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根据2020年经济法基础教材整理,涵盖第一章大部分的知识点及题库涉及考点,分享给正在备考的同学复习时使用。
编辑于2020-12-11 19:39:45第一章 总论
法律基础
法和法律
概念
制定和认可
本质
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
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特征
国家制定或认可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具有强制性
对违法者采取国家强制措施
具有规范性
利益导向性
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法律关系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
要素
主体
概念
至少由两个主体
种类
自然人
中国公民
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
无国籍人
组织
法人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国家
主体资格
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主体范围不同
一般(基本)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
法律能力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自然人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拥有权利能力才有行为能力
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自然人
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以下”、“以上”均包含本数,“不满”不包含本数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满16周岁的人犯罪,负刑事责任;满14周岁未16周岁的犯故意杀人等也负刑事责任,满14未18周岁、满75周岁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
内容
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权利
自主决定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
法律义务
积极义务(以作为的方式)
缴纳税款、履行兵役等
消极义务(以非作为的方式)
不得毁坏公共财务、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
客体
概念
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也是确认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客观标准
内容和范围
特征
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内容
物
自然物
土地、矿藏、水流、森林
人造物
建筑、机器、各种产品
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
货币及有价证券
有体物
固定形态
无固定形态
天然气、电力
无体物
权利、数据信息
人身人格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
人的整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客体
人的部分可以作为客体的“物”,如头发、血液、骨髓、精子和其他分离于身体的器官
精神产品(智力成果)
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道德产品、奖章、荣誉称号、知识产品
精神形态 有物质载体
书籍、图册、录像、录音
行为(行为结果)
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行为是行为过程与其结果的统一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法律事件
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自然事件(绝对事件)
地震、洪水、台风、大火等自然灾害或生老病死意外事故
社会事件(相对事件)
社会革命、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法律行为
以法律关系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不同
积极行为(作为)
消极行为(作为)
是否通过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行为
签订合同
非表示行为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根据主体意思表示
单方行为
遗嘱、行政命令
多方行为
合同行为
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要式行为
非要式行为
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
代理行为
法的形式和分类
法的形式
创制法的国家机关、创制方式不同分类
宪法
全国人大 根本大法
法律
全国人大和常委会
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律,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其他法律
常委会可修改补充,但不得抵触法律基本原则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办法、规定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
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自治区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设立的省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行政区划级别与省、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相同。 自治州是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设立的地级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划级别与地级市、地区、盟相同。
法律另行规定的设区
该区地方性法规需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经济特区所在省、市的人大及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后可制定经济特区内实施的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只能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变通规定,但不得违反基本原则
特别行政区的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规章
办法、实施细则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组织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利或减少法定职责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依据地方性法规,不得……
国家条约
属于国际法,不属于国内法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判例、判决书、最高法院指导案例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基本(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补充修改,非基本法律由人大常委会制定,
法的效力等级及使用规则
基本适用规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同一机关
制定机关
同一位阶的法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1.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则适用 2.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法的分类
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
宪法
普通法
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
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特别法
如公司法对民法是特别法,相对于各企业是一般法
法的内容
实体法
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民法、刑法、劳动法、行政法
程序法
保障权利和义务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国际法
主体是国家
国内法
主体是公民和社会组织
法律运用的目的 (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状况)
公法
保护公共利益
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私法
保护私人利益
民法、商法
法的创制和发布形式
成文法
具有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文件
不成文法
国家认可、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法律部门与法律关系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民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劳动法与社会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
排除障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产业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行政处分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刑事责任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主刑
管制
3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3年(323)
拘役
1月以上6月以下,最高1年(161)
有期徒刑
6月以上15年以下(615)
无期徒刑
死刑
可同时宣告缓期2年
附加刑(也可独立适用)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概念
市场经济主体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 权益争议
包括平等主体间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间的经济纠纷
仲裁、民事诉讼适用于横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适用于纵向
仲裁
概念
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
特征
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
民间性组织 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对双方都具有约束性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能提请仲裁(涉及人身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的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经济纠纷调解仲裁法》
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后再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皆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
主指仲裁委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独立于行政机关 委员会间相互独立
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仲裁协议
概念
自愿 可能或以发生的 书面约定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内容
包括纠纷前或纠纷后达成的协议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指定的仲裁委员会
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则仲裁协议无效
效力
一经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独立存在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其效力 具体排他性
对效力有异议的
可请求仲裁委会员或人民法院裁定
双方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需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存在协议的,另一方可在首次开庭前提交协议,法院应驳回协议(无效协议除外) 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受理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
由1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指定
由3名仲裁员组成
设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
另两名由双方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院的回避
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私自会见代理人当事人或接受请客送礼的
仲裁程序
应当开庭进行
协议不开庭的,可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书面审)
不公开进行
协议公开的可公开,国家秘密除外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
和解与调解
和解
当事人自行和解
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一方不履行,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撤回仲裁申请
反悔后可再申请仲裁
调解
仲裁庭可在裁决前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
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自愿调解的
仲裁庭制作调解书(双方签收生效)
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作出之日生效)
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
1.民事案件
2.商事案件
如企业与银行间的票据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海商案件等
3.劳动争议案件
4.法律规定适用的非诉案件
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
合议制
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
审判员、陪审员
合议庭的成员为3名以上单数
独任制
1名审判员
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除重大疑难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回避制度
回避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回避情形(与仲裁相同)
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本案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
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公开案件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可申请不公开
审判结果一律公开
两审终审制度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超过上诉期判决生效
二审法院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若确有错误,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一审为终审的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式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
民事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最高、高级、中级、基层(多数民事案件归其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告就原告
对不在中国居住、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或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不排 除原告就被告)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或被告所在地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诉讼
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实施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
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
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务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
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被告住所地法院
海滩救助费用
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
共同海损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里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的法院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
商品房买卖纠纷不属于
港口作业纠纷
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协议管辖(与仲裁适用范围相同,不违反级别、专属管辖)
合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书面协议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有管辖权时,原告可选择其中一个起诉,若都起诉的,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
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 诉讼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即丧失依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诉讼时效抗辩
诉讼时效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将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中止中断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况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车船、航空器)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
……
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
3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20年
中止
最后6个月出现下列障碍(客观原因)
不可抗力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或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控制
自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暂停)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限届满
中断
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主观原因)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从承诺什么时候履行的日期起算)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其他
判决和执行
调解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等不得调解
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判决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一级提起诉讼
执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可自行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民事、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复议
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如行政主体对外部相对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不能申请的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人事处理等)
可根据《公务员法》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主体作出的并非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
抽象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
可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申请和受理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超过60日内的除外)
因特殊原因耽误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不收取任何费用
前提条件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再申请复议
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相应的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在60日内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一般案件:或议或诉 征税行为:先议后诉
对税务机关加处罚款不服的,应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复议
一般不停止执行,除以下情况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要求合理决定停止
法律规定停止的
行政复议参加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同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组织可作为第三人参加
行政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的机关不服的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服的
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省、自治区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不服的
向派出机关申请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作出该行为的部门政府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审查
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书面审查(不开庭不公开)
由2名以上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对重大、复杂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采取听证方式处理
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
自受理申请的60日内作出决定,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最长可延长30日
主决定
决定维持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等
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
从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决定撤销或确认违法的
原则上不得再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不合法
有权处理的,30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
处理期间,中止审查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生效
行政诉讼
概念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是行政法治监督的一种特殊形式
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不受理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等机关制定或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抽象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内部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附带审查
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一并请求对文件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权”改由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为提起诉讼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
地域管辖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普通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跨行政区管辖行政案件
跨区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专属
起诉和受理
起诉期限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自身原因耽误期限的,可在障碍消除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由法院决定准许
先议后诉
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直接起诉——(作为的行政行为)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6个月提出
不动产诉讼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 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法院不予受理
直接起诉——(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公民等申请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提起诉讼
在紧急情况下未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期限限制
起诉程序
需递交起诉状,提出副本,确有困难可口头起诉
若不予立案,应作裁决书载明理由,原告不服可上诉
审理和判决
公开审理
涉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除外
涉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可申请不公开
不适用调解,除下列案件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上诉期
不服一审判决(民事诉讼)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不服一审裁定的,刻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逾期生效