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这是一篇关于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的思维导图。知识点包括:法律基础、经济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编辑于2020-12-11 09:29:30经济法
第一章 总论
法律基础
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2)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能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概括性)。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者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可预测性)。
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律关系(★★★)
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 or >16(自己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 and 不能完全辨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 and 完全不能
法人组织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国家
客体
物
可以是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也可以是人造物(如建筑、机器),还可以是货币及有价证券。物既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如数据信息)。有体物既可以是固定形态的,也可以是没有固定形态的(如天然气、电力)。
自然物,人造物,货币,证券,数据信息,天然气,电力
精神产品
精神产品(智力成果)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
作品,发明,商品,设计
行为
行为(行为结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者不作为(消极行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应按期完成办公楼的建设)
人身、人格
一方面,人身和人格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人身权指向的客体。另一方面,人身和人格又是禁止非法拘禁他人、禁止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禁止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等法律义务所指向的客体。【解释】人的整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人的部分(如人的头发、血液、骨髓),如果从身体中分离出去,成为与身体相分离的外部之物时,在某些情况下可视为法律上的物。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禁止非法拘禁他人、禁止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禁止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内容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事件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生老病死、意外事故(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自然现象(绝对事件)
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生老病死、意外事故
社会现象(相对事件)
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法律行为
(1)无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二者均可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2)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如订立合同)和非表示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3)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甲订立遗嘱)。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甲乙订立赠与合同)。
法的形式(★★★)
【解释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2】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解释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
宪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法律
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其他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的法
国际条约
法的效力等级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法的适用原则
(1)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2)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4)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国务院
法规法律不一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责任(★★★)
【解释1】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解释2】行政拘留属于行政责任,拘役属于刑事责任。【解释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解释4】剥夺的具体政治权利是指:(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经济仲裁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仲裁和民事诉讼
适用于解决横向关系经济纠纷,即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解释1】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当事人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仲裁。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适用于解决纵向关系经济纠纷,即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解释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取决于具体纠纷:(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时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2)特殊情况下(如甲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
仲裁的适用范围(★★★)
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1)合同纠纷;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行政争议。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行政争议
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而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解释1】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解释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解释】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
书面形式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口头无效
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有效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程序(★★★)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应当开庭.不公开进行
仲裁庭的调解
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作出
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的,按首席意见作出
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
民事案件
(1)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如房屋产权争议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侵犯著作权案件、侵犯名誉权案件等。(2)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离婚案件、追索扶养费案件、财产继承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等。(3)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如因污染引起的侵权案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商事案件
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海商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诉案件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等。(2)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3)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审判制度(★★★)
回避制度
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有其他关系
公开审判制度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两审终审制度
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就原告原则
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强制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侵权行为
【解释2】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解释1】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地.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
(4)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3)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期满,丧失胜诉权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计算由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3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范围(★★★)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行政处分,人事处理
民事纠纷
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对国务院各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能提出审查申请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
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
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行政复议决定(★★★)
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范围(★★★)
应当受理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不受理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是立法行为,不由法院监督,因此不能对行政法规、规章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
【解释2】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奖惩、任免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可以申诉,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最终裁决
行政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
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海关处理的案件
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
地域管辖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
【民事诉讼】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先复议再诉讼,也可直接诉讼
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不动产超过20年,其他超过5年,不受理
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不计算再内
其他特殊情况,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法院确认。
审理
公开审理
【经济仲裁】经济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
商业秘密的申请。
回避制度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
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经济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
判决
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不服一审裁定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