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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基本制度环境保护笔记整理,供法学专业的同学参考。
编辑于2020-11-11 18:52:23第五章 环境法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规划制度
为使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国家把“社会一经济一环境”作为一个复合生态系统,依据社会经济规律、生态规律和地学原理,对其发展变化趋势进行研究而对人类自身活动所做的时间和空间的合理安排
主体功能区规划
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
优化开发
经济发达、人口密集,开发强度高,资源环境问题突出
重点开发
有一定经济基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高,发展潜力大,应重点进行开发
限制开发
农产品主产区(耕地多,限制大规模开发)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系统脆弱,生态功能重要)
禁止开发
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
土地利用规划
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土地管理法
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严格遵循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
城乡规划法
比较
同:目标一致——合理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 异:侧重点不同,土地利用主要以保护土地资源为主,城乡规划以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为主
体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目标) 城乡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国家——地方环保规划 “多规合一”
生态红线
为维护国家或区域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据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的保护需求,划定的需实施特殊保护的区域 主要分为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三大区域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属于预断性评价。但又不同于一般的预断评价,它不仅是通过评价一般地了解未来状况,而是一项决定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
参照《环评法》
意义
贯彻协调发展和预防为主原则
原则
客观、公平公正 科学评价 公正参与
历史发展
首创于美国,我国一开始只注重建设项目环评,2002年颁布《环评法》正式将规划纳入环评范围
类型
战略环评(宏观)
政策
规划
综合性
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
专项
环境影响报告书
计划
建设项目
主要内容
分类管理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面详细评价 轻度影响——环境影响报告表,专项评价 影响很小——不评价,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委托第三方评价和自己评价(新)
建设单位环评负责制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制和环评登记表备案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禁止未批先建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全过程管理制
重新报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后评价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跟踪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环评监管
实施单位人员双罚制
规定了严重质量问题和标准的具体情形
(1)基础资料明显不实, (2)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 (3)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编制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实施信用管理。诚信档案和信用信息平台
环评区域限批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评当事人
提出评价者
规划编制者和建设项目单位
中介环评机构
环评审批和备案部门
法律责任
规划
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未批先建责任:责令停止建设;罚款;责令恢复原状;行政处分 (2)环评第三方受托人法律责任:罚款;禁止从业;没收违法所得;刑事责任 (3)审批备案政府部门法律责任: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环境许可证
由环境法确认的从事可能对环境有不良影响活动的开发、建设或者经营者,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管理程序
申请——审查——决定——监督管理——处理
排污许可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行为,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针对固定污染源
持证排污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环境经济刺激激励制度
在环境保护中运用各种经济刺激手段,发挥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的作用的制度 主要包括: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保险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
主要手段
1.财政手段----财政援助 2.金融手段----如低息贷款 3.税收手段:包括税收优惠和环境税和资源税 4.价格手段 5.政府采购 6.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资源税费制度
各类环境税、资源税、环境费和自然资源费的集合概念 环境税费制度是建立在环境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基础上的 广义——以对环境保护为目的向开发利用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征税的统称(税收+收费) 狭义——对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
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课税对象(应税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税收减免
征收管理
征收主体:税务机关,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分工协作工作机制 税收申报: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对比和复核: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资源税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
纳税人
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应税产品
矿产,盐
减免优惠
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
纳税申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事件,使环境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事故事件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向可能受到环境污染与破坏危害的公众通报,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法律制度
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相关概念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 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机制
应急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分级和预案分类
分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分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应急组织体系
应急处理机制
预防和预警机制:蓝黄橙红(由低到高) 应急响应机制:分级响应,属地原则 信息报送与处理机制:初报(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应急保障机制
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据所勘定的区域环境容量,决定区域中的污染物质排放总量,根据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向区域内的企业个别分配各自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额度的一项法律制度 区域的允许排放总量应当等于该区域环境允许的纳污量。环境允许的纳污量则由环境允许负荷量和环境自净容量确定
总量控制的模式
目标总量控制:以排放限制为控制基点,从污染源可控性研究入手,进行总量控制负荷分配。目标总量控制从污染源的可控性入手实际上就是在目标制定上适当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科学技术水平 容量总量控制:从环境容量出发,将排放总量与环境质量定量关联进而确定污染物排放要求。容量总量管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更具针对性,但实施的难度远高于目标总量管理 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方法不同是目标总量模式和容量总量模式的根本区别之一 目标总量模式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直接设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该目标可以不跟具体的环境介质挂钩,在实施中易于用行政干预手段实现控制目标,但缺点也显而易见,未考虑排放总量与环境质量之间响应关系,比较适合于污染严重、环境质量整体较差的地区
实施程序
监控对象的确定; 目标总量的制定; 总量的分配; 配额的执行; 执行考核
实施机构和机制
机构:国家环境保护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 机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与排污交易制度
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制度
清洁生产
清洁生产: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企业是主体
资源循环利用
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减量化——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输入端 再利用——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输出端 资源化——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过程端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财政
跨区域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环境标准
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环境标准是法律规范 环境标准体系 总体上分为国家和地方 国家可制定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但地方只能制定前两个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环境监测制度
概念: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视和测定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