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经济法:物权法律制度
根据东奥注册会计师经济法2020年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课程整理,第三单元全汇总版本,供大家参考。
编辑于2020-11-21 13:29:06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物的种类
物的概念
《物权法》所称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的特征
有体性
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均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因而不属于物权的客体
行为属于债权的客体,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
某些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以票据权利、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出质形成的权利质权
可支配性
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不能为人力所支配(eg.太阳、星星、月亮)或不为人所需之物,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在人的身体之外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但人体器官脱离人体后,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物的种类
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的物(eg.牛肉)
不可分物 eg.一头牛
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以转让为目的的消耗物(eg.金钱)转移占有即转移所有权
消耗物只能一次性使用(eg.苹果)
非消耗物 eg.苹果手机
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eg.冰棍)时,可以同类物代替履行
不可替代物(eg.齐白石的字画)一旦发生毁损、灭失,就只能转化为金钱的赔偿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可以自由进入市场流通
限制流通物是指被法律限制市场流通之物(eg.文物、黄金、药品)
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规定禁止流通之物
主物与从物
二者在物理上相互独立
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
物A脱离物B,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
物B脱离物A,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物B为从物
举例
鞋子和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
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 因此,母牛肚子里的小牛、苹果树上的苹果,均不属于孳息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eg.利息、租金)
物权的种类
物权的概念
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
支配权
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
债权属于请求权
排他权
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
债权具有兼容性,同意标的物之上可以成立多重买卖合同,不相互排斥
绝对权
对抗所有人,绝对权、对世权
债权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存在,相对权、对人权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全面支配的权利
用益物权
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针对的是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针对的是他人事物的交换价值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自物权和他物权
所有权属于自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
独立物权和从物权
独立物权
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从物权
担保物权(从属主债权)、地役权(从属需地役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全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 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行为无效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 而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即使物尚未确定、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eg.张某将正在研发的汽车作价100W卖给孙某)
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eg.甲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物权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登记生效
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没有效力
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关于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登记对抗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自合同成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再处分该物权时,仍应该依法办理登记
基于事实行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基于法律规定
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基于公法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这些“法律文书”具有直接改变原有物权关系,不必由当事人履行的形成效力 如果判决的内容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履行,那么让物权发生变动的,是当事人履行行为,而非判决本身
不动产登记制度
首次登记
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变更登记
是指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力转移的变更所需要进行的登记
情形
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情况变更的
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转移登记
不动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所需进行的登记
情形
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共有人增加或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销登记
不动产权利消灭时,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情形
不动产灭失
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收回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区分变更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申请变更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注
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情形
预购商品房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出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地役权、设定抵押权等)的,应当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债权消灭: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 或预告登记人放弃债权
动产的物权变动
动产的所有权
一般动产
交付时生效
特殊动产
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其所有权转让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卖给别人后又抵押,不得对抗抵押权人)
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的善意第三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予支持
先卖给B,已交付;后卖给C未交付 B是物权,C是债权,物权优于债券
特殊的交付方式
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财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
所有权、孳息和毁损灭失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转移
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g.甲把牛卖给乙,占有改定,对于甲来说,卖给前是“自主占有”,卖之后是“他主占有”
有权处分与无权处分
有权处分
多重买卖合同的合同效力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权排他,物权兼容 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并不导致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普通动产的一物二卖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交付>交款>合同
特殊动产的一物二卖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
交付>登记>合同
一房二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由于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可申请预告登记避免一房二卖的风险
无权处分
债权行为:合同有效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举例
甲将设备出租给乙,乙以自己名义卖给不知情的丙
丙在得知乙无权处分时,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如果乙从甲手中买下设备,并按期交付给丙,按有效合同执行
如果乙不能按时交付,丙有权按有效合同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区分
恶意串通→承担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第三方恶意→各自承担责任
物权行为:效力待定
物权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
举例
甲将汽车卖给乙,未交付,又卖给不知情的丙
甲是有权处分,有权处分谈不上“善意取得”,属于“一物二卖”情形,支付>登记>合同
甲将汽车卖给乙,已交付,又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不知情的丙
甲构成无权处分,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属于“效力待定”
甲的行为得到乙的追认,转化为有权处分,自交付之日起丙取得所有权
甲的行为未得到乙的追认
丙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丙取得所有权
丙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不能取得所有权,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法》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情形,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注
有权处分or无权处分
如果转让人对于所转让的标的物享有处分权,则使用正常的物权变动规则
善意取得制度必须以转让人无处分权为前提
合法占有
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而合法占有之物,称为委托物(eg.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而合法占有的租赁物)
非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而占有之物成为脱手物(eg.遗失物、盗窃物)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不适用于盗窃物
基于法律行为
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发生,该交易借助的手段是法律行为(eg.买卖合同)
基于非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还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转让合同无效
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转让价格是否合理
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问题,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确定
受让人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受让人是否善意
是否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时为准。如果受让人事后得知转让人无处分权的,不影响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退订受让人为善意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取得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对于“简易交付”,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对于“指示交付”,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是否完成了交付或登记
动产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则以登记为要件。 如果当事人之间仅仅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动产尚未交付或者不动产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则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转让人将《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交付给受让人的(无论是否登记),应当认定符合善意取得条件
“占有改定”不能满足善意取得制度意义上的“交付”要求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所有权发生转移
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真实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丧失
赔偿请求权
真实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的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动产、不动产均可使用善意取得制度
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善意取得
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发布招领公告。自发布公告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 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遗失物的转让
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受让人无偿返还/找无权处分人要钱
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埋藏物”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共有
按份共有or共同共有
法定的共同共有
家庭关系中的共有为共同共有
eg.《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上的遗产
共有类型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共有份额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可以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照出资额确定
不能确定出资额,视为等额享有
共有物的管理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对外关系
按份共有
对外连带责任,内部按份承担
共同共有
对外连带责任,内部不分你我
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
对外转让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内部转让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继承或遗赠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等条件
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有通知
载明了行使期间
≥15日
按通知载明的期间
<15日
15日
未载明行使期间
15日
未通知
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
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数人主张优先购买的处理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优先购买权的不当行使
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认定改合同无效
共有物的处分
共同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或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
无偿划拨
取得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使用期限
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权的限制
无偿划拨+转让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无偿划拨+抵押
当事人以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对于拍卖所得,在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才享有优先受让权
有偿出让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先拍卖招标,后协商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出让最高年限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科教文卫体用地50年
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抵押权
抵押合同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禁止流押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其届满前,不得与抵押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抵押物
可以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房地一体原则
城市房地产: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农村集体土地: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
抵押建筑物,连地一起抵押,但是土地不得单独抵押
抵押权的设立
登记生效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登记对抗
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无论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只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的浮动抵押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①仅限于动产 ②特定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浮动抵押即使已经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抵押担保的范围
以登记为准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新增的不动产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通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财产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其为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孳息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导致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抵押权人所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添附
抵押物所有人为复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复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举例
一个石头,被A抵押给B了,C看到了给雕成了个石猴儿
如果石猴儿的价值远小于石头,双方商定石猴儿归A所有,B的抵押权及于这个石猴儿
如果石猴儿的价值与石头相当,双方商定按份共有这个石猴儿,个50%,B的抵押权及于石猴儿的50%
如果石猴儿的价值远大于石头,双方商定这个石猴儿归C所有,但是C要A补偿这个石头的钱,B的抵押权及于补偿的钱
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位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以动产设定抵押,合同成立时生效,如果抵押人偷偷吧抵押物转让出去,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物的出租
先出租后抵押
设定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类似买卖不破租赁
先抵押后出租
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 先出租后抵押,租赁合同优先
抵押权设定之后,由于抵押物仍归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
是抵押人有权出租不是抵押权人哦!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A把房子抵押给B,A又把房子出租给C,A要书面告知C这个房子抵押了,如果没告诉,C受到的损失A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A书面告知C了,对C造成的损失C自己承担
相关知识点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
出租人为在合理期限告知优先购买,承租人可以去告他,但是不能请求确认人家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主债权的利息
主债权
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首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不可分性
主债权只部分清偿,抵押权人仍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就其享有的债券份额行使抵押权
主债务被分割或部分转让,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但第三人提供抵押时,债权人许可转让债务但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之全部
物权重合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不动产
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比例清偿
动产
与合同生效时间无关!
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以提存,留待清偿顺位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如果不足以清偿抵押在先的债权,则在后的抵押权消灭,所担保的债权转化为普通债权
已登记的,按登记顺序;顺序相同按比例
已登记优先于未登记
均未登记,按比例清偿
无论是设立在先的抵押权还是先到期的债权,均不得主张优先权,必须按比例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最高额抵押
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债权的确定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券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权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质权和留置权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不能质押 股权、应收账款等权利可以质押,但不能抵押
动产质押
动产质权的设立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抵押是合同成立时
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已经发生损毁灭失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能发生损毁灭失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质物处分的限制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的放弃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让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权利质押
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汇票、本票、支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
质权的设立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出质后不得转让,协商同意除外 转让取得的价款应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出质后不得转让,协商同意除外 转让取得的价款应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应收账款包括:销售产生的债权、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的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留置权
概念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权人为留置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券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占有人交付或者返还占有物的义务与留置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企业之间留置:甲企业跟乙企业买矿泉水,没钱了,有机床在乙企业,把机床留置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