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宪国大”后,南京政府行政决策体制和决策方式发生的变化:
(1)总统处于行政决策中枢的地位。从形式上看,“宪政时期”南京政府的中央行政体制为责任内阁制,但宪法给总统独裁留下了充分的活动余地。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的规定中,也给予了总统很大的“核可权”。实际上行政院必然对总统负责,受总统指挥,成为总统的执行机关。
(2)行政院的决策。行政院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决策均由行政院会议作出。行政院的决策多带有技术性,是为总统或立法院提供方案和建议,供总统或立法院决断。
(3)国民党对行政决策的控制。宪政时期,国民党已“还改于民”,理应不再干涉行政事务,但实际情况不是这样。蒋介石任总统期间,一些重大决策均可以总统名义作出,而不必以国民党中央名义出现。蒋介石引退后,在广州设立中央非常委员会作为国民党最高决策机关,代行中央政治委员会的职权,代总统成为党魁副手, 以党统政的体制昭然若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