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注意】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包括: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5 年至 10 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
(1)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
(2)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
11.政策性免税:
(1)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中用于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2)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用地段未隔离的;
(3)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
12.对专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
13.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和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 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5.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6.新增: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7.新增: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