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经济法:物权法律制度
东奥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总结。
编辑于2020-11-11 22:25:42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物的种类
物的概念
《物权法》所称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的特征
有体性
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均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因而不属于物权的客体
行为属于债权的客体,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
某些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以票据权利、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出质形成的权利质权
可支配性
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不能为人力所支配(eg.太阳、星星、月亮)或不为人所需之物,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在人的身体之外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但人体器官脱离人体后,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物的种类
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的物(eg.牛肉)
不可分物 eg.一头牛
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以转让为目的的消耗物(eg.金钱)转移占有即转移所有权
消耗物只能一次性使用(eg.苹果)
非消耗物 eg.苹果手机
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eg.冰棍)时,可以同类物代替履行
不可替代物(eg.齐白石的字画)一旦发生毁损、灭失,就只能转化为金钱的赔偿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可以自由进入市场流通
限制流通物是指被法律限制市场流通之物(eg.文物、黄金、药品)
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规定禁止流通之物
主物与从物
二者在物理上相互独立
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
物A脱离物B,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
物B脱离物A,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物B为从物
举例
鞋子和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
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 因此,母牛肚子里的小牛、苹果树上的苹果,均不属于孳息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eg.利息、租金)
物权的种类
物权的概念
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
支配权
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
债权属于请求权
排他权
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
债权具有兼容性,同意标的物之上可以成立多重买卖合同,不相互排斥
绝对权
对抗所有人,绝对权、对世权
债权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存在,相对权、对人权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全面支配的权利
用益物权
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针对的是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针对的是他人事物的交换价值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自物权和他物权
所有权属于自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
独立物权和从物权
独立物权
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从物权
担保物权(从属主债权)、地役权(从属需地役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全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 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行为无效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 而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即使物尚未确定、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eg.张某将正在研发的汽车作价100W卖给孙某)
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eg.甲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物权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登记生效
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没有效力
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关于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登记对抗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自合同成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再处分该物权时,仍应该依法办理登记
基于事实行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基于法律规定
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基于公法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这些“法律文书”具有直接改变原有物权关系,不必由当事人履行的形成效力 如果判决的内容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履行,那么让物权发生变动的,是当事人履行行为,而非判决本身
不动产登记制度
首次登记
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变更登记
是指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力转移的变更所需要进行的登记
情形
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情况变更的
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转移登记
不动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所需进行的登记
情形
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共有人增加或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销登记
不动产权利消灭时,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情形
不动产灭失
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收回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区分变更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申请变更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注
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情形
预购商品房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出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地役权、设定抵押权等)的,应当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债权消灭: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 或预告登记人放弃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