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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二章--宪法的变迁,一张图片一个章节
编辑于2020-04-10 20:02:11宪法学
第二章:宪法的变迁
宪法制定
宪法制定概述
宪法制定,是指制宪主体行使制宪权的活动
制宪权,是指人民创制宪法的权利,但具体行使制宪权的是立宪机关,如制宪会议。最早提出宪法制定权及理论体系的学者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西耶斯。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权力。
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派生性的权力,通常由宪法确定其行使的主体、程序和限制等方面内容
宪法制定主体,依照西耶斯的观点,只有国民才可以构成制宪权的主体。事实上,国民成为制宪权的主体是现代宪法的一个基本特点,是近代宪法发展的结果,为现代各国宪法所普遍确立。国民作为制宪权的主体,指示从抽象意义上来界定,源自权力的享有主体,但具体运行上并不意味着全体国民直接参与制宪活动、具体行使制宪权。真正直接参与制定宪法过程的只能是国民 的一部分人,有他们代表国民行使制宪权。
宪法制定机构,为了能够有效地行使制宪权,国家通常根据需要成立制宪机关如制宪会议、国民大会、立宪会议等形式的机关。 制宪机关跟宪法起草机关的区别:
制宪机关是形式宪法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宪法的起草机关是专门的工作机构,不能单独行使制宪权
制宪机关是一种常设机构,而宪法起草机关具有临时性,一旦宪法的起草任务完成就宣告解散
制宪机关有权批准和通过宪法,宪法起草机关则没有此权力
制宪机关的成员是经过选举产生,而宪法起草机关的成员往往是通过任命产生
宪法制定的程序
成立专门的制宪机构
提出宪法草案
宪法草案的通过。宪法草案成为宪法,议案要求代表机构以专门的、严格的程序予以通过
公布。宪法草案经过一定的程序通过后,一般由国家元首予以公布
中国宪法的制定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召开,制定宪法是此次会议的重要任务
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概述
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宪法的含义、内容和界限所做的补充和说明。
正式解释
是指享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对宪法作出具有宪法效力的解释
非正式解释
是指有宪法解释权之外的机关或个人对宪法作出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
宪法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根据宪法规范所使用的文字的字面意思而进行解释的方法,又称文字解释
目的解释:通过探寻制宪者的原意来解释宪法的方法。目的解释主要依据制宪的历史资料、制宪会议记录、制宪者对宪法的解读。又称原意解释
体系解释:根据宪法规范在宪法典的位置与其他规范的关联,从整体的角度来确定解释对象的含义与内容的解释方法。
宪法解释的体制
立法机关解释体制
立法机关是制定宪法的机关,同时也是解释宪法的机关。 主要议会至上的英国和一些社会主义国家采用此模式
司法机关解释体制
司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源自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 许多国家采用这一体制,如日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
专门机关解释体制
专门机关的种类很多,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源自奥地利的凯尔森,如奥地利、意大利、德国、俄罗斯、韩国等建立宪法法院,法国建立宪法委员会 专门机关解释体制是依据宪法或其他宪法性法律的专门授权成立的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的一种制度。
中国宪法的解释
中国宪法的解释属于立法机关解释体制。现行宪法再次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宪法的解释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与我过的宪政体制相吻合。
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概述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修改是指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对宪法规范予以补充、调整、删除的行为,以保证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宪法的修改形式
全面修改
全面修改是对宪法的重新制定,以新的宪法取代旧的宪法
部分修改
部分修改是对宪法的部分条款加以改变,或者增加一些新的条款,而不改变其他条款的一种修改方式
宪法修改的程序
提案
修宪提案是宪法修改的第一步。各国宪法大多对宪法修改提案的主体和程序作了规定。如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在两院2/3的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宪法的修正案或者根据2/3的州议会的请求召开制宪会议
审议和表决
审议和表决时宪法修改的必经程序,各国通常由代表机关完成,并经过多数通过方能有效。如意大利规定,议会在审议宪法草案时必须经过2次审议方能通过,而且2次审议应间隔一定的时间
中国宪法的修改
我国一共制定了四部宪法,前面几部采用全面修改的方式,1982年宪法生效以后,采用部分修改的方式。现行宪法经过5次修改,通过52条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改制度
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大
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即宪法修改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提议
规定宪法修改的通过程序,须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概述
违宪审查的概念
由特定的机关依据宪法对立法行为以及其他行为进行审查并处理的制度。(不仅包括制定法律的行为,还应该包括制定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违宪审查模式
普通法院模式
代表国家: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和阿根廷
专门机关模式
代表国家:奥地利、德国、波兰、西班牙(设立宪法法院)、法国(设立宪法委员会)
立法机关模式
代表国家:英国、中国
违宪审查方式
事先审查
是一种预防性审查,是法律、法规或其他的法律文件在发生效力前,或行为还没有实施前,由特定的机关所为的一般性审查。具有抽象性和非针对性,如批准。
事后审查
是法律、法规或其他的法律文件在发生效力后,或者行为已经实施后,由特定的机关所作的具体审查。具有针对性、维护具体利益,如备案。
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中国宪法监督的内容
违宪审查的依据
宪法是最高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
违宪审查的机关
《宪法》62条规定,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违宪审查的程序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上述五大机构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常委会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违宪审查的结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依上述程序,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并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隶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5年,违宪审查对象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扩大到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全国人大设有10个专门委员会,导致违宪审查的行使过于分散
从违宪审查的对象来看,主要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进行审查,而对法律、规章等如何进行审查缺乏明确的规定
关于违宪审查的启动程序、审理程序和审理结果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抽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