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学基础理论: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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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9-05-03 12:15:19法学基础理论、宪法
法学基础理论
法与法律规范
法的概念、特征、作用
概念
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依程序为标志、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作用
指引作用(可以、必须、不得为)(本人行为)
评价作用(判断、衡量违法否,其性质、程度)(他人行为)
教育作用(对人今后的影响)(一般人行为)
预测作用(根据现有法律预先估计行为法律后果)(人们互相行为)
强制作用(法律对违法行为具有制裁、惩罚作用)(违法者行为)
法律规范特征、结构、种类
构成要素
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分类
按内容规定分
授权性、义务、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
按内容程序分
确定性、委任性、准用性规则
法律部门、体系
法律部门
调整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体系
是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不包括失效、未制定、未生效的法律)
法律关系
概念
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种类
调整型、保护性、纵向(奴隶)性、横向(平权)性
主体
公民(自然人)、法人、国家
客体
物、人身权益、精神产品(智力成果)、行为
当代中国法的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的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立法
概念
制定、认可、变动
程序
提出法案
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代表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法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委会议、常委会组成成员10人以上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认命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法案
审议法案
表决通过
全国人大审议
普通法案
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1/2)
宪法修改
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2/3)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1/2)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1/2)
法的公布
法律:国家主席公布
法律解释草案:常务委员会公布
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行政法规: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重点注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
人大会制定的,人大会主席团公布
人大常委制定的,人大常委公布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包括人大、常委制定)
人大常委会公布
自行条例、单行条例
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会公布
部门规章
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
省长或自治区主席或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法的实施
概念:法的遵守、法的适用、法的执行
法的实施
法的适用
公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的效力
法的对象效力
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
保护原则
综合或折中原则
法的空间效力
有的全国范围内有效:包括领土、领空、领水、驻外大使馆、境外的航天器船舶
有的法一定区域内有效:地方性法规、本身规定在某一区域生效
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如涉及民事、贸易、婚姻
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溯及力:心法颁布后对它生效之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中国现时期:从旧兼从轻(新法不溯及既往,但新法轻则从新法);特殊情况采用溯及既往,即从新法。
立法法
立法权限
立法权: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
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
人大常委:制定、修改应人大制定以外的法律;人大闭会期间,补充、修改人大指定的法律,但不得与原法律原则冲突
只能制定法律
国家主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犯罪和刑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民事基本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诉讼和仲裁制度
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只能制定法律”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人大会、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不包括: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
法律解释
两种情形
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
国务院、中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
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设区的市:人大会、常务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须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可制定自治条例、自行条例的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会(不包括人大常委),同样报省级人大常委批准
可制定规章机关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
特殊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
特别注意:1、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适用于备案审查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效力同等,互不隶属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本自治地方优先适用
经授权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优先适用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先于旧法。但必须是同一立法制定的效力同等的不同立法文件之间
常见的法律规范冲突解决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提请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提请国务院决定
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
用地方性法规
认为:适用部门规章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授权制定的法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宪法
国家基本制度
工人阶级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阶级结构)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体)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分配制度:1.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2.现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国有经济(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导力量,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利、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监督和管理
土地
肯定国有
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
一般国有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肯定集体
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一般集体
农村、城市郊区的土地
土地所有权不得非法侵占、买卖、转让,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基本结构
我国主要采用:单一制
行政区域划分
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自治州、县、自治县、乡
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较大的市:区、县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中国公民: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
平等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禁止差别对待
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18中国公民;除倍剥夺政治权力的人除外);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安全权、通讯自由
社会经济权利:公民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获得物质帮助权(条件: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文化教育权:受教育权、文化权利、文艺创作权利、从事其他文化活动权利
监督权: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
特别注意:劳动权、教育权具有双重性,它们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
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召集,人大主席团主持
临时召开:常委会认为必要,或1/5以上人大代表提议
职权
立法权
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实施
制定基本法律(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其他)
人事权
选举
主席、副主席
军委主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提名后选举
主席提名:总理
总理提名:副总理、委员、部长、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军委主席提名:组成人员
行政权
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建置:省、自治区、直辖市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宪法修改
提议:全国人大常委会;1/5以上全国人大
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其他议案:全国人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
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委员长会议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
连续任职不超两届,不包括秘书长、委员
组成成员不得担任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务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范围
立法权
制定、修改人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
人大闭会期间,补充、修改人大会指定的法律,不得与该法基本原则相抵触
解释权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解释法律
监督权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决议
人事权
人大闭会期间
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部长、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
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组成人员人选
最高法院院长提请:任免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军事法院院长
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员、监察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任免驻外全权代表
重大事务决定权
批准、废除:同外国缔约的条约、重要协定
衔级制度:军人、外交人员、其他
国家勋章、荣誉称号
特赦
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人大闭会期间,遭受武装侵犯、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
全国总、局部动员
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
全国人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年满45周岁的中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一届为5年
主席缺位:副主席继任
副主席缺位:人大补选
主席、副主席缺位:人大补选,不选前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理主席职位
国务院职权
基本事项
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命令
向人大、人大常委提出议案
全国区域管理
规定各部、各委员会任务、职权;统一领各导部委工作;领导全国性行政工作
统一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编制、执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社会管理
经济、城乡建设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
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
重大事项
同外国缔结条约、协定
国防事业
民族事务
保护华侨、归侨、侨眷合法权益
改变、撤销:各部委发布不适当的命令、指示、规章
改变、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区域划分; 自治州、自治县、县、市的建置
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去紧急状态
审定编制,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奖惩行政人员
人民法院
审判机关
对权力机关负责
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
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
对权力机关、上级机关负责
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
补充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设立人大常委会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代表选举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分别选举、罢免本级政府的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个地方人大选举、罢免法院院长,选举、罢免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区域划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会、人民政府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区域自治的人大常委会应适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是民族自治机关,不行使民族自治权
选举法和代表法
基本原则
普遍性原则
年满18,中国国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例外规定:1、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2、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经确认而不列入选民名单、3、违反国家安全罪、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审、起诉、审判的、经人民法院或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平等原则
直接、间接原则
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
秘密投票原则
文盲、残疾可托写
选举机构
直接选举机构
间接选举机构
选举结果的确定
选举有效
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有效
选票有效
对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
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候选人得一定选票
过半选票,始得当选
得票相对较多
票多的当选
票数相等,再次投票,票多者当选
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言论、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代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人大常委许可,不受逮捕、刑事审判
如是现行犯,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代主席团或人大常报告
对县以上人大代,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大主席或人大常许可
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