验收的情形:(1)未完成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内容的;(2)隐蔽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提供进场检验报告的,未提供相关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的;(4)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而未整改完毕的;(5)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的;(6)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
监理单位重新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情形:(1)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范要求的;(2)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3)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的;(4)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5)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简记为:条件不具备,不得组织;验收有问题,重新组织)
1Z307044竣工结算、质量争议
结算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生效。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在(15 日内)支付竣工结算款。
结算备案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质量争议处理
(1)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钱全部结掉);(2)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暂缓办理结算,双方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无质量争议部分的应当办理结算。
设计变更结算
(1)工程量清单有同样项目的,适用同样项目价格;(2)没有同样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价格;(3)没有同样或类似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信息价格和报价浮动率提出一个价格,报发包人签认。该信息价格是 “签订施工合同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
结算争议处理
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的部分结算项,可以通过调解、诉讼或仲裁解决。
竣工质量争议
承包方过错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简记为:拒绝修,才能扣)
发包方过错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未经验收工程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1Z307045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须备案文件包括:(1)备案表;(2)竣工验收报告;(3)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Z307050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1Z307051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
时间
承包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内容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最低保修期限
(约定≧法定,按约定;约定<法定,按法定)
1Z307052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保修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
保修责任的构成要件
保修期内+保修范围内(工程质量问题)。
注意:(1)使用人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损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均不属于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2)只要是正常使用条件下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不论施工、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原因造成),施工单位都承担保修责任。保修后,查明该工程质量问题是非施工原因造成的,该项保修费用可以向建设单位主张,建设单位向责任方追偿。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
通过承包合同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不得高于结算总额的 3%),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缺陷”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约定。
缺陷责任期
由双方谈判后具体约定,小型工程一般 6 个月、12 个月,大型工程一般 24 个月。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费、维修费。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
返还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 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 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简记为:返还质保金的相关时间全部都是“14 日”。与竣工结算相关的时间全部是“28 日”。
违反保修义务的责任
施工企业未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年内,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