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的思维导图,介绍了公共秩序、环境资源相关,如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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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公共秩序
计算机网络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概念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提示
行为对象: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提醒注意:侵入上述计算机信息系统后,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认定为这些具体的犯罪
罪过形式:主观是故意。如果因过失进入上述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构成犯罪
犯罪形态:本罪是行为犯,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只要非法侵入了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构成本罪既遂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概念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增加、修改、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计算机用户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提示
行为对象:计算机信息系统。不仅包括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包括一般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根据立法解释,以下行为以本罪论处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概念
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具有法定情形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主体
特殊主体,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提示
本罪属于纯正不作为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概念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
提示
犯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无事生非
聚众斗殴罪
概念
是指出于报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成帮结伙打架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社会公共秩序
客观方面
成帮结伙打架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限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主观方面
故意,其动机是逞强斗狠、炫耀武力、称王称霸等,具有公然蔑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秩序的性质
提示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寻衅滋事罪
概念
是指为追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秩序,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等
客观方面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赌博犯罪
赌博罪
概念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提示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于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如果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开设赌场罪
概念
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特别提醒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概念
是指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和国家的经济安全
客观方面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提示
香港、澳门、台湾属于国内境外
组织的对象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如果组织境外人员参与赌博的,不构成本罪
其他
高空抛物罪
概念
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提示
高空抛物的行为如果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相当的程度,则构成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环境资源
污染环境罪
概念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和对污染物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提示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盗伐林木罪
概念
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提示
盗伐已经枯死的林木、居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或者窃取他人所有并且已经伐倒的树木的,成立盗窃罪,不构成本罪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关键区别: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数量较大的要求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