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思维导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编辑于2020-11-08 20:19:38行政复议法
概念
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给予申请而与授予,审理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性质
1. 行政权
行政复议决定原则上需要接受司法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大多可成为被告。
2. 层级监督制度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3. 权利救济制度
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保护请求而启动的制度。针对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或不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子主题
特征
1. 经申请而启动
如果没有这种申请,则行政主体不能主动实施行政复议行为。
2. 法律救济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基于相对人的申请,对有争议具体行政行为我进行的审查。(合法性与合理性)
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作出维持决定。
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作出撤销决定。
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应作出变更决定。
范围
1. 肯定范围
直接申请 具体行政行为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申请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可以一并要求审查具体行为依据的一般规范性文件
1.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 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知道依据文件文件的在申请时提出,审理时知道的在作出决定前提出。
不可以申请附带申请(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的决定与规定)
2. 排除范围
I. 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决定(人事行政行为,行政仲裁)
依法申诉或申请复核
II.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国务院制定的抽象行政行为
III. 行政机关针对民事争议的处理
行政机关针对民事纠结作出的调解等行为。约束力取决于双方自愿。
复议申请人
1. 普通申请人
I. 行政相对人
行政管理活动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明确指向的对象
II. 利害关系人
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III. 被具体行政行为处分了权利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申请人资格转移
公民死亡 近亲属
组织终止 继承权利的组织
3. 特殊申请人
I. 合伙企业
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复议
II.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主要负责人参加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参加复议
III. 股份制企业
主要负责人参加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参加复议
IV. 申请人为5人以上的,应推选1-5名代表人参加复议。
复议被申请人
1. 独立的被申请人
2. 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法定的授权组织 共同
行政机关与法定的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独立承担
3. 被撤销机关的被申请人
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
则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4. 授权组织作为被申请人
授权组织本身就是行政主体
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不包括行政规章)
5. 批准行为的被申请人
复议一律以被批准的机关做复议的被申请人( 防止复议机关与批准机关重合)
行政诉讼中是以对外署名的机构为被告
复议告上级,诉讼看名义
6. 派出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被申请人
派出机构
有主体资格,直接成为复议申请人
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经法律法规授权,以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其所属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罚款告所,拘留告局
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有主体资格
行政复议第三人
1. 申请于被申请人外其他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2. 第三人仍然享有一系列权利
申请参加复议程序权
申请人和第三人均可委托一到两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间发现存在第三人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法院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
行政复议的组织
1. 行政复议机关
2. 行政复议机构
3. 行政复议委员会
行政复议的原则
1. 合法原则
2. 公正原则
3. 公开原则
4. 及时原则
5. 便民原则
行政复议的申请
申请时限
知道具体行为或签收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
延长性规定有效,缩短性规定无效
期限计算
对行政行为的申请时限为知道之日
对行政不作为的申请期限为行政机关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
申请形式
可以书面申请
也可以口头申请
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事实、理由、时间
行政复议的受理
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
应当在五日内审查完毕
不符合搜案范围的不予受理 书面告知申请人
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处理
必要时上级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复议期间行政行为执行效力
一般情况下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停止执行 (未撤销前仍然有效)
停止执行的四种情况
1.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的审理
审理的形式
1. 书面审查
原则上书面审理
必要时可以采用言词审理,举行听证
2. 调解
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调解)
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调解)
原则上复议过程中不能调解,例外(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制作复议调解书)
3. 和解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外自行达成和解
行政复议的决定
1. 维持决定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2. 履行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3. 确认和责令重做决定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不当。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不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4. 变更决定
证据不足,依据错误或者结果明显不当
5. 驳回决定申请
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没有法定职责或已经履行职责的
复议机关发现申请人不符合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6. 确认和责令重做决定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不当。
具体行政行为无法使用撤销、变更和履行决定予以补救
7. 赔偿决定
申请人提出赔偿请求
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的应当给予赔偿
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未提出赔偿请求
复议机关针对下级的财产违法行为,应当主动做出赔偿决定
针对下级的人身违法行为,复议机关不能主动作出赔偿决定,只能依申请
行政决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 申请复议机关责令其履行义务
变更决定的 由复议机关强制执行
有强制执行权的自行强制
没有的申请法院执行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 按申请人不履行义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