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防火间距
备考消防工程师第二部分,对消防工程师建筑防火内容里的防火间距进行归纳总结,列举出来常见方法和特殊情况,加深印象。
编辑于2020-12-11 13:47:14防火间距
1. 总平面布局
城市总体布局
1.易燃易爆危险品的エ厂、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布置于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影剧院、会堂、体育馆、大型商场、游乐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或场所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尽量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条件受限确需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需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加强防火堤设置,或者增设防护墙等。乙炔遇水产生可燃气体,容易发生火灾爆炸,所以乙炔站等企业严禁布置在可能被水淹没的地方。生产和储存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利用地形,选择多面环山、附近没有建筑的地方。
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和可燃粉尘的工厂和大型液化石油气储存基地,布置在城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并与居住区、商业区或其他人员集中地区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
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液化石油气储罐站等,沿城市河流布置时,应布置在城市河流的下游,并采取防止液体流入河流的可靠措施。
5.汽车加油、加气站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重要的公共建筑。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和CNG加气母站设置在城市建成区和中心区域以外的区域。输油、输送可燃气体的干管上不得有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质。
6.地下建筑(包括地铁、城市隧道等)与加油站的埋地油罐及其他用途的埋地可燃液体储罐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其出口和风亭等设施与邻近建筑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
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远离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储存区;汽车库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分开建造
8.装运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专用码头、车站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装运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专用码头,与装运其他物品的码头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最大装运船舶长度的两倍,距主航道的距离不小于最大装运船舶长度的一倍。
9.城市消防站的布置应结合城市交通状况和各区域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合理布局;街区道路布置和市政消火栓的布局能满足灭火救援需要;街区道路中心线间距离一般在160m以内,市政消火栓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区道路布置,间距不得大于120m。
需要注意的:旧城区改造
对于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和棚户区,要结合改造工程,拆除一些破旧房屋,建造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对一时不能拆除重建的,可划分占地面积不大于2500m2的防火分区,各分区之间留出不小于6m的防火通道或设置高出建筑屋面不小于50cm的防火墙。对于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给水不足、无消防车通道的区域,要结合本区域内给水管道的改建,增加给水管道管径和消火栓,或根据具体条件修建容量为100~200m3的消防水池。
常见企业总平面布局
石油化工企业
1.企业区域规划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的,需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2.主要出入口
厂区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宜位于不同方位。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按规定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3.企业消防站
消防站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
火力发电厂
1.厂区选址
厂区布置在地势较低的边缘地带,安全防护设施可以布置在地形较高的边缘地带。对于布置在厂区内的点火油罐区,其围墙高度应为1.8m;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栅时,实体围墙的高度应为2.5m。
2.主要出入口
厂区的出入口不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储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钢铁治金企业
1.厂区选址
贮存或使用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明火或散发火花以及产生大量烟气、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宜布置在厂区边缘或主要生产车间、职工生活区全年最小须率风向的上风侧。
2.围墙的设置
煤气罐区四周应设置围墙,实地测量罐体外壁与围墙的间距。当总容积不超过200000m³时,罐体外壁与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15.0m;当总容积大于200000m³时,罐体外壁与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18.0m
3.储罐的间距
露天布置的可燃气体与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
不可燃气体固定容枳储罐之间
氧气固定容积储罐与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
露天布置的液氧储罐与不可燃的液化气体储罐之间
不可燃的液化气体储罐之间
不得小于2.0m
4.管道的敷设
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电炉煤气的管道
不能埋地敷设
氧气管道与燃油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电缆、电线
动力电缆与可燃、助燃气体和燃油管道
不得同沟敷设
2. 厂房的防火间距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和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应≥6m
单多层戊类厂房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
与戊类仓库之间
按表格减少2m
与民用建筑之间
可将戊类厂房等同于民用建筑,按表执行
两座厂房两外墙
较高者为防火墙
一二级建筑高度相同,相邻一侧为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1.0h
不限
甲类厂房之间应≥4m
两座丙丁戊厂房相邻外墙
两外墙均为不燃
无外露可燃性屋檐
门窗洞口之和≦该墙面积的5%
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
减少25%
两座一二级厂房
较低者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耐火极限≧1.0h
较高者外墙门窗等开口设甲门、防火分隔水幕、防火卷帘
甲乙类厂房之间≥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4.0m。
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规定外的其他建筑物贴邻。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的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以上第2第3条的规定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设备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表中规定。
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容量≤15m³的丙类液体储罐
直埋于厂房外墙外
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
不限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之间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
应≥规范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规范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4m
其他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
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规定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应≤10000m²)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4m;当厂房建筑高度>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
3. 仓库的防火间距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可按表减少2m
两座仓库两外墙
两墙均为防火墙
丙类应≥6m,丁戊类应≥4m
较高者为防火墙
一二级建筑高度相同,相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1.0h,占地面积符合规范
不限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宜≥25m,与重要公共建筑应≥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宜大于表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13m。
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4m。
表3.5.4
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
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应≤10000t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宜≥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4. 民用建筑防火间距
两座单多层
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
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
门窗洞口之和面积≤外墙面积的5%,且不正对开设
减少25%
两座高低建筑
高者外墙为防火墙
高出低者一二级建筑屋面15m及以下范围为防火墙
不限
两座高度相同建筑
均为一二级建筑
任一侧为防火墙
屋顶≥1.0h
不限
两座高低建筑
低者>二级
屋顶≥1.0h,无天窗
低者外墙为防火墙
应≥3.5m,高层≥4m
两座高低建筑
低者≥二级
屋顶无天窗
高者高出低者15m以下,开口设甲门窗、防火分隔水幕、防火卷帘
≧3.5m;高层≧4m
其他
相邻建筑通过底部的建筑物、连廊或天桥时,其间距应≥表中规定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有关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