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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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9-04-30 11:38:32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i. (一) 支付结算概述
制度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 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的工具
三票一卡
信用卡
汇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本票
支票
结算方式:1.电子支付 2.委托收款 3.托收承付 4.汇兑
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统一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3.填制时收款人名称应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写
4.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月:一月、二月、十月前加零
日
1-10 前面加零
11-19 前面加壹
20,30 前面加零
凭证上的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否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ii. (二)银行结算账户
一 概念概念和种类
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按存款人不同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按用途不同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结算账户虽然是活期账户,银行储蓄账户可以使定期的
二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开立
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标准的也可在异地开户 2.开立核准类账户的,符合条件的,银行应将相关资料送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审核后可开户 3.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等账户是,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行分支行备案。而备案类账户也应于2个工作日内备案 4.人行当地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的合规性审核 5.开户许可证由人行颁布,是核准类账户合法性的证明。分为正本和副本。 6.开户是面签。在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双方签订协议规定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 7.签名盖章 8.开立之日3个工作日以后,方可使用办理付款业务 9.核准类账户与非核准类账户的“正式开立之日的区别
变更
1.更改名称,不改银行和帐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和证明 2.更改法人、住址和其他开户资料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 3.变更开户许可证事项的,应交回会员开户许可证 4.改变开户银行和帐号的,只能撤销
撤销
1.提交相关证明,符合销户规定的,银行应在两个工作日之内办理销户手续 2.办理销户时,应当交回各种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3.一般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其余资金都会转到基本存款账户中 4.因其它原因要销户的,而又要重新开设的,应在10日内申请 5.未偿清债款的不得销户 6.应该销户而未提出申请的,银行默认在通知发出30日未办理手续的为自愿销户
三 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 基本存款账户
1.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是收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二 一般存款账户
1.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1)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证明 2)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相关证明 3.可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等业务,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三 专用存款账户
1.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2.相关业务及其使用(主要是能否支取现金)P68
四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1.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2.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五 临时存款账户
1.适用范围 临时机构 临时经营活动 注册验资、增资 军队临时活动 2.最长不能超过2年。支取现金需要按规定办理 3.注册验资的临时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六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分类
2.开户方式
1.原则上自己亲自办理 2.符合条件的也可代理开户,单位代理开户的要求相关资料并且在被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办理身份确认,密码重设等手续之前只收不付
3.单位给个人账户转账超过5万元时要提供相关证明
4.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四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 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1.实名制管理 2.不得出租,出借,利用银行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洗钱
二 银行结算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
三 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四 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管理
iii. (三)票据
一 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1.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2.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 2)付款人 3)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1)承兑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3)保证人
3.票据的特征
4.票据的功能:支付 汇兑 信用 结算 融资
二 票据权利和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第一顺序权利与第二顺序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获得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地点和时间
(四)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
i. 挂失止付
条件:挂失止付确定有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
申请
受理: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起12日内未收到止付通知书的,自第十三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恶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ii. 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应在挂失止付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条件: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申请
受理:收到申请后,应及时通知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于三日内发出通告,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止付
公告:公告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后60日,涉外票据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90天 在公告催告期间,票据权利无效,但公告时间期满后人民法院做出除权的票据除外
判决
iii. 普通诉讼
(五)票据权利的时效:1 10 2 10 2 2 2 6 追6再3 远期到期 其他出票
(六)票据责任 (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1.提示付款 2.付款人付款 3.拒绝付款 4.获得付款 5.相关银行责任
三 票据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i. 出票
ii. 背书
子主题
iii. 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前支付汇票金额 并签章的行为,仅限于商业汇票)
a. 提示承兑(不同的汇票,提示承兑的期限)
b. 受理承兑:付款人应在收到提示承兑的通知后,三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c. 记载承兑事项:见票后定期承兑的汇票应记载日期,否则以收到提示承兑后3日的最后一天为承兑日期
d. 承兑效力:不得附有条件,否则无效
iv. 保证
a. 哪些人保证无效,哪些人除外
b. 保证的记载事项
c. 保证责任的承担与保证效力
四 票据追索
i. 票据追索适用情形 到期后追索 到期前追索
ii. 被追索人的确定(可以不按顺序)
iii. 追索内容 本金 利息 费用
iv. 追索权的行使与追索的效力
五 银行汇票
出票银行签发的,出票银行为付款人。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的可以支取现金,但其申请人与收款人必须为个人。
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多余金额退回申请人,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的,银行不予受理。
汇票背书与提示付款(现金银行汇票不能背书转让)
银行汇票退款与丧失
六 商业汇票
①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
②出票人确定与出票的记载事项
③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手续费)
④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付款确认,当日应答。 原则强制使用:100万 必须:300万
⑤商业汇票的贴现 (见票即付无需也不能办理贴现)
贴现条件:1.票据未到期 2.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 3.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与组织 4.与出票人或相关人有真实的货品交易关系
贴现利息的计算: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异地的纸质商业汇票 应另加三日
七 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的概念
银行本票的出票
银行本票的付款
银行本票的退款和丧失
八 支票
⑴支票的概念、种类
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种类: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 划线支票
适用范围
⑵出票
⑶支票付款
iv. (四)银行卡
银行卡的分类
1.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
信用卡
贷记卡
准贷记卡
借记卡
按功能: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
2.按币种 3.按发行对象 4.按信息载体
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1.银行卡的申领、注销和丧失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转入。 2.外币与外币账户
2.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1.信用卡业务包括现金支取、现金转账、现金充值
2.通过ATM信用卡不得超过一万 借记卡不得超过两万。储值卡内不得超过一千
3.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以享受免息还款日和最低还款待遇。具体由发卡银行决定
4.发卡银行追偿投资款项和诈骗款项的途径
3.银行卡计息
对信用卡透支利率执行上限和下线管理
4.银行卡清算市场
中国银监会批准 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
5.银行卡收单
v. (五)网上支付
网上银行
第三方支付
vi. (六) 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
①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
②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款
2.托收承付每笔金额起点为一万元 新华书店为1000元
3.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产生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不办理
4.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管理较好的并经过开户银行审查的企业
5.对同一付款人3次收不回货款的,暂停该付款人的办理托收 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承付
6.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算起,验货收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发出提货通知起。
③委托收款(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④国内信用证
信用证只限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即期信用证(受到相关单据后五个营业日内确定并付款) 远期信用证(单据日后定期付款 见单后定期付款 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⑤预付卡
预付卡的限额
预付卡的充值
vii. (七)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个人不得使用
①托收承付 ②国内信用证 ③商业汇票 (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记载事项(一般必须记载7个)
①支票:金额,收款人名称
②本票:付款人名称
支,银本,银汇 见票即付
不得附有条件
出票(票据无效)
背书、承兑、保证(若有,条件无效,票据有效)
票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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