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0CPA税法第九章:城镇土地和耕地占用税
2020CPA税法第九章:城镇土地和耕地占用税,根据叶青老师讲义整理。
编辑于2020-12-05 19:30:309第九章 城镇土地和耕地占用税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城、县、镇、矿区
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地区差别定额税率(不用记)
1.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有较大差别。最高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 50 倍,同一地区最高与最低税
额之间相差 20 倍。
2.经济落后地区,税额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的 30%。经济发达
地区的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二、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以测定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纳税人。
2.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
3.以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4.对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税项目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注意】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包括: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
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5 年至 10 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
(1)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
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政策性免税:
(1)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中用于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2)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用地段未隔离的;
(3)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
(4)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
12.对专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
积的比例确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和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 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5.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6.新增: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7.新增: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减免税项目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确定。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7 年多选题考核)
——区别次月、当月、满 1 年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在土地所在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节 耕地占用税法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纳税人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解析 1】耕地包括菜地、园地(含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人工开挖的、天然的)、渔业水域的滩涂。
【解析 2】耕地范围还包括直接服务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占地,如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和木材运输通道;农业生产的排灌供水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所必需的生产经营设施等。
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1.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2.加收:
(1)在人均耕地低于 0.5 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确定适用税额的 50%;
(2)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适用税额加按 150%。
二、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情况: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用税额
【提示】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未经批准占用面积。
2.按 150%征收耕地占用税的: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150%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一、税收优惠(3 项免 2 项减)
二、退税:321
1.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 3 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税。
2.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在一般不超过 2 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依法复垦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3.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査临时占用耕地,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 1 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耕地占用税。
三、征收管理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书面通知的当日。
2.纳税期限: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曰起 30 日。
3.纳税申报地点: 耕地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